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規章制度 >規定 >

最新《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最新《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最新版的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於2016年修訂,那麼,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規範電子出版物出版、製作活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了《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為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公眾可以在2016年3月1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宣武門外大街40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政策法制司(郵政編碼:100052),並在信封上註明:“規章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6年2月6日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管理,促進電子出版業的健康發展與繁榮,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圖文聲像等信息編輯後封裝存儲到磁、光、電等記錄介質上,通過內置在計算機、智能終端、電子閲讀設備、電子顯示設備、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遊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能夠表達思想、普及知識、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

電子出版物的載體形態包括只讀光盤(CD—ROM、DVD—ROM、HD—DVD ROM、BD—ROM等)、一次寫入式光盤(CD—R、DVD—R、HDDVD—R和BD—R等)、可擦寫光盤(CD—RW、DVD—RW、HDDVD—RW和BD—RW等)、磁光盤(MO)、軟磁盤(FD)、硬磁盤(HD)、集成電路卡(SD卡、CF卡等)以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

電子出版物的產品形式分非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和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兩類。具體形式主要包括電子圖書、電子辭典、電子地圖、電子遊戲、電子數據庫以及電子期刊等。

第三條電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的內容。

第四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全國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實行許可制度。依法設立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領取《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依法設立的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領取《電子出版物製作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活動。

電子出版物製作應由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制作,電子出版物出版應由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從事電子出版物製作經營活動,無需再申請取得《電子出版物製作許可證》。

第二章出版單位設立

第六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主辦及主管單位;

(三)有確定的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範圍;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應有5人以上具有中級及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

(五)有相適應的註冊資金及國有資本證明;

(六)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總量、結構、佈局的規劃。

第七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其主管單位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八條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表》;

(二)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出版單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五)可行性論證報告

(六)註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九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自受理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十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取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頒發的《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持《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登記,收回《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並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可以向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範圍、資本結構,合併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須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併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經其主管、主辦單位同意,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後,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連續型電子出版物變更刊期,須經主管單位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報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須將有關變更登記事項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三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中止出版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説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單位中止出版活動不得超過180日。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的,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經主管單位同意後,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是電子出版物的主要產品形式。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應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獲得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領取《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冊或者年、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週期出版的電子出版物。

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是指依照本規定第六、七、八、九、十條經批准辦理審批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出版單位。法人單位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且不再設立法人出版單位的,其設立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編輯部視為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按照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管理。

第三章出版管理

第十五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電子出版物的內容符合有關法規、規章規定。

第十六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出版計劃報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實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應當經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重大選題電子出版物未在出版前報備案的,不得出版。

第十八條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等出版物標識。不得使用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

同一內容,不同產品形式包括尺寸(容量)、裝幀、載體以及不同數據格式的電子出版物,應當分別使用不同的標識。

第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

第二十條電子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出版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範要求。

出版電子出版物,應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着位置載明電子出版物製作、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或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及條碼,著作權人名稱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關事項。在電子出版物的首頁或版權記錄頁等顯着位置應顯示電子出版物專用標識。

第二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在引進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進行內容審查,審查批准後方可引進。

第二十二條申請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電子出版物名稱、內容簡介、授權方名稱、授權方基本情況介紹等;

(二)電子出版物樣品;

(三)內容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申請單位所在地省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著作權合同登記證明文件。

申請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遊戲出版物,應當提交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自受理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在電子出版物的首頁和版權記錄頁以及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着位置載明引進出版批准文號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號。

第二十五條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和複製委託書

第二十六條出版單位申請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應提交申請書及本版出版物、擬出版電子出版物樣品。

申請書應當載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本版出版物的名稱,製作單位、主要內容、出版時間、複製數量和載體形式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免費送交電子出版物樣品。

第二十八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條件。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參加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第二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遵守國家統計規定,依法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設立及管理

第三十條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電子出版物製作的單位實行許可管理。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製作,是指通過創作、加工、設計等方式,提供用於出版、複製、發行的電子出版物節目源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從事電子出版物製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5人;

(三)有適應經營活動的註冊資金;

(四)有必要的技術設備和經營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符合本地區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總量、佈局和結構的規劃。

第三十二條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單位基本情況,業務範圍等;

(二)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證明材料;

(四)資金來源、設備、場地等證明材料。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guizhangzhidu/guiding/ql0nen.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