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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維護知識產權的文章

關於維護知識產權的文章

摘要: 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融入全球經濟,並在世界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卻給我們亮起了紅燈。本文以幾個美對華的“337調查”案例為切入點論述了我國在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缺陷,最終得出結論:唯有發展專利戰略、積極應訴、提高自身水平並防患於未然才是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維持自己利益的根本出路。

關於維護知識產權的文章

關鍵詞: “337條款” 知識產權保護 應對策略

引子:

2003年4月28日,美國勁量電池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337調查”申請,稱中國內地南孚電池、中銀(寧波)電池、四川長虹等企業侵害其無汞鹼性電池專利權,2003年5月28日立案。2004年6月2日, ITC初裁認定,中國企業生產的無汞鹼性電池已侵犯了原告有效和可執行的709專利。2004年6月9日,中國電池協會組織各電池企業聯合上訴,要求ITC對初裁結果進行全面複審。2004年10月4日,ITC正式宣佈原告勁量公司709號專利因不具備確定性而無效,從而終止了美國ITC對337電池調查案的調查。

2004年8月,我國文具龍頭企業寧波貝發集團,連同國內另外3家制筆企業,一同被美國著名文具企業Sanford公司推上了“337調查”的被告席,被指控其在美銷售的產品侵犯了Sanford公司產品的“商業外觀”。

2004年10月,美國卓然公司(Zoran Corporation)向ITC提出“337調查”,指控包括江蘇新科電子等在內的,來自6個國家和地區的12家企業侵犯了其3項專利。

2005年7月1日,美國Unilin Beheer B.V.公司、Flooring Industries Ltd.公司和Unilin Flooring 公司依據“337條款” 向ITC起訴我國17家強化木地板生產和銷售企業侵犯其數項專利。並且於2005年9月2日又請求ITC修改其申訴,增加了一家中國公司為被告。

一.“377條款”概述

近年來,我國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糾紛和摩擦發生更加頻繁,其中就包括有愈演愈烈之勢的“337條款”調查和制裁。

“337條款”起源於1930年美國《海關與關税法》第337條,它是一些美國企業為了限制來自中國企業的競爭採取的一種新策略。他們使用有75年歷史的《貿易法》中過時的一項條款,指控中國大陸企業竊取了知識產權。一般情況下,要求保護的美國權利人應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在美國海關進行登記,那麼,根據這項條款的規定,聲稱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犯的這些企業,可以請求ITC下達命令阻止中國產品進入美國來保護自己的各項權利,比如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及商業祕密等不受進口商品的侵害。“337條款”在兩方面與一般反傾銷法案不同:第一,從開始申訴到開始審理,給應訴人的準備時間只有8個月(而由地方法院受理的一般性侵權案件則有幾年時間);第二,在某商品“337”立案開始後的調查期間,ITC就可發出“排除令”,禁止被調查商品從任何港口進入美國,此期限可延續好幾年。這就使得應訴者非常的害怕“337”給盯上。

“337條款”實質上就是一種以國內法的方式實現對外國貨物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干涉的手段,是美國強權主義在其經濟和貿易領域中的體現,並且已經對中美經濟貿易關係產生了嚴重的消極影響。

相對於反傾銷,“337條款”更為苛刻,一旦實施也要比反傾銷措施嚴厲得多:在“337調查”中,並不需要證明美國國內產業受到了損害,而只需證明進口產品有侵權事實且美國國內確實有相關產業即可。因此,對美國企業來説,提起“337調查”的門坎比較低,申請立案較為容易,程序也非常短(一般在一年之內即可結束),如果有必要,ITC還可在立案90天內作出阻止被指控進口貨物進入美國市場的臨時性進口禁令。而對應訴企業來説,其應訴難度比反傾銷要大的多。目前,我國已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成為美國“337條款”的受害者,如何應對美國“337條款”已成為一項迫在眉睫的任務。

二.中國企業面對“337調查”的應對措施

隨着中對美貿易數量和品種的不斷增長,中國企業在美遇到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越來越多。近3年來ITC一共啟動了61起涉及337條款的調查,其中有15起涉及到了47家中國企業。那麼,應如何應對ITC根據“337條款”對中國企業和產品進行的調查呢? 可選策略有:“對抗”、“反攻”、“缺席”和“解決”(即尋求私下解決,但代價可能不菲)。

1.如果不想被“337條款”盯上,必須注意兩點:避免侵權;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

所以首先,企業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研究美國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中國企業在向美出口產品前,要進行有關的知識產權調查,確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該產品的美國專利,是否有可能涉及該產品製造方法的美國專利存在。如果發現有侵權可能,應及時對產品進行修改避開侵權。

其次,我國從事對美貿易的企業一樣可以運用“337條款”,條件是在美國擁有專利,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

中國企業最好能在美國申請自己的專利,將專利進行中與美的同步申請和保護,從而化被動為主動。只要中國公司在美擁有機構或專利,就有了“反抗”的資本,就不怕一些美國公司阻止自己進入美國市場。同時,也可用“337調查”的法律手段起訴侵害自己知識產權的外國公司,甚至還包括美國本土以外的美國公司。從長遠發展戰略來看,中國企業也需要累積專利籌碼,建立完善的專利經營策略與管理制度。

2.一旦介入,就要轉變觀念,積極應訴,敢於“對抗”。

“337條款”是美國企業阻止競爭對手進入美國市場的一種保護手段。對於“337條款”案,如果企業不應訴,就意味着敗訴,意味着企業將長期失去在美國的出口市場。它可能比反傾銷更可怕---因為反傾銷只是增加關税,並且有時間限制;而如果”337條款”的調查成立,出口商的產品將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按照ITC的程序,如果美國權利人向行政法官提交申請,我國的涉案企業只有6個工作日的時間提出反對意見。所以,需要及時認真地考慮是否做出答辯,千萬不可將調查置之不理,也不要冒險地指望其它公司來出面答辯。

其實有不少企業,自身並沒有侵權行為,但由於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消極應訴,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應該立即委託在知識產權方面有特長的事務所,積極抗辯,主動面對挑戰,爭取勝訴。而不是“缺席”,不予回覆,更不能不應訴。就如貝發文具集團在其案件中的表現,儘管貝發集團涉案產品在美年銷量也不過50萬美元,但仍耗資150萬美元奮起應訴。

當然,這一切並不意味着來自美國起訴方的知識產權就一定有效和合法。據ITC統計資料表明:在1999-2003年期間的“337調查”案件中,有50%是雙方私下解決的,20%是外國企業無違反的,14%是美國企業自行撤銷控訴的,只有16%是侵犯美國企業知識產權的。只要敢應訴,中國企業在美國獲得“337調查”勝利的機會還是很大的,高達50%。比如2003-2004年的中國電池“337調查”,美國ITC終裁認定:原告美國勁量控股公司擁有的專利屬無效專利,包括福建南孚電池有限公司在內的中國7家電池企業不構成專利侵權。南孚高層也透露,“在此次美國勁量公司多次反覆的起訴過程中,中國各電池企業的積極應訴,對獲得案件的最終勝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加強自身知識產權的建設,未雨綢繆。

當一個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成功進入國際市場的時候,就特別容易受到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攻擊,這種攻擊在知識產權領域更是不可避免。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知識產權的確是發展中國家及其企業的軟肋,在這裏進攻往往比較有效。所以,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就有必要從各方面努力,加強自身的知識產權建設。

⑴.重視企業技術創新,培養核心競爭力。

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技術創新,促進社會進步。但同時也必須看到,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説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世界市場全球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對具有一定創新能力的企業,要增加技術研發經費的投入,提高創新能力,形成其核心競爭力,這才是在競爭中取得主動的根本方法。

⑵.加快對人才的吸納,培養企業自身的人才隊伍,減少人才漏失。

企業間乃至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近些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入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將會失掉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

⑶.全面貫徹新制定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其它知識產權法律,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在發達國家,對於濫用知識產權的做法,有複雜、周全的法律制度(如反不正當竟爭法,反壟斷法等)來制衡,保證公眾利益不受侵害,但在發展中國家卻很少有,故使其容易受衝擊和傷言。所以政府應該在法律、行政各方面給企業給以更多的支持。

我國去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修訂稿中,加入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章節――《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國內法的形式給在知識產權上處於弱勢地位的國內企業以更多保護。

⑷.革新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落後意識,增強公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儘管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制度和執法制度已經取得了巨大的進展,但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意識卻未能同步發展,甚至呈現滯後發展的現象。這就需要加強全社會知識產權重要性的宣傳,提高國人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最後,企業還應當重視與知識產權工作相關聯的其他工作(如技術壁壘、技術標準的研究),密切注意行業技術發展的動態和趨勢等等。

我國入世己是第五年,進入了後過渡期階段。隨着經濟全球化進程以及與國際接軌步伐的加快,發達國家掀起的知識產權保護浪潮正不斷的衝擊着我國的產業和企業。因而,對國際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以及應對策略的研究己是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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