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事務文書 >勞動合同 >

【實用】終止勞動合同十篇

【實用】終止勞動合同十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終止勞動合同十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有人會問勞動合同終止有賠償嗎?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下面,我們將在下文為大家詳細介紹這個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只有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文)生效的情況下,國有企業老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發給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從20xx年12月26日勞動部發文《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在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規定:

(一) 該文廢止後,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 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二)對於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該文所説的生活補助費和經濟補償金為同一概念。

(四)目前上海市仍然執行:原國有企業的固定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到期終止支付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後又再次重新續訂合同的,到期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合同對終止的經濟補償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工會對勞動合同解除的監督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予撤銷用人單位的決定,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附:企業在以下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勞動合同終止有賠償嗎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何某些行政法規或地方特殊規定除外。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我們將盡快為大家答疑解惑。

延伸閲讀

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嗎?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編號: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符合

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 人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 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編號:

我單位於 年 月 日與 (身份證號: )在本單位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合同期限為 的勞動合同,茲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第 項規定予以 (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員工(簽名)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注:

1、此證明書壹式貳份,單位留存備檔壹份、員工個人留取壹份。

2、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第()號

員工姓名: 所在部門: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年月日

本通知發出時間: 年 月 日

通知方式: 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媒體公告()、其他()

公司經辦人:

本人已收到單位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接收人簽名:

(送達憑證粘貼處)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勞動者姓名)________(勞動保障卡號:__________),於年 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___________),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條__款(款項摘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於 年 月日與其終止□/解除□(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注:1、證明內容應該填寫清楚、完整,不得塗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動合同

終止或者解除部分部分條款選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合同期限已滿。

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

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

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

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

1、合同管理員應提前四十五天向用人單位瞭解派遣員工情況,根據公司及用人單位的意見,提出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報告。(終止勞動合同原因、人員名單、終止時間、經濟補償金數額等)

2、報告批准後,合同管理員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本人並簽字認可。

三、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後續事宜

1、起草終止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准後下文(關於終止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等相關手續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四、勞動合同終止的約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文):

第20條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XXXX公司

關於提前終止合同、提前解散的申請報告

深圳經濟促進局: XX公司(下稱公司)於XX年XX月XX日經批准成立,註冊地址為XX,營業期限至XX年XX月XX日,工商註冊號為XX。

股權結構為:XXXX

由於大環境和行業的不景氣及其它多方面原因,公司年年虧損,經股東多方努力,但實難撐過如此困境,經公司董事會決議,對公司提前終止合同、提前解散進行申請,煩請准予。

特此申請,請給予批准。

申請單位:XX公司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

申請日期:

終止勞動合同 篇8

一、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二、勞動合同終止聲明書範本

一、根據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條款之( )項原因,決定自 年 月 日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 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 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 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 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5、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6、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9、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2、 乙方主動提出辭職;

1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4、 其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二、甲方按照相關勞動法規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條款,對經濟補償金做如下決定:

1、 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 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 月工資合計 元。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三、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注意事項

一、合法終止的後果

(一)關於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髙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期限屆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裏要注意兩點:

1、勞動合同的類型。這裏僅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終止流程的再造即強化終止流程中的證據保留,確保做到所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有據可查。

(二)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亡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違法終止的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後果有兩種:

1、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終止行為撤銷,恢復勞動關係,補發違法終止期間的工資,補繳違法終止期間的社保等,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 篇9

同志: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由於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規定,符合(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已發給相當於本 人 月工資 元整。

甲方(簽字蓋章)

終止勞動合同 篇10

鑑於你與我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 年 月 日到期,依該合同約定,請你務必於勞動合同到期前30日內,即應在 年 月 日前向公司行政辦公室書面提交《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申請》,逾期未提交書面申請的,視為你不同意續訂,雙方勞動關係自合同到期日自動終止。自該合同到期日的第2日起5日內,你應與公司相關部門辦理所有工作、財物、物品交接手續,公司將在收到相關手續時支付工作報酬並出具解除關係證明。

特此通知。

受通知人收執簽名(按指印):

時間: 年 月 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shiwuwenshu/laodonghetong/7nzo7k.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