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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侵權案上訴狀範例

名譽侵權案上訴狀範例

名譽侵權指的是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為語言或其他形式對當事人產生了名譽上的消極影響所構成的一種違揹人權的行為,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名譽侵權案上訴狀範例,歡迎閲讀參考。

  名譽侵權案上訴狀範例1

上訴人:方xx,男,xxxx年9月出生,中國國籍,漢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

被上訴人:周xx,男,xxx年10月出生,漢族,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案由:名譽權糾紛

因方xx與周xx名譽權糾紛一案,上訴人方xx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xxx3)朝民初字第26821號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判令維持(xxx3)朝民初字第2682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判令撤銷(xxx3)朝民初字第2682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判令被上訴人周xx在《新華每日電訊》報紙廣告版及新浪微博首頁刊登道歉信(其中網站道歉信刊載時長不少於一個月),公開向上訴人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恢復上訴人名譽;

四.判令被上訴人周xx賠償上訴人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十萬元;

五.判令被上訴人周xx賠償上訴人律師代理費二萬元;

六.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周xx的委託代理人當庭向方舟子表示了歉意”、“在法庭中表達了歉意”、“主動賠禮道歉”的一審認定,沒有事實依據,是錯誤的。

(一)周xx的委託代理人並沒有就涉案周xx言論向上訴人表示歉意。周的代理人僅基於上訴人在案外的揭假打假言論而表達了對上訴人的敬意,而絕沒有就涉案言論表達歉意,且其無論是在庭審時,或是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後其它日期的法庭談話時,均對周xx涉案言論進行狡辯,並無真誠致歉。

庭審筆錄和法庭視頻記錄可證實我方上述觀點。我方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等規定申請調取相關錄音錄像以佐證。

(二)周xx的委託代理人向上訴人表達敬意的時刻是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後另一日的法庭談話時,而不是法庭辯論終結之前的正式庭審時。

(三)周xx沒有通過其微博向上訴人賠禮道歉。

二. 感謝一審作出的“方舟子在社會上享有較高聲譽”的判定,但其後的“在華人文化圈和網絡上都有着較強的話語權”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

事實上上訴人的話語平台僅僅是微博、博客等自媒體,偶爾接受採訪、訪談發表一定言論,即話語平台有限,在華人文化圈和網絡上的話語權十分有限且偏弱。在華人文化圈和網絡上、媒體上,存在大量針對上訴人的誹謗、侮辱、惡意人身攻擊、不客觀公正的報道,這就是上訴人不得不提起多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的原因所在。

在涉案周xx言論的微博載體——新浪微博上,上訴人早在三年前就因故停止了新浪微博的更新。上訴人的搜狐微博顯示“粉絲”數量上千萬,但該數字並不能反映實際關注者的數量,實際活躍的“粉絲”數量遠遠低於前數字。即上訴人自媒體的受眾人數極其有限,且與被上訴人微博受眾明顯並不重合。

三.一審認為的“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承擔主旨在於消除損害後果”顯然是正確的,但不判令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等一審判決內容卻明顯不能消除損害後果。

(一)顯而易見,網民不大可能查閲微博用户是否刪除了一年前發表的微博信息;侵權人在侵權微博發表一年後再刪除侵權微博,根本不可能消除損害後果。

(二)通過何種方式、渠道發表侵權言論,即應當通過何種方式、渠道賠禮道歉。這不僅僅是法律常識,也是人之常情。

(三)被上訴人侵權言論的發佈平台是新浪微博,而上訴人多年來未通過新浪微博發表言論;雙方微博的受眾明顯不重合,因此,僅僅是上訴人在自媒體上載播法院已判定“周xx的上述言論構成侵權”的信息,不可能消除影響,恢復上訴人名譽。

四. 一審認定的“方舟子的話語平台又足以消除損害後果”內容,沒有事實依據。

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方舟子的話語平台”影響力超過被上訴人話語平台的影響力;上訴人自己提交的證據也不能推論出“方舟子的話語平台”影響力超過被上訴人。

況且,顯而易見,上訴人的微博、博客等自媒體的影響力遠遠不及法院判決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的法律效果。

五.一審作出的“判決”“賠禮道歉已無實際意義”的判定,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六.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嚴重名譽侵權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上訴人支出的律師代理費是上訴人直接經濟損失之一,更理應獲賠。

由侵權人賠償受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受害人支出的律師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等法律規定。

總之,一審作出的“周xx的上述言論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認定是正確、公正的,但判決內容並不能消除影響、恢復上訴人名譽、賠償上訴人損失。

倘若一審判決無誤,則意味着:如果你是個個人,可以任意造謠、辱罵一個公眾人物,只要在法庭上由代理律師代為道歉,就可以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公開道歉;如果你是媒體,可以任意造謠、辱罵一個公眾人物,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公眾人物可以自己澄清自己。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少部分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以上事實、理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為了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打擊網絡謠言炮製者的囂張氣焰、規範網民尤其是“網絡名人”的網絡言論、維護公平正義、促進中文互聯網的健康發展,上訴人特提起上訴,請求人民法院秉公審理,判允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方xx

  二Oxx年一月二十九日

  名譽侵權案上訴狀範例2

上訴人:張xx,男,36歲,湖南省洞口縣黃橋鎮車塘村人,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現住深圳市寶安區大浪街道三合新二村69棟。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謝xx,男,40歲,江西省寧都縣劉坑鄉湖田村人,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現居深圳市福田區東園路巴丁街162號702室。電話:xxxxxxxxxxxxx。

上訴請求:

一、判決被上訴人停止侵權,書面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恢復上訴人名譽。

二、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濟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10000元。

三、判決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因家庭困難15歲就輟學外出打工,在多年打工生涯中深深體會打工者的艱難及權益受到侵害時的無助和痛苦。特別是xxx2年上訴人在工廠受工傷致殘後,因不懂法律及無錢聘請律師維權而敗訴,不但未能得到傷殘賠償,最終連醫療費也自行承擔。為此,上訴人深感在經濟困難和缺乏法律知識的`情況下,打工者受到權益侵害時是多麼的無助和痛苦,因而萌發了為廣大打工者提供服務和幫助的想法。在xxx4年3月上訴人發起籌備“深圳市外來工協會”這樣一個農民工互助組織,希望為廣大打工者在工作和生活中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和幫助。籌備期間活動經費主要以上訴人貸款、借款及家人工資維持,後因受到社會關注,開始接受外部資助。主要為外來工免費提供法律培訓和能力建設及文化娛樂方面的公益服務。並因此受到有關領導的接見和數十家國內外媒體的報道,並多次被邀請出國訪問,參加國際和地區間的業務交流。

在xxx6年初,因被上訴人經餘果(同案另一被上訴人)介紹認識了上訴人,並加入了深圳市外來工協會成為一名會員,此後並參與了一些會員活動。後由於深圳市外來工協會最終沒有通過民政部門同意籌備於xxx6年11月9日被深圳市民政局取締。因此,xxx6年11月10日深圳市外來工協會宣告解散。

此後上訴人以xxx5年4月28日經工商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以下簡稱服務部)開展工作,並開始向外部基金會申請資助。因此,在xxx7年4月正式接受基金會資助,專門免費開展勞務工法律和職業安全培訓項目。根據國際非營利機構發展志願者的慣例,服務部也重新發展了包括被上訴人在內的一批志願者協助服務部開展公益服務活動。被上訴人成為服務部志願者後,在xxx7年5月1日的一次志願者會議上被選舉為志願者理事會理事職務。此後,包括被上訴人在內的所有志願者參與服務部公益活動時,其交通、餐費均由服務部給予報銷並另有每次50元補貼。但此後隨着被上訴人在服務部志願者中的表現,發現被上訴人的理念和思想難以融入服務部的服務宗旨,其自私自利,利慾薰心,缺乏一個志願者應具有的基本準則和品德。由於被上訴人行為引起大部分志願者的不滿。因此,在xxx8年3月份服務部的一次志願者選舉中落選理事會理事一職,成為一名普通志願者。此後被上訴人十分不滿,之後參加服務部志願者活動不再滿足於僅僅報銷交通費和補貼,多次向上訴人提出更多的補貼及經濟利益等無理要求未果後,又多次強行向上訴人借錢,被拒絕後,被上訴人惱羞成怒,並稱要將上訴人告上法庭(見證據6)。

在xxx8年9月份,因同案另一被上訴人餘果與被上訴人一樣其行為嚴重背離了服務部宗旨及志願者精神,給服務部帶來了極其不利的負面影響,在此情況下上訴人提出讓餘果主動退出服務部志願者隊伍。但餘果卻無理要求將服務部所有財產分割成三份,由余果、謝xx及上訴人三人平分後才願意退出。餘果的無理要求被上訴人斷然拒絕後,餘果就拒絕退出志願者隊伍,並聲稱不答應其要求要使服務部工作和志願者活動無法正常開展。經多次與餘果溝通未果後,在xxx9年5月8日,根據服務部章程和志願者管理辦法,經服務部志願者會議一致通過解除了餘果在服務部志願者中的職務。此後,被上訴人在餘果的煽動下,跟餘果一樣在網絡上對上訴人進行污衊攻擊,並與餘果對外大肆散發傳單宣稱上訴人貪污、挪用、侵佔公益經費,並在網絡上大罵上訴人腐敗、詐騙犯、大騙子、NGO敗類、吃喝嫖賭等污衊言論,在社會上和公益事業的同行中給上訴人名譽造成了極壞的不良影響。為此,上訴人曾多次與被上訴人溝通,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但被上訴人無視法律仍任意妄為。甚至變本加厲,多次在另一被上訴人餘果的煽動下跑到服務部辦公室掏亂,擾亂服務部正常工作。

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是上訴人個人通過工商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而被上訴人僅僅只是該服務部志願者隊伍中的一名普通志願者,不管在法律和經濟利益上與被上訴人毫無瓜葛。再者,上訴人是服務部的投資者和資產所有人,不是公務員,何來所謂的貪污、挪用、侵佔一説。腐敗、詐騙犯、大騙子、NGO敗類、吃喝嫖賭等更是被上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對上訴人進行污衊誹謗。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因此,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特向寶安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因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審理程序錯誤,且判決不公,現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xxx0)深寶法民一初字第950號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

原審法院事實認定部分內容嚴重失實,主要是以下幾點: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並非共同籌備“深圳市外來工協會”,被上訴人只是一名會員,偶爾參加會員會議,但從未實際參與“深圳市外來工協會”的籌備工作。至於宣傳資料中將被上訴人宣稱為“深圳市外來工協會”福田區辦事處負責人,這僅僅是上訴人出於宣傳需要及幫助被上訴人為其擴展案源而搞的聯合宣傳計劃,是上訴人以“深圳市外來工協會”及上訴人在深圳勞務工中的良好影響力幫助被上訴人擴大宣傳力度,以增強打工者對被上訴人的信任感,達到幫助被上訴人拓展案源的目的,這些事實被上訴人也予以認可。再者,印刷的宣傳單也是按數量由被上訴人出錢向上訴人購買的,被上訴人實際並非參與籌備。這在xxx6年11月15日深圳市民政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也完全可以證實,深圳市民政局的處罰決定書中説明,經查後未發現被上訴人違法參與籌備“深圳市外來工協會”的非法活動,決定免予處罰,退還被上訴人查扣的物品(即電腦主機一台)。而上訴人做為真正的籌備者所有的設備被沒收。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存在共同籌備的事實。再者被上訴人此後參與的志願活動,也都是由上訴人付了報酬的(即報銷交通費、伙食費及補貼)。而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不僅不感激上訴人此前為擴展其社會影響力而在宣傳方面給予的幫助,反而以此為依據,謊稱是“深圳市外來工協會”的共同籌備者及服務部的投資者和合夥人,被上訴人的行為實在是令人心寒,一個現代版農户和蛇的故事真實的展現在我們的面前。

二、原審認定“‘深圳市外來工協會’及其辦事機構被深圳市民政局依法取締後,原被告以原告xxx5年4月28日已工商註冊的深圳市春風勞動爭議諮詢服務部名義開展工作,雙方在服務部工作期間,因服務方式、服務理念上存在差異,且對服務部的財務賬目管理上存在分歧,逐產生矛盾”。原審以上認定嚴重失實。“深圳市外來工協會”在xxx6年11月9日被取締後,所有財產被深圳市民政局沒收,且上訴人在xxx6年11月10日公開發表了終止籌備“深圳市外來工協會”聲明。因此,“深圳市外來工協會”不管在法律上還是事實上都已不復存在,其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管從任何方面雙方都無任何關係。“深圳市外來工協會”被取締並沒收所有財產後,上訴人因仍心繫勞工維權事業,逐又重新出資購置辦公設備,繼續開展勞工維權工作。在經上訴人多方申請下,終於在xxx7年4月開始得到基金會的支持,開展針對勞務工的法律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由於上訴人從事的是公益事業,出於國際慣例,因非營利機構資源有限,為了整合和調動社會資源,大都發展志願者,其中部分工作都是由志願者無償提供資源開展社會公益服務。因此,在xxx7年5月上訴人發展了一批包括被上訴人在內的志願者,通過志願者的志願服務來完成服務部公益項目工作的開展。雖然被上訴人有參加過服務部的法律培訓工作和志願者活動,但大多數主要是以服務部法律顧問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參加,被上訴人是在履行法律顧問單位的義務,並非志願行為。其被上訴人偶爾有參加服務部的志願者會議,其都由服務部承擔伙食費、交通費併發放補貼,這些從上訴人提交的被上訴人領取的補貼單據中可以證實。被上訴人僅僅只是上訴人服務部志願者隊伍中的一名普通志願者,其參加服務部志願者活動也是出於自願和義務付出,並且跟其他志願者一樣得到服務部適當的補貼,並非原審法院認定的與上訴人是合夥人及與上訴人存在工作關係。且之前的外來工協會成立時間是xxx4年3月20日,之後的服務部註冊登記時間是xxx5年4月28日,此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未認識,何來共同投資?另從上訴人在一審法院提交與被上訴人聊天和通信記錄中的大量證據中都可以證實被上訴人只是服務部的一名普通志願者。

三、原審法院認為“鑑於被告的侵權評論只是發表在公民代理人等幾個很小的QQ羣聊空間上,流傳範圍窄、負面影響小,並評論內容系在被告與原告之間的矛盾激化的情況下,發表的過激的個人評價”。原審法院罔顧事實,草率斷案實令人心寒!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大量的羣聊記錄和與社會上其他人的錄音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為達到詆譭上訴人名譽的目的,不僅在公民代理人羣、勞維羣等QQ羣中大量發帖攻擊上訴人,並給其所熟知的全國的勞工公益機構及上訴人的國外資助方通過網絡、手機信息等方式發送大量內容相似的信息和言論,其中被上訴人在社會上大量散發的宣傳單(該宣傳單就是上訴人從其他人手中得到,見上訴人證據4),這些都廣泛流傳於網絡和社會上熟知勞工公益機構及上訴人的所有人際圈中,加至上訴人在社會上的影響力,也促成了其傳播的速度和範圍。因此,所知人數何止成千上萬,其範圍之廣,影響之大,完全足以給上訴人名譽造成巨大損害。再者,在上訴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也未在被上訴人侵權的過程中與被上訴人發生任何爭論和任何形式的衝突,在被上訴人連續長達一年的侵權時間裏,上訴人一直採取剋制和理性的方式與被上訴人交涉,並非存在有激化矛盾的行為。且被上訴人明知自己發表的是錯誤言論(如在談話錄音中明確上訴人不存在吃喝嫖賭的事實,見上訴人證據7),不僅不停止侵權行為,仍故意並繼續對外公開捏造事實詆譭上訴人的名譽。更可惡的是為達到其個人目的甚至不惜以身試法去公安部門誣告陷害上訴人,可見被上訴人是何等的歹毒。這已遠遠超出原審法院所謂的過激的個人評價行為了。

四、本案是名譽侵權案件,而非經濟糾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經濟糾紛,被上訴人做為上訴人聘請的法律顧問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同時做為一名志願者自願參與上訴人服務部的法律培訓和公益活動,並得到適當的補貼,上訴人行為完全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和志願者規則。被上訴人辯稱是服務部的投資者,與上訴人是合夥人關係,辯稱上訴人侵吞其財產,存在欺詐行為。被上訴人做為年已近40歲,自稱擁有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學位,且在深圳從事法律服務工作近10年,自詡勞動者的維權鬥士。因此,不管是在社會經驗、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方面都應當十分豐富,不可能在與他人從事法律、經濟活動或合作中不保留任何對其主張有利的證據。因此,其所稱服務部投資人、合夥人其目的就是在於混淆視聽,以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可見其此等人是何等的卑鄙無恥及無所不用其極。

另被上訴人嚴重違反由其本人蔘與制定的服務部志願者管理辦法,嚴重背離志願者精神,並因此給服務部帶來十分不利的負面影響,服務部全體志願者以志願者管理辦法為依據對被上訴人進行處理,這完全是服務部全體志願者的意志,並非上訴人個人行為,上訴人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被上訴人做為學法、知法、用法之人,無視法律和他人名譽權,捏造事實,惡意詆譭上訴人名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上訴人的名譽權。因此,除立即停止侵權,並書面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外,還應依法賠償上訴人因此帶來的精神損害以慰籍上訴人心靈,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以彰顯法律的威嚴。

因此,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嚴重失實,判決不公。逐依法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望依法判決,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xxx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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