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法律文書 >答辯狀 >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精選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精選

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精選,僅供閲讀參考。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精選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精選1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區xx工業園x第x棟x。法定代表人:xx華。

被答辯人:袁xx,女,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

被答辯人:張xx,女,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

被答辯人:張xx,男,漢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

答辯人現就袁xx、張xx、張xx訴蔣xx、xx有限公司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適用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而應當按照農村户口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xxx5民一他字25號)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在《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受害人的户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的工傷及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首先,本案中死者張xx為農村户口,並沒有證據證明其在xx地區居住滿一年以上。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提交xx市xx鎮xx村xx人服務管理站出具的《證明》擬證明張xx於xxx0年起便居住在xx地區,但答辯人對此不予認可,且該《證明》不具有權威性及證明力。因為暫住人口信息是統一由公安機關管理,死者張xx的居住證明應以xx地區的公安機關出具的為準。而本案中被答辯人並沒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死者張xx在事故發生時有在xx地區居住滿一年的證據。且答辯人根據張xx的身份信息在xx市社會保障局網查詢其“個人參保資料查詢”顯示,死者張xx是從xxx3年6月開始連續在xx地區繳納工傷保險,截止至事故發生時其實際繳納工傷保險月數不足10個月,其在xx居住不滿一年。

其次,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事故發生時死者張xx在xx地區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

綜上,死者張xx不滿足事故發生前在xx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不符合按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的條件,因此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户口的賠償標準確定本案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

二、被答辯人在本案中請求的交通費用以及住宿費用不合理。

1、對交通費用的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從被答辯人所提供車費票據來看,大部分出租車票都是河南的,其既不能證明是花費了7071.5元的交通費,也不能證明是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另外,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火車票發現,乘車人黎xx、黃xx等非死者張xx的親屬,與本案沒有關聯,對該兩人產生的交通費用不應支持。

2、對住宿費用的異議。

根據《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死者張xx於xxx4年3月12日發生事故後被送往xx市xx醫院,經搶救無效當日已被宣佈死亡,無須到外地治療,因此不可能實際產生外地治療的住宿費。同時被答辯人在本案中並未提交相關的正式票據證明實際產生的住宿費用4500元,因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該項請求不合理。

綜上,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提交的部分火車票與本案無關、交通費用和住宿費用與本案事實不符,住宿費用未能提交正式票據證明,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交通費7071.5元、住宿費4500元訴訟請求明顯不合理,答辯人懇請貴院查明事實,駁回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請求的誤工費過高,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誤工損失。

四、答辯人已於xxx4年4月2日向被答辯人墊付28000元喪葬費,該費用應在答辯人承擔責任的範圍內予以扣減。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居住證明及社保卡不能證明死者張xx事發時在xx地區連續居住一年並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事實,因此不應按照城鎮居民户口的賠償標準確定本案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應該適用農村居民户口的賠償標準;同時被答辯人請求賠償的交通費用及住宿費用明顯不合理;答辯人懇請貴院查明本案事實,對於不合理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月xx日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精選2

答辯人:李xx,男,漢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現住XXXX。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精神,實用法律並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於直接財產損失,對於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於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於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於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於能夠後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可是,投保人發生保險事項後,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户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零xx年x月x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falvwenshu/dabianzhuang/0mxoxd.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