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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收費用通知

幼兒園收費用通知

通知,是用來發布法規、規章,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一起來看看幼兒園收費用通知,僅供大家參考!謝謝!

幼兒園收費用通知

幼兒園收費用通知1

各幼兒園: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各級各類幼兒園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 保障幼兒及家長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學前教育健康發展,現根據安徽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關於修訂安徽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等相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我縣各級各類幼兒園實行統一收費項目管理,可按規定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

(一)保教費。保教費是指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收取的費用。保教費主要用於幼兒園的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幼兒園保教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

(二)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生活提供伙食和營養點心的,可參照“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單獨核算,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收取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但不得與保育教育費一併統一收取。

二、我縣各級各類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前尚未批准出台)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一)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

(二)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三)嚴禁代收商業保險費,不得允許保險公司進園設點推銷、銷售商業保險。

三、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

(一)幼兒園應在園內醒目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牌或公示牆,將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收支情況,幼兒園性質和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二)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三)幼兒園要建立規範化的收費公示動態管理制度,及時更新,確保公示內容準確,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四、監督檢查。

(一)違反上述第一條、第二條規定,除保教費、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外仍收取其他費用的,立即自查自糾,並於本通知公佈之日起10日內退還幼兒家長。逾期未退或拒絕退還的,一經查實,將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違反上述第三條規定未執行公示制度的,立即自查自糾。逾期未糾正,一經查實,將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蕪湖縣教育局

  蕪湖發改委(物價局)

  20**年9月1日

幼兒園收費用通知2

市直屬機關幼兒園、紅井幼兒園、象澤幼兒園、各鄉鎮中心小學(幼兒園)、有關鄉鎮中心幼兒園、各民辦幼兒園:

根據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以及管理的意見》(贛發改收費字〔20**〕70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幼教事業發展現狀,為進一步規範幼兒園、學前班收費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辦幼兒園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全日制幼兒園

1.市直屬機關幼兒園:按省級示範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收取300元/生/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下同)。

2.市紅井幼兒園、象澤幼兒園:按設區市級示範幼兒園縣(市)城區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收取200元/生/月。

3.農村普通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鄉鎮中心幼兒園120元/生/月,鄉鎮以下普通幼兒園100元/生/月。

(二)寄宿制幼兒園

寄宿制幼兒園在全日制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30%收取其保教費,住宿費不再另外收取。

(三)半日制幼兒園

半日制幼兒園按全日制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的60%收取。

(四)農村小學附設學前班

農村小學附設學前班的保教費為80元/月/生;農村小學附設幼兒班的保教費為100元/月/生。

二、民辦幼兒園幼兒園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放開民辦教育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贛發改收費字〔20**〕221號)規定,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自主合理確定,並實行價格服務承諾制度,將自主確定的收費標準和與其相關的服務項目內容同時一併告知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

(二)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税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紅都幼兒園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最高標準650元/生/月(含飲水、體檢費用)。

三、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

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併統一收取。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具體收費項目如下:

1.服務性收費:伙食費150元/生/月。幼兒園應每月向家長公佈伙食費收支情況,按實際支出結算,學期結束時多退少補。

2.代收費: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園服費夏裝每套不超過50元,冬裝每套不超過70元。幼兒園應堅持家長自願原則為在園幼兒園訂購園服,每年只能訂購夏裝、冬裝各一套。

四、退費和資助

1.退費: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當月一週內要求退(轉)園的,按本園所收取本月學費、住宿費標準的75%退還;當月二週內要求退(轉)園的,按本園所收取本月學費、住宿費標準的`50%退還;當月超過二週要求退(轉)園的,所收本月學費、住宿費不予退還。

2.資助: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按照50%的比例給予減免收取保教費。對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以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的保教費給予全免。民辦幼兒園可根據自身能力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給予幫扶,切實解決弱勢羣體的入園、入托困難問題。

五、有關要求

1.各級公辦和民辦幼兒園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應在醒目的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未經公示,不得收費。除收取上述規定的保教費及批准的伙食費、園服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保教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2.各級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納入政府非税收入預算管理,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要按規定使用税務部門統一印刷的税務發票。幼兒園在接受價格、教育、財政部門的收費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幼兒園收取任何費用。

3.以上收費政策自20**年秋季開學起執行。原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瑞金市教育局

  20**年8月20日

標籤: 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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