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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實施辦法的十大亮點

新實施辦法的十大亮點

亮點一:增加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規定

《實施辦法》在總則中增加了“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內容,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和促進婦女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亮點二:細化保障婦女權益

《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的主體職責。對縣以上政府及其婦兒工作機構、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層次做了規定,明確了政府保障婦女兒童事業發展的經費。

亮點三:規定基層政權組織職責

《實施辦法》增加了消除對婦女歧視的規定:“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在制定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中,不得有歧視婦女和損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

亮點四:明確婦女參政議政原則及比例

《實施辦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在選拔任用幹部時,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縣以上人大常委會和各級政府領導成員中應有一名以上女性”:“村委會和城鎮居委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對人大女代表候選人、政府女領導成員、村(居)民委員會中女性成員的比例作了規定:“地方各級人大換屆時,省、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一般不低於25%,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一般不低於22%,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

亮點五:進一步明確婦聯職責

修訂後的《實施辦法》對婦聯組織的工作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並強調了婦聯組織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的職責。

亮點六:增加了禁止性別歧視、強化女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

修訂後的《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期時,應當在勞動(聘用)合同中約定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內容。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聘用)合同期滿或其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應當將該合同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的除外”。

亮點七:增加對婦女健康保障的規定

《實施辦法》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每年組織一次對女職工的婦科疾病普查。地方各級政府衞生主管部門應每三年組織一次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城鎮婦女和農村婦女的婦科疾病普查”。

亮點八:增加了禁止性騷擾的規定

《實施辦法》規定:性騷擾是指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騷擾女性的行為。並強調了“用人單位和僱主應當採取措施制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為了有效遏制性騷擾,修訂後的'《實施辦法》還規定了單位和僱主對性騷擾的責任。

亮點九:增加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規定

《實施辦法》在總結我省《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家庭暴力進行綜合治理,並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考評內容”:“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十:突出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保護的規定

《實施辦法》針對當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和相關財產權益受侵害的現象,特別是城鄉結合部的出嫁女被剝奪集體收益和土地補償費分配權的問題常有發生,女大學畢業生因故需要將户口遷回原籍較為困難的現狀,對結婚、離異、喪偶的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女大學畢業生需將户口遷回原籍問題相應做了明確規定。 記者劉雲飛

標籤: 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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