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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糾紛申訴狀

遺產繼承糾紛申訴狀

想必不少朋友知道在遺產繼承方面會發生諸多糾紛吧,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遺產繼承糾紛申訴狀,供大家閲讀參考。

  遺產繼承糾紛申訴狀1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丁X,男,1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人員,住X市X區X號樓X單元X室。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於X,女,1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路XX號。

丁X與於X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法院(2xXX)X民初字2xXX號民事判決書;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x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級人民法院(2x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申訴。

申訴請求:

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xXX)X民初字2xXX號民事判決書,及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x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級人民法院(2x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重審。

具體事實和理由:

我父親丁X於2xXX年離休前曾任XX日報副總編輯、紀委書記等職。2xXX年X月X日通過婚姻介紹所與被申請人於X相識並辦理了結婚登記。

2xXX年X月我父親因胃癌開始住院治療無效於2xXX年X月X日去世。我父親住院期間,被申請人於X拒絕到醫院陪護,卻趁我們在醫院裏日夜陪護父親的機會,把我父母名下上百萬元的動產非法轉移佔為己有後逃之夭夭,連追悼會都未露面。繼而,又起訴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產,結果是,X市X區法院(2xXX)X民初字2xXX號民事判決書在使用證據時有誤,造成應當屬於申訴人的繼承權利喪失。在上訴、申請再審無果的情況下,現依法提起申訴,請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繼承權利。申訴理由如下:

再審理由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原審判決的依據是原告提供的所謂我父親的代書遺囑、《見證書》以及司法筆跡鑑定。但是,這三個判決依據不具備證明力如下:

1.代書遺囑只有一個代書人,而沒有見證人,不符合《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規定。因沒有對被繼承人身份進行驗證,且捨近求遠的事實令人懷疑,還有找律師事務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製作假代書遺囑的嫌疑,不具備真實性。

2.《見證書》不但沒有當事人的簽字屬於無效見證,而且所見證的2xXX年X月X日的遺囑根本就不存在。與本案認定的遺囑日期沒有關聯性、真實性。有拉見證人湊數的嫌疑。針對以上兩個疑點,在我們的口頭和書面法庭發言中都有“我很想詢問一下XX手裏那份律師見證遺囑中的那兩位律師的問題是:“去做見證遺囑的當事人是否符合我父親的體貌特徵”的要求,但是,沒有被法庭許可。

再審理由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適用法律錯誤一:在聽説房產的繼承過户比贈與過户多交過户費用後,我父親生前與我們簽訂了兩份房產贈與合同並由XX區XX公證處的《詢問筆錄》為作證。臨終前還給我們留下了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的規定,原審法庭應該對我們提供的以上書證予以確認。但是,原審法庭卻以各種理由,甚至以不傳喚見證人出庭作證等於沒有見證人的辦法,在判決書中寫下了“對於被告提供的2xXX年X月X日由XX代書的遺囑,因代書人XX及見證人XX均未出庭作證”的理由不予確認。

適用法律錯誤二:“我們的委託人XXX和X市X區法院(2xXX)X民初字2xXX號民事裁定書都能證明我大姐XX是被告,但是,原審判決書卻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XX説成是“原告”了。

再審理由三: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因為銀行不許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觀原因,我們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的證據保全申請,但法庭沒有依法調查,致使我們無法按反訴數額繳納反訴費用。於是,原審判決書僅僅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勞一生積累的上百萬元的動產至今下落不明。

綜上所述,一、二審和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在沒有查清被繼承人立遺囑的事實和動產數額的情況下,僅僅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分割,致使申訴人在無業和生活極度困苦情況下,承擔着“被神經病”的風險過着到處上訪的生活……

現依法申訴,望貴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丁XX

  年 月 日

  遺產繼承糾紛申訴狀2

申請人:王大,男,1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XXXXXXXX, 聯繫電話:XXXXXXXXXXX

被申請人:王二,女,1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X

申請事項

1、 撤銷XXX中級人民法院(XXX)X民一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2、 確認自書遺囑有效,按遺囑進行繼承。

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以立遺囑人即XXX的自書遺囑難以確信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而不予認定該遺囑效力,該判決是錯誤的。

第一,原審認定該遺囑的形式合法,那麼自書遺囑在什麼情況下會無效?繼承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即一份形式合法的自書遺囑,只有在受到脅迫、欺詐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所立才能認定為無效,無錫市中院未認定存在上述事實,卻在判決中以該遺囑存在疑點為由否認其效力,沒有法律依據。

原審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存在的第一點疑點:“從代書遺囑訂立至xxx5年2月12日,共十餘天,期間王二並未對XXX有任何不當行為,而……王大對XXX確有不孝行為,XXX反而以後一份遺囑改變原來的遺囑,指定遺產歸王大一人繼承,與常理不符。”申請人認為改變遺囑是人之常情,不存在與常理不符之處。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有法定事由的出現才可以變更遺囑,正因為人們經常改變自己的想法,法律才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可見實踐中改變遺囑的情況是普遍的。

判決中事實認定的第二處疑點:“XXX自書遺囑由XXX一人獨自完成,並無其他人在場,而從遺囑內容的完整性、邏輯性及文字表達看,與XXX的文化程度不相符,在遺囑改動處按指印,更須具有相當的法律知識和職業習慣的人才會有此意識,XXX一人難以獨立完成。”遺囑確實有嚴格的形式要求,遺囑的訂立,無論是接受他人指導,還是照抄他人,都不違反法律規定,不用説小學文化的農村老太太,就是較高文化程度的人也不一定知曉遺囑的形式要求,可以説大部分有效遺囑都是接受專業人士的指導或者依據範本所立,實踐中律師經常指導他人立遺囑。XXX書寫遺囑,完全可以借鑑他人的範本,也可以從其他途徑得知立遺囑的注意事項,無論其從何處獲得指導,對自書遺囑的效力沒有影響,因為沒有證據證明XXX立遺囑時受到他人欺詐、脅迫,在沒有欺詐、脅迫情形下所立遺囑,不能認定違背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一個案件事實的認定,不能拋開有力的書證,僅憑法官的常理來判案。法官的懷疑不能否定書證,如果這樣,證據規則就沒有任何意義。並且在本案中,法官聽信證人證言,以情感代替法律,做出了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這樣的判決只能是錯誤的。

XXX的自書遺囑不可能是在受脅迫情況下所立。XXX放棄治療從醫院回家,明知自己已在等待死亡,此時,任何東西都無法對她產生威脅,一個已知自己死期的人不可能害怕任何脅迫,因此脅迫在本案中不存在。XXX的自書遺囑也不可能是在被欺詐的情況下所立,XXX從立自書遺囑到死亡,這期間有四十多天,如果這份遺囑違背其真實意願,那麼她完全有機會,向守在她身邊的親人包括被申請人説出自己真實意願,並變更遺囑,而XXX沒有這樣做,唯一的原因就是自書遺囑是她的真實意願。根據常理分析,XXX十多天前在眾多孃家親人、女兒、律師、見證人的影響下,所立的代書遺囑才是違背其真實意願的,因為該代書遺囑從法律效果來看與法定繼承無異,本屬多此一舉,那麼被申請人為什麼要求XXX立這份遺囑呢?就是因為它有違一個農村老太太的家產傳子根深蒂固的觀念,所以在沒有無人干擾場合,XXX立下了符合自己真實意願的自書遺囑,並將它交給申請人保管,對這份合情合理合法的自書遺囑的效力法院沒有任何理由不予認可。

原審判決中採信與被申請人有隙的親人的證言,認定被申請人對立遺囑人不孝順,從而不予認定自書遺囑的效力。申請人與某些親戚有些矛盾,中間的是非恩怨很難説清,不能簡單地判斷誰是誰非,僅憑這些人的證言不能認定申請人不孝,退一步説即使申請人不孝,也不能因此否定申請人母親的自書遺囑的效力,這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如果申請人確實不孝順,其他繼承人可以請求剝奪其繼承權,而本案顯然不是剝奪繼承權的案件。

申請人盡到了一個窮困農民為母親應盡的職責,為了給父母看病,申請人債台高築,難以想象一個為了給母親治療絕症到處求人借錢的人會被人稱作逆子,申請人獨自一人帶癌症晚期的母親去南京腫瘤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看病,在這期間這些做證的親戚沒有一人給予任何幫助;申請人每隔一天為母親充一次氧氣,怎麼可能會去關氧氣瓶的閥門?從申請人提供的醫療費用單據、借款單據不難看出,申請人即使説不上孝子,但也絕不是證人口中描述的逆子,現在卻還要被這些親戚誣衊為不孝,這令申請人實在傷心,氣憤難平。

綜上所述,XXX的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和實質要求,關於自書遺囑無效的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欺詐、脅迫或無意思表達能力等情形均沒有證據證明,原審判決也沒有認定上述事實,只是含糊其辭地否定其效力,因此該判決是錯誤的,請求貴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糾正原審不當。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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