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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檢驗協議書

委託檢驗協議書

委託檢驗協議書

一、協議雙方

委託檢驗協議書

甲方 (受委託方):安徽省本草國藥飲片有限公司

乙方 (委託方):亳州京皖飲片廠

二、協議事項

1、 乙方自願委託甲方對乙方送檢樣品進行檢測,按協議每次送檢時支付甲方檢測費用。

2、 甲方負責按甲方所能夠檢測項目和方法範圍內,對乙方要求檢測的項目進行檢測,並出具體檢測報告

三、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1、負責按乙方要求或指定的檢測方法檢測乙方所送的樣品,檢測結果僅對所送樣品負責。

2、承諾在相應項目檢測週期內完成檢測工作,並向乙方客觀準確地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結果僅對所送樣品負責。

3、如因儀器故障或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能按時出具檢測報告,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儘可能採取補救措施。對於服務中的任何缺陷,甲方應為重新履行服務。如甲方不能按其保證重新履行服務,乙方有權收回已付給甲方的該有缺陷的服務費用。

4、保證不向除乙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乙方的檢測結果、及其他相關信息,除乙方同意將保密信息披露給市場,及法律要求外。

四、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1、負責向甲方送樣,辦理委託送檢手續。

2、確定檢測項目。

3、按協議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甲方支付檢測費用。

4、若乙方的產品與其規定不符,乙方要對因檢測該樣品而導致的實驗室儀器和設備的直接損害承擔全部責任。乙方應保證其送檢樣品,不得因檢測產品的丟失或損害向甲方索賠。所有樣品均被保留六個月或其它由該種樣品特性決定的適當期限。在此期限後,樣品應由甲方銷燬。

5、乙方應當在送檢週期完畢後15天內領取檢測報告或結果通知單。否則視為自動放棄領取報告或結果單,由甲方銷燬。如對檢測報告有異議,需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如15天內未收到異議和缺陷通知,甲方將免除所有義務。

五、檢測項目及費用

1、檢測項目按每份樣品實際需檢測的項目計算。

2、每個檢測項目的費用按國家發改委財政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協議有效期內若國家發改委財政文件有修改,則按照修改後的文件執行。

六、協議效力:本協議將從簽署之日起生效,並在兩年內客户支付服務費用的義

務下保持有效。任何一方在至少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另一方的前提下,可以在任何時間終止協議。若客户終止次協議,甲方將完全的和絕對的免除所有完成服務及提供分析報告的義務。本協議形成了雙方的完整協議,取代雙方的口頭約定、提案或陳述。其它法令、文件、習慣或慣例均不得被視為是對本協議的修改或變更。

七、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如因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而致未履行協議,不視

為違反協議。就本協議的目的而言,這些事件應包括,但不限於,超出雙方控制範圍的天災、巨災、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變更、火災或其他“不可抗”的事件。

八、所服從的法律以及法律費用:本協議應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來解釋。雙方因本協議而導致的任何爭議應共同協商解決,若無法在三個月內解決爭議,雙方應將爭議交由仲裁機構處理。在仲裁期間,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條款之外的其它條款。勝訴方應從違約方獲得法律費用和成本的合理補償。

九、甲、乙雙方對上述內容確認無異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十、、本協議加蓋甲、乙雙方公章,經法人(或法人授權委託人)簽名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簽名  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十個藥品委託檢驗協議書

委託檢驗協議書範本 (收集時間:2011年1月28日)

廣東林泰興製藥有限公司

質量管理部

委託方:

檢驗方:

一、進出口商品檢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驗方)接受委託方書面檢驗委託。委託檢驗申請單(以下簡稱委託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本協議以委託方代表人在委託單上簽名蓋章,檢驗方加蓋受理騎縫章後生效。

二、委託方應如實填寫委託單,如有必要,還應根據檢驗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單據及相關資料。

三、檢驗方按委託方在委託單上填明的檢驗要求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四、委託方必須註明要求使用的檢驗方法。

五、檢驗方的檢驗時間根據檢驗內容而定,原則上以檢驗方公佈的時間為準,特殊情況雙方協商確定,並在委託單上註明。

六、檢驗方檢驗收費按有關規定計價。對於批量樣品如需減免檢驗費用的,委託方應在委託時與檢驗方協商確定,並在委託單上“備註”欄內註明。要求加急服務的,需支付加急費。

七、檢驗方接受委託方自送樣品的檢驗,檢驗報告僅對樣品負責。

八、對於某些項目,檢驗方需要分包檢驗的,檢驗方應以書面或電子媒體形式通知委託方。除委託方或上級管理機構指定的分包方外,檢驗方為分包方的工作對委託方負責。

九、檢驗方在接受委託時,須詳細審核委託單內容。在確認委託方的委託及要求後,應填寫委託單同一頁上的領證憑條交付委託方,委託人憑此查詢及索取檢驗報告。

十、檢驗方的檢驗報告有固定的格式,並僅提供唯一正本。如對檢驗報告有特殊要求,委託方應在委託單上“備註”欄內註明。

十一、檢驗報告通常採用中文書寫。如需採用其他語種,委託方應在委託單“備註”欄內註明,並用相應語種填寫有關內容。

十二、委託方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須在一個月內憑檢驗證書原件向檢驗方要求複檢,檢驗方應於十日內安排複檢。複檢結果維持原檢驗結果的,委託方須按規定向檢驗方支付複檢費。複檢結果確認原檢驗結果有誤的,檢驗方不再收取複檢費。委託方對複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協商不成時,應與檢驗方書面協議,委託仲裁機構仲裁。

十三、委託方對本協議及委託單有不明之處,應在填寫委託單時,向檢驗方工作人員諮詢。協議自填單之日起生效。

委託方:檢驗方:

協議編號:

本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簽定於年 月 日

協議雙方:

(1)菏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綜合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

地址:中國山東省菏澤市中華路1000號 郵編:274016

和(2)

地址:郵編:

以下同時提及實驗室及客户時稱之為“雙方”,單獨提及時稱之為“一方”。

鑑於實驗室系中國CNAS以ISO17025為標準的實驗室認可和中國計量認證的綜合實驗室。 客户委託實驗室為其物品或產品或項目進行分析、檢測及其它服務(以下稱“服務”)。相應詳細內容列於明細表。因而客户希望與實驗室在本文中約定的條款及條件下就該服務訂立本協議。 茲同意:

1、服務:明細表中載明的服務費用依據檢驗檢疫有關收費文件執行。必要時可經雙方共同認可後確認。實驗室應就服務範圍和檢測項目直接與客户進行溝通,並同意按照客户的要求來提供服務。

2、服務費用和付款:實驗室同意提供,且客户同意委託,符合本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的、在明細表中載明的服務,其適用費用收取依據檢驗檢疫有關收費文件。客户方憑實驗室方代表提供的發票支付實驗室檢測費用。

3、期限:〔本協議將從簽署之日起(示於本協議開始處)生效並在2(兩)年內保持有效〕客户支付服務費用的義務保持有效。任何一方在至少提前30(三十)天書面通知另一方的前提下,可以在任何時間終止此協議。若客户終止此協議,實驗室將完全地和絕對地免除所有完成服務及提供分析報告的義務。客户方應當在報檢週期完畢後30天內領取檢測報告或結果通知單,否則視為自動放棄領取報告或結果單,由實驗室方依據條款12的要求銷燬。

4、各方保證:實驗室保證其所進行的服務符合公認的ISO17025國際通用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當服務的個別部分不在ISO17025標準涵蓋的範圍內時,將通知客户。客户保證出於合法的商業目的而要求服務。

5、擔保限制條款:客户應在實驗室出具報告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實驗室報告服務中的任何缺陷,以便得到條款6中的擔保賠償。如30天內未收到缺陷通知,實驗室將免除下文的所有義務。茲擔保是唯一的且替代所有其它無論是明示還是默認的保證。

6、唯一性使用和唯一性賠償:對於服務中的任何缺陷,客户的唯一性補償,和實驗室的全部責任,應為重新履行服務。如實驗室不能按其保證重新履行服務,客户有權收回已付給實驗室的該有缺陷的服務的費用。無論何時,實驗室對因下述服務引起的民事侵權、合同、間接的或偶然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利潤損失、產品負責、第三方索賠或其他經濟損失的索賠,均不承擔責任。

報告或其他服務應如實驗室所理解和同意的那樣,供客户專用且用於客户的唯一性目的。客户理解並同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一致,服務和報告應唯一性地提供給客户。

7、雙方關係:實驗室系獨立的訂約人,本協議中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解釋成建立雙方的合作、合資或代理關係。

8、訂立協議的權限:本協議各方均有權訂立並生成本協議。簽署本協議的個人均有以擔當各自單位的代理人。各方均承認已閲讀、理解,並將遵守本協議。

9、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如因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而致未履行協議,不視為違反協議。就本協議的目的而言,這些事件應包括,但不侷限於,超出雙方合理控制範圍的天災、巨災、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變更、火災或其他“不可抗”的事件。

10、協議讓渡:未經實驗室書面批准,客户不得將本協議或其付款責任讓與任何組織,未通知客户,實驗室不得將執行本協議的責任讓與任何組織。

11、保證不受損害、賠償:客户擔保對所提供的產品擁有訂立本協議所必須的全部權利和利益,並應就違反與該產品相關的任何專利權或版權而致的損失、傷害或債務而賠償實驗室、其代理人或保證其免受損害。

12、機密性和保密性:除雙方同意實驗室將客户的保密信息(如下面詳述的)批露給市場,及除法律要求外,雙方同意未經另一方預先的書面批准,或除非茲另有規定,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批露任何保密信息。當任何一方未獲得另一方預先的書面同意而向第三方批露另一方保密信息時,應按法庭裁決就對另一方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保密信息”指向接受方提供的或通過其與批露客户保密信息的另一方的關係而獲得的任何類型的保密的或獨有的信息,由接受方全部或部分持有、生成、發現,或開發的信息組成,這種信息是非公開的,或在通常情況下從其它獨立渠道接受方不能獲得的,主要有研究成果、開發成果、商業祕密、技術祕訣、發明、技術數據、產品配方、化學組成、分析檢測和其它結果,或商業策略;以及受第三方委託,因為本協議而批露的保密信息。

13、不拉攏僱員: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及之後,雙方同意:未經另一方預先的書面批准,不得招募聘任另一方的任何技術或專業人員。

14、保險與滅失風險:若客户的產品與其規定不符,客户要對因檢測該樣品而導致的實驗室儀器和

設施的直接損害承擔全部責任。客户應保證其送檢樣品,不得因檢測產品的丟失或損害向實驗室索賠。除用於微生物測試、木製品甲醛測試等檢測結果無重複性要求的樣品之外,所有樣品均被保留六個月或其它由該種樣品特性決定的適當期限。在此期限後,樣品應由實驗室銷燬或當客户預先要求時,退還給客户或付款方(由其付款)。

15、權利時效:本協議終止後,條款5、6、11、12、13中的權利及責任仍有效。

16、可分割性:本協議中所有條款都是可分割的,據此某一條款的無效不應影響其它此類條款。

17、所服從的法律以及法律費用:本協議應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來解釋。雙方因本協議而致的任何爭議應共同協商解決,若無法在三個月內解決爭議,雙方應將爭議交由中國國際經濟與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菏澤分會,按仲裁法規定使用漢語仲裁解決,一裁終局。在仲裁期間,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條款之外的其它條款。勝訴方應從違約方獲得法律費用和成本的合理補償。

18、(最終)協議效力:本協議形成了雙方的完整協議,取代了雙方以前及同期關於本協議主要內容的所有的書面或口頭的約定、提案或陳述。除非經各方適當的授權代表書面簽署,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及明細表(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其它法令、文件、習慣或慣例均不得被視為是對此協議的'修改或變更。

本協議與委託檢驗檢疫申請單的具體要求協同生效。

本協議由雙方上述日期和年份簽字並嚴格履行,特此證明。

實驗室代表簽字: 客户代表簽字:

明 細表

備註:基本檢測為7天,如出現陽性結果本實驗室確認,再加2天。

委託檢驗協議

甲方:國家眼鏡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甲方本着為乙方提供良好服務的原則,在真實充分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就產(商)品質量批貨檢驗等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介紹本單位的基本情況,使乙方瞭解甲方的工作性質和責職。同時,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力範圍、資質證明等。

2.甲方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對檢驗報告的公證性、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同時對乙方的技術資料、檢驗數據等做到嚴格保密,不透露給第三方。

3.甲方在檢驗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幫助乙方提高產(商)品質量。

4.在協議履行期限內,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相關產(商)品標準、質量技術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5.每次檢驗結束,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受檢產(商)品,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正本壹份。

6.甲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到達乙方所在工場,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貨質量檢驗、標誌發放等工作。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 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合法生產,完善企業管理體系,不斷規範生產行為。

2. 乙方根據自身產(商)品的批量和其實際需求向甲方提出現場抽樣進行批貨檢驗的要求。

3. 乙方可向甲方瞭解檢驗過程和提出複檢或演示過程,並可問甲方要求對其提供相關產(商)品標準、質量技術等方面的諮詢報務。

4. 在協議履行期限內,乙方提供的樣品不得超出本協議約定的產(商)品範圍,不得使用本協議規定以外的檢驗依據。

5. 乙方在使用甲方出具的證書、檢驗報告(含複印件、影印件)、加施標誌等進行對外公示和宣傳之前,其相關內容及形式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6. 批貨檢驗委託抽樣,甲方人員的往返車費、住宿費有乙方負責。(交通工具由雙方商定)

7. 乙方加施標誌必須是批貨檢驗的同一批次、同一規格、同一品牌的產(商)品,否則,所造成的一切責任自負。

8.乙方必須建立嚴格的標誌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監督。

第三條:委託批貨檢測產(商)品的內容

1. 內容

a. 產(商)品範圍:

b. 檢驗依據:

c. 品牌:

d. 檢驗批次:/月,總計  □英文

第四條:委託批貨檢驗的要求

1.委託批貨檢驗的單位必須有自己的品牌(註冊商標),年生產和銷售數量必須達到一定的量。

2.每次委託批貨檢驗的樣品基數要達到一定的量。

3.一次性委託批貨檢驗的單位購買標誌不得低於10萬枚。

4.批貨檢測費基數為(鏡片、太陽鏡5萬元,鏡架及其它3萬元)。

5.乙方應設立專職檢驗人員,負責產(商)品檢驗、包裝、加施標誌和發貨等工作,以避免錯裝、混裝。

6.乙方應有樣品庫房,並有明確的待檢和已檢區域,做好對各種產(商)品進行規格分類,以避免錯發貨。

7.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並有落實措施。

第五條:委託批貨檢驗的方法

1.採取現場抽樣的方法:即按照約定的時間準時到廠,甲方對乙方的產(商)品按照《批貨抽樣檢驗實施細則》進行抽樣,檢驗所需樣品由乙方無償提供,甲方工作人員如實填寫抽樣單並及時將樣品帶回中心進行檢測。

2.委託抽樣檢驗合格,按照樣品相應的批貨數量發放批貨檢驗標誌,不合格不予發放標誌。

第六條:標誌

1.標誌費用:標誌費按照全年委託批貨檢驗的數量確定,具體為:100萬枚以上標誌費0.08元,100~50萬枚標誌費0.10元,50~10萬枚標誌費0.14元。

2.標誌發放:標誌由甲方製作和保管,甲方根據批貨檢驗的數量發放。

第七條:付款:

乙方在協議簽定之日起,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委託檢測費萬元,標誌費 萬元,合計收費:萬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協議款後,即刻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定。有下列情況:1.乙方因生產調整;2.市場情況不佳,處於停產或轉產;3.發生不可抗力;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請求,甲方

應在5日內予以答覆,逾期未予答覆的視為同意。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指定項目聯繫人,做好聯絡和協調工作,因聯繫人的變更影響到合同履行並因此造成的損失有乙方自己承擔。

第十條: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能按本協議約定內容提供相應服務時,乙方有權索回已支付的委託檢測費。

2.乙方如違反前述有關條款,給甲方造成名譽及經濟損害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保留向乙方索賠由此造成損失的權利。

3.甲乙雙方在協議履行期限內,均不得隨意終止本協議,否則將追究違約方責任。

4.甲方按標準抽樣,相對承受的不合格率風險較大,由此而造成的經濟責任,其甲乙雙方應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具體為:甲方承擔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0.5%,其餘99.5%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5.乙方因工作人員失職造成錯裝、錯貼、標識不符或超出協議約定的品牌、規格、型號等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加以解決,並可附加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協議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經協商、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協議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十四條:本協議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單位(章)國家眼鏡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乙方單位(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國家眼鏡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乙方:

地址:中國·江蘇·丹陽經濟開發區四緯路  地址:

郵編:212300 郵編:

電話:0511—86985158  86985002 電話:

聯繫人:潘惠玉  聯繫人:

網址:  網址:

收款單位:丹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開户銀行:工商銀行丹陽市支行

帳號:1104021009200140068

標籤: 協議書 委託 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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