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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個人協議書四篇

精選個人協議書四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協議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協議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個人協議書4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精選個人協議書四篇

個人協議書 篇1

出租方房東(甲方):聯繫電話:承租方房客(乙方):聯繫電話:

茲有甲房房屋一套,地址:户型:

自願租給乙方使用。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期暫定年。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先付後住。

二、租期內房租每月人民幣元整。由乙方按付給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轉租,如轉租必須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轉租。如不同意,乙方無權轉租。租期內,如乙方拖欠房租過期()天不交。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後果乙方自負。

三、租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加價。租期內水、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自付,按時交納。如按時不交拖欠,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後收回房子。

四、甲方必須出示房產證和身份證。以證明房屋的所有權。如發生房屋糾紛事件,由甲方解決,乙方概不負責。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乙方必須提供身份證的複印件。

五、甲、乙雙方如不租或續租,都應提前壹個月通知對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

六、租期內,甲方應幫助乙方協調水、電等的供應問題,保證正常暢通,當面檢查,一切正常交給乙方使用。租期內的安全由乙方自付。

七、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約。

八、房租費和押金以收據為準。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個人協議書 篇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書。

第一條房屋座落:xx縣新新小區二號樓五單元101室,包括101號地下室。

房屋擁有設施:上水管、下水道、瓷臉盆、座便器、洗臉盆、防盜網、暖氣片、防盜門。

第二條房屋租期為壹年。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租賃該房屋僅作為日常家庭居住使用。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此出租的房屋,乙方應如期歸還。乙方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日三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在交清第二年全年租金的同時,重新簽訂租賃協議書。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本協議書的租金交付方式為現金,先付後用。乙方一次向甲方交足全年租金元,租金交付日為本協議書籤字日和生效日。

第四條在租用期間,乙方由於各種消費行為所發生的電費、水費、物業費、取暖費、有線電視收視費以及應由自己負責的其他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一)甲乙雙方在協議書存續期間均無權單方終止履行協議書。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再行解決。協商不成時,不影響協議書的執行(本條第三款情況除外)。

(二)乙方在居住期間應維護好房屋結構、設備、物品和門窗的完整。如有所損壞,需在協議書期滿日之前恢復原貌,由此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在租住期間不得把此房屋轉借、轉租給他人使用。不得改變租賃用途或利用此房屋進行違法犯罪等性質的活動。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損壞房屋。遇有上述情況,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書的執行,且不退還乙方向甲方已繳納的租金,乙方給甲方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

第六條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書共兩頁,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住址:原住址:

工作單位:工作單位:

電話:電話:

個人協議書 篇3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 住所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裝修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工程地點

2、工程承包方式:

3、工程期限 天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4、雙方商定,本工程的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

5、工程竣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應自接到驗收通知後兩天內組織驗收,填寫工程驗收單。在工程款結清後,辦理移交手續。

6、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保修一年。雙方應在驗收合格簽字後,即填寫工程保修單。

7、工程驗收合格後,乙方應向甲方提出工程結算,並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資料後如未有異議,即視為同意,雙方應填寫工程結算單並簽字。

8、凡因本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市有關政策,受到罰款或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並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9、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並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

10、甲、乙雙方直接簽訂合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1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人協議書 篇4

甲方: 姓 名,身份證號

乙方: 姓 名,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惠州市**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範圍:保護膜,包裝材料,勞保,文具,拋光材料,電鍍材料及配件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20xx年12月3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共10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50000.00元,大寫五萬元整,佔總投資額的50%;乙方出資人民幣50000.00元,大寫五萬元整,佔總投資額的50%;

(二)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於20xx年10月31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10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第一年年終總利潤 10%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終總利潤 10%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終總利潤 10%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投資比例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作人入夥,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作人對入夥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夥: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夥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夥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託陳思超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作債務;

第八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的經營活動由合作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

表決權。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合作利益按投資佔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第十一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陳思超合作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30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作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倆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五)甲方提供車輛供業務使用,廣東省內使用每月1000.00元(消磨費),燃油按實際用量報銷,外地根據實際費用實報實銷。

(六)因應酬產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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