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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試點的社會調查報告

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試點的社會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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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試點的社會調查報告

摘要:對h省30個樣本社區的調查發現,由於脱離了地區實際,一些地方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加劇了基層政府的債務風險,缺乏農民的有效參與導致農民不滿情緒,甚至助推"三無"農民的產生,影響了農民的生存與發展。對此,應從土地利益源頭斬斷地方政府強制推動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不當激勵;及時調整不切實際的新型農村社區;確立農民自願、資金充裕、產業支撐等基本建設前提;鼓勵但不強制農地規模化流轉,並促進欠發達農村的新型農村社區化試點與小城鎮建設的有效銜接。

從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改善民生的角度看,農民集中居住確有其必要性,但在建設資金不足、試點政策不完善、失地農民利益補償與社會保障機制等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並不具備全面展開的可行性。但不少地方政府出於土地利益的需要,以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名義,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以地生財",盲目推動拆村造城的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調查顯示,全國平均每六個村就有一個村在經歷"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其中72.3%始於XX年及以後。從全國範圍看,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已經從試點走向全面鋪開階段,建設熱點已經從江蘇、浙江、山東等經濟發達的東部省份,轉向河南、安徽、陝西等中西部省份;建設重點已經從城郊結合部、非農產業發達的農村,轉向城市規劃區以外的不發達農村區域;已經有相當部分的縣市基本實現了農村全域社區化。但一些地方拆並村莊後,農民擴大就業問題沒解決,生產生活更不便利,不少地方村莊拆並不符合農民意願。有的地方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現象,需要高度重視。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並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調查樣本的選取

事實上,具備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條件的一般是城市規劃區、農村勞動力絕大多數已轉移到城鎮和非農產業就業的發達地區,且XX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不提倡、不鼓勵在城鎮規劃區外拆並村莊、建設大規模的農民集中居住區,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上樓居住"。因此,在實踐中,地理上遠離城市規劃區、農民就業和收入以傳統農業為主的經濟欠發達農村大規模開展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中的問題尤為突出,應成為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調查研究的主要對象。因此,我們選擇具有代表性的h省進行實地調研。h省的代表性主要體現在:第一,h省是典型的農業大省、人口大省和糧食主產區。第二,h省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力度較大,尤其是欠發達農村開展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數量較多,其所表現出的問題更全面和具體。具體到h省,我們將其劃分為東、西、南、北、中五大區域,每個區域按以下標準選取6個樣本社區:一是社區至少部分建成且有人口入住。二是社區地理位置上不在縣城規劃區內,無明確規劃區的需遠離當前縣城5公里以上(含5公里)。三是社區所在鄉鎮經濟以傳統農業為主。四是社區規劃搬遷範圍內的農民收入以農業為主。按以上標準選取的30個樣本的概況見表1所示。

二、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基層政府債務風險不容忽視

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面臨的首要問題是資金來源問題。資金已成為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關鍵制約因素。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資金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公共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投資,簡稱公共投資,政府是其主要投資主體。二是社區住宅投資。由於社區住宅屬於私人物品,因此,從法理上説,社區住宅投資主要應由農民負擔。理論上看,各級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只需考慮公共投資的承受能力。但現實情況並非如此,包括社區住宅在內的一切社區設施,事實上大多都由基層政府委託企業"統規統建",且普遍採取bt模式進行建設。企業擔當的是墊資者兼建設者的角色,在債務關係中,企業面向基層政府追索建設成本和合理利潤,結果導致基層政府在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中的債務風險問題日益凸顯。主要表現在:

1.基層政府直接面臨公共投資債務風險。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公共投資具有兩大特點:一是投資規模大。據h省省級部門測算,一個5000人規模的農村社區,其公共投資規模在2500萬元左右。30個樣本社區中,有10%的社區的公共投資規模在1800萬元到XX萬元之間,有80%的社區在XX萬元到2500萬元之間,有10%的社區在2600萬元到3300萬元之間。30個社區的實際投資狀況與h省省級部門測算的數字基本吻合,反映了h省的普遍狀況。二是公益性強。如h省的"五通六有兩集中"建設標準中,只有幼兒園、連鎖超市能夠通過投資形成直接利潤回報,所以社會資本參與的積極性不高。即使有社會資本參與,一般也以企業或個人捐贈、贊助的方式出現。30個社區中,非政府資金在公共投資中所佔比例最高僅為27%,很多社區根本沒有社會資本參與。

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公共投資的兩大特點決定了各級政府必然是投資的主體。但由於h省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規模較大,導致各級政府層層下沉投資壓力,普遍形成"鄉鎮自建,省市縣財政獎補,各級支農資金整合支持"的投資格局。在30個社區裏,公共投資中鄉鎮投資超過50%的達到25個,説明鄉鎮政府是主要投資主體,但與主要投資主體地位不對應的是鄉鎮微薄的財政收入。30個社區所在的30個鄉鎮,XX年財政收入最低的僅為350萬元,最高的僅為1800萬元,有87%的鄉鎮XX年財政收入在1000萬元以下;30個鄉鎮在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方面的投資與財政收入比率最低的是0.27:1,最高的達到4:1,其餘28個社區兩者比率均超過了0.3:1。公共投資數額巨大而自身財政收入微薄是h省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突出問題,但30個鄉鎮的社區化建設不僅沒有停滯,反而在持續進行。其原因在於公共投資的bt模式容易使人忽視潛在的債務風險。這種"借來的發展"只是帶來了表面的繁榮,但埋下了巨大的債務風險,導致並不具備償債能力的地方政府只能通過不斷借債,來掩蓋債務責任和風險,並通過利息計入本金而不斷放大負債規模。

2.社區住宅墊資風險日益凸顯。基層政府在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住宅投資方面的墊資風險,在對30個樣本社區的實際調研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證。截至XX年底,只有2個社區的住宅售出率達到100%,5個社區的住宅售出率超過30%,其餘23個社區均在30%以下。也就是説,樣本社區住宅普遍處於零星購買狀態,而因此形成的沉澱投資規模和債務隱患,較公共投資數額更為巨大。調研表明,截至XX年底,30個社區在住宅建設方面的投資最高達1.3億元,最低為0.8億元,平均為1.05億元。使基層政府難以回收社區住宅投資成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政府住房供給與農民住房需求相差較大。從表2可以看出,30個社區主導的住房形式是多層樓房,但大多數農民喜好的住房形式是單門獨院樓房。農民喜好單門獨院樓房的原因在於,與農户舊宅相比並無本質區別,只是居住地點發生轉移、公共基礎設施更加完善,並沒有改變農民的住房觀念和習慣,且便於農業機械存放和家畜養殖。事實上,基層政府並非不瞭解農民的住宅偏好,但h省在XX年出台的相關政策影響了基層政府的住宅供給決策。XX年,h省出台的《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建設標準》提出,"新型農村社區多層和高層住宅佔總住宅的比例宜結合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給予適當考慮。"這雖然是為了實現節約用地的目標,但在實際執行中推動了"原則上不建三層以下低層住宅"局面的形成,結果嚴重影響了農民購房和入住社區的積極性,給基層政府帶來的投資浪費和債務隱患問題日益凸顯。

第二,相對於農民購買力水平來説社區住宅價格偏高。30個鄉鎮全部宣稱,以"成本價"面向農民出售住宅。但普遍的事實是,多數鄉鎮出於緩和自身財政壓力的需要,將公共投資成本和開發商的合理利潤都攤入了住宅成本中,使其實質上成為商品房開發,導致住宅價格相對於農民購買力偏高的局面。在30個社區中,住宅均價最低的社區是900元/平方米,住宅均價最高的社區是1700元/平方米,30個社區的住宅整體均價是1250元/平方米。按四口之家購買120平方米的小三房、均價1250元/平方米測算,毛坯房的總價基本在15萬元左右。而h省XX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為7524,94元,農村家庭平均人口4.08人,社區房價是農村家庭年均收入的5倍以上。且需要説明的是,30個樣本社區均屬欠發達農村,其農民人均純收入在h省平均水平以下,所以社區房價與農户的購買力差距更大。同時,30個社區中能夠貸款的社區僅為6個,且這6個社區的貸款額度每户均未超過3萬元;其餘24個社區都規定在特定時問內分次繳清,時限一般為1年。這導致不僅大多數農民無力購買社區住宅,而且也無法藉助金融槓桿來提高購買力。在購買力和購買意願均不足的狀況下,社區住宅出售率低便是必然的結果,而這將給基層政府帶來巨大的債務風險。

(二)缺乏農民的有效參與

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最大也是最終受益者應是農民,但不少地方卻呈現"政府熱、農民冷"的現象,甚至個別地方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現象。有媒體報道,個別地方甚至通過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手段,強制進行"株連式拆遷"和"突擊式拆遷"。這種不徵求農民意見、不尊重農民意願的強制行為,嚴重影響了農村的社會穩定。XX年國土資源部召開專題會議部署專項檢查工作,重點查處借增減掛鈎試點強迫農民"上樓"等行為。XX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上樓居住。"中央和相關部門的政策與行動一方面説明國家對於"農民被上樓"問題非常關注,另一方面也説明該問題已較為嚴重。對於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缺乏農民的有效參與問題,結合對30個樣本社區的調研,可從兩個方面進行深入剖析。

第一,舊宅補償偏低引發農民不滿。在30個樣本社區中,僅有1個社區允許農民購買社區住房不需上繳舊有宅基地,該政策具體規定是"政府免費拆遷復墾舊宅;舊宅復耕後歸原有農户永久使用";其餘29個社區均要求"買新繳舊",即購買社區住房"需無條件上繳舊有宅基地並自行拆除舊房",其中24個社區要求上繳給原有村集體,5個社區要求上繳給鄉鎮政府。在要求無償上繳舊宅基地的29個社區中,有23個社區規定可以在購買社區新房時享受補貼,補貼額度在1萬元到2.5萬元之間,這實質是對農民退出舊宅基地與拆除舊房的有條件補償,但其對農民舊宅補償明顯偏低且附加強制性條件,而另外6個社區甚至不予補償。這實質上造成了對農民利益的侵害,因而導致農民對於人住社區普遍持消極甚至抵制態度。

第二,不徵求農民意見,進行強制性"整村推進"。調查涉及的30個鄉鎮中,有29個鄉鎮要求"整村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這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推進。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民在經濟條件、收入來源、住房狀況、思想觀念、家庭發展規劃等方面呈現多樣化特徵,對於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認知、接受程度及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也存在差異。因此,不以徵求全體農民意見為前提的整體推進顯然是不合理的。然而,多數地方政府不僅不正視農户的意見和個體差異,反而通過行政手段強制設置整村搬遷時間表,這自然會引發農民普遍的不滿情緒。對30個樣本社區的300户農户進行的隨機問卷表明,100%的農户確認鄉村幹部在搬遷中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其中72%的農户坦誠自已是"被動搬遷",只有28%的農户是"自願搬遷"。

(三)農民生存與發展遭遇困境

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一般都伴隨着農地的規模化流轉。在30個樣本社區中,有28個社區實現了農地的規模化流轉。當農民集中居住、土地集中流轉之後,農民的生存與發展等民生問題便更加凸顯。調查表明,土地流轉未能有效促進農民就業和收入增加,農民的生存與發展遭遇困境。第一,多數土地集中流轉並沒有增加農民收入。實施土地規模化流轉的28個社區,其土地流轉政策基本一致,土地流轉的時間最低為XX年,最高為20年,一般為XX年;農民獲取一般狀況下農作物(h省普遍以小麥作為參照物)種植的固定收益,即約定的畝產小麥斤數乘以當年國家小麥保護性收購價,標準最低的社區按每年每畝600斤計算,標準最高的社區按每年每畝1000斤計算。以XX年國家小麥保護性收購價格1.12元/斤計算,這28個社區的農民每畝土地年流轉收益在672元~1120元之間。但小麥等主要糧食作物是涉及國計民生的戰略性商品,糧食價格基本保持穩定,再刨除物價上漲因素,這意味着以此計算的土地流轉收益並不合理。微薄而且相對固定的土地流轉收益與不斷攀升的物價水平相比,農民的實際淨收益往往是不增反降,説明多數土地集中流轉未能有效增加農民收入。第二,多數土地集中流轉並未給農民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地方政府大多宣稱通過農地規模化流轉可以解決農民的就業問題,使農民"既拿地租又拿工資"。但這其實是地方政府有意混淆農業產業化與農地流轉的區別。農地規模化流轉只是作為催化劑,為農業產業化提供一個契機和可能,但並不一定就能形成農業產業化發展。事實上,這28個社區中有27個社區是把土地大量承包給種糧大户或者蔬菜、果樹種植大户,而這些大户進行的農業生產雖可算作家庭農場,但並沒有大量吸收農民就業,因為當前農業"從種到收"基本實現了機械化,即使存在少量的人工勞動,依靠承包户家庭成員或短期臨時僱工也可完成。種糧大户或者蔬菜、果樹種植大户的經營行為,只是生產規模的適當擴大,並不能稱之為嚴格意義上的農業產業化,所以並不能帶來穩定的就業崗位。調研中實現農業產業化發展並吸收大量人員就業的只有1個社區,該社區將土地規模化流轉給大型麪粉加工企業,依靠該企業形成了小麥種植、加工、銷售一條龍的產業鏈條,從而帶動了大量社區居民就業。

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中最難解決的就是農民的就業問題即生存和發展問題。雖然農業產業化發展可以形成產業支撐,但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並不能一蹴而就,所以很多地區將帶動就業的主要着力點都放在吸引二、三產業投資方面。由於縣城普遍設立了經濟開發區、產業集聚區,依靠優越的區位和優惠政策承接了很多工業投資,所以新型農村社區依靠第二產業形成產業支撐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在吸引第三產業帶動就業方面,由於人口規模小、消費能力弱,新型農村社區也並沒有足夠的優勢。但30個樣本社區幾乎全部宣稱"形成了產業支撐"。對此,我們把這些所謂的"產業支撐"歸為二類:一是緊鄰鄉鎮街區的社區宣稱以"商貿物流業"為支撐,理由是鄉鎮街區商業相對發達。二是完全不靠鄉鎮街區的社區宣稱以"現代農業"或"農業產業化"為支撐,理由是農地已經實現了規模化流轉。但深入調研發現,這兩個理由都不成立。農民搬入鎮區附近的社區居住,並不代表已在鎮區"商貿物流業"就業;農地規模化流轉也不代表農業產業化已經實現,更何談農民因此獲得了就業崗位。30個樣本社區中只有1個社區依靠現代麪粉加工企業形成了農業產業化支撐,其他29個社區本質上都是基礎設施發生變化的農村居住區,農民並沒有實現市民化,就業機會並沒有增加,甚至很多農民喪失了從事傳統農業的生存手段,導致一個既有別於農民又不同於市民的邊緣羣體的出現。如果政府不能及時解決穩定就業與社會保障問題,這些農民甚至將遭遇生存危機。

三、結論與政策建議

在欠發達農村強制推進新農村社區化建設,是超越其經濟承受能力和生產力發展階段,以犧牲農民利益降低建設成本,以高息借債或透支未來財政等方式來換得當前發展。冒進的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不僅加劇了基層政府的債務風險,而且導致"三無"農民的產生,增加了農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但值得慶幸的是,這種冒進的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尚處於個別地區的試點階段,尚未形成系統性風險。因此,應當對這些已出現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及時糾正,避免問題的進一步擴散和激化。

由於問題產生的根源在於地方政府脱離實際強制推動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所以糾正的關鍵在於約束和控制地方政府的行為,並通過政策法規未解決。具體包括:第一,優化和嚴格落實"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避免使之成為地方政府在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中謀求土地利益的工具,從利益源頭上斬斷地方政府強制推動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不當激勵。第二,嚴格落實XX年中央1號文件"不提倡、不鼓勵在城鎮規劃區外拆並村莊、建設大規模的農民集中居住區,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上樓居住"的規定。各地應及時調整不切實際的新型農村社區化規劃,嚴格限制乃至暫時停止欠發達農村的新型社區化建設。第三,以農民自願、資金充裕和產業支撐作為新型農村社區化試點啟動的前提。第四,鼓勵但不強制農地規模化流轉。第五,應加強欠發達農村的新型農村社區化試點與小城鎮建設的有效銜接,新型農村社區選址最好緊鄰鎮區,使之與小城鎮形成一種相生相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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