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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調研報告 調研報告

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調研報告 調研報告

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調研報告_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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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調研報告 調研報告

解放以來,xxx縣歷屆縣委政府在改變農村落後生產條件特別是興修各種水利設施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先後修建了大大小小300多座水庫,農業生產條件得到極大改善,水利建設和管理工作曾多次受到國家表彰,多次榮獲全國水利建設先進縣稱號,與此同時,庫區移民工作也已連續運作了半個多世紀,為縣域經濟可持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撐和保障作用。

一、存在困難

xx縣的庫區移民後扶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庫區移民工作在多年的運作過程中,面臨諸多困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政策釋疑難。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在多年的庫區建設過程中,滑坡塌岸、專項遷建、下游改造、灌區整改、生產開發等水庫建設相關聯引起的各種搬遷、淹地不淹房的居民,他們認為需要搬遷的原因都是因為修建水庫,自己受到損失,做出了貢獻,享受扶持政策理所當然;二是在多年的水庫修建過程中,共發生各類事故死亡138人,比如黃石水庫工棚起火燒死47人,竹園水庫放炮炸死及車禍死亡20多人,因工傷殘民工379人,涉及家屬3100多人;三是小型水庫移民未納入扶持對象等。按國務院17號文件規定,以上情況均不能納入扶持範圍,導致部分羣眾情緒極不穩定,多次羣體上訪。

(二)矛盾化解難。xx縣按照“一個儘量,兩個可以”的方式進行後期扶持,即後期扶持資金能夠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儘量發放給移民個人,用於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羣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採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扶持方式直接決定移民的受益程度,因移民均享有了原住村民的生產資料等,從而降低了原住村民人均生產資料佔有量,導致原住村民也要求分享後扶政策,雙方利益之爭異常激烈,矛盾十分尖鋭,各自利益需求難以平衡。在充分尊重移民意願和聽取移民意見的前提下確定,其方式選擇結果不一,五花八門,無法達到同庫同類同策,實施後引起相互攀比,隱含的矛盾較多。有部分移民對未發滿600元有意見,且不聽縣鄉解釋,執意信訪。

(三)人員管理難。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遺漏符合條件的人員。由於移民產生的時間跨度長、構成複雜、數量多、分佈散、人口流動大等特點,再加上大部分水庫歷史資料保存不全,雖經過多年的宣傳走訪,仍不可避免地存在遺漏極少數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二是動態人員核減不及時。因各種原因,如學生畢業或其他方式就業不再從事農業生產、或現役軍人在扶持期內轉為三級士官以上、或婚姻變化改變身份、或自然死亡等,沒有及時核減。

(四)資金扶持難。扶持方式確定後,各地用於項目扶持的資金數額從幾百元到數十萬元不等,資金極其分散,項目選取面窄,需要跨年度積累資金方可勉強完成一般性項目。同時,項目實施的時間跨度也較長,影響項目扶持效果,增加管理難度,況且這項工作從落實政策到後續管理都沒有安排實施管理費,加上目前基層財力十分艱難,根本無力顧及。

(五)後續管理難。縣內2萬多移民星形散落分佈在全縣各地,在人口審核登記、方式確定、項目選取與管理、移民信訪接待等過程中均要點面具到,為此相關部門付出了較高的工作成本。目前有項目扶持的鄉鎮還有20多個,其後續管理工作依然繁重。

二、對策建議

xx縣庫區移民工作中存在的困難,歸根結底是事物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固有矛盾,它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事關新農村建設成敗、事關和諧社會穩定,大意不得,要進一步做好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需中央省市縣步調一致,移民、財政、民政、發改等部門通力合作,具體建議如下:

(一)強化部門協作配合。中央省級部門應儘快研究解決水庫建設期傷亡民工撫卹辦法,明確小水庫後期扶持、城鎮移民扶助的具體措施等,同時細化市縣的具體操作依據,特別是移民、財政、民政、發改等部門更需加強協調配合,統籌兼顧,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建立健全人口核定機制。採取日常管理與定期核查相結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實行責任追究機制。每季度由組、村、鄉鎮自下而上逐級向縣申報人員自然變化情況,及時核定相關人員,準確核定扶持資金。為確保後扶人口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縣移民部門每年進行核查審驗,對不符合扶持條件又不及時申報核減的,查實後有權停發並收回超發部分。

(三)抓好項目資金管理和規劃編制與實施。一是統一規範項目資金管理。由於移民部門瞭解、熟悉庫區規劃和基本情況,有多年對庫區後期扶持規劃、管理、使用的經驗,對庫區基礎設施和生產開發資金及600元以內項目扶持資金能作通盤考慮,能最大限度的.將有限的資金以最省的投資去辦更多、更好、更急需辦的事,如以移民部門為主管理實施600元以外的項目扶持比較適當;二是引導村民積極改善基本生活環境和基礎生產條件,優選以下項目:

1、村、組公路建設;

2、人畜飲水工程

3、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如堰塘整修、小塘小壩建設、渠道整修和防滲、機埠維修等;

4、生產開發,如開地造田、種竹栽樹、果園開發、山林開發等;

5、科教扶貧、科教興庫,如農村實用技術、農業科技培訓等;

6、特困移民生活扶持等。三是取得金融部門支持,在銀行設立賬户,主要用於項目資金管理,扶持資金髮放到户,做好代理髮放工作等。

(四)給予縣級解決處置遺留問題的權限和空間。如扶持人口的指標,建議一次核定,包乾到縣,在動態管理過程中核減的指標,應授權縣級可用於處理相關遺留問題。一是可用於符合登記條件的遺漏人員;二是可就地轉為項目資金,以縣為單位,增加資金集中度,緩解項目資金不足的矛盾;三是可用於庫區和安置區社會救助,如特困家庭及其子女上學扶助、大病大災救助;四是可確定適當比例用於基層的實施管理費,以解決基層管理無工作經費的問題;五是可以縣為單位建立後扶基金,將異動核減下來的扶持資金集中用於基礎設施項目扶持,或以週轉金方式用於扶持移民經濟發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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