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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生物能源開發服務合同

再生生物能源開發服務合同

甲方:XX能源研發中心

再生生物能源開發服務合同

乙方:XX能源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加強生態能源開發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戰略需要,為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經濟林開發建設,做好科研機構與企業的合作,在合作中充分發揮科研機構科學技術優勢和企業資金及經營管理的優勢,並在優勢互補中實現互利共贏,XX能源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甲方")與XX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共同協商,決定建立長期友好合作關係,達成如下戰略合作協議,雙方共同嚴格遵守。

一.合作項目及內容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小桐樹等可再生生物能源開發建設項目(下稱"項目")的造林規劃設計、育苗、造林技術指導及產品開發利用等技術服務,為乙方提供項目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甲方不參與乙方的經營,乙方的經營收益與風險與甲方無關。

(二)甲乙雙方共同組建"廣西XX生物質能源研發中心與廣西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發示範基地和教學實驗基地"(在基地掛牌),共同開展生物質能源研發、試驗、推廣等工作,同時乙方為廣西XX林學院本科學生和研究生提供實習和科學實驗方面的便利。

二.合作期限

(一)合作期限為五年。從 年 月 日起至於 年 月日止。

(二)合作期滿甲乙雙方如繼續合作,雙方應於本協議期滿前一個月續簽協議書。

三.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

1、提出項目相關技術開發和服務的課題、項目和內容;

2、因履行本協議需要有權獲取乙方已經知悉的項目相關技術情報和資料;

3、有取得相關報酬的權利;

(二)甲方義務

1、甲方作為乙方的技術科研單位,為乙方的小桐樹能源林建設項目提供技術依託,應當盡職盡責履行本協議義務,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合理使用科研經費,及時交付科研成果,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和幫助乙方掌握科研成果。

2、甲方負責承擔小桐樹區域性種植試驗、良種選育、優樹選擇以及小桐樹生態經濟效益觀測與評價等。

3、與乙方共同組建"廣西XX生物質能源研發中心與廣西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發示範基地和教學實驗基地"。

4、負責會同乙方進行項目總結和驗收(或鑑定)。

(三)乙方權利

1、確定及認可乙方項目相關技術開發和服務的課題、項目和內容等技術服務的方向和範圍;

2、委派人員參與乙方項目相關技術的開發;

3、免費取得乙方掌握的項目相關技術情報和資料並無償使用合作期間乙方取得的項目相關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

4、對乙方提供的技術服務進行驗收並進行項目總結和驗收(或鑑定)。

(四)乙方義務

1、負責運營發展可再生能源林的推廣與實施種植,並投入土地、人力資源及經營管理等相應費用。

2、負責各試驗樹種的造林和每年的林地撫育、管理。

3、共同組建"廣西XX生物質能源研發中心與廣西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發示範基地和教學實驗基地",為廣西XX林學院本科學生和研究生提供實習和科學實驗方面的便利。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一)甲乙雙方對在合作期間所獲取對方的所有技術情報、資料、數據均有保密的義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引用、發表和向第三人提供;

(二)以上保密義務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合作協議變更、解除和終止後,以上保密條款均繼續有效,雙方應繼續承擔以上保密義務。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一)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已方的風險,包括已方的經營風險、員工的工傷風險等;

(二)合作開發的科研項目風險雙方共擔。

六 知識產權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一)甲方在合作期間或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科研經費完成的技術成果、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雙方共有,雙方共同享有專利申請權;

(二)甲乙雙方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雙方共有的知識產權的,所取得的收益甲方佔 %,乙方佔 %;

七.報酬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每年應向甲方提供科研經費 元,乙方應於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撥款至甲方賬户;

(二)甲方因履行本協議所需必要的差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由乙方承擔,費用標準按乙方經理待遇標準執行。

八.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解除本協議;

(二)因乙方發展戰略方向和經營項目出現重大轉變或經營出現嚴重困難,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三)甲方工作無法取得實質進展,為乙方所提供的服務無效,合作已無實質意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四)因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雙方應當終止本協議。

九.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擅自解除本協議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因協議解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甲方並應退還乙方全部已撥付科研經費;

(二)任何一方違反約定的保密條款,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三)任何一方從事有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動的,守約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違約方並應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四)甲方不盡職盡責,造成工作停滯、延誤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應當退還未使用的科研經費;

(五)甲方挪用或濫用科研經費,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並應當全額賠償;

(六)乙方逾期撥付科研經費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十.爭議的解決

(一)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出現爭議的,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二)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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