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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是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申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已發生的爭議正式提交仲裁機構申請裁決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文書。仲裁申請書分為首部,正文,尾部(含附項)三部分。

仲裁申請書

(一)首部。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1、文書名稱,在上部正中寫“仲裁申請書”或“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事項。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紐織的,應寫明單位全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如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在下一項寫明委託代理人及其身份事項。

3、被申請人的身份事項,與申請人的各項相同。

如果仲裁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為兩個以上的,應依照上述內容分別書寫清楚。

 (二)正文。是仲裁申請書的主體部分,包括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1、 仲裁請求。主要是請求仲裁委員會解決民事權益糾紛的具體事項,也即申請人所達到的要求,如購銷合同拖欠貨款糾紛,可以提出何時返還貨款,承擔違約金的數額,如固違約造成損失的,還可以提出賠償損失的數額及仲裁費用的承擔等內容。仲裁請求要求寫得具體、合法,既做到“四要四不要’:

一要明確,不要含糊;

二要具體,不要籠統;

三要合法合理,不要無理要求;

四是在申請時提出仲裁請求要周密考慮,不要遺漏。

此外,如有必要申請財產或者證據保全的,則應另寫申請書。

2、所根據的事實,這裏所指的實施是指雙方爭議的實施或被申請人侵權的事實及其證據,申請事實的具體內容主要有:

(1) 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2) 糾紛發生發展過程;

(3) 爭議的焦點和主要內容;

(4) 對方應承擔的責任;

(5)自己有責任的亦應提到。

所根據的事實要如實陳述,具體清楚、實事求是,有理有據。事實必須要有證據支持。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可在敍述事實中,用括號加以註明;也可以在敍述事實之後,再寫證據。

申請人舉證時要注意:

(1) 列舉證據名稱,內容及證明的對象;

(2) 説明證據的來源和可靠程度;

(3) 寫明證人的姓名、住所;

(4)提交證據原件或複印件。

3、理由。在事實陳述清楚之後,應概括地分析糾紛的性質、危害、結果及責任,同時提出仲裁請求所依據的法律條款,以論證仲裁請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尾部,依次寫明:

1、致送仲裁委員會名稱;

2、仲裁申請人簽名蓋章;

3、仲裁申請時間;

4、附項。

仲裁申請人遞交仲裁申請書及其副本有關證明文件和證明材料均應一式五份,如果被申請人一方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仲裁申請書及其附材料應酌情多交,仲裁委員會留存一份正本,其餘均為副本。

標籤: 申請書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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