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內容及公證辦理注意事項解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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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可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並簽訂協議,那麼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主要有哪些內容呢,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是在雙方簽字時生效的,因此,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如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成為保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關鍵。在解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如何公證的問題時,必須瞭解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需要的材料、手續、流程等。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有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辦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蔘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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