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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公約(精選5篇)

業主公約(精選5篇)

業主公約

一、業主公約簡介

業主公約,為加強本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業主共同訂立的有關物業使用、維修、管理等方面的行為準則。

二、業主公約(精選5篇)

小編為您準備了業主公約(精選5篇)作為參考,希望本文能對您有所幫助。

業主公約1

一、秩序、管理與使用

1、居民自覺維護樓道及公用場地衞生,不隨意丟棄雜物。

2、合理控制電視、音響音量,自家聚會、娛樂等不應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製造其它妨礙他人的噪音。

3、為保證學生正常上課及休息,營業性大廳不得大音量播放音樂、廣告。

4、大廳進行餐飲營業的,煙氣排放必須有符合有關規定的專門管道,不得破壞樓體外觀和影響其他住户生活。

5、營業大廳懸掛牌匾、廣告不得超出一樓上沿。

6、不應在樓道存放自行車、摩托車及各類雜物,各類車輛定點有序擺放。

7、造訪的外來車輛按物業管理人員指定位置停放,重載車輛不得進入硬化地段。

8、禁止在公共場地擺攤設點進行經營活動。

9、垃圾按類裝袋,乾濕分開,定點投放。(垃圾點暫定為東牆處或醫院垃圾點,每天9:00前投放)

10、不得隨意改變供水、排水、供電、供暖設施結構。

11、各類廢水在排放過程中如有造成管道阻塞可能,應進行過濾或用其它可行方式予以避免。

12、自覺保護樓房外牆壁、台階、樓梯、硬化地面等公共設施,避免人為損毀。搬運物品不得損壞單元門、樓梯、牆壁。

13、不得在樓房內外牆體書寫文字、張貼廣告。

14、不得隨地吐痰、便溺。

15、單元門隨時落鎖,不得用石塊等物支門或頂門。

二、公共安全

1、不得進行影響整體結構安全的各種裝修和改造。

2、做好用電、用水、用火及燃氣的安全防範工作,按要求使用煤氣、家電,控制用電負荷,經常檢查,及時發現並排除隱患。

3、營業大廳不得經營易燃、易爆、有毒且易揮發泄露物品。

4、對單元門、進户門、配房門、車輛隨時落鎖,嚴防盜竊現象發生。

5、節日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到户外距離樓房、鍋爐房30米外場地進行。

6、嚴禁從樓上向外傾倒、丟棄雜物。

7、維護小區秩序,嚴禁流動商販及閒雜人員進入院內。

三、業主義務

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配合物業管理人員開展各項工作。

5、及時足額交納物業管理、公用設施、專項維修、物業服務等各種費用。即使取暖期不入住,也必須交納取暖費。各種公共設施,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必須承擔建設和維護費用。

6、保護小區設施設備,維護小區整體利益。

7、積極主動參加小區在衞生保潔、美化綠化、排水掃雪等方面的公益勞動。

業主公約2

為加強本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衞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託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相應措施制止行為,並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並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賃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並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台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台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踐踏、佔用綠化用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眾喧鬧、嗓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十二、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設備或其它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業主公約3

為加強、(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並共同遵守。

一、業主的權利、義務

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得到答覆;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佈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並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准後,向物業管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後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並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用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明白並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

8.明白並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係(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9.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台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台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踐踏、佔用綠化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8)影響市客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

律師

1.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決定本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業主管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經政府部門批准成立後,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權益,依法行使各項權利。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均應接受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2.第一次業主大會,在本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並選舉產生首屆業主管理委員會。

3.本物業所有享有投票權的已住用業主,均應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4.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並投票,或委託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作棄權,並應服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委託他人投票的,必須出具授權委託書,否則該項委託無效。授權委託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須加蓋法人公章。

5.業主大會可以採用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採取投票、舉手等形式。

6.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負責召集此後的業主大會,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應於接到該項提議後十四天內就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於召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報告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7.業主大會必須有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8.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的需經決定的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有效。

9.業主投票時,以每套單元式住宅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築面積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產證書一票。

10.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違反規定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三、違約責任

1.違反本公約業主義務條款中1.3.4.5.6.7.9.10項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處理,並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對本物業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責任人予以賠償並承擔違約金;強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賠償金和違約金納入本物業公共收入。賠償金和違約金的項目及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管理委員會議定,業主管理委員會未成立的,經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准後執行。

2.業主不按規定繳交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以及賠償金、違約金的,處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仍拒絕繳交的,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四、其他事項

1.本公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司審核批准,在辦理住用手續時由業主簽字,並經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業主簽字後生效。

2.本公約對本物業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業主更換,本公約繼續有效。

3.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對本公約進行修改補充,並提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准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4.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管理委員會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請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5.本公約一式三份,業主、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本業主所擁有物業:

住宅:棟號

商業用房: 棟 號(店、鋪)

其他:

所在單位:

電話:(宅)(辦公室)

業主(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業主公約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石家莊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政策,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一)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户外牆面、屋面、_________________等;

(二)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三)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牆、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五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六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第七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八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自用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登記,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九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三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二)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七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

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説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_________)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事先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

(一)按照規定在購買物業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二)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

(三)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公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___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組織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採取包乾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單個業主不得以不滿意物業管理服務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因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職責造成單個業主損失的,業主可以個人身份要求物業管理企業賠償。

第二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業主違反本公約關於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業主違反本公約關於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並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九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公約。

第三十條本公約經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2/3投票權通過後生效,修改及解釋權歸業主大會。

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附件

1、本示範文本僅供業主、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擬定《業主公約》時參考使用。

2、業主、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可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示範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擬訂的《業主公約》應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公約5

為加強、(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並共同遵守。

1.本公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司審核批准,在辦理住用手續時由業主簽字,並經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業主簽字後生效。

2.本公約對本物業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業主更換,本公約繼續有效。

3.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對本公約進行修改補充,並提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准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4.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管理委員會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請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5.本公約一式三份,業主、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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