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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借款的合同

公積金借款的合同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積金借款的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積金借款的合同

公積金借款的合同1

貸款人(甲方):借款人(乙方):

甲方與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

貸款金額、期限及利率

第一條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向乙方發放住房貸款(以下稱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小寫)_____。

第二條貸款用於乙方購買座落於__________市(縣)區(鎮)_________路(街)_____號__________房間的現(期)房物業,建築面積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貸款挪作他用。

第三條貸款期限為____個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條貸款利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為月息千分之,利息從放款之日起計算。如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按規定執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貸款的發放

第五條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_____號和_____號擔保合同生效(或登記備案)後,以乙方購樓款的名義將貸款分__次劃入售房者在甲方開立的賬户,以購買本合同第二條所列之房產。

(一)___年___月___日,金額(二)___年___月___日,金額(三)___年___月___日,金額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後且在貸款發放前,如乙方與售房者就該房產有關質量、條件、權屬等事宜發生糾紛,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視上述糾紛解決情況在一年內決定是否解除或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七條貸款發放後,借款人與售房者就該房產有關質量、條件、權屬等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借款合同應正常履行。

貸款的歸還

第八條甲乙雙方商定,自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歸還貸款本息:_____________。

第九條乙方按月歸還貸款本息,應自借款之日起於每月____日歸還,每期金額____萬元,共____期。

第十條乙方應在甲方開設存款賬户,並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當期足額還本付息的存款,同時授權甲方於每期還款日從該存款賬户中以第八條規定的方法扣收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乙方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未按約定的時間歸還,甲方將按國家規定對逾期貸款每日計收萬分之____罰息。

第十二條乙方不按期支付貸款利息時,甲方對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第十三條乙方需提前還款的,提前還款額應為當期應付本息之整倍數,並在還款日____日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確認後即為不可撤銷,並作為修改本合同的補充通知。

第十四條乙方如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對提前還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方法計收貸款利息,不計退提前還本部分貸款的利息。

第十五條乙方如一次性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甲方則不計收乙方提前還款部分的貸款利息。

第十六條除非下列事項已在甲方感到滿意的情況下獲得完滿解決,否則甲方有權在任何一項或多項事情發生時,宣佈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無需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二)乙方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三)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乙方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四)乙方連續三個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內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五)根據____號擔保合同的約定,因擔保人(物)發生變故,致使擔保人須提前履行義務或甲方提前處分抵(質)押物的;

(六)乙方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甲方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十七條發生本合同項下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六)項規定的情形時,致使甲方宣佈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號擔保合同同時到期,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履行保證義務或提前處分擔保物。

合同的變更

第十八條乙方如要將本合同項下之債務轉讓給任何第三人,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在受讓人和甲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任一方需變更本合同條款,均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意見,同時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條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提交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二)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二十一條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費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及實際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手續費、公證費、房產過户手續費及其他相關税費,全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二十三條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規定付足應付的任何款項、費用,使甲方決定以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甲方有權隨時向乙方追討,並從甲方實際支付之日起計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條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____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並自____號和____號擔保合同生效(或登記備案)之日起生效。

貸款人住所:借款人住所:

電話:身份證號碼:傳真:存款賬號:郵政編碼:電話:郵政編碼:

甲方(公章)乙方(簽章)

負責人(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公積金借款的合同2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發放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

合同編號:

第一條本合同有關當事人及貸款基本信息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明編號:

住所:

郵編:

手機:

電話:

貸款人(抵押權人):

有權簽字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表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明細表

貸款資金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劃付到以下賬户:户名:___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賬號:________,即為借款人收取了貸款。

表二:住房公積金貸款購置及抵押房屋概況

此處簽章為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第一頁和第二頁內容的認可和確認。

借款人、抵押人貸款人(抵押權人)

(夫妻雙方簽字)(公章)

有權簽字人(簽字)

第二條總則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合同各方協商一致,貸款人受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以下簡稱國管中心)委託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為明確各方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三條貸款金額、期限、利率

一、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條表一所列貸款金額、還款期限、利率向借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用於借款人購買自住住房。購買自住住房具體描述見本合同第一條表二。借款人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不得改變用途,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即監督貸款準確劃入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户)。

二、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將貸款款項直接劃入售房人的售房款賬户(見本合同第一條表二)。

三、本貸款自借款人收取之日開始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仍執行合同約定利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於下年1月1日開始;按當日相應期限檔次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不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

四、本合同簽訂後,約定的貸款起息日(含)前,如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則本合同將按新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政策執行。

第四條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自貸款劃付後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借款,每月還款日為貸款劃付日的在該月的對應日(遇節假日順延),若在某月沒有對應的還款日,則設定當月的最後一日為還款日。

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活期存款賬户,且保證所提供的賬號真實有效。借款人不可撤銷地委託貸款人於每月還款日從該賬户直接扣劃約定的月還款額,借款人應在該賬户內保持足以按約定的月還款額還款的存款餘額,以備貸款人劃收。

二、借款人月最低還款額見本合同第一條表一。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內還清全部貸款。月最低還款額是國管中心按確定的方法計算的每月最低還款金額,本合同履行期間月最低還款額的調整按其有關文件執行。

三、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可以調整月還款額,但調整後的月還款額不得低於本合同確定的月最低還款額,否則視為無效調整;調整後的月還款額高於剩餘貸款本金、應還利息及罰息之和的,貸款人按照剩餘貸款本金、應還利息及罰息之和進行劃收。借款人調整的月還款額應為一元的整數倍(約定還清全部貸款或承諾償還逾期貸款除外)。調整月還款額應於本合同確定的還款日三個工作目前,按照國管中心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貸款人於本合同確定的還款日劃收借款人還款時,借款人還款賬户內存款足以償還約定的月還款額,貸款人按約定的月還款額劃收;不足以償還約定的月還款額的,貸款人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開户最低額的前提下,進行非足額扣劃,有多少劃收多少。貸款人實際劃收的金額小於月最低還款額,視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剩餘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之和小於等於月最低還款額,或貸款到期日須償還借款的,貸款人按照借款人剩餘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之和劃收,借款人還款賬户內存款不足的,貸款人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開户最低額的前提下,進行非足額扣劃,有多少劃收多少,並視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對逾期未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間按國管中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和計算辦法計收罰息,直至該款項清償之日為止。

五、貸款逾期,貸款人按國管中心規定的頻率執行逾期金額的扣劃,直至借款人足額清償。

六、本合同中的約定的月還款額是指:

1。借款人未調整過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的月最低還款額;

2。借款人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調整後的月還款額;

3。劃收當期,借款人未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在此之前最近一次有效調整的月還款額;

4。借款人多次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貸款人劃收前借款人按規定辦理的最近一次有效調整金額。

七、貸款人劃收借款人還款資金的償還順序如下:

1。貸款未逾期的,按照先還利息、後還本金的順序依次償還;

2。貸款逾期的,按照先還逾期部分,後還非逾期部分的順序進行償還。對於逾期部分,按逾期時間先後順序,逐期償還,對於同一期逾期貸款,按罰息、利息、本金的順序依次償還。

八、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條第三款約定的方式對本貸款執行新的貸款利率,並重新核定借款人月最低還款額。借款人在執行新的貸款利率的次月按調整後的月最低還款額按期還款,貸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九、無論借款人與售房人、房屋修建人、物業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因房屋購置、建造、大修等原因發生何種糾紛,都不得影響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的履行。

借款人與房屋出賣人協議解除合同或者訴訟確認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合同解除時,應當將貸款本息一次性返還貸款人。

第五條提前償還全部貸款

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可採用以下兩種途徑:

1。在合同確定的還款日進行償還。

2。在非合同確定的還款日進行償還。借款人與國管中心另行約定還款日進行償還,每期限約定一次,須在還款日三個工作日前向國管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對於提前償還的全部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貸款實際使用期間計收利息。

第六條房產抵押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一條表二所列房屋的全部價值向貸款人設定抵押,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相關費用提供抵押擔保。

二、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房產,在抵押期間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房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房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房產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在抵押房產受到任何損毀無法恢復、被司法機構查封、扣押或價值減少時,抵押人須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的貸款擔保。

三、抵押人應積極配合貸款人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並承擔與辦理抵押登記相關的税費、登記費等費用。借款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將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交由貸款人收押。

四、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產的,應先提前償還全部未還貸款,提前還款手續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約定執行。

五、抵押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房產須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且租賃合同中須註明:自租賃房產的抵押權人發出《行使抵(質)押權通知書》起30日內,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須退還該租賃房產。

六、貸款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贈與、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以本貸款所購房屋。

七、貸款人可按照國管中心的要求將本合同項下債權和抵押權一併轉讓他人,抵押人應繼續按照本合同對轉移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直至債務清償完畢。同時,抵押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代表借款人辦理抵押變更登記並簽署有關文件。

八、抵押期間,貸款人在事先通知抵押人之後,有權對抵押房產的完好狀況進行檢查。

九、抵押房產的處理方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執行。處理抵押房產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產的税費和其它相關費用;

(二)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息、罰息;

(三)清償本合同項下剩餘全部貸款本金及相關費用和賠償金;

(四)剩餘金額退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相關費用時,貸款人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十、借款人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抵押解除,貸款人應協助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由於貸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應按影響的天數和金額,每天支付給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0。4的違約金。

二、借款人(抵押人)違約情形: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手續;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或支付有關費用;

(四)借款人挪用本貸款,即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本貸款;

(五)抵押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產出租、出售、轉讓、贈與、遺贈或重複抵押;

(六)抵押人不恢復抵押房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

(七)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

(八)借款人違反《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三、借款人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的,按本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的約定對逾期未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計收罰息。

(二)借款人挪用本貸款的,就貸款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間按國管中。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挪用貸款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三)借款人發生本條第二款違約情形,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借款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如發生本條第二款所述任何違約情形,貸款人有權行使下列一項或幾項權利:

(一)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二)發出各種形式的貸款催收通知;

(三)宣佈本貸款提前到期;

(四)發出《行使抵(質)押權通知書》;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費用

一、本合同所指相關費用包括以下費用:

(一)貸款人為實現貸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

(二)貸款人為實現貸款債權或為保證貸款債權不受損害而替借款人墊付的各種費用;

(三)貸款人為實現貸款債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二、借款人要求為本合同辦理公證的,公證費由借款人承擔。

第九條日期的計算

貸款人向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發出的任何書面通知,其日期的計算均從貸款人將通知交付郵局之日,或將通知直接送達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的住址之日,或從傳真、電報、電傳發出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向貸款人發出的書面通知的日期計算亦按上述方法執行。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

一、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任何條款的變更和解除須由有關合同各方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若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死亡或傷殘,借款人或其抵押房產的繼承人應及時書面告知貸款人和國管中心。

三、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發生其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願意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承擔的所有義務的,在簽署《履約保證書》後本合同繼續有效。否則按本合同第八條第四款的約定執行。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因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有關金融規章。

二、因本合同發生糾紛協商無效時,應向國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簽字,貸款人(抵押權人)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進行公證,則在完成前款所述手續後,於公證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借款人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包括單位電話、住所電話和移動電話)以及工作單位、單位地址、住所地址如有變動,應於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貸款人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如有變動,應採用在貸款人網站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第十四條附則

本合同以中文書寫,一式五份,其中借款人、貸款人各執一份,國管中心執兩份,用於抵押登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關各方簽字(蓋章)

借款人、抵押人貸款人(抵押權人)

(夫妻雙方簽字)(公章)

有權簽字人(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經辦人見證:(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公積金借款的合同3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甲方與(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年字第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簽訂本抵押合同,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抵押擔保的範圍、年限

第一條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並保證對該抵押物享有處分權。

第二條乙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貸款期限,從日至,貸款用途為購、建住房。

第三條本抵押物擔保範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費用

第四條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將抵押物用於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

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添附物,自動轉為本貸款項下的抵押物。

第六條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行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有維修、保養及保持其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由於抵押物毀損所導致的抵押物價值減少,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於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因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損害,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及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税費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九條乙方簽訂本合同後,應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該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保險的賠償範圍應為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毀損;投保金額不得少於其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保險期限與借款合同期限應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義務,乙方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償還完畢止。

第十條乙方應指定甲方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並在保險手續辦理完後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條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二條抵押期間,該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提前清償貸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由乙方承擔責任,並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辦理相應手續。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四條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五條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提前將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捲入重大經濟訴訟糾紛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三)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乙方履行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二)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罰息和利息;

(三)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和賠償金等;(四)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抵押人的承諾及聲明

第十九條乙方在自願遵守本合同條款的同時,作如下聲明及承諾: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准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以便檢查;

(三)在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四)在佔有該抵押物期間,遵守有關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費用,並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負責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五)當有任何訴訟或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產生不利影響時,保證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帳户中的資金予以劃扣。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一條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武漢仲裁委員會裁決;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不影響合同其餘部分的履行。

其他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設定期限與貸款實際發放時間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貸款實際發放時間之日起順延。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所保證的借款合同履行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應將抵押憑證退還乙方,並有義務協助乙方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方各執一份,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記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標籤: 公積金 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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