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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版合同管理辦法

通用版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目的與依據

通用版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控商業與法律風險,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明確合同管理程序,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不規範行為導致的糾紛,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其下屬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而訂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約、協議、契約、意向書、備忘錄、會議紀要等名稱的文件(以下統稱“合同”)。

與合同權利義務有關的聯繫函、通知、催告、聲明、申請等單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參照合同管理程序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勞動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三章 合同形式

第五條 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均應當訂立合同;公司訂立合同

均應當採取合同書形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凡國家或本公司有標準文本或示範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並應按照標準文本或示範文本的要求填寫。無國家或本公司標準示範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應爭取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條款齊全,權利義務明確。

第七條 下列事項可以選擇採取口頭形式:

(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銷售:

1、零售且錢物能夠同時交割的;

(二)公司採購商品或服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採購的商品有連續的、穩定的、公開的'交易場所,如商場、店鋪、櫃枱等;採購的服務是臨時的、個人提供的、金額較小的且無專業技術要求的;

2、採購的商品或服務不需要預付錢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履行相關特定義務的。

第四章 合同主體

第八條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務所、合作社及年滿18週歲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內部部門不得對外訂立合同;公司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的內部部門或機構訂立合同,也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單位簽訂與該單位經營範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 合同內容

第九條合同有示範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內容由經辦人根據示範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寫;無上述文本的,由經辦人提請行政人事部草擬。

第十條 公司訂立的合同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中載明的當事人名稱應當與資信文件名稱、印章名稱保持一致;合同中應當載明當事人的住所地,實際住所地與登記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寫實際住所地。

(二)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數量: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長期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以實際訂單確定等)。

(四)質量:

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

(五)價款或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電匯、信匯、票據、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價款或報酬一般均應當約定含税。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確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合同中一般應約定確認交付或履行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託運單、送貨單、驗收單(書)、確認單(書)等。

(七)合同的擔保:

原則上不在合同中約定擔保條款;對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需要設定擔保條款的,擔保條款根據公司決定執行。

(八)合同聯繫制度:

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繫制度,如聯繫人姓名、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如無特殊情況,合同經辦人即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聯繫人。

(九)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訴訟或仲裁,原則上優先選擇訴訟;選擇訴訟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選擇仲裁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合肥仲裁委員會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條件:

公司訂立的合同應至少設臵以下生效條件:

1、公司蓋章;

2、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

第六章合同經辦

第十一條公司各部門應當根據其職責範圍確定其所應經辦合同的種類。

第十二條合同經辦部門發生爭議的,即各部門均認為相應合同不應由本部門經辦或兩個以上部門均認為相應合同應由本部門經辦,依照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合同經辦部門,即由與合同聯繫最緊密的部門經辦該合同,並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一、由部門職責與該合同事項最接近的部門經辦;

二、該合同的簽訂是根據某部門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門工作的,由該部門經辦。

第十三條不能依照上述規定確定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行政人事部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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