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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精選10篇)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精選10篇)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精選10篇)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現在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精選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1

在疫情防控期間,為加強車輛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避免人員交叉感染,降低運行成本。根據學院相關管理規定,特制定如下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一、所有公務車輛由學校後勤管理中心進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格落實用車審批制度。

二、車隊所有工作人員建立健康檔案,車輛每天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三、學校復工復學後,指定專人專車承擔學校疫情防控保障工作任務。

四、疫情防控期間車輛保證24小時值班制度。

五、學校公務車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用車和學校領導用車。原則上不安排職能部門用車。

六、疫情期間,司勤人員必須佩戴口罩,出發前對車輛進行全面消毒,乘坐人員配合進行體温檢測,禁止吸煙;車輛按核定乘坐人數服務,不準超載;車輛每運行30分鐘,需開窗通風3分鐘,不開或者少開空調。

七、疫情期間,每次出車任務完成後,司勤人員要對車輛進行擦式消毒和通風。

八、為了降低運行成本,統籌安排車輛,各職能部門用車應提前一天報備後勤管理中心,經學校領導同意後,方可派車。由社會化車輛保障服務。原則上不安排各行政部門當天用車,有緊急公務、公文、學生受傷等情況除外。

九、車輛回校後應及時對車輛進行檢查、清洗、消毒,保持車輛整潔衞生。檢查車況良好,方可入庫。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2

為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工作,減少因人口流動帶來的疫情傳播風險,有效切斷傳染途徑,保障全區人民身體健康,藁城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決定自20XX年1月22日0時起,啟動疫情防控期間車輛管控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自20XX年1月22日0時起,藁城區域範圍內限制除以下車輛以外的所有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1.軍車、警車、救護、消防、搶險救援、環衞保潔等特種車輛;

2.承擔標本送檢、醫療急救、防疫物資及人員運送、指揮調度等疫情防控工作任務的車輛;

3.運送待產孕婦、重病就醫人員等緊急情形的車輛,經路面現場執勤人員依照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的流程進行確認,符合條件允許通行。

4.廣大人民羣眾生產生活民生保障車輛。

5.其他因工作需要持有單位證明的車輛。

二、交警大隊將派專門警力對不按規定上路行駛的車輛依法查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三、管制解除時間另行通告。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3

根據呂公交傳發【20XX】20號文件精神和工作指示要求,為全力保障我縣防控疫情期間的道路運輸安全、高效、順暢,對市縣防控疫情工作需要和運輸生活急需物資的車輛實行通行證管理制度,優先保障道路通行,現將有工作通知如下:

一、應急、民生物資運輸車輛優先通行。各檢查點在全力配合衞生健康等部門做好衞生檢疫工作的同時,要優先保障醫護人員運送車輛、醫療救護車輛、民生物資、生活生產物資等應急物資及人員運輸車輛,特別是持有交通運輸部應急防控物資及人員運輸車輛通行證、往疫區運送應急物資及人員運輸車輛的優先通行權,對於沒有持證的車輛,經過核實確實是運輸相關物資和人員的車輛,請示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同意後,在確保安全,完成防疫檢查後,可通過警車帶道的方式護送相關車輛通過,並且督促辦理疫情通勤通行證。

二、特種標識車輛優先通行。交通管控期間,全市所有特種車輛,如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等憑有效工作證件,無需“通行證”,經衞生檢測登記後允許通行。

三、通行證發放辦法。由各單位及運輸企業根據工作職能向交警大隊提出書面申請,交警大隊根據車輛登記信息進行設別,出具同意發放“通行證”批准意見,同時核發“疫情通勤通行證”(需加蓋交警大隊公章)。用車單位持核發的《同意發放“通行證”批准意見》證明和“疫情通勤通行證”,到縣衞生健康體育局,(加蓋衞健部門公章),即可持證通行。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4

一、在嚴格執行XXX省《關於進一步強化疫情防控十條措施的公告》(20XX年第2號)和《關於堅決落實進一步強化疫情防控十條措施的緊急通知》(XX市新冠指字〔20XX〕13號)的前提下:

1、各村(居)民因從事農業生產、生活物資流通和務工需在本鄉鎮內通行的,憑本人有效證件及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需跨鄉鎮通行的,還要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蓋章,各卡口檢測體温正常後,給予放行。對外出務工人員,可根據其需要由村(居)委會給其出具健康證明,再加蓋鄉鎮公章。

2、對居住地與工作地分離、確因工作需要跨鄉鎮或縣鄉之間通行的縣直單位、鄉鎮工作人員,憑所在單位主要領導簽發並加蓋公章的工作證明及本人有效證件,經各卡口檢測體温正常後,予以通行。

3、從事農業、工業、服務業、建築施工等企業的工作人員分別憑所在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簽發並加蓋公章的工作證明及本人有效證件,經各卡口體温檢測正常後,予以通行。各地各單位要按照從嚴從緊控制人員流動的原則簽發工作證明,村(居)委會每日簽發的證明當日報所在的鄉(鎮)政府備案,鄉(鎮)和縣直單位每日簽發的工作證明報縣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二、公務用車(公牌)、醫療防控(含物資運輸)、應急保障(通信、供水、供電、供氣)、救護車、警車、消防救援、郵政投遞運輸、衞生監督、運鈔車等特種標誌車輛,憑單位證明和駕駛員有效證件,予以通行。對涉及運輸糧油、蔬菜、畜禽、畜禽養殖料等生產生活必需品及上下游產業生產、運輸、銷售各環節的車輛,憑《XX市疫情防控期間生活必需品等物資運輸問題解決方案》(XX市新冠指字〔20XX〕4號)中《物資調撥及人員轉運單》和駕駛員有效證件,或由縣級以上防控應急指揮部開具《疫情防控期間物資運輸車輛通行證》後,經卡點檢查、核對登記後,體温正常,予以通行。我縣《疫情防控期間物資運輸車輛通行證》,由縣指揮部統一印製,分發到各鄉(鎮)人民政府,均由駕駛員攜帶村居出具的證明、駕駛證、行駛證及公司出具的相關有效證明到所在的鄉鎮政府辦理。各鄉鎮必須把當日辦理的通行證報縣指揮部備案。

三、新聞記者憑單位證明或記者證以及本人有效證件,檢查身體狀況無異常並登記後,予以通行。

四、全縣各醫療衞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憑所在單位工作證明和本人有效證件,予以通行。

五、對生病就醫等緊急特殊情況需出行人員,由各路口卡點登記身份信息、聯繫方式、出入事宜、流向、進出時間等信息後,予以通行。

六、上述所有進出人員和車輛必須經過體温測量,檢查身體狀況無異常並登記後,方可通行;對持有《物資調撥及人員轉運單》和《疫情防控期間物資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車輛,在我縣域內均可通行。各地各單位在出具工作證明及車輛通行證時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秉公辦理,不得厚此薄彼、優親厚友,否則嚴肅處理。對隔離重點監管人員,不得簽發通行證明,對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黨政紀處理。

七、全縣所有防疫檢查點、檢查站、臨時執勤點、卡口必須無條件服從本管理辦法,對證件齊全、體温和身體狀況正常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藉口阻攔阻撓人員和車輛進出。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5

1、進入廠區的`任何人員,必須自覺佩戴口罩,排隊,接受門崗管理人員的體温檢測。

2、進入公司廠區車輛、新區停車場車輛、老技術中心摩托車停車場車輛,必須自覺排隊,人員在車內接受門崗管理人員的體温檢測。

3、外來人員進入廠區必須與業務單位提前預約並備案,業務單位和技安環保室進行相關信息確認後,外來人員按照公司管理要求進入廠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廠區。

4、公司員工進入廠區,必須按要求着工作服、工作褲、工作鞋並佩戴銘牌,着裝不整不允許進入廠區。

5、公司常駐相關方人員進入廠區,必須着本單位工作服並佩戴工作牌,沒有工作服的單位必須佩戴工作牌,常駐相關方人員名單報技安環保室備案確認後,人員按照公司管理要求進入廠區。

6、中層領導車輛進出門崗時必須將車輛通行證放置於車輛右前擋窗前,人員在車內接受門崗管理人員的體温檢測,出門時自覺接受門崗人員檢查。

7、常駐青山相關方車輛、配套企業物流車輛進出門崗時必須將車輛通行證放置於車輛右前擋窗前,人員在車內或下車接受門崗管理人員的體温檢測,出門時自覺接受門崗人員檢查。

8、物流配送車輛進入廠區,必須在門崗處登記,駕駛員等配送人員接受門崗管理人員的體温檢測,出門時自覺接受門崗人員檢查。

9、疫情防控期間,禁止其他外來車輛進入廠區和公司停車場,外來車輛請規範停放在青山北路、南路等停車位置。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6

為做好興國縣疫情防控期間人員車輛流動交通管制工作,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對公務用車(公牌)、應急保障車輛(通信、供水、供電、供氣、公路鐵路應急搶修)、救護車、警車、消防救援車、郵政運輸車、疫情防控車、運鈔車等車輛及人員予以放行;對涉及疫情防控物資、羣眾生活必需品及糧油、蔬菜等生鮮食品,畜禽養殖飼料等運輸車輛,憑哨卡監測點開具的《入興車輛臨時通行證》予以放行並限時原路返回離興。

二、所有非興國籍人員和車輛一律原地勸返,興國籍已外出人員,暫緩返回興國,不予放行。但對欲返回縣內上班的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憑所在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予以放行。外縣來興轉乘高鐵、火車的人員憑火車票、高鐵票或手機訂票信息予以放行,僅限一人開車送站,送站車輛憑哨卡監測點開具的《入興車輛臨時通行證》予以放行,並限時原路返回離興。

三、欲離興外出人員,憑車船票、火車票、飛機票和村(居)委會證明,予以放行。

四、對居住在縣域內的城鄉居民,一律憑《出行證》或《出行證明》予以放行。對縣內人員,欲前往縣經開區和城區務工的,還需憑當地村(居)委會開具的《返工返崗人員證明》和企業所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該企業復工的相關證明才能予以放行。

五、對生病就醫等應急特殊情況,無法第一時間出具通行證明的,由各哨卡監測點詳細登記身份信息、聯繫方式、出入事宜、進出時間、去向等相關信息後,予以放行。

六、所有入卡人員必須逐一進行體温檢測,體温正常後方可放行。如排查到發熱、咳嗽等症狀的往來人員,將嚴格按規定安排專人專車送指定醫院就診。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7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全鎮各村、各卡口進出車輛及人員管理,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外出返XX人員一律落實居家隔離措施,未過14天監測期的,嚴禁出門,要與家人分餐進食,儘量不與家人同居一室,按照“五個一”要求全部落實到位,並每日監測報告體温兩次。已過14天監測期的,嚴禁出本村,嚴禁串門、集會。對不遵守隔離制度、拒絕接受體温監測登記等防控措施者,造成後果一律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條現在本鎮居住人員欲離開本鎮前往縣城居住的一律不予放行。

第三條外出上班、務工必須離XX人員,先以勸返為主,能不出則不出。如無法勸返必須離XX,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並簽訂承諾書,承諾在疫情防控期間離開本鎮後再不返回,若因其他原因未能離XX,必須前往縣集中隔離點進行隔離,禁止進入本鎮。

第四條到本鎮探親的人員,未過14天監測期的,必須落實居家隔離、體温監測等措施;超過14天監測期的,經中東中心衞生院檢測體温正常,簽訂承諾書後方可離開本鎮,在疫情防控期間禁止再次進入本鎮。

第五條按照“非必須不得出入”原則,所有人員及車輛禁止出入本鎮。應急、救援、衞生、防疫、物資保障等公務人員及車輛,需出具有效證件,經卡口值守人員測量體温正常者方可通行。轄區人員如有特殊情況需出行,先進行勸返。情況緊急必須出行的,需出具有效證明材料,經卡口值守人員測量體温正常,並彙報鎮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通行。

第六條如有身體不適、突發疾病需治療或購買藥物者,需先到中東中心衞生院進行治療,若情況嚴重必須到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就診,需由中東中心衞生院出具相關醫學診斷證明後方可通行。

第七條對不聽勸阻、擾亂卡口正常秩序的人員,一律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屬於公職人員的,一律上報主管單位教育管理,情節惡劣者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處理。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2月7日起實施。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8

為做好XX區疫情防控期間人員車輛流動服務管理工作,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離開XX區的外出人員,憑車船票、火車票、飛機票和村(居)會證明,予以放行,對在本市務工的還需憑當地同意該企業復工的相關證明才能予以放行。送外出人員至乘車場站的,憑車船票、火車票、飛機票複印件或手機內照片,原路返回。開車離開XX區前往外地工作(務工)人員,全區各查驗點憑村(居)委開具的證明予以放行。

二、對公務用車(公牌)、醫療防控(含物資運輸)、應急保障(通信、供水、供電、供氣)、救護車、警車、消防救援、郵政投遞運輸、衞生監督、運鈔車等人員車輛予以放行;對涉及運輸生活必需品及糧油、蔬菜,畜舍、畜禽養殖飼料等的車輛,由區業務主管部門開具《XX區疫情防控期間物資運輸車輛通行證》(附件1),報區指揮部同意,經卡點必需的檢查、核對登記後,予以放行。

三、對居住在XX區在贛州中心城區上班的,憑所屬地疫情防控指揮部開具的工作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予以放行。

四、對居住在贛州中心減區在XX區上班的,憑《車輛臨時通行證》進入XX區。另:接市疫情防控指揮部通知,“五區”之間通行需憑所屬地疫情防控指揮部開具的通行證進出。如家居贛州中心城區需辦理通行證的,請各單位統計人數,以單位名義統一到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辦理(辦理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五、對生病就醫等應急特殊情況人員必須進出路口卡點的,要登記身份信息、聯繫方式、出入事宜、流向、進出時間等信息後予以放行。

六、各卡口、各網格單位對進出人員一律要掃碼登錄XX區疫情公共服務平台填報信息。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9

根據縣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公告要求,自20XX年2月3日0時開始,全縣行政區域內除高速、國道、省道外的所有建成道路(城區及縣鄉村所有道路)均限制機動車上路行駛,為確保限行期間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現對限行期間車輛通行管理規定如下:

一、限行期間車輛憑證通行。

交警大隊車管大廳負責辦理通行證業務,聯繫電話XXXXXXXX。由於當前疫情形勢嚴峻請前來辦理通行證的同志將車輛停放在大門外,人員佩戴口罩、測量體温正常後方可進入交警大隊辦公區域,辦證期間禁止抽煙、隨地吐痰。

二、通行證辦理範圍

(一)公告允許上路行駛的疫情防控工作用車

1、柏城、柏亭、柏苑三個辦事處,憑單位證明各辦理六張通行證

2、各鄉鎮憑單位證明各辦理3張通行證

3、指揮部成員單位憑單位證明各辦理2張通行證

4、其他縣直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各辦理1張通行證

(二)公告允許,因保障疫控工作需要通行的車輛

1、固定為疫情防控運輸物資或提供服務的車輛。應提前與交警大隊聯繫,由物資接收或受服務單位出具證明,經縣防疫指揮部批准,交警大隊受理,發放通行證。

2、臨時為疫情防控運輸物資或提供服務的車輛,應及時與交警大隊聯繫,參照上條規定,發放臨時通行證。緊急情況下,可電話報備,事後補辦手續。

(三)公告允許,因保障羣眾生活需要通行的車輛

抗疫限行期間,固定頻繁為我縣運送糧油、蔬菜、肉類、水果、飲用水等民生物資的車輛,應提前與交警大隊聯繫,由物資接收單位寫出申請,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交警大隊受理,辦理通行證。

三、在“XX交通安全宣傳”微信公眾號備案範圍

1、臨時為我縣運送糧油、蔬菜等民生物資的車輛,在“XX交通安全宣傳”微信公眾號平台上載“物資接收單位證明”,“營業執照”照片進行備案。緊急情況下,可電話報備,事後補辦手續。

2、各鄉(鎮)因保障當地羣眾生活需要營業超市需進城進貨的車輛,在“XX交通安全宣傳”微信公眾號平台上載“村委或當地鄉(鎮)政府證明”,“營業執照”照片進行備案。

3、市民因就醫、辦理喪事(從簡)、節後返程等特殊情形需用車上路行駛的,在“XX交通安全宣傳”微信公眾號平台上載相關證明備案。緊急情況可電話報備(XXXXXXXX),或與110聯繫報備,事後上載證明材料。

四、經允許上路行駛的車輛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交通安全,嚴禁亂停亂放、闖紅燈等行為,如有交通違法行為,由發證單位收回通行證。

五、偽造、轉借、塗改、倒賣通行證的,一經查實,由發證單位收回通行證並作廢,移交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六、交警部門將通過路面査處和電子警察抓拍等措施,加大執法力度,對未取得通行證和未報備的車輛上路行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車輛管理制度10

根據XX省重大公共衞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現就機動車輛通行證管理提出以下辦法:

一、通行證發放範圍

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嚴格審核、保障需求、屬地發放的原則,對公務用車、民生物資用車、疫情防控有關車輛發放。

1、生活物資類:運輸禽肉蛋奶菜等生鮮農產品車輛;運輸居民生活必需品車輛;成品油市區配送車輛。

2、應急物資類:運輸醫療、防疫救護器材設備車輛;運輸防控疫情相關物資生產原材料車輛;運輸援助物資車輛。

3、應急處置類:應急指揮車輛;醫療救護、衞生防疫、工程搶險等特種車輛;其他用於應急管理的車輛。

4、公務類:疫情防控指揮調度車輛;行政執法車輛。

二、通行證辦理方式

1、運輸企業(單位、個人)向屬地鎮或主管部門提報當次運輸申請,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車牌號碼、物資類別、通行時間和司機電話等信息,並説明車輛消殺和司乘人員體温測量情況。

2、屬地鎮或主管部門確認需求,並對車輛信息、消毒情況和司乘人員體温進行核驗檢查,彙總車輛及駕駛人信息報同級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審核,出具辦理通行證介紹信,加蓋公章。

3、市、鎮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申請情況,分級負責、統一配發通行證,並做好登記、編號工作。

三、通行證發放管理要求

1、在臨時設置的執勤點,對持證車輛要採取優先、快速放行措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道路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限制。

2、確因生活需要外出者或生病就醫(含進城區買藥)等使用車輛,可向所在村、社區提出申請,憑村或社區開具的介紹信向所在鎮申領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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