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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挖沙船協議書

合夥經營挖沙船協議書

合夥人甲:姓名,蔣貴洪,性別,男,年齡,41歲,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  身份證號碼:512528197211054074

合夥經營挖沙船協議書

合夥人乙:姓名,盧德彬,性別,男,年齡,37歲,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身份證號碼:512528197508224070

合夥人丙:姓名宋祥兵,性別,男,年齡,37歲,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身份證號碼:512528197501292214

合夥人丁:姓名,古乾樹,性別,男,年齡  歲,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 身份證號碼:512528197301261958

甲乙丙丁四人經平等協商,在公平、公正、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繁榮市場經濟,支援國家經濟建設。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四人合夥平均出資購買一條祥雲017號自吸自卸

挖沙船以掛靠至貴州赤水市祥雲航運公司的方式經營河沙生產銷售業務。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該船成功掛靠至貴州赤水市祥雲航運有限責任公司起,至該挖沙船掛靠到期或不能再找到掛靠單位或者該船經營至報廢期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甲乙丙丁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四人每人各出資計人民幣289000元,(貳拾捌萬玖仟園),各合夥人的出資額分別佔出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2、.本合夥總共出資共計人民幣1156000元(壹佰壹拾伍萬陸仟園)。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出資於  年  月  日前到賬。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分配範圍,以當年年度銷售河沙收入總額(到賬總額)為依據,扣除成本費用(包括當年實際支出的合夥負責人工資、工人工資及保險費、掛靠費用、税費、船的油料費、維修保養費用、協調關係的生活費通訊費、其他雜支費等等),再逐步累積提取壹拾萬園週轉資金(該資金專門用於合夥負責任人應對生意上週轉)之後,當年度剩餘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分配時間,原則上每月分配一次,以當月實際到賬的貨款為準,當月有利潤原則上可以分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也可年底一次性分配。分配方式,以現金分配。

2.債務承擔:承擔原則,債務由四位合夥人平均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合夥收人、存款、家庭房產等財產為據,按出資比例承擔。債務追償,某合夥人在承擔了其他合夥人的債務份額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之後,該合夥人有權利對另外的合夥人進行追償,包括追償其個人財產以及其家庭共有財產(如存款及房產等)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並另行評估合夥股份價值、簽訂補充合夥協議。。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三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的份額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四位合夥人推舉蔣貴洪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①負責挖沙船的掛靠、年檢等業務,②出售合夥的產品(河沙)開展生產經營及銷售業務,訂立合同等;③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負責挖沙船日常維修保養;④支付合夥債務;⑤負責財務收支及賬簿記錄和管理;負責每月利潤的分配和年末當年度總利潤的分配;⑥應當由合夥負責人管理的其他事項。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與合夥事務的監督;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和年度財務收支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生產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或者合夥人本人蔘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將船成功掛靠後正式生產營業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地點: 南溪縣南溪鎮 ,本合同正本共兩頁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合夥人甲:________  (簽名按印)  合夥人乙:_______  (簽名按印)

合夥人丙:________  (簽名按印)  合夥人丁:______(簽名按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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