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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範文集錦7篇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範文集錦7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試用期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範文集錦7篇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讀】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時候,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有關試用期的最長時限、約定次數及其他有關規定,否則該試用期的約定就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的情形包括:

(一)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不同期限、不同種類的勞動合同,規定了長短不同的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限就是違法的。舉一個例子,某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並同時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這樣一個關於試用期的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就是違法的,因為它違反了“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的規定。這裏要指出的是,法律只對試用期的最長時限有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只要等於或者短於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限,都是合法有效的。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了超過一次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假定某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約定過了一次試用期,如果該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調換了新的工作崗位,在此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因此而又與他約定了一次試用期,則這一次的約定就是違法的,因為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約定了試用期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按照這一規定,如果某一企業只與勞動者簽訂了二個月的勞動合同,卻同時約定試用期為三十天,則這一試用期的約定就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違法的。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某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為期六個月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試用期也為六個月,則這一試用期的約定就是違法的。法律此時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六個月的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僅約定了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則這一試用期的約定也是無效的。法律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止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利用勞動者在適用期的工資相對較低,同時解僱處於適用期的勞動者也相對容易的特點,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所約定的試用期,如果還沒有實際履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予以改正,使之符合本法的規定;如果無效的試用期約定已經實際履行,則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個重要方式,其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假定勞動者的月工資為每個月1000元,違法約定的試用期期限為三個月,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1000*3=3000元賠償金。這裏應當指出的是,對於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只要勞動者已經實際履行,用人單位要按照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

動者支付賠償金,對於勞動者尚未履行的期間,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在上面的例子中,違法約定的試用期期限為三個月,假定勞動者實際上只履行了一個月的試用期,用人單位應按一個月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賠償1000元。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2

甲方:北京稻葵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試用期為 個月,乙方在各方面表現優秀或對公司做出巨大貢獻可提前轉正。此合同可因甲方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在定期考核中發現未能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或所做行為給甲方造成巨大損失可依法予以終止。

(二)合同有效期限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的崗位或部門: 。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週工作日為五天,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並保證每週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四)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五)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六)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七)公司特殊或緊急任務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通知説明。

五、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

六、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分配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企業職工工資,特別是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

2.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月。試用期滿甲方可按企業工資制度調整乙方工資。

3.甲方每月15日如期發放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4.如甲方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低於本市最低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均應予補發,並應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七、勞動紀律及獎懲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員工行為規範》等各項管理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二)考勤制度等文件詳見附件,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

八、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必須終止執行。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並由雙方簽字(蓋章)。如甲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准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關閉,宣告破產;本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事件)已經出現。

(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的行為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3.甲方不按規定為乙方辦理繳納退休養老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金的;

4.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5.甲方故意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乙方其

他合法權益的,乙方可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七)乙方非依據本合同規定第(六)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應依約承擔的責任。

(八)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須提前7天書面通知對方。提前時間不足者,按相距的實際天數,以乙方當月工資收入的日平均數額計算補償給對方。

(九)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交給乙方無償使用、保管的物品、技術資料,如數交還給甲方,如有遺失應予按價賠償。

九、其他

(一)甲方制定的《員工行為規範》、《考勤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普度寺後巷5號院 地址:

郵政編碼:100006 郵政編碼:

身份證號碼: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3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麼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4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當事人不約定試用期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試用期期限的確定

勞動合同期限

對應試用期期限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不得超過一個月

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

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不得超過六個月

上述“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本數。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的次數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包括: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勞動者試用期結束後,不管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還是勞動合同續訂,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結束解除勞動合同後又招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續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後一段時間又招用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三、僅約定試用期的處理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限內,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均不能按照試用期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同工同酬,而不能只支付勞動者不低於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的工資。

四、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可以高於試用期滿後的工資,可以與該工資相等,也可以低於試用期滿後的工資,但不得低於法定的標準。

五、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將滿時解除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向勞動者説明理由。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將錄用條件、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以及法定原因向勞動者解釋,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5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本條為預告性解除條款,也稱無過失性辭退,在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在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項的適用,即“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似乎自相矛盾。

我們都知道,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可避免的會正好遇到勞動者正處於試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試用期內理應也可解除。如果非要把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時段理解為試用期後的“正式合同期”, 那麼,既然“正式期”用人單位可依據第四十條第(三)項解除勞動合同,而雙方仍處於互相考察階段的“試用期”卻不能依據該項解除勞動合同,似乎不合情理,顯得本末倒置。

同樣的問題,發生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身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如果勞動者處於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卻不得依據本條解除勞動合同。筆者認為,在符合法定裁員條件及程序下,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可裁減“正式”員工,卻無法裁減“試用”員工,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難道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的權利還更大於處於“正式期”的勞動者的權利?“試用期”本來就是一個雙方相互瞭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這段時期勞動關係並不穩固,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離職,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規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為何要限制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遇到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完全可以等多幾天(畢竟試用期不長),等到試用期滿再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裁員,同樣可達到目的,對於勞動者來説,只是結果遲幾天到來而已,法律做出這種限制意義又何在呢?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6

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的規定如下: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於這一規定,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並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有關規定。那麼,什麼是試用期,它有什麼作用,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呢?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後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説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裏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餘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説,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説,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後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説,只要籤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裏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説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籤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於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於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7

市人社局相關人士提醒,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是否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另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市人社局提醒,大學畢業生要弄清楚未來工作單位是否有人事管理權。如果是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其主管單位是有人事管理權的,可以接收檔案。其他各類非公企事業單位、各類民營機構無人事管理權,要通過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學生檔案。向學校上報檔案轉寄地址時,一定要準確清楚,及時確認檔案是否寄到。

對於沒有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來説,如果選擇把檔案關係轉回生源地,需注意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人事部門報到,辦理人事檔案相關手續,否則會被認為棄檔。如果選擇把檔案暫時留在學校,要及時地向學校提出申請,按照學校要求籤訂《高校應屆未就業畢業生户口檔案託管協議書》。找到工作之後,記得把檔案關係從學校遷出,以免給以後的工作生活帶來不必要麻煩。

市人社局還提醒,大學畢業生辦理《就業創業證》後,如果失業可享受推薦就業等服務。如果自主創業,可以享受從事個體經營税費減免、創業培訓補貼、入住孵化基地發展、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根據人社部要求,今年起就業創業人員全部發放《就業創業證》,對有需求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髮放。未畢業的大學生可委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代為申領。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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