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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海上運輸買賣合同範本

煤炭海上運輸買賣合同範本

甲方: (賣方)

煤炭海上運輸買賣合同範本

乙方: 公司 (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照執行。

一、品名、產地、運輸

1、品名: , 產地: 。

2、運輸方式: 海運 ,到貨港: 。

二、數量及價款

1、數量: 噸。數量根據到貨港商檢部門出具的水尺報告數量確定,實際交貨數量與到港稱量數量有差異的,以乙方計量的實際交貨數量為準。

2、貨物單價為: 元/噸,總價款為 。此價款為 港到岸價(艙底價),包括增值税專用發票在內。

三、質量標準

甲、乙雙方約定質量標準如下:

序號

項目

條件(ARB/ADB/DAF)

標準

備註

1

全水Total Moisture

% (max)

2

灰Ash

% (max)

3

揮發份Volatile Matter

%

4

硫Sulphur

% (max)

5

CSN(自由膨脹係數)

(min)

6

粒度Size

mm (95%min)

7

固定碳(F.C)

8

G值(粘結指數)

9

Y值(揮發份指數)

10

四、供貨時間

1、 ,該供貨時間為具備提貨條件,甲方書面通知乙方提貨的時間。

2、甲方應當在發貨後3日內將船舶名稱、始發港、發貨量、預計到港日期等信息通過傳真給乙方,並按有關規定向乙方交付提貨憑證。

3、船舶到港後,甲方負責在5日內辦理通關手續,具備提貨條件後書面通知乙方提貨。

五、驗收與交付

1、甲、乙雙方按照到貨港商檢部門出具的商檢報告對質量標準進行確認。乙方對煤炭質量有異議的,有權另行委託檢驗機構檢驗。

2、到貨港商檢部門出具商檢報告前,乙方有權對貨物進行抽檢。根據抽檢結果,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進行處理。

3、乙方接通知後安排提貨的,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及時、妥善將貨物及相關文件、憑證等資料交付乙方。

4、甲方供貨質量不符合約定標準或延遲交貨的,應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5、乙方接收貨物並不免除甲方的質量保證責任,收貨後發現煤炭實際質量與約定標準不符的`,乙方有權按本合同進行處理。

六、付款安排

1、本合同項下付款方式為:銀行承兑匯票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2、本合同生效後 7 日內,乙方支付 元(即總價款的10%)的定金。

3、貨物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為乙方支付剩餘貨款的前提,乙方有權選擇一次性付款提貨或分期付款提貨。

4、甲方應按照乙方付款額度在乙方付款後立即安排交貨。乙方支付的10%的定金作為最後一期貨款,多退少補。

5、貨物符合質量標準的,甲乙雙方應當在乙方支付剩餘90%貨款後5日內完成結算,甲方交付全部貨物。

6、甲方應當按照乙方要求及時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七、合同價款調整

1、水份:超過 %的,扣除超出部分相應數量的貨款;

2、灰份:超過 %的,每超出 %,單價降低 元/噸;

3、硫:超過 %的,每超出 %,單價降低 元/噸;

4、揮發份:超過 %的,每超出 %,單價降低 元/噸;

5、G值:低於 的,每降低 ,單價降低 元/噸;低於 的,每降低 ,單價降低 元/噸;

6、Y值:低於 的,每降低 ,單價降低 元/噸;低於 的,每降低 ,單價降低 元/噸;

發生上述情形,貨物單價調整的,貨物總價款及當期付款金額應作相應調整。

八、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貨物質量出現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本合同:

(1)灰份超過 %(包括本數)的;

(2)揮發份超過 %(包括本數)的;

(3)G值低於 (包括本數)的;

(4)Y值低於 (包括本數)的。

2、貨物遲延到港超過5日或甲方遲延交付任何一批貨物超過3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甲方供貨存在設定質押、監管、查封、第三人主張權利或其他權利瑕疵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因價格變動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需賠償甲方實際經濟損失。

5、發生上述情形,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應在3日內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及其他貨款。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項下不可抗力是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本合同的履行必然造成障礙的。包括地震、颱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法律政策變動、行政徵收、徵用等政府行為,以及戰爭、動亂等社會異常行為。

2、任何一方在獲知不可抗力發生時應立即通知對方,詳細説明此種不可抗力的影響,其中包括此種不可抗力的開始時間和可能的持續時間,並隨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對方。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行為,將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時採取一切合理及實際可行的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十、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2、甲方供貨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條約定質量標準的,乙方有權同時處以10萬-50萬元罰金。

3、因甲方供貨質量不符合約定標準、貨物存在權利瑕疵或甲方延遲交貨,導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定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另行支付賠償金。

4、甲方逾期交付貨物的,每遲延一日,應按照逾期貨物金額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5、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支付貨款的,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未果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十二、其他

1、甲乙雙方在收到對方通知後應及時回覆確認。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雙方通過傳真簽訂合同,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在本合同中互留傳真號碼。

甲方: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傳真: 傳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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