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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十八歲結婚?

新婚姻法十八歲結婚?

“結婚年齡,男不得小於22週歲,女不得小於20週歲。”2012年,全國人大代表、惠州市政府副祕書長、林芝市魯朗景區管委會援藏幹部黃細花建議修改《婚姻法》,將法定結婚年齡降低至18歲。當時,多數人並不認為這是一條“實實在在”的建議。時隔5年,在今年全國兩會上,黃細花重提降低法定婚齡的建議,而且將建議“升級”成為議案。

新婚姻法十八歲結婚?

“降低結婚年齡”,5年前提出和5年後提出,儘管説內容沒有本質差別,但是由於時間節點不同,其意義還是有很大不同的。5年前,拋出這個建議的時候,執行的還是以往的計生政策,那個時候提倡“晚婚晚育”,是減少人口的需要。所以説,當時拋出這一建議顯得不合時宜。

而如今則不同了,計生政策發生了風向轉變,全面二孩時代已經到來,而且在政策利好之下,放棄生育二孩家庭逐漸增多。這就有了基本的社會現實的切合口。這個時候提出“降低結婚年齡”也就有了不同凡響的意義。人口紅利已經終結,“限制人口”的政策也理應轉換到“鼓勵生育”。一方面,這是紓解人口紅利終結困擾的辦法,一方面這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有人説,“降低結婚年齡”就是鼓勵早戀。這種説法太過教條。“降低結婚年齡”不僅符合人口調整的需要,還符合社會現實。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隨着人體進化的發展。當初的結婚年齡已經不符合這一變化了。眼下,女子14歲、男子16歲左右就已發育成熟,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都有了異性的需要,都有了愛情的需要,都有了婚姻的需要。

打開“結婚年齡”的死結,不是鼓勵早戀,而是給“身體已經成熟”的年輕人一個選擇的'機會,讓他們有更多選擇空間,男女青年可以選擇20歲、18歲的時候結婚,也可以選擇22、20歲的時候結婚。因為,有一個基本的社會現實是需要正視的。目前出現的年輕人“墮胎”、“同居”現象多發,是與“結婚年齡”沒有與時俱進有扯不斷聯繫的。

最為關鍵的是,還需要面對一個基本事實,在廣大農村,其實嚴格依照現有“結婚年齡”步入婚姻的人並不多,很多人都是在規定的“結婚年齡”之前就結婚的。只不過是他們玩的是“先斬後奏”,辦理了婚禮,住在了一起,成為了事實婚姻,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等到了法定年齡再去領證。這也造成了社會問題的發生,很多基層法院辦理的所謂“離婚案件”中,“先斬後奏”類型特別多,增加了法院判決難度。雖然沒有結婚證,可是他們已經是事實婚姻。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國法定婚齡“史上最高”,導致“剩男剩女”、高齡產婦、未婚同居等現象不斷增多,社會上反對意見較多,希望降低法定婚齡的呼聲越來越熱烈,這也是一種合理訴求。

“降低結婚年齡”,可以給婚姻一道多選題。是拋給社會問題的一個繡球,接準了,就是解決社會問題的皆大歡喜。

關於新婚姻法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

新婚姻法關於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沒有改變,仍維持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即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説,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於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婚姻關係的性質和特點,要求男女當事人必須達到適婚年齡,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具備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在處理婚事時做出判斷,才能在婚後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婚姻法確定的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了國家控制人口,城鄉羣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領取結婚證需滿足法定條件:

雙方均無配偶,申請人必須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雙方自願並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的申請;雙方均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脱離羣眾、脱離農村實際。因此,我國法律對多少歲才可以領結婚證的規定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2001年修訂婚姻法,關於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引發了許多的爭議,有人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二十二週歲,或均為二十週歲。也有的人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所以目前領結婚證最小年齡男方為二十二週歲,女方為二十週歲。

領結婚證需要攜帶的證明領結婚證雙方需要攜帶的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户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5、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有效嗎

1、未達法定婚齡而登記結婚的,適用無效婚姻的規定。有權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為婚姻當事人及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請求權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只能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未到法定婚齡之前提出,如果婚姻當事人雙方已經達到法定婚齡,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其婚姻轉化為有效婚姻。

2、未達法定婚齡、未辦理登記結婚而以夫妻關係同居的,適用有關事實婚姻和同居關係的規定。對於1994年2月1日之前達到法定婚齡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與1日以後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不補辦的,婚姻無效,按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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