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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協議書範例

合同協議書範例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合同協議書範例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

4.資金來源: 。

5.工程內容: 。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工程承包範圍: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 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 (¥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元);

(4)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 (¥元)。

2.合同價格形式: 。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本項目磋商文件、成交供應商響應文件及磋商過程中的最終報價和有關澄清、説明或者補正文件;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預算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籤

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年月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份,承包人執份。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 號:

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並簽署的用於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後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包人批准的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圖紙文件。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説明和表格。

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的工程預算文件。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監理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設計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負責工程設計並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並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範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經理。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範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並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施工設備: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施工現場:是指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佔地和臨時佔地。

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永久佔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佔用的土地。

臨時佔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佔用的土地。

什麼是協議書篇二:什麼是一份好的合同

前言

合同乃法律文書之首,在大量的經濟活動當中,合同負責分清雙方責任、安排交易程序,是促進交易和保障成功的基本工具,在西方已經綿延了數百年的歷史。我國的統一合同法制度建立於1999年10月1日,以修訂後的《合同法》頒佈為標誌,統一了合同法律關係當中的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隨後,《公司法》規範了合同法律關係當中的主體身份,《物權法》進而解決了合同法律關係當中的客體規範問題。另一方面,我國合同文風也是集各家法系之大成,早期深受社會主義國家蘇聯的影響;其後因改革開放,港台之風頻吹;繼而因為法系相似的緣故,日本、台灣的合同版本湧入;近年來隨着對外貿易和資本市場的活躍,大量英美法系的合同文本逐步走進中國法律實踐視野。我國的合同制度已經進入了一個注重當事人意志自治、向國際接軌、強調合同詳盡度和嚴密性的新時期。

合同對於初學者來講,非常繁瑣和複雜,難免有點心驚肉跳的感覺:什麼購銷合同、貿易合同、轉讓協議、贈與合同、合資合同、合作合同、聯營協議、物權合同、債權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從合同,有償合同、無償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還有什麼電子合同、數據電文、意向書、承諾書、聲明書、誠意書、保證書等等,鋪天蓋地而來。但是別擔心,魯迅先生有句話説的好:“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有了路”,對合同完全可以套用這句話來形容,“世上本沒有合同,寫的人多了,也便有了合同”。

一、好合同的標準 要寫好合同,首先要明白什麼是好合同?評價一份合同的好壞有多個標準,例如目的正當,內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權利與義務關係均衡,具有可操作性,結構合理並且體例適用等等。概括而言,衡量一份合同的質量好壞有如下三方面的標準:

—---合法性 合同的合法性是質量和價值的前提條件,具體內容包括:合同各方締約目的在合同各個條款當中有相應的條款恰當地反映;合同主體合法,適格,沒有混淆;交易標的合法、清晰和明確,有客觀可以計量和評價的標準或方法;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表達真實和完整;合同履行正常和異常兩種途徑的責任分攤方式和處理程序規定明確等;

—---商業性 合同的價值還體現在合同內容是否能夠實現合同目的,即確保各方能夠獲得令其滿意的經濟利益,包括了雙方利益是否達至平衡、合同內容是否可以得到切實執行以及合同雙方容易控制合同風險等具體內容;

—---專業性 為確保合同的商業性,合同應該體現出體例嚴謹、內容齊全、用詞精確、表述有序等專業性特點。

(一)合法性

合同必須合法合規,這是評價一份合同好壞的前提條件和最根本要求。很多合同表面寫的很漂亮,結構嚴謹、內容齊備、用詞準確,但恰恰忘記了最根本的問題——合法性,正如建築在沙灘上的大廈,基礎一旦崩潰,苦心建立的合同體系就轟然倒下。例如:原本應該是新舊股東之間簽訂的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因為認識錯誤,結果變成了自己賣自己,簽訂主體變成了目標公司與新股東兩方,這樣的合同因主體錯誤而無效;企業之間的聯營,聯營合同其他條款都沒有問題,就是一方要求另一方包乾利潤,這種做法違反了我國法律關於聯營方式不能只收取固定利潤不承擔風險的強制性規定等,因此整份聯營合同因違法而無效。

合同的合規性很重要。商業交易不等同於訴訟,一些規章和政府部門文件在訴訟時並不會被法院必然適用,但在非訴訟案件例如企業併購、國有產權交易等過程當中卻往往成為政府部門的行為準則,如果不遵守這些規章或部門文件,將很可能導致交易成本劇增、交易批准時間延遲甚至不能完成。例如涉及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根據國務院和各級國資委的規定,必須“進場交易”,即進入國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這是產權買賣合同有效與否的“紅線”,不能逾越。 如何確保合同內容合法和合規?具體一點來講,就是合同內容——包括主體、交易標的和權利義務等不能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當中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具體而言可以分為三方面的問題:

1、合同目的

在目前眾多的法律寫作教程當中,如何寫作合同目的並無詳細指引。在實踐當中,大多數的合同目的往往寫的很簡短,不起眼,在合同開篇之處即首部或鑑於條款部分通常可以找到一、二句話,但更多的是轉化或隱含到合同具體條款當中了。合同目的到底有什麼用呢?我國《合同法》講求研究合同目的,合同目的違法則合同無效,這個規定見於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3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所以,合同目的對於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履行非常重要,但合同各方對合同的條款理解有爭議、履行方式有爭議、交付標的物不符合要求、出現一方違約或不可抗力等情形的時候,合同一方可以依據合同目的行事,為自己爭取更充分的權益。例如在某份《採購零部件合同》當中,如果採購方在合同目的部分明確規定,採購零件的目的是為了生產貨物出口給第三人,一旦供應方違約導致甲方無法如期完工,則採購方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向供應方請求預期利潤的損失,反之則只能索賠很小的數額。

2、適格主體

何謂適格主體?就是指合同主體必須是對合同標的物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主體,就一般合同而言,如果有明確的物權證明例如房地產權證,就很容易確定合同主體是否適格。但是,由於法律權利的多樣化,例如圍繞一套房產,基於房屋所有權可以被劃分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能,因而可能同時存在所有權人、承租人、抵押人、抵押權人、承包人、管理人等多種法律主體,多個主體對四種權能,很多時候會產生互相交叉和重疊的情況。此外,即使是不同的主體和不同的權能,也可能因為主體混同例如參股、合併或收購以及對外投資活動,導致權能和法律主體的交叉和重疊。

實踐當中,審查合同主體一般要注意如下要點:(略)

3、內容和形式

實踐當中,審查合同內容和形式要注意審查是否存在如下三方面問題。假如存在的,則合同無效:—---行為無效則合同無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 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存在特定問題的合同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52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存在特定內容的合同條款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我國《合同法》第40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二)商業性

合同是商業交易的書面載體,因此律師在審查合同的時候,不僅僅考慮到合法性,還必須考慮到商業性,主要考慮如下三點:

1、平衡利益

公平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當事人能達成交易的基本條件,所以商業交易往往講求“雙贏”,這是很簡單的道理。但有另外一個道理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就是商業交易只有相對平衡的利益,沒有絕對公平的條款。

這是為什麼?因為商業交易的本質就是商人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可能是資金實力、壟斷地位或者信息不對稱等,使自己的利益相對最大化,所以在具體的合同條款上,肯定會有相對不公平之處,一方是否接受這些條款重點不在於考慮法律上的是否公平,而在於商業上是否達到利益平衡。但是,我們有些律師不明白這一點,為了“體現專業存在”,過分追求雙方權利義務的平等,而給商業交易設置了不必要的障礙。

合同雙方地位有別,自然產生優勢方和劣勢方,這兩方如何取得利益平衡的具體技巧請參見本書上冊的“合同審查和修改技巧篇”當中的“優劣方策略”和“平衡利益”部分的相關介紹。

2、易於執行

合同條款應當能夠在實踐當中易於履行,這是判斷合同商業性的基本要求。在實踐當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問題包括有:

—---合同主體混亂導致了合同基礎錯誤;

—---合同標的規定不明確、不具體,以致發生爭議;

—---對合同各方權利規定過於抽象,造成理解上的混亂;

—---對合同各方履行權利或義務的程序和規定不夠明確和具體,導致合同執行效果大打折扣; —---對一方故意或過失違約所造成問題如何處理沒有明確;或者雖然規定損失賠償原則但沒有計算標準或依據等等,致使違約責任條款形同虛設。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需要學習如何認真製作合同的每一條款,請參閲本書上冊的“合同正文寫作技巧篇”(一)和(二)的相關介紹。

3、控制風險

無論是優勢或劣勢一方,都有兩個願望,一是達成交易,二是控制風險。風險來源的判斷和控制方法一是將對方違約時所承受的後果儘量放大,所以優勢方必然要求在合同當中加入對方違約時將面臨鉅額索賠等內容;二是將己方違約時所承受的後果儘量縮小,所以優勢方必然在合同當中加入嚴格認定違約的條件、縮小違約責任範圍和賠償範圍等,具體內容可參見本書上冊的“合同審查和修改技巧篇”的相關介紹。

(三)專業性

1、體例嚴謹

合同體例既要視委託人要求和委託人情況而定,又要與合同所涉事項、金額、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難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異、因事而異,不能千篇一律,不要盲從於法律文書寫作指南之類的書籍所謂的體例規範或模板。在律師實踐當中,合同體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有的.合同採取先有“章”,後有“條”,“條”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項”;有的合同考慮到內容較為簡單,就直接採取“條”、“款”、“項”的設計;有的合同乾脆就按“一、二、三┅┅ 1、2、3、??”的順序排列,清晰明瞭,直奔主題。合同視乎商業交易涉及複雜程度和法律關係的不同,形式、篇幅和表述重點也有很大區別。

2、內容齊備

為了表述的方便,本書將合同分為簡單和複雜兩類分別進行分析研究。簡單合同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 對於複雜合同,本書根據各類合同條款在合同當中的性質和作用不同,將其歸類到以下七個功能模塊當中: —---定義模塊

—---主義務模塊

—---擔保義務模塊

—---附隨義務模塊

—---責任分配和處理模塊

—---爭議解決模塊

—---合同效力和附則模塊

一份複雜的合同應當同時具備有上述七個功能模塊才能稱之為好合同,關於是七大模塊的具體內容請參見本書上冊的“合同正文寫作技巧篇”(一)和(二)的相關介紹。

3、表述有序

一份好合同,應當注意句子要素的位置,主、謂、賓語位置的對稱以及句式表述方式的一致,例如:在法律文書當中對於某一法律文件有多種表述:

表述一:甲方與乙方簽訂××廣場商鋪的《商鋪租賃協議》。

表述二:2005年×月×日的《商鋪租賃協議》。

表述三:2005年×月×日甲乙雙方簽訂的《商鋪租賃協議》。

這些表述方式單獨看都沒有問題,但同時出現在一份法律文書當中就有問題了,因為句子要素位置和句式表達方式不一樣,容易引起混淆。比較簡單的解決方法是首先下一定義,然後在下文統一使用定義。

4、用詞精確

實踐當中,在寫作合同過程中的用詞方面,常見的錯誤包括:

—---稱呼前後不一 各個主體的前後稱呼不一致,“甲方”、“出售方”、 “所有權人”、“合同一方”其實都指同一主體;

—---主體關係混淆 多個主體同時存在時,各個主體的簡稱如何區分,每個主體之間是“或”還是“和”的關係,尤其容易發生混淆。用詞忌諱使用形容詞如“重要的”、“極大的”等模稜兩可的詞語;

—---標準界定模糊 例如:金額和履行時間忌諱使用“大約”、“相當”的泛稱。但需要提醒的是,有時候用詞模糊是故意為之而非錯誤。例如優勢一方為了確保己方利益,會使用一些更模糊和彈性的詞語以便自己掌握更大的主動權,例如:對於乙方履行義務的評價標準是定為:“以購買方滿意的方式進行”。作為劣勢一方,當然應當力爭刪除這些以單方標準為評判標準的不公平條款,如果不能刪除,則通過對其加註釋,縮小其外延和內涵的方式進行。

5、確保交易安全

訂立書面合同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更好地保證交易實施的安全。對於保障交易順利實現的條款內容,如當事人選擇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條款、合同履行的擔保條款等應當重點審查,尤其是在大宗貨物買賣、不動產買賣和國際貿易類的合同中,這些條款內容尤為重要。另外,有關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及合同糾紛的管轄地、解決方式等條款內容如何約定也直接關係到交易能否順利實現。

我們在起草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時刻注意當中可能存在負面的因素或合同如何善後等問題,這就是本書上冊的“法律文書寫作基礎篇”當中分析專業思維的具體表現。《合同與法律諮詢文書製作技能》一書的作者呂立山律師曾經有過類似的體驗,他談到,“作者在若干年前代理一家著名跨國公司和一家大型中國公司在上海就設立合營企業進行談判。當談到合同終止後的善後機制時,中方的一位高級經理向作者發問道,‘為什麼要對這些善後機制摳得這樣細?難道你對我們

什麼是協議書篇三:什麼是合同的標的

一、合同標的的概念

1、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2、合同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

3、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以下4類

1)有形財產

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

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3)勞務

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託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4)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

二、什麼是合同的標的

1、合同標的是合

同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力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2、合同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

3、合同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從而

能夠界定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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