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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電子合同模板10篇

有關電子合同模板10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合同10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有關電子合同模板10篇

電子合同 篇1

出租人(房東)(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人(租户)(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附身份證複印件)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房屋租賃事項,達成條款如下:

一、租賃房屋座落在,租房用途為之用。

二、租房期限從XXX_年____月____日起至XXX_年____月____日為止,租期為XXX_年。

三、房屋年租金共計人民幣為元整(元)

四、租金每月為XXX_____元(大寫),____月一付,租金必須提前一次性付清才能使用出租房。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

五、保證金:

1、交付租金的同時,乙方應另付保證金人民幣元整(元),用於房屋、水電等設施損壞維修及毀約費用。

2、本協議作為本期保證金收據,請妥善保管;當本期保證金轉入下期租房協議後,本協議作保證金收據的功能自動作廢,同時按新協議條款執行,老協議自行作廢。

3、合同期滿且乙方無違反協議中的任何相關事項,甲方如數返還押金給乙方,不計息。

六、出租人交房時間:XXX_年____月____日。

七、乙方租用後應注意以下事項

1、乙方應遵紀守法,並自行辦理相關居住證、工資保證金等手續、承擔相關責任。

2、乙方在租房過程中,涉及與乙方相關的第三方及乙方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概由乙方全部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應注意居住安全,自行採取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加強用電安全,不得亂拖、亂接電線,對於防盜、防火和用電安全經常進行檢查。在租用期間,乙方發生偷盜現象的,損失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擔。

3、乙方對租用房沒有處理權,不能擅自與人合租、轉租或借給他人,也不能改變其用途,否則屬於違約。如有此類情況發生除沒收押金外,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收回房屋。

4、水電費按實際使用量於每按時上繳出租人,電費元度,水費元噸。

5、乙方在租用期內,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設施;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時需保留已進行的裝修並恢復房屋結構原貌,產生費用由乙方自理;在空調等生活電器裝和拆除時發生任何涉及人員的意外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6、乙方在租房期內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失和對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經濟、經營和法律責任及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損失及責任。

八、有關退租、轉讓的條款

1、協議期內,乙方履行本協議所有條款後,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發生甲方能力範圍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違約的情況下除外)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時,必須與甲方協商一致,甲方不予退還押金。

3、協議期內,乙方如果出現以下任何情況:退租、轉讓及由於乙方違約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況下,乙方都必須按協議繳清所有應付款項。

4、乙方承租到期應完好歸還租房協議和所有鑰匙及有關物品,如果所租房內的所用設備有損壞,乙方負責修復或者甲方在保證金內扣除相應賠償金額。

九、有關續租的事項

1、乙方在遵守前期協議的情況下,可以獲得先續租權,但必須在原租期結束日前一個月與甲方重新簽訂租房協議。

2、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續租協議還未簽訂的情況下,甲方將收回房屋,不再簽約續租,同時乙方超過十天(10天)未對自己的東西作出處理的,甲方有權將乙方的一切財物作無主處理。

十、本協議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名蓋章後生效,簽訂之日為本協議的生效日期,所有條款必須執行。

十一、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二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如遇國家或集體土地徵用或房屋拆遷的,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徵用拆遷規定,並在限定時間內全部搬出,否則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條款,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協議壹式貳份,每份貳張,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名(蓋章)

聯繫電話:XXX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名(蓋章)

聯繫電話:XXX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合同 篇2

引言:

隨着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衝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及世界各國頒佈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電子協議。

一、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主要是指用電、磁、光或相關技術手段生成的數據電文表達意思以產生、變更和消滅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主要有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EDI)、電子郵件(E-mail)和計算機傳真等形式。電子合同具有不同於傳統合同的下述特徵:

1、電子合同從傳統的物理方式轉移到網絡空間,完全在虛擬空間中進行,當事人往往並不見面,信息的交流、記錄和存儲通過光、磁和電等技術手段完成。

2、構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在網絡信息傳遞過程中易受到影響、破壞,易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這使得要約、承諾的可信度降低,為此出現了一系列技術保障制度,最突出的是電子簽名的出現及認證。

3、由於技術故障的客觀可能性,一旦要約、承諾在網絡信息傳遞過程中因計算機故障受到影響、破壞,需要解決這種風險如何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擔的問題。

4、信息傳遞能夠以光速在網絡上進行,從而使訂立合同所需要的時間、空間大大壓縮,甚至被取消,也就是信息傳遞地點的距離差異並不會產生信息傳遞的時間差異,因而電子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有效期大大縮短,使得對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的確定與傳統合同大相徑庭,也使得電子合同在要約的撤回、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問題上出現特殊性,有關規範需要重新規制。

5、合同的成立、變更和解除不須採用傳統的書面形式。由於電子合同是採用電子數據交換的方法、手段訂立的合同,其內容全部可以儲存在計算機的內存中,也完全可以儲存在磁盤或其他接收者選擇的非紙張的中介物上,如磁帶、磁盤、激光盤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6條規定:如法律需求信息須採用書面,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即滿足了該項需求。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傳、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該條確立了數據電文形式的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而且確認電子合同是一種書面形式。因此,電子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是合法有效的。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説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所以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後,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於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並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於電子交易均採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載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並願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目前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後,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後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所以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於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係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髮送,如果信息先後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麼該信息被髮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後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

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採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着某種合理的聯繫,可以説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於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

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

電子合同 篇3

買方:_________賣方:_________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互惠原則,通過_________網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交易系統報價、成交達成如下協議:

1、標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樹脂(lldpe)。

2、質量標準:符合國家標準(gb/t15182-94)lldpe-fb-18d022、lldpe-fb-18d022-1的優等品質量指標。賣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國家標準一級品或合格品質量指標的塑料替代交貨。替代品質量品級差價由買賣雙方協商,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如買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按市場公佈的替代品質量品級差價執行。

3、商品代碼:_________。

4、數量(單位:批,1批=5噸):_________。

5、買方訂貨價(元∕噸):_________。

6、賣方訂貨價(元∕噸):_________。

7、交貨價:交貨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倉單品種的市場結算價。買賣雙方按照交貨價結算。8、包裝方式:按gb/t15182-94執行。包裝袋必須乾淨、不破漏。每袋淨含量為25kg。

9、交貨地點:_________交貨倉庫。如交貨地點不在市場指定的_________交貨倉庫,具體交貨地點與市場指定的_________交貨倉庫之間的運輸補貼價,由買賣雙方協商,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如買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按市場公佈的運輸補貼價標準執行。

10、交貨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如買賣雙方均提請在交貨倉庫提前交貨,經市場批准可提前進行交貨。

11、驗貨期限:交貨日(含)起五個工作日。

12、相關費用:交貨日(含)之前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交貨日之後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

13、貨款收付方式:買賣雙方貨款由市場代收、代付,買方貨款分期支付標準及進度按《_________網上交易市場交易管理辦法》及市場有關規定執行。

14、賣方交貨及擔保:賣方須在交貨日倒數第二個營業日開市前,向市場提交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倉單。在提交倉單之前,賣方須為其交貨向買方提供擔保,擔保金由市場代收,支付的標準及進度如下:(1)首期擔保金標準為_________元∕噸,於成交時一次性支付;(2)交貨日當月第一個營業日開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噸;(3)交貨日當月第十個營業日開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噸;(4)若發生市場結算價高於賣方的訂貨價,賣方須及時補足上述最低金額之外的價差;(5)如市場調整買方貨款的支付標準及進度,賣方擔保金的支付標準及進度須作相應調整;

(6)交易商的資金餘額不足時,其結算結果即視為市場向交易商發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商應在下一個營業日開市前補足;(7)本合同解除、終止或賣方將本合同轉讓時,雙方委託市場代收的擔保金在扣減賣方應交的各項費用後退還給賣方;(8)賣方可用倉單向市場辦理委託交付,贖回相應貨物數量的擔保金。

15、檢驗標準和方法:交貨日(含)起五個工作日內,買方如對貨物質量有異議,應書面或數據電文通知市場,並委託市場指定的商(質)檢部門進行檢驗,檢驗結果作為貨物質量是否合格的最終依據。檢驗合格,相關費用(含檢驗費、檢驗期間的倉儲費等)由買方承擔;否則,由賣方承擔。

16、違約責任下列行為屬違約行為:(1)買方未按市場規定的標準和進度及時支付貨款;(2)賣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標

電子合同 篇4

第一條:供方: (以下簡稱甲方)需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條: 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質量保證期為 12 個月。在質保期內,凡供方提供的配件出現質量問題,供方進行無償修理或更換有問題的配件。對因需方使用不當或非供方提供的配件質量原因等因素而造成的設備損壞,不屬於保修範圍,需方可以委託供方修理,需方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條: 交(提)貨時間、地點及方式

合同簽定,需方支付定金後 21 天內交貨,供方負責運至需方指定工地(山西介休)。

第四條: 運輸方式和費用負擔

公路運輸、費用供方承擔。 第五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第六條: 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按設備所屬行業之標準進行驗收,試用成功,即驗收合格。如對質量有異議,需方須在十天內書面通知供方處理,否則視為合格。

第七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簽定後,需方向供方支付定金 壹拾貳萬元,供方發貨時付柒萬元,餘款 壹萬 元安裝調試完後一次性付清。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後,供方每延遲交貨一天,需方有權要求供方按合同總金額的5‰/天支付需方違約金。若需方不按時付清貨款,供方有權自行處理貨物並中止合同,已交付的定金及貨款不予退還,所有責任由需方承擔。

第九條: 合同生效的條件

1、 需方支付定金或貨款後立即生效。

2、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合同正副本及合同附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供方對以下原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a) 需方不正確操作所導致的配件損壞和人員傷亡。

b) 超過設備負荷而發生的配件損壞。

c)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配件原因所造成的連帶損失。

第十二條:補充條款貨到需方工地後,供方及時負責到現場安裝,電焊工由需方安排,負責夾樁箱導向輪的焊接。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合同 篇5

從電子格式合同的相關案例的判決可得出,實踐中影響電子格式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兩個:充分告知和充分理解。

(一)充分告知

在電子格式合同訂立的過程中,網絡商家的充分告知義務是至關重要的,只有給予消費者充分的告知,才能使消費者能夠了解到該格式合同的存在,從而作出是否締約的選擇。關於充分告知,主要存在以下兩大問題:

1.沒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

電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通常採取一些不太恰當的手段,以欺瞞消費者,如故意將不合理的條款用細微文字書寫;或者合同條款製作得非常繁雜龐大,將不合理的內容隱藏於其間,不易引起人們的注意或難以準確理解其法律含義,很容易使相對人在不經意的情況下作出了非真實的意思表示。

2.沒有保證相對人有審查的機會。

在電子商務中,電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該保證相對人在訂約前或訂約之時有充分的時間瞭解合同的內容並有權作出是否締約的決定。如有的商家沒有在有關頁面上設立“法律聲明”之類的欄目,允許相對人在瀏覽頁面時查看或將合同內容設置為相對人購物的必經環節,以致相對人沒有審查的機會。又如在訂立合同時,規定相對人需要保守商業祕密,但只有在相對人付款後,才能瞭解涉及商業祕密的具體內容,此時除非相對人拒絕接受應有退款請求權,否則,應認為合同提供方未給予審查機會。

(二)充分理解

充分理解就是對於商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內容,消費者能夠充分理解這些合同條款的意思。根據合同解釋的客觀理論,一個合同條款能否執行並不取決於尋求法院司法救濟的人實際上如何理解爭議中的條款,而是取決於一個理性的人是否能理解該條款的含義。因此對於充分理解這個因素,可理解性的標準應當是以一個理性的人來考察。但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這個因素是起源於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的判例,之後新的判例賦予了消費者退貨權,所以,該因素對電子格式合同的效力並無多大影響。

從上面的分析可知,電子格式合同的效力的有無基本上都是取決於程序性的義務,即要求商家在和消費者訂立格式合同的過程中應盡相應義務以保證消費者在瞭解自己將要有所作為以及作為之後會產生一些後果的情況下才作出決定。

電子合同 篇6

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等能夠完全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數據訊息的形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訂立的商品、服務交易合同。在電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讀形式存儲在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電子數據訊息,該訊息首先通過一方計算機鍵入內存,然後自動轉發,經過通訊網絡或計算機互聯網,到達對方計算機內存中。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於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互聯網,以數據電文的方式訂立的。這是電子合同有別於傳統書面合同的關鍵。

2、電子合同交易的主體具有虛擬性和廣泛性的特點,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通過在網絡上的運作,可以互不謀面。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3、電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時間和地點與傳統合同有所不同。傳統合同一般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電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的簽字蓋章方式被電子簽名所代替,而電子合同採取到達生效的原則更為合理,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亦採取此種做法。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不可信性。

5、信息傳遞能夠以光速在網絡上進行,從而使得電子合同訂立所需要的時間大大減少、空間被大大壓縮,因而電子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有效期比書面合同大大縮短。

電子合同 篇7

一、跨境電子消費合同概述

跨境電子消費合同在國際組織規定及國際條約中通常沒有被作為單獨的概念提出來。比如,《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就沒有對電子消費合同進行專門的解釋,而只在電子商務一章規定了消費者保護問題。不過,也有一些規定對此進行了表述,但表達方式有所不同,將之表述為“線上消費者保護”(OnlineConsumerProtection)。歐盟最早在1997年的《遠程銷售指令》中提到了類似的概念,但並未使用“跨境消費合同”一詞,而是稱之為“遠程消費合同”(DistanceConsum?erContract)。遠程消費合同是指,商家以一種或多種遠程通信工具為媒介所締結的遠程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的合同。20xx年10月25日,歐盟頒佈了編號為20xx/83/EU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最新指令。該指令延續了遠程消費合同這一表述,並規定該合同是指消費者與商家無需同時在場,雙方通過一種或多種遠程通信方式締結或履行的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合同。不過,遠程消費合同並不完全等同於跨境電子消費合同。電子消費合同所利用的媒介應當採用電子通信的方式,也即互聯網方式,而遠程消費合同所利用的媒介並不僅僅侷限於互聯網,只要以非面對面的方式進行消費都屬於遠程消費合同的範疇,其中比較典型的就是電話購物。有學者提出,移動商務(MobileE-com?merce)不屬於電子商務方式,筆者認為不妥,因為移動商務所採用的如果仍然是網絡形式,那麼也應當屬於電子商務的範疇。

二、跨境電子消費合同消費者保護的理論依據

在傳統消費合同中,對消費者的保護已經基本得到各國公認。對消費者的保護主要基於對合同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人的特別關愛。相對於傳統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跨境電子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其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對消費者的保護實際上是對消費者議價能力(InequalityofBargainingPower)的保護,而相對於傳統合同而言,跨境電子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在議價能力上存在如下不足之處:

1.交易過程中與賣家缺乏交流

跨境電子消費合同由於其遠程性,使得買賣雙方的交流更加困難。儘管現在有電子郵件、聊天軟件、視頻軟件等輔助交流工具,但與傳統面對面的交易相比,買家無論在交易前、交易中還是交易後,與賣家的交流都是不充分的。

2.對賣方及其產品(或服務)信息瞭解不足

在進行電子消費之前,消費者對賣方及其產品(或服務)信息的瞭解只能通過網絡方式。實踐中,對所消費產品(或服務)的瞭解往往只能依賴網站上的文字描述和照片展示,對賣方信息也缺乏準確瞭解,這使得消費者在消費之前處於信息不對等的地位。

3.消費者需要提前支付價款

傳統消費是當場交易,而電子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需要提前支付價款,有的是提前支付全部價款,有的是提前支付部分價款。儘管不一定全部都是支付到賣方手裏,但這對消費者而言都構成了一種額外的負擔。

4.存在被第三方獲得個人信息的風險

由於跨境電子消費合同涉及物流和支付問題,因此與傳統消費合同相比需要在很多環節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而這些信息對消費者個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問題,一旦被不法第三方獲取和利用,將對消費者造成很大的傷害。因此,這也是跨境消費者合同需要實施消費者保護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TPP協定對未經同意的商業電子信息和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專門規定,説明TPP協定注意到了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這也是TPP協定的一大亮點。

三、跨境電子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保護

(一)跨境電子消費合同中消費者保護現狀

跨境電子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面臨諸多特殊風險,如對買到的商品不滿意(因交易前無法親自確認商品)、網絡欺詐、退換貨困難、交付風險等。儘管相對於傳統消費合同,跨境電子消費合同面臨以上風險,但其交易量依然增長很快。基於此,國際組織和國內立法對跨境電子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保護問題也愈發重視。

1.國際法保護

(1)全球性國際組織。有關跨境電子消費合同中消費者保護的法律規定一般採取兩種形式:一種是消費者保護類法;一種是電子商務類法。聯合國早在1985年就通過了《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但該法施行時電子商務尚未普及,因此沒有單獨規定電子消費合同的相關消費者保護問題。此外,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分別於1996年和20xx年公佈了《電子商務示範法》和《電子簽名示範法》,20xx年聯合國通過了其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提出的《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以上儘管是電子商務領域的綱領性文件,但並未提及消費者保護問題。最早關注跨境電子消費者保護的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該組織於1999年12月通過了《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指南》,隨後又陸續通過了《保護跨境消費者免受欺詐商業行為損害的指南》《消費者糾紛解決及救濟意見書》《通信服務消費者保護及強化保護的政策指南》。

(2)區域性國際組織。在區域性國際組織中,

在消費者保護方面做得最完善的是歐盟(EU),特別是其對跨境電子消費者的保護。歐盟在出台了多部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立法後,已經初步形成了歐盟消費者保護制度體系,在實體法和糾紛解決程序法兩個方面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其中,實體法領域涉及跨境電子消費者保護的有:1997年的《遠程銷售指令》、20xx年的《消費者權益指令》以及《歐洲統一買賣法》的建議稿;糾紛解決程序法領域涉及跨境電子消費者保護的有《消費者在線爭議解決條例》(以下簡稱《消費者ODR條例》)。

電子合同 篇8

初識MMEC可信電子合同系統

什麼是MMEC可信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呢?

定義:MMEC(可信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是買賣網專門為信息化建設較為領先的大型企業開展網上締約交易的迫切需求而提供的核心解決方案,是目前最具效力的網上締約系統。全程參與交易雙方合同簽名過程,使用專利技術解決合同的電子形式制約,做到了電子簽名有法可依、電子物證有據可查、電子糾紛有路調解;實現了技術,安全,法律的完美結合。

由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理解出四個特點,即:

Mainstream(意義深遠的):所謂“需求決定產品”,正因為在電子商務潮流中,各大企業對於全程信息化建設比較看重,才對可信電子合同有着迫切的需求,MMEC應運而生,也將影響一個時代。

Mainstream(主流的):市場上充斥着使用水印、PDF簽名、可視化圖章甚至是PS後的所謂“電子合同”,但是具備真正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非常少,MMEC所具備的法律效力,將引導市場上電子合同的主流權威。

Effcient(效率高的):“細節決定成敗 效率決定生命”,省去人力物力、降低合同簽訂成本,提高商務交易進程和效率,是現代化信息化企業的必備要素。

Convenient(便捷的):企業全程信息化,要得就是速度,要得就是便捷,一鍵下訂單、一鍵籤合同、一鍵付款、一鍵繳税等等,運籌帷幄之中,決勝千里之外!

電子合同 篇9

 一、什麼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隨着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眾多信息化領先的企業越來越傾向於採用簽訂電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鎖定客户、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但是由於電子合同的准入門檻較高,涉及到安全、技術和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目前真正瞭解的人卻不多。

廣義上的“電子合同”有很多種,但是具備真正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非常少。市場上充斥着使用水印、PDF簽名、可視化圖章甚至是PS後的所謂“電子合同”......這些往往是李鬼多於李逵,統統不具備司法效力。而企業簽署的電子合同必須要具備法律效力。那麼我們第一步要搞清楚什麼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電子合同到底應該具備哪些法律效力呢?

1、首先是電子合同訂立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也是合同。那麼對於合同的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由於互聯網的特殊屬性,因此在網上訂立電子合同的一方如果採取強勢手段行使對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技術管轄權,那就相當於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其電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質疑而被推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同時還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採用“指定特定系統”。所以商務部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強調指出,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2、其次是電子合同簽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訂立電子合同的過程有法律規定以外,訂立電子合同的所採取的技術手段也有明確和嚴格的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只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才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規定是:“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如工信部在“可靠電子簽名及數據電文試點項目”中採用的MMEC電子合同技術就是一種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3、最後是電子合同取證與鑑定的法律效力。

我們為什麼需要有效的電子合同呢?這是因為合同的作用除了確立商業活動的內容外,更重要的作用體現在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可以成為有效的司法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普通數據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為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比如需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鑑定等......其過程繁瑣,成本高昂。但採用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備了書證的法律效力,其取證和鑑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

二、有效電子合同的定義

從上文可以看出,有效的電子合同即可信電子合同,可以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的書證效力。有效可信的電子合同是指締約各方在因特網上、通過第三方電子

合同訂立系統、採用可靠電子簽名技術形成的數據電文。有效電子合同必須同時具備身份可靠、過程有效、結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則。如工信部推廣的MMEC電子合同標準。

 三、電子合同的易用性和便利性要求

電子合同締約用户對於訂立電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還要求籤訂電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體驗好。具體説來包括:1)數字證書的易用性,必須支持所有種類數字證書的使用,實現即插入、即簽名、即驗證;2)電子合同文檔的兼容性,必須支持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檔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種圖片格式等;3)網簽過程還必須具備人性化、交互化、體驗化、快速化。

 四、電子合同服務商的選擇

從電子合同締約用户對於訂立電子合同的有效性、便捷性的雙重要求可以看出,使用真正意義上的、可取代紙質合同的電子合同,對於技術和法律服務兩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因此選擇一家較好的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不失為明智之舉。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運營規範必須符合商務部的標準、可靠電子簽名技術標準必須符合工信部的MMEC標準。其提供的第三方電子締約系統一般必須具備電子合同簽署、電子合同提取、電子合同存儲、電子合同驗真等四方面的功能,以及具備數字證書(買賣盾)服務、電子物證鑑定服務、電子商務糾紛調解服務等電子合同保障服務體系。

電子合同 篇10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購銷買賣電子合同

甲方與乙方下列物品的買賣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

合計人民幣金額:貳佰零肆萬玖仟陸佰元整(小寫:¥2049600.00元)

二、產品的質量標準:

按乙方產品出廠檢驗標準執行。

三、供貨方式:

一次性或分批供貨,甲方每批訂貨應提前一週以書面訂單形式將所需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通知乙方,按乙方確認後的數量和交貨日期履行。

四、交貨地點、方式及運費承擔:

1、交貨地點:甲方公司地址:指定地點有變更請及時通知乙方。

2、運費由( 乙方 )方承擔。

五、包裝要求:按照乙方公司產品包裝規範予以包裝。

六、產品價格:

因市場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乙方需要對產品價格作必要調整時,應由甲、乙雙方 協商確定。

七、產品的驗收:

1. 保證質量,包退包換,若乙方所提供的產品質量未能達到本買賣電子合同第二條規定的質量要求,乙方應給予更換,並承擔退貨運費,乙方不承擔甲方提出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所造成的產品經濟損失。甲方在收到貨後經過檢測、檢驗,確認質量、數量完全符合

要求後方可入庫。如甲方對乙方所發的產品質量有異議,應當在收貨後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並將不合格產品樣品寄至乙方公司,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和樣品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2、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異議或未經檢驗使用的,視為乙方交付的產品質量符合約定的質量要求。

八、結算方式及期限 :

1,付款方式:電匯、現金。

2,付款期限及條件:甲方單月月結款應在次月10日前將全部貨款結清。

3,乙方收款賬號為:

賬户名稱:

賬 號:

開户銀行:

九、違約責任:

本買賣電子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應自覺遵守,若一方違約,應向非違約方賠償損失。

十、買賣電子合同糾紛的解決:

1、買賣電子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2、本買賣電子合同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買賣電子合同法》執行。

十一、其它約定事項:

若本買賣電子合同附有技術協議的,該技術協議作為本買賣電子合同的附件,是買賣電子合同的組成部分,以及雙方在履行本買賣電子合同過程中的傳真(對帳單、訂單、往來信函),均為本買賣電子合同的補充,與本買賣電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買賣電子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單位名稱:

(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單位名稱: (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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