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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合同的相關問題與法律規定

停薪留合同的相關問題與法律規定

【相關問題】

停薪留合同的相關問題與法律規定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原停薪留職人員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頒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工作崗位而職工又願意到其它單位工作並繼續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可以變更勞動關係的相關內容不願意回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規定】

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 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 2010年以來隨着改革工作的發展一些企業的少數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個體經營這是經濟管理體制和勞動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為了妥善地解決這個問題經國務院原則同意暫按以下意見辦理

一、企業的固定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對於發揮富餘職工的積極性克服企業人浮於事的`現象有一定好處但是鑑於要求停薪留職的多數是有一技之長或年富力強的人員他們離開企業對職工隊伍的穩定和生產的正常進行會帶來不良影響因此必須根據工作是否需要嚴加控制區別對待

二、凡是企業不需要的富餘職工可以允許停薪留職凡是企業生產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們安心於現任的工作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農村從事技術開發和各種經營工作的只要生產工作離得開應積極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的原單位有權按開除處理

 四、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有收入的勞動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其數額一般不低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職期間計算工齡

五、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行政領導批准後簽訂停薪留職的協議書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要求從事個體經營的停薪留職人員必須憑停薪留職協議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六、停薪留職期滿本人願意回原單位工作的需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原單位應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已關停的企業由原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安排本人要求辭職的經單位行政領導同意可以按辭職處理停薪留職期滿後的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七、對於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又不能堅持正常生產勞動的老弱病殘人員和為了複習功課參加升學考試的青年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仍按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勞人計198342號文轉發的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上述原則作出具體規定已辦理的停薪留職手續與上述原則有牴觸的應予改正

標籤: 法律 停薪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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