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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細則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細則

1、總則

1. 0.1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範質量監督行為、制定本工作導則。

1. 0.2 本工作導則適用於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1. 0.3 工程質量監督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統稱監督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

1. 0.4 工程質量監督除應執行本工作導則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等規定。

2、術語

2.01 本導則所稱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本導則所稱的有關機構、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2.0.2 本導則所稱的質量行為、是指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所進行的活動

2.0.3 本導則所稱的監督註冊、是指建設單位在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按規定向監督機構辦理的工程項目監督登記手續。

2.0.4 本導則所稱的質量監督工作方案、是指監督機構針對工程項目的特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編制的、對該工程實施質量監督活動的指導性文件。監督工作方案應明確監督重點和基本監督方式。

2.0.5本導則所稱的監督檢查、是指監督機構根據有關工程技術標準及規定、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對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資料和工程實體質量等隨機進行的抽樣檢查活動。

2.0.6 本導則所稱的見證取樣檢測、是指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並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

2.0.7 本導則所稱的監督檢測、是指監督機構在施工現場使用便攜式儀器、設備隨機對工程實體及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的抽樣測試。

2.0.8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是指監督機構通過對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進行監督、對經過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各方責任主體簽字認可的質量文件進行查驗、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抽查、以監督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的活動。

2.0.9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竣工報告、是指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要求、向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提交的、以證明工程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文件。工程竣工報告應包括分項工程驗收表、子分部工程驗收表、檢測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材料設備合格證、材料設備進場檢驗及複試報告等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工程技術標準的各類技術文件。

2.0.10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是指監理單位提交給建設單位的、以證明工程項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工程技術標準規定、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文件。

2.0.11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是指勘察單位或設計單位提交的、以證明工程滿足設計文件的要求、設計變更內容已在工程項目上得以實現的文件。

2.0.12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指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所形成的、以證明工程項目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

2.0.13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是指監督機構在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向備案機關提交的、在監督檢查(包括工程竣工驗收監督)過程中形成的、評估各方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備案條件的綜合性文件。

2.0.14 本導則所稱的不良記錄、是指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以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記錄。

3、基本規定

3.0.1 監督機構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的監督檢查;

2、對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查;

3、對施工技術資料、監理資料以及檢測報告等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的監督檢查;

4、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

5、對混凝土預製構件及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檢查;

6、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和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託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7、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8、隨時瞭解和掌握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

9、其他內容。

3.0.2 監督人員崗位條件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0.3 監督機構應建立業務管理的有關制度。

監督人員在履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時、應持證上崗、並不得少於2人。

在履行監督職責時、對發現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應及時發出監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0.4 監督機構應根據本地區年度建設規模、質量狀況和年度質量工作目標以及本身資源情況、制定本地區年度或階段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

3.0.5 監督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在辦理質量監督註冊手續時提供下列資料:

1、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和批准書;

2、中標通知書和施工、監理合同;

3、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和機構組成;

4、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5、其他需要的文件資料。

3.0.6 監督機構可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特點、投資形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信譽和質量保證能力制定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並根據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情況及時對監督方法作出調整。

3.0.7 監督機構應查閲施工組織設計、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在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中明確以下監督重點;

1、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的監督檢查具體內容和方式;

2、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查(包括監督檢測)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內容。

3.0.8 監督機構應將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4、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的監督

4.0.1 監督機構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應遵守以下一般規定:

1、抽查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技術標準的情況。

2、抽查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3、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權限對違法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對責任單位、責任人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託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4.0.2 監督機構應對建設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施工前辦理質量監督註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開工報告)手續情況;

2、按規定委託監理情況;

3、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設計變更工作情況;

4、組織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5、原設計有重大修改、變動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重新報審情況;

6、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情況。

4.0.3 監督機構應對勘察、設計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參加地基驗槽、基礎、主體結構及有關重要部位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情況;

2、簽發設計修改變更、技術洽商通知情況;

3、參加有關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

4.0.4 監督機構應對施工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施工單位資質、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的`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主要專業工種操作上崗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

2、分包單位資質與對分包單位的管理情況;

3、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審批及執行情況;

4、施工現場施工操作技術規程及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的配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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