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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建造合同管理論文

環境保護建造合同管理論文

1環境保護建造合同

環境保護建造合同管理論文

治理深圳河工程最顯著的特色是從管理着手把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實處。在建造合同(施工合同)中列出專章“環境保護工程”,詳細而明確列出了承建商在環境保護方面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明確施工中應執行的環境保護工作和應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1須提交的資料與要求

承建商必須遵守國家、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佈的相關環境保護法規、條例和指引,以及《治理深圳河第四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香港《環境許可證》(EP-430/2011)和《環監手冊》中有關減免工程對環境影響的要求和建議。開工前14d內,承建商須向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提交一份承建商的工程管理資料,包括管理框架、組織結構圖、各級負責人姓名及聯繫資料。開工後14d內,承建商必須根據《環境許可證》《環監手冊》和本技術規範的要求和建議,制定環境管理計劃和廢物管理計劃各一份,提交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前者應詳細説明建造過程中空氣、噪音、水質和廢物污染控制計劃,以及防止景觀、生態破壞的應對措施,證明其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要求或更好,並擬備詳細的執行計劃;後者應詳細説明施工期間避免產生各類廢物的措施,廢物的再利用(如開挖料回填)、回收、循環改造、收集、運送和棄置安排,一份詳細的污染土分佈圖,所有污染土棄置地點及其數量的記錄系統,並有詳細的執行計劃。環境管理計劃須經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的批准。

1.2防止擾民與污染

承建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與施工區附近的居民和團體建立良好的關係,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擾民施工作業,其施工方案應儘可能減少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以防止公害的產生為主,而不是在擾民發生後再行消除。對於受噪音騷擾的居民及團體,應在施工作業前予以事前通知,並隨時報告工程進展情況。在此之外,承建商還應提供投訴。由於施工活動引起的環境污染,承建商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並達到規定的限值,由此引起的所有費用和工期的延誤,均由承建商負責。另外,承建商應按深港雙方政府有關法規、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並將其複印件交工程主任,另外,還須向工程主任報告有關申請情況。

1.3空氣中粉塵減少措施

工程開工前30d,承建商應充分考慮到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粉塵污染,在選用或購置施工設備時,要選配或安裝有效的除塵設備,使其與生產設備同時運行。施工期間,深圳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的二級標準,保證在施工場界及敏感受體附近的總懸浮顆粒物(TSP)的濃度值控制在其標準值內;香港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空氣質量污染控制條例》(APCO)及其補充規定,保證其敏感受體附近的TSP濃度值不超過《空氣質量目標》(AQO)及香港環境監察與審核(環監)的規定承建商應安裝沖洗車輪設施並沖洗所有離開工地的車輛,確保所有離開工地的車輛不把泥土、碎屑及灰塵等類似物體帶到公共道路路面,洗車輪設施的水應經常更換,淤泥應定期去除。承建商應將洗車輪設施的詳細計劃在實施建設前提供給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洗車輪設施應在任何開挖施工之前準備就緒,承建商還必須在清洗設施和公共道路間修建一段用以過渡的硬地路面。另外,承建商有責任設計和實施《環評報告》和《環監手冊》推薦的空氣污染控制和紓緩措施,並承擔相關一切費用。

1.4噪音污染控制

施工期間,深圳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對施工場地產生的噪音加以控制(見表3);香港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噪音控制條例》(NCO)及其補充規定,將敏感受體噪音水平控制在此條例規定的限值內。承建商在制定施工計劃、施工方法及降噪措施時,應充分考慮噪音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委派環保專職人員監督實施,使施工場界和敏感受體附近的噪音水平能達到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噪音控制標準並保證。施工期間,承建商應於施工場地與周邊地區和敏感受體之間合理安裝聲障設施,以有效阻隔噪音向施工場地周邊和敏感受體的方向傳播。採用的聲障設施要設計合理、性能優良、堅固耐用。聲障的設計應於施工前14d送交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審核小組審查、通過。當施工期間的環境監察結果超出《環監手冊》的水平時,承建商應實施《環監手冊》的行動計劃,在實施工程主任同意的紓緩措施以前,承建商應停止施工活動。實施紓緩措施的一切費用和工程延誤的責任和費用皆由承建商承擔。如果承建商實施了上述降噪措施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推薦的措施後,仍不足以將噪音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承建商應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動,直至超標停止。同時應與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審核小組協商其他的紓緩措施,徵得工程主任同意後實施。

1.5水污染控制和廢棄物料的去除

工程開工前,承建商應密切配合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審核小組對其施工設備、防污設施及措施、擬採用的施工方法等進行檢查和審核。承建商應按照《環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河道疏浚,採取合理的操作程序,儘量減少疏浚過程中沉積物的再懸浮和污染物的再釋放,同時還應避免在雨季(4月~10月)進行疏浚工作。《環境許可證》要求的疏浚方法須在開始疏浚施工前提交一份疏浚方法報告給工程主任及香港環保署,以獲其批准。在枯水期疏浚施工時,應在施工段上游200m和下游500m處佈設防泥簾幕,橫跨河道整個斷面,以有效防止再懸浮泥沙向上下游遷移,挖泥工程先進時防泥簾幕須保持關閉,並加以保護維修。應特別注意降低抓鬥的提升速度,將泥沙的再懸浮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水質監測結果顯示有超標情況,則應降低開挖強度10%,如水質仍未達標,則繼續降低開挖量,直至水質達標。按照環境許可證的要求,深圳河四期工程合同A與合同B的每天總水下開挖量不得超過996m3,因此承建商須於工程開展前七天將預計開挖量通知工程主任,並按照獲批覆的工程量進行水下開挖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建商應每天記錄當天挖出的污染土和非污染土的數量、挖出物的去向和運泥車的容量,並將記錄複本提交環監組長,同時應注意挖掘工作儘可能與河道隔離,以免挖掘土進入河道污染水體。施工期間的水質監察結果超出《環監手冊》的水平時,承建商應實施《環監手冊》的行動計劃。承建商有責任設計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推薦的水質污染控制和紓緩措施。在實施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同意的紓緩措施以前,承建商應停止施工活動,實施紓緩措施的一切費用和工程延誤的責任和費用皆由承建商承擔。如果承建商實施了上述水質污染控制措施和環評報告推薦的措施後,仍不足以將SS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承建商應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動,直至超標停止。同時應與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審核小組協商其他的紓緩措施,徵得工程主任同意後實施。

1.6水土保持要求

新河道與重配工程的開挖應儘量採用幹挖,疏浚和開挖施工作業應儘量安排在乾季進行。開挖料如臨時堆放,承建商應選擇不易受徑流沖刷侵蝕的場地,並在其周邊修建臨時排水溝引排周邊匯水。棄土臨時堆放位置、範圍、存放時間及防護措施須事先徵得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的批准。物料及棄土露天堆放應擇不易受沖刷的場地並加蓋,周邊修建臨時排水溝,引排周邊匯水。另外,儘快植草種樹,恢復施工跡地(此等費用已包含在棄土、河道、堤防、重配及環保工程等項目單價中)。

1.7生態保護要求

承建商應儘量避免在工地內造成不必要的生境破壞,嚴禁在工地外砍伐樹木。未經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批准,承建商不得於施工區附近的任何地點傾倒廢棄物。在施工場地內標示出有特殊意義的樹木以及野生動物生境,並且設置必要的圍欄以提供臨時保護,防止施工人員及其他人員進入對其進行擾動,這種臨時性保護措施應當根據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的指示而撤消。應減少對野生動物的滋擾,尤其是在11月至3月(包括這兩個月)的鳥類越冬季節,應儘可能減少對其擾動。承建商需在每年的10月份提交一份有關的施工計劃,合理安排鳥類遷徙期的施工作業,只有正在進行且不能延誤的施工活動得以繼續,並且僅僅允許一些對合同的完成有關鍵影響的施工得以開始。

1.8環境保護培訓

承建商須保證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員已參加並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工地管理人員環境管理課程”。為了達到本條款的目的,現場管理人員包括了承建商代表、項目經理等。如有未參加該課程的工地管理人員,承建商須安排該人員在其任職日後的14d內參加所要求的課程,並在上述日期後6個月內完成課程。承建商須確保環境監督員按條款22.11(4)參加並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環境監督員環境保護課程”。如有未參加該課程的人員,承建商須安排該人員在其任職日後的14天內參加所要求的課程,並在上述日期後的6個月內完成課程。如果環境監督員事先已經完成了由CITA組織的“環境監督員環境保護課程”,該人員被視為符合該子條款的要求。根據條款23.08,承建商須保證地盤迎新培訓包含了針對本工程或合同相關工程的職員和工人的環境管理及安全培訓。迎新培訓中環境部分須由環境管理主任或環境監督員或指派人員來執行,培訓的頻率及內容須獲得工程主任的批准。培訓內容應包括組織架構、職責責任、措施、目標、內部規程等。迎新培訓的時長至少為15min,並且涵蓋了環境管理所需的內容。

1.9環境保護報告

建商須在工地安全及環境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提交用以討論的每月環境管理報告,且由承建商代表背書,報告內容如下。

(1)污染事件及糾正措施的總結,主要包括:投訴事項;由香港環保署簽發的減少污染通告;由香港環保署在檢查中指出的違規現象;環境違規的傳喚。

(2)在接下來的兩個月中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環境影響或引起滋擾的活動清單,及建議的控制或紓緩措施,主要包括:按照條款22.13,下月的培訓計劃及上月所安排和執行的培訓記錄;最新的環境管理組織圖;檢查中指出的欠缺與不足的總結報告,每週環境巡查,防止類似情況再發生的跟進措施和糾正辦法。

2環保工作的落實

2.1從管理上強化環保工作

治理深圳河工程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須指派一名環境管理主任來監管工程中所有的環境事務,並至少另指派一名工地人員(環境監督員)來協助環境管理主任完成工程的環境檢查、監察及管理工作。

2.2從教育上加強環境意識

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須保證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員已參加並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工地管理人員環境管理課程”。承建商還須確保環境監督員參加並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環境監督員環境保護課程”。同時承建商除進行包含了針對本工程或合同相關工程的職員和工人的環境管理及安全培訓的迎新培訓外,每月還須進行包含工地管理人員、工地監督人員以及工人的環境和廢棄物管理培訓。

2.3從資金上保證環保執行

第四期工程對於環保資金的使用也有明確的規定,除環境保護工程外,包括環境和廢棄物管理培訓等都有相應的經費,對此承建商也做出了積極響應。購置專業灑水車用於工地的降塵、日清潔、月清潔和綠化。第四期工程合同A2#營地的生活污水,由於無法接入城市下水系統,投資10餘萬元,採用經過化糞池及MBR膜生物反應裝置處理達標後再排入深圳河,這在其他水利工地還屬罕見。

2.4從制度上加強環境管理

按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必須根據《環境許可證》《環監手冊》制定環境管理計劃和廢物管理計劃,並隨着工程的進展,針對不同的施工階段和施工項目,更新環境管理計劃和廢物管理計劃。承建商除了在每週的工程例會上彙報工地一週的環境狀況外,還須在工地安全及環境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提交用以討論的每月環境管理報告,彙報污染事件及糾正措施的總結,以及在接下來的2個月中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環境影響或引起滋擾的活動清單,及建議的控制或紓緩措施和下月的培訓計劃及上月所安排、執行的培訓記錄。

3結論

治理深圳河工程根據國家、地區,特別是香港特區環境管理要求和特點,在建造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承建商在施工中須履行的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列出專章,詳細提出了環境保護合同條款,明確承建商在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工作和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以及可使用的環境保護資金,使該工程環境保護落實到實處。在建造合同中明確環境保護工作及措施,並通過資金監管,充分達到了環境保護措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控性目的,不失為建設項目施工環境保護工作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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