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事務文書 >買賣合同 >

【精選】買賣合同模板集錦6篇

【精選】買賣合同模板集錦6篇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買賣合同模板集錦6篇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古董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古董基本情況

1、古董名稱:

2、古董描述:

3、古董數量:

二、價格和付款

1、成交價格:人民幣_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乙方應於本協議簽署後的_____日內,按前款約定的金額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將貨款打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號。

三、交付和驗收

1、交付時間:甲方應於收到全部款項後的同時將古董交付給乙方。

2、交付地點:由雙方另行確定。

3、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第一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古董,雙方應於古董交付的同時進行驗收,乙方接收甲方交付的古董後發生的風險概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如逾期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成交價格萬分之___的違約金,直至違約方實際履行義務之日止。

2、若甲方交付的古董不符合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乙方有權拒絕接收古董,同時甲方應按照成交價格1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五、其他約定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刻生效。

甲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買受人: 合同編號:

出賣人:簽定地點:

為保證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和買受人施工工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GB/T14902-20xx《預拌混凝土》標準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同意,買受人工程中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由出賣人供應。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結構類型:

3.工程地點:

第二條:商品混凝土約需總量 m3,最終結算量以買受人授權代表簽發的的發貨單結算聯方量為準。

第三條:數量、單價、金額及計量方式

1.本工程商品混凝土計量方法:買受人在出賣人隨車發貨單上簽字,發貨單上標明的混凝土方量作為結算價款依據。買受人可隨時派人到出賣人廠內抽檢數量,標準誤差範圍在±2%以內。

2.合同價格及要求見下表:

説明:單價中只含減水劑費用,如設計要求有其他外加劑,費用另計。

第四條:結算方式

1.出賣人以供給買受人每3的商品混凝土為一個結算價款的時間,或以單批次供應完為一個結算時間。當一個批次的供貨量小於 m3時,以每月的25日為一個價款的結算時間。

2.雙方以簽字後的發貨單作為結算依據。

3.買受人在收到結算單二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確認,逾期視為認可出賣人結算單上的價款和數量,買受人在十日內付款與出賣人。

第五條:付款方式

1.買受人在每批商品混凝土供應前向出賣人預付價款的%作為定金。

2.按雙方約定的結算方量付款。

3.按照雙方約定不能及時付款,逾期一天,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3‰的滯納金。

4.因原材料價格上漲或下浮,商品混凝土價格隨之浮動,根據出賣人的價格調整通知單並經雙方簽字確認認可後作為價格調整依據和結算依據。

5.不論採用以上任何一種付款方法,買受人應將混凝土貨款匯(轉)入出賣人指定賬户,否則出現問題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條:質量與檢驗

1.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檢驗的項目按國標及相關規範要求執行。

2.由出賣人負責按國家預拌混凝土標準的規定對所供混凝土進行出廠檢驗。

3.出賣人供應的預拌混凝土質量及各相關指標應符合國家規範要求及本合同相關規定。

4.交貨檢驗,在監理見證下,雙方共同到場,由買受人指定持有上崗證的技術人員負責現場坍落度測試、試塊留臵等相關工作,並認真填寫交接貨檢驗記錄,並有三方簽字。由買受人負責送有資質的工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承擔相關費用,檢測結果作為混凝土強度等級評定的依據。

5.買受人對澆築部位的混凝土發現有質量異常時,應自發現十二小時內書面通知乙方進行核實。若雙方存有爭議,應由買受人組織工程監理、政府質量監管部門共同確認質量異常原因。

第七條:買受人責任

1.在工程施工前辦理施工許可證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登記表,嚴格按照GB/T14902-20xx《預拌混凝土》及GB50204-20xx《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等有關規定進行澆築施工和養護。

2.混凝土運到現場後,買受人應按照GB/T50081-20xx《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要求將原始混凝土見證取樣製作試塊並按標準進行養護,按照GBJ107-87《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規定送相關機構進行檢驗。買受人未經出賣人技術負責人書面同意,擅自在混凝土內摻入外加劑、摻合料或水,由此引發的質量問題由買受人承擔全部責任。

3.出賣人將商品混凝土供至買受人現場後20分鐘內,買受人查驗出賣人的有關資料後應按GB/T50082-20xx《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實驗方法標準》對混凝土的坍落度等進行檢驗,檢測合格後及時組織澆築。若因買受人原因使混凝土到達現場後60分鐘內未能澆築完畢,每超過半小時加收車輛等待費50元;若繼續延時超過壹個小時,買受人除支付車輛等待費外,因澆築不及時或養護不當等導致混凝土的質量發生變化,買受人負全部責任。

4.買受人所需混凝土的方量、強度等級、澆築部位等相關事宜應在混凝土澆築前48小時電話通知或把混凝土計劃單交至出賣人代表,澆築時間準確至小時。如臨時停工或變更計劃單內容,買受人應在計劃供應的3小時前通知出賣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負責。單批混凝土在供應結束時,如出現實際使用量小於電話通知或計劃單單上的方量時,均按通知方量作為結算方量。

5.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混凝土款項時,每日按應支付款項的3‰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有權拒絕履行相應義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等損失由買受人負責。

6.買受人應為出賣人混凝土運輸、輸送等設備提供必要條件和國家規範要求的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做到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機械設備操作現場無安全隱患,有電力、照明、水源等設施,並保證不受第三方因素的干擾,否則由此造成車輛堵塞、損壞、人身傷害等問題,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負責。

7.如需佔用人行橫道、便道及夜間施工時,買受人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施工,由此產生車輛損失及混凝土質量責任均由買受人負責並賠償買受人相應費用。

8.買受人應派專人對混凝土施工車輛進出調度指揮。

9.買受人應保證施工時間準確,工地卸料及時(在混凝土攪拌車到達工地1.5小時內卸完),若因超時混凝土發生質量問題,買受人自負。

第八條:出賣人責任

1.出賣人應嚴格按照GB/T14902-20xx《預拌混凝土》標準及配合比要求組織生產,逐車計量和檢驗,以保證混凝土的數量和質量。

2.出賣人接到買受人混凝土供應電話通知或混凝土計劃單後,應立即做好生產準備,安排調度或車隊長到工地查看現場情況,與買受人工地代表核准供應時間及相關配合事宜。

3.如因出賣人設備、水、電等原因,不能按買受人計劃要求時間供應混凝土,出賣人應在供應時間3小時前通知買受人,如未通知並且不能按時供應,由此造成的隨時由出賣人承擔。

4.混凝土供應前,出賣人派調度或車隊長到現場與買受人工地代表接洽,根據工地實際情況商定供應中應注意的配合問題。

5.根據買受人施工計劃的要求,按時晝夜供應,保證施工進度和工程的連續澆築需要,因供應不及時導致連續澆築中斷,造成混凝土質量事故,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如需夜間施工,買受人負責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否則由此造成供應不及時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6.出賣人負責向買受人提供有關預拌混凝土的資質、合格證、開盤鑑定等資料 。

第九條:違約責任

1.非因不可抗拒力單方停止履行本合同及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因所提供的技術要求及混凝土質量指標等造成供應質量問題,調查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2.因買受人施工條件不具備,進出施工現場道路不通暢,工地卸料不及時或因突發性事件而造成所供混凝土無法使用、車輛損壞等損失,由買受人按照損失額的二倍予以賠償。

3.未按合同規定付款,出賣人向買受人提出停止供應書面通知,買受人接通知後兩天內仍未付款,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停止供應,買受人應承擔出賣人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爭議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過程的質量判定,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商品混凝土質量檢測由有關法定檢測單位實施。

2.本合同在履行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協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決:

(1) 由出賣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2) 依法向出賣人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宜

1.買受人授權 同志作為代表,在出賣人混凝土發貨單上簽字。出賣人授權 同志作為代表全權處理有關事宜。

2.單批泵送方量小於100 m3,泵送費用按台班費2200元/次計取。在單批供應混凝土過程中,攪拌運輸車超過兩次的小方量(小於6 m3)運送,按車滿載輛每方40元收取車載費(即小於6 m3按240.00元加收運費)。 。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 簽定地點:

買受人: 簽定時間:年月日

第一條: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具體結算以實際金 額為準。(附:銷售清單並簽字生效)

第二條:買受人以出賣人提供的交貨清單為數量依據,並以與出賣人同樣的計量方法驗收。(以雙方協商決定)

第三條:買受人提貨後實行先複檢後使用的原則,如有質量異議,並保持貨物原狀並在提貨之日起七月內向出賣人提出異議。

第四條:交貨地點為 交(提)貨方式,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執行下列第 項。

(1)買受人自提。

(2)出賣人送貨,運費 元/噸,(限地區以內)運費由 承擔。

第五條:結算方式、時間。

(1)結算時間為年 月日。

(2)買受人於提貨後日內付清所提貨物全部貨款。執行下列第 項。

1.7日內不含任何附加費用。

2.15日內按每噸加收100元結算。

3.30日(1個月)內按每噸加收200元結算。

第六條:違約責任執行方式:

買受人按第五條第項結算方式時間違約之日起每天承擔欠款總額千分之十的違約金,而且欠款方願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漢中騰躍五金經銷部的一切經濟損失。欠款人及其提貨經辦人對此購銷欠款合同應付全部責任,即:共同承擔連帶清償欠款及違約金的全部責任,並以企業和私人財產實施全額抵押擔保。

第七條:購銷價格以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八條:合同終止條件:

(1)合同履行完畢。

(2)買受人如果不能按約定期限支付貨款,出賣人有權停止供貨,如果此狀態持續達3天,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且必須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個星期(7天)內付清全部所欠貨款。

(3)在買、賣雙方價格不能達成協議時買、賣雙方均有權終止合同,解除合同後,買受人需在七日內付清出賣人全部貨款。

第九條:其它約定事項,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條:本合同具有法律效應自雙方簽字、簽章之日生效,一式兩份。

出賣人:買受人:

單位:騰躍五金經銷部身份證號:

電話:13891630853家庭住址:

地址:漢中市供電大道電話:

金福園小區門口23號 委託代理人:

買賣合同 篇4

買方:____________ (下稱甲方)

賣方:____________ (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着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品種、規格:

____________ (應註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質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 按照_______標準執行(須註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 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應註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_____________(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 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 。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_________(應儘可能註明所採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註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 險: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並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__。

第五條 驗收:

1驗收時間:_______。

2驗收方式:______(如採用抽樣檢驗,應註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3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檢驗機構按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 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總價:_________(明確幣種及大寫)。

2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

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5

1[考點]返還原物請求權;佔有返還請求權

[解析]①根據《物權法》第34條,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二:第一,請求人系物權人;第二,被請求的對象系現時的無權佔有人。②本題中,甲系所有權人,乙系無權的間接佔有人,丙系無權的直接佔有人,甲可對乙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故A選項正確;甲亦可對丙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故B選項正確。③根據《物權法》第245條,佔有返還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四:第一,請求人系佔有人;第二,佔有人的佔有被侵奪;第三,須於佔有被侵奪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四,被請求人系侵奪人或者自侵奪人處繼受佔有的佔有繼受人。④本題中,甲的佔有被乙侵奪,且乙仍為現佔有人(間接佔有人),甲可對乙主張佔有返還請求權,故C選項正確。⑤假設丙系佔有的概括繼受人(通過繼承或者企業合併自乙處繼受佔有),則無論丙系善意或者惡意之概括繼受人,甲均可對丙主張佔有返還請求權。假設丙系佔有的特定繼受人(通過買賣、贈與、租賃、借用、質押等自乙處繼受佔有),則僅在丙為惡意的特定繼受人時,甲才可對惡意的丙主張佔有返還請求權,在丙為善意的特定繼受人時,甲對善意的丙無佔有返還請求權(對佔有的保護弱於對物權的保護)。本題中,丙系善意的特定繼受人,甲對丙不得主張佔有返還請求權。故D選項錯誤。

2[考點]佔有推定

[解析]①根據佔有權利推定,佔有人主張其對佔有物享有某種以佔有為內容的權利,推定佔有人享有該權利。換言之,“佔有人於佔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A選項正確。②根據佔有狀態推定,佔有人的佔有在法律上被推定為自主佔有、善意佔有、和平佔有、公然佔有。故B選項正確;C選項正確。③根據佔有權利推定,佔有權利的推定屬於證明規則,具有消極性。佔有人不能利用此種權利推定,請求為所有權登記的積極證明。故D選項錯誤。

3[考點]主物與從物

[解析]①根據《物權法》第188條,甲的汽車抵押權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乙的汽車質權優先於甲的汽車抵押權。故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②《擔保法解釋》第6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方某是在甲的汽車抵押權設立之後才取得備胎所有權的,故備胎不是甲的汽車抵押權的客體,甲對備胎不享有優先受償權。故C選項錯誤。③《擔保法解釋》第91條規定:“動產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據此,乙的汽車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備胎,乙對備胎不享有優先受償權。故D選項錯誤。

4[考點]物權請求權

[解析]①《物權法》第34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物權法》第35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這兩條規定了物權請求權制度,物權請求權制度為物權的物權法保護方法,有別於物權的債權法保護方法。法律設立物權請求權制度,目的在於維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只要物權人對物權的支配受到侵害或者妨害,物權人即可行使物權請求權,無須證明侵佔人、妨害人具有過錯,無須證明自己受有損失,這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A選項正確,不選;B選項正確,不選。②根據民法理論,物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適用長期訴訟時效,C選項正確,不選;D選項錯誤,當選。

5[考點]返還原物請求權;佔有返還請求權

[解析]①該狗系遺失物、盜髒,丙以自己的名義出賣給不知情的丁時,善意的受讓人丁不能善意取得。該狗的所有權仍歸甲所有。丁系無權佔有人。甲可對丁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乙曾經是無權佔有人,但乙飼養的狗被盜後,乙不再是無權佔有人(非現時的無權佔有人),甲對乙不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故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②乙雖非狗的所有權人,但乙系狗的佔有人,乙對狗的佔有被丙侵奪,丙出賣給不知情的丁。因侵奪人丙不再是現時的佔有人,故乙對丙不享有佔有返還請求權。同時,丁屬於侵奪人丙的善意特定繼受人,乙對善意特定繼受人丁也不享有佔有返還請求權。故C選項錯誤;D選項錯誤。

6[考點]無權佔有人的責任;概括繼承

[解析]①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高某死亡後,若小高未放棄繼承,小高應當法定承受周某與高某之間的耕牛借用合同。現耕牛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高某有權基於借用合同請求小高承擔違約責任。故A選項正確,不當選;B選項錯誤,當選。②小牛屬於天然孳息,所有權歸屬於周某,小高對小牛的佔有屬於善意自主佔有。但是,小牛不屬於借用合同的內容,因此,周某不能基於借用合同請求小高承擔不能返還小牛的違約責任。同時,因為小高對小牛構成善意自主佔有,所以,根據《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周某不能請求小高對小牛死亡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C選項錯誤,當選;D選項正確,不當選。

7[考點]返還原物請求權

[解析]①根據《物權法》第34條的規定,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三:第一,請求人為物權人;第二,被請求人為現時的無權佔有人;第三,請求時原物尚存在。甲的畫被乙盜竊,甲依然享有該畫的所有權,但乙將該畫出賣給了丙,乙的無權佔有已經喪失,乙不再屬於現時的無權佔有人,甲只能對丙主張損害賠償或者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不能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故A選項錯誤。②由於該畫屬於盜贓,丙雖為善意,但丙原則上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權,丙屬於無權佔有人。丙將該畫交給丁保管時,丙屬於間接佔有人,而無權的間接佔有人可以成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對象,故B選項正確。③丁為無權的直接佔有人,可以成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對象,故C選項正確。④戊雖在客觀上管領、控制該畫,但屬於基於僱傭關係並受僱主的指示管領、控制該畫,戊在法律地位上屬於佔有輔助人,畫的佔有人為丁。戊既然不是佔有人,自然也不是無權佔有人,不能成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對象,故D選項錯誤。

8[考點]善意取得

[解析]①異議登記的效力在於減損錯誤登記的公信力,阻礙善意取得的發生。但是,《物權法》第19條第2款規定:“??登記機關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據此,異議登記後,申請人未在15日內起訴的,異議登記自動失去效力,不再發生減損錯誤登記的公信力,不能阻礙善意取得的發生。故A選項不當選。②根據《物權法》第107條,盜髒、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其佔有人實施無權處分的,受讓人原則上不能善意取得。須注意:因欺詐、脅迫喪失佔有的,不屬於盜髒(儘管可能構成贓物。盜髒≠贓物),該動產的佔有人實施無權處分的,只要受讓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仍可善意取得。B選項中,甲遭乙的欺詐喪失花瓶的佔有,但該花瓶不屬於盜髒,甲的撤銷具有溯及力,甲撤銷後,乙將花瓶出賣給丙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但因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因此丙善意取得該花瓶的所有權。故B選項不當選。③在本質上,善意取得仍為一個交易行為。所以,民法通説觀點認為,若該善意取得的交易行為(即該無權處分行為)被撤銷,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在C選項中,乙將花瓶出賣給丙的行為屬

於因脅迫實施的無權處分,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但是,若乙撤銷乙、丙間的買賣合同,丙仍不能善意取得。故C選項當選。④根據民法理論,禁止流通物不發生善意取得,禁止流通物的佔有人實施無權處分的,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故D選項當選。

9[考點]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拋棄與讓與

[解析]①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甲、乙、丙的抵押權分別為第一、第二、第三順位。正常情況下,實現抵押權變賣房屋得款300萬元時,甲分得150萬元,乙分得150萬元,丙不能分得。②根據《物權法》第194條第1款,甲、丙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無須經乙同意,且已經辦理的順位變更登記(該順位變更已經發生了效力)不會對乙產生不利影響,即按變更後順位清償,丙作為第一順位分100萬元,乙作為第二順位分150萬元,甲作為第三人順位分50萬元。故A選項正確。③根據民法理論,若甲對丙讓與自己順位,則甲作為第一順位分得的150萬元,優先滿足丙的100萬元,甲得剩餘的50萬元,乙仍作為第二順位分得150萬元(不受影響)。故B選項正確。④若甲對丙拋棄其順位,屬於甲相對放棄對丙的順位,即甲作為第一順位分得的150萬元,甲、丙作為同一順位按照債權比例分配,甲分五分之三(90萬元),丙分五分之二(60萬元)。故C選項正確。⑤若甲對乙和丙放棄其順位,屬於甲絕對拋棄抵押權順位,其法律效果是,乙升進為第一順位,丙升進為第二順位,甲降至第三順位,這樣,乙分得150萬元,丙分得100萬元,甲分得50萬元。故D選項正確。

10[考點]保留所有權買賣;共同抵押

[解析]①《買賣合同解釋》第34條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乙和甲關於乙保留房屋所有權的約定違反物權法定原則,不發生物權效力。同時,由於乙、甲之間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乙享有處分權,且給甲辦理了過户登記,甲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故A選項錯誤。②《擔保法解釋》第75條第2款規定:“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乙對甲的汽車、丙的房屋、丁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權構成共同抵押,未約定抵押權人乙行使抵押權的順序與份額,構成連帶共同抵押,乙行使抵押權不受順序的限制,即使乙未對甲的汽車行使抵押權,仍可直接對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權,優先清償200萬元。故B選項錯誤。③《擔保法解釋》第75條第3款規定:“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據此,若乙對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權清償200萬元,丙可不對甲追償,直接按照內部份額比例向丁追償100萬元。故C選項正確。④《擔保法解釋》第75條第1款規定:“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據此,若乙放棄對甲的汽車抵押權(價值100萬元),當乙對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權時,乙有權請求免責100萬元。故D選項正確。

11[考點]返還原物請求權;無權佔有人的責任

[解析]①根據《物權法》第34條的規定,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三:第一,請求人為物權人;第二,被請求人為現時的無權佔有人;第三,請求時原物尚存在。甲的手機被乙盜竊,甲依然為手機的所有權人,但由於乙已經將盜竊的手機贈與丙,乙對手機的佔有已經喪失,乙不屬於現時的無權佔有人(乙只是曾經的無權佔有人),甲對乙的返還原物請求

權不能成立,故A選項錯誤,當選。②乙的行為構成對甲的所有權的侵害,甲有權對乙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故B選項表述正確,不選。③乙將盜竊的手機贈與丙,丙不能因此取得手機的所有權,丙對手機的佔有屬於無權佔有,同時,由於丙已經將手機丟棄,丙不再屬於現時的無權佔有人,甲對丙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亦不能成立,故C選項錯誤,當選。④丙對手機的佔有屬於善意、自主佔有,根據《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丙對於手機的毀損滅失無論是否具有過錯,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D選項錯誤,當選。

12[解析]①根據《合同法》第134條,動產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保留所有權。

甲、乙約定自乙支付完全部價款時才發生所有權移轉,故甲將畫交付給乙時,乙不能取得所有權,一直到乙支付完畢全部價款時,乙方才取得古畫所有權,故A選項錯誤。②甲、乙關於“10年內乙不得轉售該畫”的約定,違反了物權內容法定,該約定不發生物權效力,故乙取得該畫所有權後,將畫出賣給丙的行為屬於不折不扣的有權處分,自乙向丙交付該畫時,丙取得該畫所有權,故B選項正確。甲、乙關於“10年內乙不得轉售該畫”的約定雖然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但並未違反其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妨礙該約定在甲、乙間產生合同效力,故乙10年將該畫出賣給丙的行為構成違約,故D選項正確。③由於乙將畫出賣給丙的行為屬於有權處分,丙是否知情是不相關的,故C選項錯誤。

13[考點]物權法定

[解析]①《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這是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②質押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法律明定的權利,王某和甲質押房屋的行為違反了物權內容法定,甲對房屋不享有質權。③優先受償權系物權性質的權利,王某與丙關於丙對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約定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不具有物權效力,如果涉及第三人,則丙對房屋的變價款不享有優先於王某一般債權人受到清償的權利。④王某為丙設立抵押權的行為符合物權法定原則,乙為房屋的抵押權人,對房屋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⑤綜上,就變賣房屋所得的60萬元,抵押權人乙享有優先受償30萬元的權利,剩餘的30萬元,由甲和丙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各得15萬元。本題唯一正確的答案為B選項。

14[考點]善意取得;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損害賠償

[解析]①本題中,因乙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該相機。若此後乙取得該相機所有權,原所有權人甲有權請求乙返還該相機。這種現象稱為“回首取得”。故A選項正確。②乙的無權處分對甲構成侵權,甲有權請求乙承擔賠償責任。故B選項正確。③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有一個限定:“得利大於損失的,以損失為準;得利小於損失的,以得利為準”。所以,若甲對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甲只能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10萬元,而不是11萬元。故C選項正確。④根據民法理論,對於甲、乙間的關係,可類推適用“不正當無因管理”制度。若甲主張類推適用不正當無因管理,則甲有權請求乙返還出賣相機的11萬元,當然甲也因此負有在“收益範圍內”補償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費用的義務。故D選項正確。

15[考點]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天然孳息

[解析]①甲將母牛出賣給乙,且以佔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乙已經取得母牛所有權。②5月15日,甲將母牛出賣給丙,又以佔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但是,佔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生善意取得的效果,故5月15日丙不能善意取得母牛的所有權。③6月1日,該牛產下一隻小牛犢,小牛犢是天然孳息,根據《物權法》第115條第1款,無約定時,天然孳息的所有權歸原物的所有權人,故小牛犢的所有權歸屬於乙。故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④6月16日,甲將該母牛交給仍不知情的丙,此時,甲使善意的丙取得了對母牛的直接佔有,且此時丙認為善意,丙自此善意取得母牛的所有權。故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

16[考點]區分原則;返還原物請求權;雙方虛假行為

[解析]①甲、丙間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虛假行為,無效,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丙對乙無返還原物請求權,故B選項錯誤。②根據區分原則,未給乙辦理過户登記,不影響甲、乙間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乙系基於有效的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佔有該房屋,繫有權佔有,甲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對乙無返回原物請求權,故A選項錯誤。③甲、乙間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甲給乙辦理過户登記未陷入履行不能,故乙有權請求甲給自己辦理房屋的過户登記。故C選項正確。根據合同相對性,乙無權請求丙給自己辦理房屋的過户登記,故D選項錯誤

17[考點]非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放棄繼承權;共有

[解析]①《物權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通過繼承和受遺贈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無須公示。故A選項錯誤。②《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甲死亡後,乙、丙對房屋形成共同共有,所有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此外,乙並未實施侵犯丙繼承權的行為,丙的繼承權之2年訴訟時效期間未開始計算。故B選項錯誤。③《繼承法意見》第49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繼承法意見》第51條規定:“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放棄繼承具有溯及力。據此,C選項正確。④《物權法》第102條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據此,對於丁遭受的損害,共同共有人乙、丙應承擔連帶責任。故D選項錯誤。

18[考點]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解析]①甲、乙合法建造房屋,根據《物權法》第30條,無須登記,在事實行為成就時,甲、乙取得房屋所有權(共同共有)。②甲、乙離婚的判決系形成判決,根據《物權法》第28條,無須登記,在判決生效時,乙取得該房屋所有權。③根據《物權法》第29條,在乙的死亡宣告判決生效時,無須登記,丙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民通意見》第36條第2款規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因乙未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又未對該房屋作其他處分,故該房屋仍歸丙所有。④根據《物權法》第31條,丙經由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未登記即處分該房屋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同時,有關丙、丁間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判決系給付判決,須經丙給丁過户登記後,丁才能取得該房屋所有權。⑤綜上,唯一正確的答案是C選項。

19[考點]共有

[解析]①《物權法》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據此,甲、乙自事實行為成就(房屋封頂)時取得房屋所有權。A選項錯誤;B選項錯誤。②《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

買賣合同 篇6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機器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後記機器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二條 買賣總金額為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2)甲方必須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後記的機器安裝於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的餘款,俟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 甲方於

第二條第

(2)項乙方支付餘款同時,應將後記機器的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四條 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 甲方保證後記機器所具有的性能與説明書相符,並須在

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機,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 有關後記機器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並以________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而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 若發生

第六條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縱,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依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的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________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於

第二條總金額五分之一款項。

(2)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

(1)之款項,其餘定金退還予乙方。有關使用機器的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定從

第三條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 乙方若未能在

第二條日期前支付餘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毋需催告,本合同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有關前述甲方的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X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 甲方若未能在

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於____日之內交付機器。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合同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

第二條之定金以及與定金同額的損失賠償。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shiwuwenshu/maimaihetong/gp87wr.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