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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意向協議書範本

合夥意向協議書範本

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係,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以下是小編帶來合夥意向協議書範本,希望對你有幫助。

合夥意向協議書範本

合夥意向協議書範本【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遵紀守法、誠信平等、互惠互利、雙方共贏的原則,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一、合作項目:

1、工程名稱

國家高速公路網包(頭)至茂(名)線陝西境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 標段路面工程所需的瀝青材料供貨。

2、工程的具體位置:

陝西省安康市漢濱區、旬陽縣境內,路段起自旬陽小河(k138+593),接在建的柞水至小河段高速公路,經桐木、茨溝、鬆壩、止於安康尹家營(k197+150)。

3、供應瀝青材料要求

用量以乙方與陝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按工程實際計劃編制的瀝青用量和正式使用通知書為準。品牌與質量以乙方與招標單位確定的材料品質為準。

二、合作方式

(一)甲方

1.提供完成合作工程項目所需要的資金(具體款項待乙方中標後以甲乙雙方簽訂的詳細資金運作流程協議為準)

2.甲方負責將乙方購買的瀝青從交貨地鐵路站運送到客户指定場地的公路地點。

(二)乙方

1、負責標書的編制、投標;

2、負責中標後外貿業務及報關、質檢、鐵路運輸等相關事宜,以確保資源,為客户提供保質、保量、及時合格的服務。

(三)相關説明

乙方負責國際購銷合同的實際操作,甲方對於國際購銷合同所引起的一切後果不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如出現不能按時按期交貨或者是由於瀝青的質量問題引起的違約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合作期限

1、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至本合作項目材料供應期結束止。根據路面進度需要供應的具體供貨期確定實際的供貨期。

2、合作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以上方式可以選擇確定合作期限)

四、合作項目管理機構

(一)部門名稱、設置及人員

經雙方協商同意,在乙方公司的辦公地內設立小康工程項目組,場地由乙方提供,對雙方合作的項目進行監督和財務管理。小康工程項目組由甲乙雙方各指派 人共同組成,部門負責人由 甲 方 擔任。

甲方的聯繫人及電話:

乙方的聯繫人及電話:

(二)部門職責

1、在乙方設立一個專門共管的銀行賬户,用於本項目合作的財務往來。凡是與本項目有關的所有資金往來必須經過本賬户並接受本共管部門的監督。

2、對本項目的財務往來進行嚴格審查,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經甲乙雙方簽章認可才能作為財務往來憑證。

3、確保項目資金的安全,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本項目的專項資金用於合作項目無關的任何用途。

4、監督乙方在運營過程當中,嚴格按照標書合同中約定的時間結算款項並將款項在結算日後的 3日內 轉入共管賬户。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

1、甲方在乙方投標時提供三百萬元的的保證金,於 年 月 日以現金/其他方式支付給乙方。

2、保證將瀝青從交貨地鐵路站運送到客户指定場地的公路地點的運輸。

(二)乙方

1、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安排招標活動。中標後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

2、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購買貨物,並辦理外貿業務及其所有的相關事宜;

3、為甲方提供的資金投入提供有效的擔保,確保甲方的資金安全。乙方的擔保包括:

4、乙方中標後,使用每一筆資金以前,必須提前45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的資金使用計劃書,以便甲方準備;

5、關於投標的報價和物資的採購價格,乙方均應向甲方通報,雙方協商;

6、中標後,乙方在運營過程當中,應嚴格按照標書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及時結算款項並將款型轉入共管賬户;

7、保障資金的正常回收,如由於客户的原因導致資金無法及時回款,引起的資金週轉問題及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

六、合作利潤的分配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項目工程完成以後,對項目毛利潤的分配,甲方佔80%,以方那個佔20%。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務發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質量保證金的分擔,甲方佔2%,乙方佔0.5%。

七、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需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並支付違約金 萬元;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損失的,乙方無需承擔責任;

3、因甲方資金不到位造成乙方對外無法開立信用證、繳納關税及增值税時,全部損失由甲方承擔;

4、因乙方原因造成無法對外開立信用證及其他情況發生時,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首先應當友好協商解決、互諒互讓。協商不成的,提交 法院解決。

九、合同解除及終止

1、因政府政策調整、戰爭、動亂、重大事故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可解除協議,後續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

2、因客觀情況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雙方可協商變更原合作方式。協商期間,合同可中止執行。

3、乙方負責工程項目結算款的回收,在合同約定的回收期間以內,共管帳户內如果沒有該筆款項入賬,甲方有權中止該合同的履行,並由乙方承擔中止期間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其它問題

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約定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視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本協議共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合夥意向協議書範本【2】

第一條 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1、名稱:重慶小師兄餐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2、辦公住址:重慶市南坪商業大廈27-7

3、合夥企業協議生效前全額資產持有人:潘厚華

4、經營範圍:餐飲策劃、管理諮詢及相關業務

第二條 合夥期限

合夥日期: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乙方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甲方 出資額度(目前品牌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折算投資 )的出資方式(品牌股份合夥),佔股比例 。

乙方 出資額度 (其中40萬元作為投資16℃砂鍋菜旗艦店,具體細節詳見小師兄公司與16℃品牌合夥人簽訂的協議,投資該款項後,乙方享有16℃合夥人簽訂協議的約定收益)出資方式 ,佔股比例 。

合夥款項繳付期限

1、首期款項 元,於 年 月 日前,按甲方指定賬號匯款,甲方出具收條作為收款憑證。

2、餘款 元,於 年 月 日前,按甲方指定賬號匯款,甲方出具收條作為收款憑證。

3、乙方合夥款項如數完結,合夥協議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正式生效,逾期合夥協議自動失效。

第四條 分紅約定及生活補貼

1、甲乙雙方約定 分紅一次,分紅前,公司運營賬户需留足公司流動資金 元,作為次年度公司的運轉資金。

2、合夥協議生效之日起,公司盈利並正常運轉的情況下,甲乙雙方約定每月從公司收益中支出每月每人 元,作為甲乙雙方的生活補貼。

第五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及債務承擔方式如下:

(一)合夥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夥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分擔,若任一合夥方不願承擔風險,按自動退夥處理,自動退夥,不作任何補償及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第六條 合夥企業法人代表 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閲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在合夥代表的授權下執行公司一切事務。

第七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雙方協商達成統一意見,如無法達成意見時,按法人代表行使職權,但因其決議帶來的損失由決議人承擔,本協議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投資公司其他增值項目或相關項目。

第九條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除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夥人以其合夥企業資源對外簽訂的與本企業收益無關的合同,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四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第十六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造成企業嚴重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十八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十九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税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合夥企業註銷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對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始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除投資項目時,已通知合夥方,合夥方不願投資的項目),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其他

(一)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完善協議第三條約定後生效。

以下為簽署頁,無正文。

甲 方: 身份證號:

住 址:

乙 方: 身份證號:

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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