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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相關説明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相關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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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相關説明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的必要性

決策是行政權力運行的起點。規範決策行為特別是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是規範行政權力的重點,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點。目前,我國已有17個省級政府和23個較大的市政府出台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規章。近年來,各級行政機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不斷完善,各級領導幹部決策能力水平不斷提高。與此同時,實踐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有的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羣眾意見不充分,亂決策、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拍腦袋決策、應決策而久拖不決等問題比較突出,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因羣眾不理解、不支持而不能出台,或者決策後遇到反對就匆匆下馬的情況時有發生,既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也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為落實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決策質量,增強社會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理解和支持,有必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制定一部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行政法規。

二、起草思路和主要過程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健全依法決策機制的部署,法制辦在起草過程中把握了以下思路:一是將科學民主依法原則貫穿於決策全過程。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是決策機制和程序的內核,徵求意見稿將其貫穿於決策動議、研擬方案、合法性審查、審議決定、決策執行與調整等決策全過程,通過規範決策過程來提高決策質量和羣眾認可度,保障依法作出的決策得到有效執行。二是立足實際,健全決策法定程序。針對實踐突出問題和依法行政實際,穩妥把握現階段程序繁簡、標準嚴寬、制度剛柔的平衡點,合理確定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適用條件,要求所有重大行政決策都要進行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明確決策機關應當堅守的制度底線。三是保持制度設計的'適度彈性。對需要“因地制宜”的事項,允許決策機關探索、細化;對需要“因事制宜”的程序環節,為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行制定具體要求留夠空間。

自條例起草工作啟動以來,法制辦圍繞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法定程序等重點難點問題,運用多種方式開展立法調研,多次召開立法座談會,赴東中西部共12個省、直轄市開展專題調研,深入瞭解省市縣各級政府決策工作實際,堅持問題導向,注重管用可行,充分吸收地方成熟經驗做法,先後2次送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關市縣政府等100多家單位書面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三、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分為10章,共44條。除總則、決策動議、決策執行、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分別作為專章予以規定

(一)關於決策事項範圍。考慮到各地區發展不平衡,省市縣各級政府決策的影響面和側重點各有不同,徵求意見稿按照突出針對性、具備可行性、保留靈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則,在採取“列舉+兜底”方式規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的基礎上,要求各級地方政府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並向社會公佈。(第三條)

(二)關於決策動議。為了遏制草率啟動決策,減少折騰浪費,徵求意見稿規定,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建議都要進行充分研究論證,由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第十條)

(三)關於公眾參與。為突出公眾參與重點,徵求意見稿規定,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應當廣泛聽取意見(第十四條第一款)。為提高公眾參與實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舉行聽證會等的基本要求(第十六、十七、十八條);注重決策過程中的信息發佈和互動交流,規範聽取意見的後續處理和公開反饋(第十五、十九條)。

(四)關於專家論證。徵求意見稿規定,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的,應當組織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第二十條第一款)。為提高專家論證質量,徵求意見稿規定:一是對論證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理由應當反饋(第二十條第三款);二是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不得選擇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公開專家、專業機構有關信息(第二十一條);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家庫(第二十二條)。

(五)關於風險評估。徵求意見稿規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生態環境、社會穩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開展風險評估(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為有效防範決策風險,徵求意見稿要求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重要依據,經評估認為風險不可控的,不得決策,或者調整決策草案、確保風險可控後再行決策(第二十五條)。

(六)關於合法性審查。徵求意見稿明確合法性審查為決策必經程序,規定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第二十六條第一、二款)。為保證合法性審查質量,規定應當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作用(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並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時間保障(第二十七條)。

(七)關於集體討論決定。徵求意見稿明確集體討論決定為決策必經程序,並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規定:決策事項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為防止一把手搞“一言堂”,徵求意見稿規定: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出席的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説明理由;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第三十一條第二、三款)。

(八)關於決策執行與後評估。為保證決策執行效果、健全決策後評估和糾錯機制,一是規定了決策執行中的問題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制度(第三十五、三十六條)。二是嚴格規範決策調整,明確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者停止執行;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決策擬作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相關程序(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

(九)關於法律責任。為落實決策程序制度的剛性約束,徵求意見稿對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和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參與決策的專家專業機構等參與決策的各類主體,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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