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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終止勞動合同七篇

實用的終止勞動合同七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實用的終止勞動合同七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不要以為勞動合同期滿就能馬上終止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需特別注意,一不留神可能就變成違法終止需支付賠償金了。依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工會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但不能終止的情形有8種: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需等到職業健康檢查後確定無礙後才能夠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需待醫學觀察期結束經診斷非職業病後才可終止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合同到期能否終止視傷殘等級而定;

一至四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合同到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

五至六級: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不能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但勞動者可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七至十級:合同到期可以終止。

4、如果合同期滿時勞動者處於醫療期,則勞動合同到期時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什麼是“相應的情形消失時”?一般情況下是指醫療期滿,但並不絕對指醫療期滿。如果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無需等到法定醫療期滿。雖患病但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參見:原勞動部勞辦函[1996]40號)規定,職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發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停工休息治療的,根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第3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對其中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需待法定情形消失時才可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説,正常情況下,需續延合同到哺乳期滿。哺乳期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週歲。

6、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時才可終止合同;

包括規定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7、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係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説明他已能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係。

8、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後,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係,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着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在勞動合同終止後還要受到競業限制,究竟涉及到哪些人羣?這讓許多正在學習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單位和個人無法理解和接受。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只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技術人員和負有特定保密義務的員工,這些人員在離開崗位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單位同類的經營項目。這一制度的設置目的是預防和解決存在競爭關係的同行互挖牆腳,避免高端人才帶走技術和商業祕密,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競業限制的實施必須是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所必需的。

作為勞動者所承擔義務的範圍不能被無限制擴張,這樣最終損害的還是自己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競業限制從一個側面也反映出現實生活中的道德底線,為了保護單位的商業祕密,用人方可以與勞動者訂立競業限制條款。

但是,如果勞動者複製或者故意記錄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單,是為了將來解除勞動合同後使用,這種行為構成對誠信義務的違反,即便沒有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商業祕密。這也是實踐中勞動者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後,對用人方造成損害的有效防範手段。

競業限制雖然客觀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間或影響到勞動者的生活生存,但這種情況只能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協議的方式來確定範圍、地域、期限,儘管用人單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價,但並不能完全彌補勞動者因就業限制而遭受的損失。需要説明一點,競業限制限於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而非面對每位勞動者而言。

鑑於商業祕密的範圍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單位來認定,難免有被擴大之虞。原則上,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受競業限制約束的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同志:

你與本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於年 月 日因 (原因)解除(終止)。你在本單位 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 年月。

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證明一式七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檔案,四份交勞動合

同訂立和履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仲裁科、養老、失業、醫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持用。

2、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有爭議,可在收到本證明一年之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3、此證明應當履行簽收手續以備查。不辭而別未辦理任何手續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按相關法規及內部規章制度作出處理決定,並採取公告或委託公證機構送達的方式送達。

本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制定。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地址: 現住址:聯繫電話:) 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係達成如下協議: 1、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工資、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為乙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並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辦理完結。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時按照乙方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6、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本協議書生效前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互不追究。7、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職工檔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單位名稱(蓋章): 勞動保障證號:

填報日期:

填 報 人:

聯 系 電 話:

辦 理 須 知

一、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經辦機構留存(複印加蓋公章有效);

二、用人單位需提供:(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2)《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應提供本人的書面辭職申請;協商解除的,應提供雙方簽字確認的協議書等)及有關材料。

三、本表欄中:(1)非本市户籍人員“户籍所在地”僅需填至其户籍所在城市;(2)“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條款”按照《勞動合同法》寫明(如依據合同法三十九條第二款,可簡化填寫為39.2或39-2等);依據三十六條的,應當在備註中註明單位提出或個人提出。

四、用人單位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後,十五日內將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檔案轉移至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可憑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及本人市民卡到户籍所在區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認定手續;非本市户籍人員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選擇在寧領取的,在“暫住證”所在區經辦機構辦理;選擇回户籍所在地領取的,需填寫《非本市户籍人員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表》,在市經辦機構辦理。

五、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失業人員檔案及時轉移至就業服務機構或其他檔案管理機構。

六、本表可在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一、甲方於 年 月 日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 止,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

二、現乙方自願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友好協商及同意,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雙方的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正式解除。

乙方為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甲方支付剩餘的 個月工資及其他應付款項合共 元並於本協議生效之日一次結清。

三、乙方應當於 年 月 日前配合甲方的安排,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四、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因勞動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均完結。

五、本協議生效後,雙方保證不再就勞動問題產生任何糾紛。

六、本協議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即生效。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有人會問勞動合同終止有賠償嗎?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下面,我們將在下文為大家詳細介紹這個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只有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文)生效的情況下,國有企業老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發給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從20xx年12月26日勞動部發文《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在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規定:

(一) 該文廢止後,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 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二)對於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該文所説的生活補助費和經濟補償金為同一概念。

(四)目前上海市仍然執行:原國有企業的固定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到期終止支付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後又再次重新續訂合同的,到期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合同對終止的經濟補償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工會對勞動合同解除的監督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予撤銷用人單位的決定,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附:企業在以下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勞動合同終止有賠償嗎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何某些行政法規或地方特殊規定除外。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我們將盡快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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