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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補償協議書模板彙編五篇

關於補償協議書模板彙編五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協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想寫協議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補償協議書5篇,歡迎大家分享。

關於補償協議書模板彙編五篇

補償協議書 篇1

1.新開發商品房不能滿足採光要求

新開發商品房不能滿足當地規定的採光要求導致採光糾紛,此時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分別是開發商和消費者。此時採光權問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不是一個相鄰權問題,雙方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如果消費者的採光時間得不到保障,那麼將構成合同違約,開發商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基本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由開發商給消費者更換一套按照通常的標準能確保消費者獲得充足光照時間的房屋。如行不通,消費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消費者也可以直接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損失數額的計算可以包括在這段時間內,消費者為了彌補光照不得不增加户外活動和休閒的時間,其必要的交通費開支,以及由於缺少陽光消費者不得不支出的營養品的費用等。用這段時間的平均值乘以使用年限來計算出賠償數額。

但是現行法律規定違約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而缺少光照確實會對人們的身體和精神造成損害。這就牽涉到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竟合的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

2.居民住宅被另一建築小區遮擋導致原小區居民採光權受到侵害

(1)居民住宅被合法建築遮擋影響採光

如果居民住宅被一幢合法建築遮擋,導致採光時間減少,不能構成採光權侵權,自然也就無所謂賠償問題。但是,考慮到居民採光確實減少的客觀事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償也是比較合理的。

這裏有一個判斷遮擋建築是否構成合法遮擋的問題。筆者認為合法遮擋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不違背法律的基本規定,遮擋後的採光時間不低於國家或當地規定的最低採光標準;建築物的建造是根據當地的總體規劃,經過嚴格的設計論證與

採光分析,建築間距符合規劃規定;建造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建成物與原規劃一致,沒有出現違規建造事項。

(2)居民住宅被非法建築遮擋影響採光

實踐當中居民完全可以行使排除妨礙請求權,預先請求排除該樓房遮擋陽光的危險,請求停止施工。如果房主入住以後才發現有建築遮擋陽光,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部分損失的計算可以通過計算相對市場價值的方法,即通過中介機構對房屋本應該具有的市場價值(有充足的光照)進行評估,然後再評估沒有光照情況下的市場價值,這部分差價就是房主的.直接損失。如果房主事先已經知道其要購買的房子在採光上得不到保證,那麼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他要自己承擔沒有光照的損失。當然這兩種情況都構成採光侵權,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同時,筆者認為,這種非法建築的所有人的主觀惡性比較嚴重,建議立法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補償協議書 篇2

甲方(單位):

代 表 人:

乙方(工人): 男 歲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於 年 月 日,由於不慎發生傷害事故,經治療後複查,現已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各項費用共計 元(大寫: 人民幣 ),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後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5、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8、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並且公平、合理。

9、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閲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10、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11、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後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時 間: 時 間:

見 證 人:

附:乙方身份證複印件

補償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工人)姓名:年齡: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

乙方 年 月 日發生傷害事故,經在某某醫院治療後,現已基本康復,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住院期間的生活補助費,交通費等費用,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有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後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併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XXXX元,大寫X萬元整。

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先付人民幣XXXXX元(大寫X萬元),已付清,剩餘XXXXX元(大寫X萬元整),一年內付清。(年月 日)

三、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後,勞動關係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和人身損害有關事宜向甲方要求其它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四、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補助金後,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並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應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50%違約金。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並且公平、合理。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閲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後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並按手印):年 月 日

見證人簽字(並按手印): 年 月 日

補償協議書 篇4

甲方:X市XX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X市XX區XX鎮XX三社,户主姓名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友好協商的原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地方政府規定訂立本協議,雙方須遵照執行。

甲方依法向政府提出獲取乙方所在片區土地流轉使用權的申請,待該地相關住户簽字確認後方得准許,故經與乙方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如下:

一、乙方家庭成員組成情況:共人,其中户籍人口人,常住人口人,姓名。

二、現有房屋面積以房產證為準。

三、房屋結構:。

四、補償標準:按XX政府、村委會、本公司三方參照XX區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以貨幣形式安置:

1、房屋殘值補償:元/平方米,共計金額為元(大寫:圓整)。

2、宅基地補償:元/平方米,共計金額為元(大寫:圓整)。

3、人員補償(以户籍證明為準):元/人,共計金額為元(大寫:圓整)。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後根據安控區要求,以施工進度進行拆遷,但在應拆遷範圍內的房屋時間不超過5年,拆遷時一次付清乙方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所有補償款;

2、乙方在簽訂本協議之時,應當在甲方需辦理土地准許手續的相關材料上簽字,以及積極配合甲方的相關工作。

3、甲方在施工至距離乙方住房200米時,提前60日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後在30日內與甲方辦理拆遷手續,並搬遷完畢。

六、本協議生效條件為:甲方已進場正式施工且正常運作即為生效。

七、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解決。

八、違約責任:

九、補充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另行達成協議,是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壹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市XX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户主):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XXXX年XX月XX日

委託代理人:XX

XXXX年XX月XX日

補償協議書 篇5

第一條:總則

規範本次遷墳行為、保護墳主利益、結合村委會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治安環境、統一步驟,圓滿完成遷墳任務。

第二條:本協議發生地點

1、被遷墳地址:龍津州前吳村祖山。東至蓮花湖水邊,南至城崗祖山,西至嶺背松林,北至鐘山口水庫。中心直徑:南北600米,東西1200米。

2、新墓地安置地址:曲江鎮蔣巷村委會鎮政府安置的吳村新墓地、具體範圍以鎮政府指定為限。

3、協議訂立地點:紅門村委會、吳氏宗祠。

第三條:遷墳時間

1、起始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工作時間:每天上午8時起至下午18.30分止。

3、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準私自進入甲方新、老墳地。

4、如因政府有新精神需延期動遷或確屬天氣下雨大風等惡劣氣候影響,不能正常工作,時間可協商往後推移。

第四條:工作規範

1、凡棺木完好、並經墳主同意整體遷置者,必須整體搬遷。

2、棺木損壞、不能整體搬遷者,墳主均得以缸、罐盛裝,不準將亡者骸骨以它皿器物包裹草率了事。

3、甲、乙雙方均需各自做好衞生防護、勞動保護工作。

4、凡前吳村新墳方位朝向:男性:偏向西南15度。女性:正南、前無明顯樹木視覺障礙。

5、吳氏祖山不能遺留任何先祖遺骨。

6、凡亡者顱骨必須完整的放置缸、罐頂部,體骨置於中下部,不準截留遺骨於浮土之內,並做好具體包裹、防腐工作。

7、新墳坑體積長: 寬: 深: 高:

8、挖掘墓棺,必須從墓土上部開始。棺木確係不能完整搬遷者,必須先移走棺蓋,再取骨骸。

9、凡墓中所有陪葬皿物,一律歸甲方墳主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隱瞞或偷盜佔有。

10、凡破裂的瓦罐或搬運途中發生的盛皿破裂,必須置換完整的瓦缸、罐重新盛好方能置入新墓。

11、新墓行距、排距必須整齊一致,不準偏斜。

12、新墳攏土完畢、必須立即豎立新碑以為標記。

13、以上一切勞務均由乙方完成。

第五條:款項 1、以新墓地一墳一主為原則計算墳數,計量單位‘座’。

2、經墳主同意以棺木遷移者,其一座修葺完畢價為: 元/座。

3、以缸罐盛骨者,其一座修葺完畢價為: 元/座。

4、原己有以骨灰盒安葬者,其搬遷價為: 元/座。

5、有甲方墳主提出使亡者數人合葬一墳冢者,其搬遷價為: 元/座

6、以上價格包含缸、罐、蓋、骨灰盒盛皿(由乙方出資購置)。

第六條:付款方式

1、現金結算。

2、全部遷墳工作結束,經甲方驗收合符協議條款後結算清楚,三天內由丙方負責並監督付清全部勞資費用。

3、乙方領取協議款項的同時,必須出具領取款項收據。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召集墳主,引導、辨認墓主。

2、如乙方未能按協議精神投入工作,甲方有權臨時中止乙方當前工作。

3、檢查墓主棺木情況,登記造冊紀錄墓主碑記文載。

4、現場保管遠代墓主陪葬皿物。

5、協調墳主與乙方配合工作關係。

6、全程監督現場運作,處理一切突發事件。

7、如乙方不能按協議正常履行搬遷工作,甲方有權在12小時內單方中止本協議,並立即另請它人。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全面認識、履行以上協議條款。

2、乙方可選擇自老墳地至新墓地搬運路線。

3、一切挖掘、搬運工具由乙方自帶。

4、乙方自備餐飲,調節工序按排。

5、乙方自備安全防護物質,培訓指導參與搬遷工作人員知識。

6、負責將己定性的棺木或骨殖盛皿完好無損地搬遷至新的墓地,如在搬遷過程中發生的瓦缸罐碰裂,由乙方置換完整的新盛皿。

7、凡搬遷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糾紛,由乙方自行處理、解決。(不含與甲方工作人員)。

8、因本條第七款所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乙方向甲方負責賠償。

9、乙方不得中途停頓遷墳工作,

10、凡本協議工作期內所發生的一切安全、工傷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負責醫療賠償。與甲方毫無干系。

第九條:丙方的權利與義務

1、負責遷墳政策的落實。制訂搬遷程序。組織、宣傳、按排其體工作。

2、負責本次遷墳賠償款項的及時落實。

3、負責平息因遷墳可能發生的不穩定因素。調停各方關係。

4、監督本協議的順利履行。

5、如發現有故意阻擾遷墳工作,挑起事端,引發羣體衝突,製造不穩定因素,擾亂社會秩序者。丙方有權扭送其人至公安河西分局歸案。

第十條:違約責任

1、如甲方違犯以上條約,則賠償乙方當日參與搬遷工作人員每人工資30元。

2、乙方未按本協議規範中的某項操作,則扣除本規範相應的金額款項,並處於本項目三倍的罰款。

3、如乙方在搬遷過程中因與它人發生糾紛而拖延甲方的時間,乙方應向甲方賠償當日甲方工作人員每人30元,甲方有權扣除乙方的全部搬遷費,並且甲方有權單方解除甲方與乙方的本次協議。

4、乙方如有偷盜墳墓陪葬物者,一經發現,乙方應按陪葬物價值十倍罰賠給甲方。

5、乙方如中途退出合約,24小時內不能履行本協議。乙方自願賠償甲方損失肆萬捌仟元整。

6、丙方因玩忽職守,不務實事,貪污受賄,收受回扣,無所作為。甲、乙雙方有權取消丙方資格,並上報上級部門備案論處。

7、丙方承擔甲乙雙方因遷墳釀起意外事故的主要責任,並承擔連帶的經濟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丙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協議期限本協議由甲乙丙三方代理人或村委會授權人簽字並按指印,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遷墳工作完畢、完成結算後,本協議自然中止失效。

第十三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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