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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

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發放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

第一條 本合同有關當事人及貸款基本信息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明編號:

住 所:

郵 編:

手 機:

電 話:

貸款人(抵押權人):

有權簽字人: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表一: 住房公積金貸款明細表

貸款資金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劃付到以下賬户:户名:___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賬號:________,即為借款人收取了貸款。

表二:住房公積金貸款購置及抵押房屋概況

此處簽章為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第一頁和第二頁內容的認可和確認。

借款人、抵押人 貸款人(抵押權人)

(夫妻雙方簽字) (公章)

有權簽字人(簽字)

第二條 總則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合同各方協商一致,貸款人受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以下簡稱國管中心)委託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為明確各方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三條 貸款金額、期限、利率

一、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條表一所列貸款金額、還款期限、利率向借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用於借款人購買自住住房。購買自住住房具體描述見本合同第一條表二。借款人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不得改變用途,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即監督貸款準確劃入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户)。

二、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將貸款款項直接劃入售房人的售房款賬户(見本合同第一條表二)。

三、本貸款自借款人收取之日開始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仍執行合同約定利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於下年1月1日開始;按當日相應期限檔次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不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

四、本合同簽訂後,約定的貸款起息日(含)前,如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則本合同將按新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政策執行。

第四條 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自貸款劃付後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借款,每月還款日為貸款劃付日的在該月的對應日(遇節假日順延),若在某月沒有對應的還款日,則設定當月的最後一日為還款日。

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活期存款賬户,且保證所提供的賬號真實有效。借款人不可撤銷地委託貸款人於每月還款日從該賬户直接扣劃約定的月還款額,借款人應在該賬户內保持足以按約定的月還款額還款的存款餘額,以備貸款人劃收。

二、借款人月最低還款額見本合同第一條表一。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內還清全部貸款。月最低還款額是國管中心按確定的方法計算的每月最低還款金額,本合同履行期間月最低還款額的調整按其有關文件執行。

三、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可以調整月還款額,但調整後的月還款額不得低於本合同確定的月最低還款額,否則視為無效調整;調整後的月還款額高於剩餘貸款本金、應還利息及罰息之和的,貸款人按照剩餘貸款本金、應還利息及罰息之和進行劃收。借款人調整的月還款額應為一元的整數倍(約定還清全部貸款或承諾償還逾期貸款除外)。調整月還款額應於本合同確定的還款日三個工作目前,按照國管中心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貸款人於本合同確定的還款日劃收借款人還款時,借款人還款賬户內存款足以償還約定的月還款額,貸款人按約定的月還款額劃收;不足以償還約定的月還款額的,貸款人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開户最低額的前提下,進行非足額扣劃,有多少劃收多少。貸款人實際劃收的金額小於月最低還款額,視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剩餘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之和小於等於月最低還款額,或貸款到期日須償還借款的,貸款人按照借款人剩餘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之和劃收,借款人還款賬户內存款不足的,貸款人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開户最低額的.前提下,進行非足額扣劃,有多少劃收多少,並視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對逾期未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間按國管中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和計算辦法計收罰息,直至該款項清償之日為止。

五、貸款逾期,貸款人按國管中心規定的頻率執行逾期金額的扣劃,直至借款人足額清償。

六、本合同中的約定的月還款額是指:

1.借款人未調整過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的月最低還款額;

2.借款人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調整後的月還款額;

3.劃收當期,借款人未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在此之前最近一次有效調整的月還款額;

4.借款人多次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貸款人劃收前借款人按規定辦理的最近一次有效調整金額。

七、貸款人劃收借款人還款資金的償還順序如下:

1.貸款未逾期的,按照先還利息、後還本金的順序依次償還;

2.貸款逾期的,按照先還逾期部分,後還非逾期部分的順序進行償還。對於逾期部分,按逾期時間先後順序,逐期償還,對於同一期逾期貸款,按罰息、利息、本金的順序依次償還。

八、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條第三款約定的方式對本貸款執行新的貸款利率,並重新核定借款人月最低還款額。借款人在執行新的貸款利率的次月按調整後的月最低還款額按期還款,貸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九、無論借款人與售房人、房屋修建人、物業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因房屋購置、建造、大修等原因發生何種糾紛,都不得影響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的履行。

借款人與房屋出賣人協議解除合同或者訴訟確認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合同解除時,應當將貸款本息一次性返還貸款人。

第五條提前償還全部貸款

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可採用以下兩種途徑:

1.在合同確定的還款日進行償還。

2.在非合同確定的還款日進行償還。借款人與國管中心另行約定還款日進行償還,每期限約定一次,須在還款日三個工作日前向國管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對於提前償還的全部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貸款實際使用期間計收利息。

第六條 房產抵押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一條表二所列房屋的全部價值向貸款人設定抵押,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相關費用提供抵押擔保。

二、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房產,在抵押期間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房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房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房產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在抵押房產受到任何損毀無法恢復、被司法機構查封、扣押或價值減少時,抵押人須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的貸款擔保。

三、抵押人應積極配合貸款人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並承擔與辦理抵押登記相關的税費、登記費等費用。借款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將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交由貸款人收押。

四、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產的,應先提前償還全部未還貸款,提前還款手續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約定執行。

五、抵押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房產須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且租賃合同中須註明:自租賃房產的抵押權人發出《行使抵(質)押權通知書》起30日內,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須退還該租賃房產。

六、貸款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贈與、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以本貸款所購房屋。

七、貸款人可按照國管中心的要求將本合同項下債權和抵押權一併轉讓他人,抵押人應繼續按照本合同對轉移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直至債務清償完畢。同時,抵押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代表借款人辦理抵押變更登記並簽署有關文件。

八、抵押期間,貸款人在事先通知抵押人之後,有權對抵押房產的完好狀況進行檢查。

九、抵押房產的處理方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執行。處理抵押房產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產的税費和其它相關費用;

(二)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息、罰息;

(三)清償本合同項下剩餘全部貸款本金及相關費用和賠償金;

(四)剩餘金額退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相關費用時,貸款人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十、借款人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抵押解除,貸款人應協助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由於貸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應按影響的天數和金額,每天支付給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0.4的違約金。

二、借款人(抵押人)違約情形: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手續;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或支付有關費用;

(四)借款人挪用本貸款,即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本貸款;

(五)抵押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產出租、出售、轉讓、贈與、遺贈或重複抵押;

(六)抵押人不恢復抵押房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

(七)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

(八)借款人違反《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三、借款人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的,按本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的約定對逾期未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計收罰息。

(二)借款人挪用本貸款的,就貸款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間按國管中.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挪用貸款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三)借款人發生本條第二款違約情形,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借款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如發生本條第二款所述任何違約情形,貸款人有權行使下列一項或幾項權利:

(一)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二)發出各種形式的貸款催收通知;

(三)宣佈本貸款提前到期;

(四)發出《行使抵(質)押權通知書》;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費用

一、本合同所指相關費用包括以下費用:

(一)貸款人為實現貸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

(二)貸款人為實現貸款債權或為保證貸款債權不受損害而替借款人墊付的各種費用;

(三)貸款人為實現貸款債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二、借款人要求為本合同辦理公證的,公證費由借款人承擔。

第九條 日期的計算

貸款人向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發出的任何書面通知,其日期的計算均從貸款人將通知交付郵局之日,或將通知直接送達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的住址之日,或從傳真、電報、電傳發出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向貸款人發出的書面通知的日期計算亦按上述方法執行。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一、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任何條款的變更和解除須由有關合同各方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若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死亡或傷殘,借款人或其抵押房產的繼承人應及時書面告知貸款人和國管中心。

三、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發生其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願意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承擔的所有義務的,在簽署《履約保證書》後本合同繼續有效。否則按本合同第八條第四款的約定執行。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因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有關金融規章。

二、因本合同發生糾紛協商無效時,應向國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簽字,貸款人(抵押權人)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進行公證,則在完成前款所述手續後,於公證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借款人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包括單位電話、住所電話和移動電話)以及工作單位、單位地址、住所地址如有變動,應於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貸款人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如有變動,應採用在貸款人網站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第十四條 附則

本合同以中文書寫,一式五份,其中借款人、貸款人各執一份,國管中心執兩份,用於抵押登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關各方簽字(蓋章)

借款人、抵押人 貸款人(抵押權人)

(夫妻雙方簽字) (公章)

有權簽字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辦人見證:(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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