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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涉訴信訪工作的思考

關於涉訴信訪工作的思考

人民法院的信訪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雖然在在各級領導的重視和關心下,已經妥善有效地調節和處理了一大批各類社會矛盾,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與發展,但縱觀近幾年來的涉訴上訪,仍不乏集體上訪、越級上訪、進京上訪、纏訪的事情發生,導致人民法院的信訪工作甚至各項工作面臨巨大的壓力和挑戰。

一、涉訴信訪概述

(一)概念:涉訴信訪是指當事人與某一具體訴訟案件相聯繫,請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種訴訟行為(如立案、再審、執行),實現某項訴訟請求的來信來訪。比如對法院有案不立,對裁判結果不服或對執行效率、效果不滿而引起的上訪等。

(二)特點:一是當事人與某一具體訴訟案件相聯繫;二是人民法院在處理上具有較為嚴密的程序性。這些特點,使涉訴信訪不同於行政機關和其他機關的信訪,也不同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其它工作的批評、建議、投訴、舉報等。

(三)分類:按照行為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理性上訪、非理性上訪和違法上訪。理性上訪是上訪人按照正當的程序和途徑向上級或領導反映其訴訟中的權益問題。非理性上訪是上訪人不滿足於按正當程序和渠道反映問題,而是將上訪活動轉化為向黨委、政府、法院施加壓力,而達到自己目的的一種手段,甚至是赤裸裸的要挾。違法上訪則是上訪者在上訪過程中採取圍攻有關領導、衝擊機關、堵塞交通等一些過激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符合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例如無理糾纏、暴力鬧訪等。按照人數多少還可分為集體上訪、單個上訪等。

二、涉訴信訪問題形成的原因

(一)法院方面的原因

1、個別幹警素質不高。由於各方面原因,極個別政治素質低的人員進入法院,這些人員缺乏大局意識,穩定意識,就案論案,不能將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很好地統一,在處理案件過程中不能耐心細緻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斷專橫,以法壓人,當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後遺症,甚至在個別案件處理過程中久拖不決,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有失公平、公正,造成當事人的怨憤,引發上訪。

2、處訪欠仔細。一些案件在實體或程序處理上確實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當事人申訴後,但對上訪、申訴案件處理不及時、不到位,致使經年累月無法處理。有的接訪人員敷衍塞責,審查不細,未能及時妥善處理,有的乾脆對當事人説“就這樣,你愛到哪告就到哪告去!”更有甚者,有的案件承辦人不正視矛盾而“躲訪”。久而久之,當事人產生怨恨心理而上訪。

3、少數案件執行不力。縱觀涉訴信訪案件,80%以上反映的都是執行不力問題。由於受各方面的影響,執行難問題已成為一個社會性的問題,但還是有些案件摻雜了許多人為的因素。而未執行。如個別執行人員亂執行或不執行,當事人花費了不菲的費用得來的卻是“法律白條”,肯定把怨氣撒向法院,從而上訪告狀。

4、立案把關不嚴。前些年受大環境的影響,一些法院為了本部門利益,當事人一“告狀”就立案受理,雖然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羣眾告狀難、申訴難的問題,但不應該由法院主管的案件法院也受案審理,結果無法裁決,導致當事人上訪。

5、護短。一些法院在明知案件處理不當的情況下,因為某些原因或利益,怕揭短亮醜,影響形象,不能正確採取補救措施,嚴格依法追究,最終的結果卻是“紙裏包不住火”。為求一時平安,致使矛盾越積越深,致使當事人不斷上訪。

(二)上訪羣眾方面的原因

1、理解“事實”偏差。由於訴訟程序的嚴密性,案件發生後需要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才能進入訴訟程序。由於時過境遷等原因,案件進入法律程序後,法院查明的事實與案發當時的情況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差異,甚至相差甚遠。案件的真實情況只有雙方當事人心知肚明,而法院只能依據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作出裁判。由於案件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差異,一方當事人得不到期待的結果後,不能正確認識和對待裁判結果,而是極力地要求法院作出符合客觀事實的處理,但當事人又無法提供確實充分的有效證據,也就不可能再現當時的客觀情形,導致當事人上訪不止。

2、理解法律不透徹。隨着普法的深入以及新聞媒體的日益發達,人民羣眾對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越來越熟悉,民主意識、法治意識越來越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觀念越來越高,遇事敢説、敢找、敢反映。但一些羣眾對法律法規理解的不夠透徹,對法院的法定程序誤解為不盡職責,拖案不辦。如一起執行案件,法院正在評估、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評估拍賣是要經過一定的程序來進行的,申請人卻認為法院欠拖不執行,從而上訪。還有一起執行案件當事人在立案時就對執行人員説:“案件必須在7日內執行完畢,否則,就上訪告狀!”更有甚者,一些案件到法院後,當事人就認為法院包辦了,不管執行到位不到位,欠錢的不是另外當事人,而是法院!就要法院拿錢,不拿就上訪、告狀!”一些案件當事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法院也無法執行到位,而當事人不管這些,就是一味地上訪告狀、法院感到“委屈”,但同時也體現了社會救濟制度在某些方面的缺失。

3、部分當事人訴訟心理扭曲。一些當事人抱着告狀有理、領導怕告狀、事情越鬧大越好辦等心理,一旦認為自己在“官司”中“蒙冤”,就通過上訪要求給予保護。如案件還在審理過程中,就無端猜疑案件承辦人與另一方當事人有密切關係,就到處上訪。對裁判結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卻到處上訪申訴,這類當事人認為,上、下級機關的執法人員“官官相護”,走法律程序也不會有好結果,不如通過上訪引起領導重視,給予關注,既省了一些費用,又解決了問題,唯信訪為“大”、為“上”。如一起某生產小組訴張某侵權糾紛案,該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張某還是敗訴,但張某為規避法院執行甚至別的什麼目的,以要在領導面前自盡,進京上訪等行為相要挾。

三、當前處理涉訴信訪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涉訴信訪工作需要統一管理

信訪部門是各部門瞭解社情民意的窗口,在促進社會穩定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視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如有的領導不通過主管領導,隨意用權亂批,不該管的管了,不該批了批了,該管的卻不知道,有的同一問題經調解已經解決,因溝通不及時,上訪人另闢蹊徑,找熟人、同學、同事、老上級、親戚等關係重複告,特別是涉訴信訪工作,由於牽扯到法律等諸多方面,專業性較強,需成立專門的機構來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工作。

(二)對非理性上訪、違法上訪者,缺乏強有力的措施,過分強調“花

錢買平安”。

大多數信訪部門有一個心態,即力求少生事端,多花點錢也無所謂,花適當的錢能解決息訪、能解決問題達到平安固然是好,然而以這種方式解決問題的負面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如不少無理上訪者抓住了信訪部門的這種心態,變本加厲上訪,新問題層出不窮,更有甚者,他們在一起出題目捉弄接訪部門。不少上訪人員相互交流上訪經驗,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信訪部門對這類上訪者有時束手無策,只有笑臉相迎,耐心解釋。有的上訪者一張狀紙在手,任憑天下游,忙時在當地,閒時往上走,今天在信陽明天到鄭州,一不遂其願,就要去首都,有的是正在依法處理中的案件,你按法定程序辦理,我按自己的.意願告狀,你講你的法,我説我的事,甚至還出現了專門代理信訪案件,藉機斂財的“掮客”,他們打着為民申冤,為民解愁的旗號幫人打官司,實際在行擾民、擾亂社會治安之事,是社會的一個不安定因素,如果打擊不力,這就會滋長一種上訪者“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心理,時間一長,上訪問題不但未平息,無理上訪人反而有增多趨勢。

(三)對“實事求是”理解偏差,打破法律程序。

有些信訪部門在接訪的時候,不對案件所經過的法律程序進行處分,而是過分強調“實事求是”,繞開司法程序去處理,常使訴訟程序已經終結的案件又要重新開始處理,打破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説嚴重些,實際上是在挑戰我國的法律制度。典型的表現為對案件是否經過審理不加區分,對其上訪是否通過法律程序不加甄別,而是受傳統思想的束縛,好像用普遍的民俗、情理來解決上訪問題才能體現“公正”。事實上,這種做法不僅增加了法院對案件處理難度,還會引起當事人產生對法院的對立情緒,不利於信訪問題的解決,更不利於司法權威的確立。

四、當前處理涉訴信訪工作的建議

(一)建設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打鐵還需自身硬,要減少或避免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法院幹警在審執案件過程中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執法為民,勤政守法,甘當公僕,依法辦案,堅決杜絕亂作為,有效防止不作為,堅決杜絕“三案”的發生。同時,要文明執法,服務熱情,對上訪羣眾多一點笑臉,少一些冷模,多一聲問候,少一些斥責,多一些關心、少一些厭煩,對來訪者要做到接待來訪熱心,聽取陳述耐心,詢問情況細心,排憂解難誠心。

(二)建立涉訴信訪工作網絡。加強法院信訪部門的溝通,把涉及到各個地方的信訪工作情況上網通報,對各地的上訪者分門別類,將已經終結程序的上訪案件,上訪老户定期公佈,以利信訪部門及時瞭解上訪情況,不必重複接待、反覆批轉,既節省了人力、物力、財力,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加強信訪立法,堅決制裁非理性、違法上訪者。由於當前信訪立法的缺位,使各部門在處理信訪時缺乏統一的尺度和標準,給信訪的處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可依照相關規定,制訂《信訪法》,增強對信訪情況的分析、明晰對有理、無理、纏訪、鬧訪的界定,加大對無理上訪、違法上訪的處罰力度,如增設罰款、拘留、勞教等措施,同時在《刑法》中增加對因纏訪、鬧訪,暴力上訪而構成犯罪的處罰條款,形成一個整體的信訪法律體系,以促進信訪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

(四)建立訴訟風險告知制度。涉訴上訪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於當事人承擔了一定訴訟風險後引起的。因此,法院在立案處理的同時,應將必要的訴訟風險一併告知當事人,對其訴訟結果有個大致瞭解,從源頭上避免涉訴上訪案件的發生。

(五)依法“花錢買平安”。在處理信訪案件的時候,有些上訪户確實有一些道理,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我們的審判工作確有瑕疵,保護權利不充分,此時給予當事人一定的經濟補助,有利於信訪案件的及時解決,維護社會的穩定,但花錢買平安的前提是依法,只有在事實充分,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用“花錢”的方式解決上訪問題,才能避免上訪的無限延伸。

(六)樹立司法的最終裁判權威。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固定化和多元化,是人民意志的昇華,是黨和人民意志的最集中的體現,與政策、習慣相比,更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和公信力,公民權利的保護真正源於司法的終極救濟,進行司法體制的改革,保證司法救濟渠道暢通,樹立起司法權威,才是解決信訪問題的根本之道,也是現代法治的要求。

標籤: 信訪工作 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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