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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範本)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範本)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範本),供大家閲讀參考。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範本)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範本)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xxxx年xx月xx日x簽訂為期xx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xxxx年xx月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x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x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 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x年x月x日止。

5、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 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 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x元。

8、 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 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範本)2

甲 方:公司

乙 方: (員工工號: )

_______乙__ ( 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____甲_____( 方)於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同意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法或勞動管理的有關規定),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自願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支付方式為:

_按月支付每月1000元,直至支付到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勞動合同解除之日止公司按規定依法為乙方繼續繳納三金,其中員工本人應承擔的部分由公司從按月支付的1000元補償金中代為繳納。

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勞動合同解除之日止,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資、補貼或獎金等,乙方也不再履行勞動義務。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範本)3

甲方:xx新技術產業園區**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方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繼續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 元,於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 甲方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當於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於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係轉出手續。

五、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 補充説明:

八、 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xx新技術產業園區**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相關知識: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手段、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藉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派遣勞動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導致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務派遣用工關係建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務派遣用工無法履行,用工單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員的;

(3)用工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退回派遣人員的;

(4)用工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需退回派遣人員的;

(5)其他因勞務派遣用工關係建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無法繼續勞務派遣用工,用工單位需退回的;

(6)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7)用工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8)用工單位被責令關閉的;

(9)用工單位被撤銷的;

(10)用工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12)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經濟補償的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需要提示的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如勞動者的月工資收入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社平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的基數按照社平工資的三倍計算。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經濟補償的年限1普通算法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需要提示的是:

這裏沒有限定12個月,也即無上限。

特殊算法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分段計算

關於分段計算,《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對此進行了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這就是分段計算的法律依據了。這就是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的依據,但經濟補償如何分段計算,實踐中各地理解不一,下面重點講解青島市經濟補償的分段計算方法。

根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會議紀要(一)》第四條之規定,關於2008年前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計算,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計算一個月,不滿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個月計算;但經用人單位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多計算12個月。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本單位工作時間,按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每滿一年計算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部分計算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部分計算半個月。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後的經濟補償計發月數累加計算為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計發月數。

需要提示的是:

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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