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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營改增的調研報告

融資租賃營改增的調研報告

隨着個人素質的提升,報告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報告具有雙向溝通性的特點。我們應當如何寫報告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融資租賃營改增的調研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融資租賃營改增的調研報告

為釐清融資租賃“營改增”存在的主要問題,找出原因,並在充分徵求融資租賃界和地方税務執行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嘗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中國融資租賃三十人論壇組織了全國範圍內的“營改增”調研。

中國融資租賃三十人論壇聘請中央財經大學税務學院税務管理系主任蔡昌,與論壇研究部共同組成調研課題組,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地分別召開了“營改增”座談會,調研了約50家融資租賃企業與北京、上海、廣州、天津4個“營改增”試點地區共5家税務機關。為了更加全面深入地瞭解融資租賃公司面臨的問題,課題組還製作了調查問卷,廣泛地蒐集融資租賃公司反映的問題和反饋的意見。

通過調研和實際案例測算,融資租賃業在“營改增”中遇到了不少問題,“營改增”執行現偏差給企業和税務部門均帶來了税負增加、税收減少的困惑。同時提出“兩率”並行方案,方案符合營改增的政策方向,也具有現實可行性。

執行情況與“營改增”本意現偏差

作為國家推進調整經濟結構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所採取的結構性減税的重大舉措,“營改增”的本意是:有利於完善税制,消除重複徵税;有利於社會專業化分工,促進三次產業融合;有利於降低企業税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有利於優化投資、消費和出口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財税[20xx]110號文也明確“營改增”的基本原則是“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税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複徵税”。

而從目前融資租賃“營改增”的執行情況來看,出現了許多與“營改增”本意和基本原則相違背的現象,如融資租賃企業税負明顯增加,售後回租業務重複徵税,進口租賃業務重複徵税等。

課題組調研了北京、上海、廣州、天津4個試點地區共5家税務主管部門,税務主管部門的一致反映是,諸多融資租賃企業反映税負增加,而税務局從融資租賃企業實際收到的税款減少,這無疑會給税務主管部門帶來很大困惑。

融資租賃企業的困惑

首先是税負增加,而實際繳納税款減少。

營業税方面,財税[20xx]16號文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税、增值税、消費税、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適用税率5%。增值税方面,於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的財税[20xx]37號文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税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税、進口環節消費税、安裝費、保險費的餘額為銷售額。適用税率17%。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税收繳款憑證等可作為增值税扣税憑證進行進項抵扣。

對比兩種税制下的政策,我們可以發現,營業税和增值税下的税基基本沒有改變,而税率從5%提高到17%,提高了12個百分點,對應的城建税及教育費附加也會提高12個百分點,這就直接導致“營改增”後,融資租賃企業税負增加2倍多。

課題組調研的50家融資租賃企業一致反映:“營改增”後,融資租賃企業税負明顯增加。

9家金融租賃公司的統計數據顯示,20xx年實際繳納營業税6.87億元,若按增值税模擬測算,繳税金額約為19.95億元,增幅達190%。

我們對一份真實的融資租賃合同進行測算,同一筆業務,營業税下應繳營業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費附加總額為147971.70元,增值税下應繳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費附加總額為430003.22元。“營改增”後,税負增加幅度高達190.60%。

而實際繳納税款減少,原因在於税負跨期效應。融資租賃企業普遍反映,“營改增”後税負明顯增加,但是實際繳納的税款明顯減少。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直租業務存在税負跨期效應。單個項目來看,項目前期進項大於銷項,無需繳納增值税,項目後期集中繳税。

下面舉例進行説明:

20x1年1月1日,A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方簽訂一項租賃期限為5年的融資租賃合同,設備購買價款為5000萬元,租金總額為6000萬元,分五期,每年年末各收取1200萬元。

從上表可以看出,從單個項目考慮,20x1~20x4年,A公司每年都不用繳納增值税,直到20x5年才需繳納170萬元增值税。如果企業有持續的業務增長,只要當期進項税額大於銷項税額,則企業就可能一直不需要納税。但企業的業務量一旦出現下滑,當期進項税額減少,企業就會面臨集中繳税。儘管進項抵扣可以為企業帶來延期納税的好處,但是增值税納税時間與收入及現金流的不匹配,會給企業埋下潛在隱患。尤其對於中小企業和業務量波動較大的企業,税務跨期效應會在集中繳税時,給企業現金流帶來巨大壓力,不利於企業的持續經營與健康發展。

其次是售後回租“三流”難合一,出現重複徵税。

財税[20xx]37號文規定,納税人憑税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税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這一規定被業界稱為“三流合一”,如果不能達到“三流合一”則無法進行進項抵扣。

税務主管在實際工作中也要求,合同流、票據流、資金流等必須保持一致,這樣便於税務部門按照合同、票據實現控税管理,嚴格檢查融資租賃業務的真實性。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13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税和營業税徵收範圍,不徵收增值税和營業税。

根據該規定,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在向租賃公司“出售”有形動產時,不徵收增值税,所以承租人不能給融資租賃公司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因此融資租賃公司拿不到進項發票,卻需要開給承租人一張增值税銷項發票,出現票據流與資金流、合同流不一致的現象,無法進行進項抵扣。

其三是售後回租重複徵税。

融資租賃公司在計算售後回租業務銷項税額時,如果“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包含有形動產的購買價款部分,將導致承租人在購置有形動產時,對購買價款部分繳納過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後回租業務過程中,融資租賃公司對這一有形動產購買價款部分再繳納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複徵收。

此外,若承租人違約,承租人已經將進項發票進行了抵扣,又無法給融資租賃公司開出銷項發票。使得租賃公司拿不到進項發票,對資產收回再處置時,還得再開出一張銷項發票,增加了租賃公司的税收負擔。

售後回租重複徵税違背了“營改增”的本意“消除重複徵税”。調研中發現,很多租賃公司已經停止所有或者部分售後回租業務。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的主要業務類型之一,這一業務開展受阻,對於整個行業的打擊不言而喻。

其四是銀行利息等銷售額扣除項無法取得符合規定的有效憑證。

財税[20xx]37號文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税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税、進口環節消費税、安裝費、保險費的餘額為銷售額。試點納税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税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包括髮票、完税憑證、簽收單據及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由出租方承擔的貸款利息可以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但是一般的借款利息憑證都不在增值税銷售額能夠抵扣的範圍之類,實際操作中無法計算扣除。融資租賃企業資金大多來源於銀行,銀行開具的'票證是否屬於有效憑證、能否合法抵扣,成為困擾企業和基層税務部門的重要問題。

上海、北京、廣州、天津各地税務部門,對銀行票證能否作為抵扣憑證執行情況不一。有些税務部門明確,銀行票證不能作為扣税憑證,這就導致融資租賃企業支付的罰款利息無法扣除,企業計税銷售額過大,銷項税額增大,税負增加。有些税務部門則默許銀行票證可以作為抵扣憑證,但若税務主管部門之後對此做法不認可,可能會向融資租賃企業追繳税款,甚至罰款。

除了從銀行貸款外,融資租賃企業還可能從非銀行金融機構以發行債券、租約轉讓等方式借款。這些不同的借款渠道,如果不能獲得符合政策要求的扣除憑證,就不能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增加企業的税收負擔。

各地政策執行的差異性,會導致相同經營狀態下出現不同的税收情況,這既有悖於政策統一原則,也不利於實現企業之間的橫向公平。

其五是免税或低税率購進租賃物進項抵扣不足和即徵即退享受不到的優惠。

“營改增”後,融資租賃行業增值税繳納實行進項抵扣政策,如果購進的租賃物在購進環節享受了免税政策或者低税政策,則會造成能夠抵扣的進項税額減少,融資租賃企業實際要繳納的增值税會增加。例如,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可享受免税優惠,租賃公司均難以取得租賃物價款的進項抵扣憑證。再如飛機融資租賃業務中,航空公司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客貨運飛機可享受進口增值税4%優惠税率,融資租賃企業在出租這些飛機時,適用的17%的增值税税率,直接導致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税税負增加。

財税[20xx]111號文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税人中的一般納税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税實際税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但在實際操作中,基本沒有企業能享受到這項優惠,主要原因是3%即徵即退的分母不明確。財税[20xx]86號文規定,“增值税實際税負是指,納税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税税額佔納税人當期提供應税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而對於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各地區的税務部門和融資租賃公司的理解不盡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種理解:一是息差(租息減去財務利息支出);二是租息;三是租金全額即本金加上利息。

通過實際案例測算,以不同的分母計算實際税負,差別非常大:以息差作為分母,實際税負約為5%;以租息作為分母,實際税負約為2.5%;以租金全額作為分母,實際税負約為0.5%。

也就是説,只有以息差作為分母時,租賃公司才能達到即徵即退的水平。

受到調研的企業和税務局普遍反映,財税[20xx]86號文出台以後,税務主管部門多數以租金全額作為即徵即退的分母,無法給融資租賃企業退税。

此外,財税[20xx]111號文中明確3%即徵即退是試點期間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劃,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xx年~20xx年)期間完成“營改增”。待“營改增”全面完成後,過渡期優惠政策能否延續還不得而知。而目前,多數試點地區租賃公司因進項税額大於銷項税額,在全面“營改增”之前可能都不會實際繳納增值税,待試點期間結束,若即徵即退政策不會延續,那麼企業試點期間增加的税負就得不到補償。

其六是令企業不得不改變設備業務模式。

如機動車直租業務無法開展,營業税下,融資租賃企業可通過直租模式,開展機動車(包括汽車、吊車)、塔基吊裝等設備的融資租賃業務。“營改增”後,由於國內對機動車等實行特許經營,有特許經營資質才能開具機動車等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公司沒有特許經營資質,若開展此類資產的直租業務,拿到供應商開出的增值税進項發票,卻不能給承租人開具增值税銷項發票。承租人拿不到發票,就不能到車管所登記上牌,到安全部門備案。發票無法向承租人傳遞,直接導致所有機動車的直租業務全部停止。

此種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只能轉變業務模式,採用售後回租的方式,讓供應商把增值税發票先開給承租人,承租人拿到發票,就能到車管所登記上牌。

這一方式雖然解決了發票傳遞和登記上牌的問題,但是會出現上述的售後回租“三流”不合一、重複徵税的問題。同時由於現行動產登記制度的缺失,也會給融資租賃企業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此外,還有發票限額限量影響業務開展、存量資產購買價款的扣除、進口租賃重複徵税、出口租賃出口環節免税難落地和資產賣斷業務重複徵税等問題。

根據《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税發[20xx]156號)第五條的規定,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税人申請,税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税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税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税務機關審批。

根據這一規定,企業要領用大額專用發票,需經過嚴格的税務審批程序。且税務管理部門為了控制發票管理的風險,一般也不願意讓融資租賃公司開具大額發票。

而融資租賃業務一般單筆金額較大,達到幾千萬甚至幾個億,這樣一筆業務可能需要開十幾張甚至幾十張小額增值税專用發票,給發票認證和管理工作帶來不少麻煩。

再加之企業每月能夠領取的發票數量有限,很容易造成企業當月增值税發票用完之後無法及時領購新票的現象,造成部分業務無法及時開票,影響業務開展。

關於設備購買價款,“營改增”改革相關文件的規定有所不同。財税[20xx]111號文件允許設備價款是可以扣除,財税[20xx]37號文件規定扣除額不再包括設備價款。也就是説,若沒有拿到增值税進項發票,既不能進行進項抵扣,也不能在銷售額中對設備購買價款部分予以扣除。這一政策變化對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可能影響不大,但是對已有存量資產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會有很大影響。因為存量設備購進時若沒有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不能進行進項抵扣,也不能在銷售額中扣除,會使税收大幅增加。

設備進口環節會繳納一次增值税,將進口設備出租給承租人時,還需要繳納一次增值税。這就是對同一業務徵收兩道增值税,存在重複徵税。

根據財税[20xx]131號文件的規定,承租人為境外承租人,資產在境外使用的出口租賃業務,能夠享受增值税免税。但從實際操作來看,出口免税審批依然沒有落地,主要原因在於資產在境外使用沒有合理的依據來判定。

營業税下開展資產買斷業務,只需銀行對租金的收益權繳納營業税,租賃公司不承擔費用。

“營改增”之後,有些税務局要求,融資租賃企業需要對租金全額繼續繳納增值税,同時銀行要對買進來的租金繳納營業税的,這就存在增值税和營業税的重複納税問題。

此外,有些税務局認為,資產賣斷後,資產所有權已不歸出租人,出租人不能再繼續給承租人開具增值税發票。這就使得承租人無法拿到增值税進項發票進行進項抵扣。

建議“兩率”並行

為有效解決融資租賃業在“營改增”中遇到的問題,課題組在吸收各調研企業和税務主管部門建議的基礎上,提出了“兩率”的解決方案。

“兩率”即將融資租賃業務區分購買和租賃兩個環節,實行兩個税率:有形動產價款部分適用税率17%,符合國家政策的部分租賃物或承租人適用特殊税率時,也同時適用租賃公司;租息等融資租賃收入部分適用税率6%。

此外,建議對有形動產售後回租服務實行差別徵税,有形動產價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計徵,租息部分按6%税率計徵。

“兩率”並行既符合“營改增”的基本原則,也符合融資租賃的本質特徵,同時還能很好地化解“營改增”試點階段暴露的問題。融資租賃的本質特徵,是以融物的形式實現融資。在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環節,出租人銷售的只是租賃服務,取得的收入只包含租息部分。因此,應區分出租賃公司租息,按現代服務業適用的税率徵收增值税。

“兩率”並行能夠保證在租賃公司與承租企業之間,圍繞着有形動產,形成環環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鏈條,保證融資租賃業上下游產業鏈的暢通。也可很好地解決融資租賃業營改增後税負大幅增加的問題。税負增加,主要是增加在租賃公司的租息部分,税率由營業税的5%提高到17%。如果對租賃公司的租息部分按現代服務業的6%税率徵税,考慮到抵扣因素,租賃公司税負沒有增加,可能還會有所降低。同時解決售後回租重複徵税問題,實現“三流合一”。按照國税公告[20xx]13號文,售後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和增值税,但如果用不開發票的辦法處理,在合法合規上存在着明顯瑕疵,是不健康的,也很難持續。在售後回租業務中區分出銷售環節,對有形動產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有形動產價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計徵;租息部分,按6%税率計徵。亦可以使“3%即徵即退政策”問題迎刃而解。3%即徵即退政策由於計税分母過高,導致政策形同虛設,租賃公司無法享受。按“兩率”的方式徵税,租賃公司税負偏高的問題就可以得到徹底解決,即徵即退政策也就不需要了。再者,有形動產價款部分適用税率17%,但符合國家政策的部分租賃物或承租人適用特殊税率時也同時適用租賃公司,這一規定可以在承租人直接購進/進口適用免税或低税率的租賃物時,避免有形動產價款部分抵扣在融資租賃環節不匹配或斷裂。

“兩率”並行具備可行性,營業税下的税基是租金當中的租息收入減掉資金成本,也就是説其實營業税下融資租賃業務的本金和租息部分本來就要進行分拆,核算是非常清晰的,而並不是因為‘兩率’的政策導致本金和利息收入的分拆。融資租賃業務與現代服務業適用相同的税率6%,一方面沒有否定原有“營改增”政策對融資租賃業本質的界定,另一方面也沒有創造出新的税率,而是適用了已有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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