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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勞動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精華】勞動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華】勞動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勞動合同 篇1

XX,性別女,年齡23週歲,系我單位勞動合同制員工,現從事教師崗位工作,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至二○一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於二○一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單位:(章)

員工簽名:(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備案機關:(章)

年 月

説明:1、此證明一式六份。單位、個人、勞動仲裁、勞動保險機構、人事檔案各一份。

2、員工流動、待業和重新就業,應憑此證明辦理轉移、錄用、登記待業和辦理養老保險手續。

3、辦理此證明書,應帶《勞動合同書》作為審查依據。

勞動合同 篇2

本單位與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簽訂的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由於______________原因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其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移轉至______________.

該職工在本單位的相關工作情況:

1.本單位與其最近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該職工在本單位的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工作崗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共計為: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3

經濟賠償金=原經濟賠償金+額外經濟賠償金

賠償金=應得工資*25%

賠償總金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經濟賠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所 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活補助費,而是醫療 補助費。當然,並不是所有的解除合同情形都可以領取經濟賠償金,如果因勞動者違法、違紀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是不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可以依法領取經濟賠償金的情況包括: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與其解 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發放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 病和絕症的還應贈加醫療補助費,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換絕症的增加部分

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因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有人單位瀕臨破產或在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同時,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逾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這時,用人單位除全額發放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或受委託的項目部):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甲乙雙方依照國家和本省勞動法律法規建立勞動關係,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並對有關問題作以下約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

1、不足一個月時間的用工:從年月日至年月日(不設試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用工:以工程完成之日(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為本合同的終止期限。

二、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點:

從事(工種):

數(質)量要求:

三、勞動報酬

1、工資計算方式:

(1)計時(每天或每月工資標準)

(2)計量(件)(單價數量)

2、工資支付方式: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資的,每月人民幣元;按工作進度支付工資的預付‰,計人民幣元,餘款待任務完成後全部付給。

甲方應制作工資發放花名冊,並由乙方本人簽字或書面委託他人代簽,領取工資。

四、勞動保護和工傷保險

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工傷保險,其中每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計元。

五、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及其它約定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楊某於20xx年3月2日進入上海某印務有限公司從事印刷工作,公司沒有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雙方口頭約定,楊某每月工資為3000元/月。20x年4月13日,由於楊某工作懈怠未能按量完成工作任務,公司領導對其提出了批評,楊某一怒之下離開了公司,之後也未到公司上班。

20x年4月15日,楊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3000元、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補繳20xx年3月至20x年4月期間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印務公司委託本律師全權代理此案,目前,本案已經二審終審。

[案件分析]

該案例主要涉及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之前對雙倍工資的時效一直存在爭議,現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已形成共識。本案例對於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有很好的啟發和借鑑意義。

一、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自勞動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個月。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實施後,少數用人單位仍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到20x年度由於各種原因要離開公司時引起勞動爭議時才想起主張雙倍工資,但此時主張已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平常所説的“雙倍工資”。二審法院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實質,是勞動者在正常勞動報酬之外依照該條的規定對於用人單位應籤卻未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取得的等同於正常勞動報酬數額的懲罰性賠償,並非勞動報酬,故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一般性規定,而並不適用於有關勞動報酬時效的特殊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應籤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違法,可以要求主張支付雙倍工資,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時效應分別從用人單位每月應付而未付雙倍工資之次日起算,自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溯十二個月,屬於此一年時效之內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超過一年時效者,則對超過時效月份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將不再支持。

本案中,楊某主張的是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而楊某直到20x年4月15日才提起仲裁要求該雙倍工資,顯然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的規定。所以終審法院最終也沒有支持其主張。

二、只有單位作出違法解除的,才可以主張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只有用人單位作出違法解除行為的,勞動者提起仲裁時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本案中,楊某認為是被公司“逼走”的,應當屬於違法解除行為,而公司卻認為並沒有作出解除行為,楊某在20x年4月13日走後再沒有回公司上班,系自行離職行為。既然楊某無法證明公司作出了違法解除的行為,要求賠償金自然就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最終並沒有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請求。

三、要求補繳社會保險往往只要求仲裁、訴訟的程序時效,而不關注實體時效。

由於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出於對勞動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傾向於注重程序時效。也即只要在一年之內及時提出了要求補繳的,可以一直追溯之前連續都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本案中,楊某要求補繳的是20xx年3月至20x年4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而楊某是在20x年4月15日提起仲裁的,雖然程序時效沒有過,但20xx年3月到20xx年3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費顯然是超過實體時效,最終法院並沒有採納公司答辯中認為該部分主張已超過實體時效意見。

[律師提醒]

1、由於司法實踐中,對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並且只能前溯十二個月,因此,主張雙倍工資應當及時,尤其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超過一年的情形,必須立即提起仲裁,否則拖延一天則少一天的雙倍工資差額。

2、勞動者與公司領導發生爭執的,即便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要求維權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再向有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可能造成曠工的事實,這樣就構成嚴重違紀,可能導致合同被解除,又得不到賠償金。

3、而對於用人單位應當儘量規範管理,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 篇6

在勞動合同終止後還要受到競業限制,究竟涉及到哪些人羣?這讓許多正在學習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單位和個人無法理解和接受。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只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技術人員和負有特定保密義務的員工,這些人員在離開崗位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單位同類的經營項目。這一制度的設置目的是預防和解決存在競爭關係的同行互挖牆腳,避免高端人才帶走技術和商業祕密,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競業限制的'實施必須是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所必需的。

作為勞動者所承擔義務的範圍不能被無限制擴張,這樣最終損害的還是自己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競業限制從一個側面也反映出現實生活中的道德底線,為了保護單位的商業祕密,用人方可以與勞動者訂立競業限制條款。

但是,如果勞動者複製或者故意記錄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單,是為了將來解除勞動合同後使用,這種行為構成對誠信義務的違反,即便沒有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商業祕密。這也是實踐中勞動者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後,對用人方造成損害的有效防範手段。

競業限制雖然客觀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間或影響到勞動者的生活生存,但這種情況只能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協議的方式來確定範圍、地域、期限,儘管用人單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價,但並不能完全彌補勞動者因就業限制而遭受的損失。需要説明一點,競業限制限於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而非面對每位勞動者而言。

鑑於商業祕密的範圍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單位來認定,難免有被擴大之虞。原則上,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受競業限制約束的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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