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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借款合同

什麼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簡單的來講,就是貸款人借錢給借款人時所簽訂的一種合同,叫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內容都有哪些,都是需要雙方都要有所瞭解的,只有瞭解了這些以後,才能夠有效地避免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帶借款合同的具體定義,以及借款合同都有哪些內容,歡迎您的閲讀!

什麼是借款合同

一、什麼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為定期借貸合同、不定期借貸合同、短期借貸合同、中期借貸合同、長期借貸合同。按合同的行業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工業借貸合同、商業借貸合同、農業借貸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1、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國家信貸政策在貸款的限額、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規定,以體現區別對待、擇優扶持的信貸原則。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訂明借款種類,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條款。

2、借款幣種

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標的的種類。借款合同的標的除人民幣外,還包括一些外幣,如美元、日元、歐元等。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應對貨幣種類明確規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範圍和內容,即貸款在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與哪種生產要素相結合,它規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種類和條件所決定的,銀行嚴格規定各種借款用途並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有利於保證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和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同時也有利於保證貸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數額

借款數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須有數量條款,只有標的而沒有數量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沒有數量,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小就無法確定,借款合同沒有借款數額,就無法確定借貸貨幣的多少,也失去了計算借貸利息的依據,因此,沒有借款數額條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對確定借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至關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沒有利率條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應按借款種類、借款性質、借款用途分別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必須具體、明確、全面,以確保借款合同的順利履行。

7、還款方式

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採取何種結算方式將借款返還給貸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採用一次結清和分期分批償還,如果是分期的情況,應明確具體時間以及具體金額等。

8、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於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權益有重要意義。

上文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借款合同的內容有哪些。希望您在閲讀完上文以後,對借款合同有一定的瞭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何您在借款合同還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地方,歡迎在網站上直接進行提問,我們會盡快的為您解答。

借款合同擔保責任

信託貸款用途分類

信託貸款用途一般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兩種。流動資金貸款是指企業為解決日常經營所需的資金需求,申請用於如材料購買、支付貨款或支付到期債務的貸款;固定資產貸款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文件或依據企業自身經營需要,申請用於企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或其他建設項目,購置項目建設所需的大宗固定資產的貸款。

改變貸款用途的認定方式

認定借款方是否改變貸款用途,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系統的評價:首先,應當對照貸款合同中有關貸款用途的約定,如果約定具體明確,那麼,未按照該用途用款即構成改變用途;如果約定不具體,僅僅約定“流動資金貸款”或“固定資產貸款”,那麼,只要是用於二者,不論具體用途,均不構成變更貸款用途。本案屬於支付到期債務,系用於流動資金貸款用途,不屬於改變用途。

借款合同中擔保責任的承擔

擔保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據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變更貸款用途系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應當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但是,本案中,貸款用途沒有變更,所以,擔保責任不能免除。

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解讀

隨着以五色土為代表的民間借貸在島城影響的逐漸擴大,越來越多的投融資人開始關注民間借貸。為了使更多的投融資人瞭解民間借貸,做到依法行事,從本期開始,我們將就與民間借貸相關的法律進行解讀。

什麼是抵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當債務人不履行還款責任時,貸款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處理抵押物,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解讀:借款人在需要融資借款時,可以以自己或第三人擁有的房地產(屬第三人的,需經第三人及共有人同意)作為抵押物向債權人借款。由於房地產具有不可移動、價值較大等特性,而成為最好的抵押物之一。

法律上對房地產等不動產的抵押以辦理抵押登記為準,具體在市或區、縣房地產交易部門辦理,由產權所有人本人及共有人同意並現場簽字認可。

通過登記,債權人取得抵押權利證,使這種抵押得到了法律上的認可並被賦予相應的權利,可以確保到期債務人不履行還款責任時,貸款人行使抵押權,依照法律規定處理抵押物,以處理所得價款優先受到補償。法律規定的處理方式包括對通過協議對抵押物折價或變賣、拍賣等。優先受償是指抵押物被處理後,其所得價款除扣除相應的税費及為實現債權發生律師費、法院執行等費用後,第一受賠償的為抵押權人,具有排他性。

此外,通過法律程序在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手續,可以確保抵押的有效性和真實性、驗證該房屋是否有權利受到限制的現象,如已凍結、已抵押或查封等無法再次辦理抵押的現象。

公司能否借款給個人?借貸行為的效力如何?

公司能否借款給個人?根據規定,公司可以向個人借款,那麼,公司能否向個人借款呢?以下是小編收集到的關於公司能否借款給個人的相關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企業將資金借給個人的行為性質及效力認定問題,商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處理方式亦不統一。經研究,作如下解答:

一、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是屬於民間借貸?

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企業向公民出借款項,是其行使財產權的表現。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和第六條,以及法釋[1993]3號《關於如何確定公

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的規定,民間借貸包括公司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因此,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為的性質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二、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為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由於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該借貸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是,經審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業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借款項的行為,因其違反《商業銀行法》關於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屬於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定,故該出借行為屬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無效;

(二)企業向名為個人實為企業的借款人出借款項的行為,違反有關金融法規以及最高法院法復[1996]15號《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覆》的規定,屬企業間非法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

(三)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16條的規定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審理中應注意審查公司以支付報酬等形式向上述主體提供資金的行為是否屬《公司法》第116條所禁止的借款行為。

(四)其他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民間借貸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

民間借貸中的房產抵押如何認定

【案情】

被告黃某與郭某系夫妻關係,被告黃某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被告黃某材與黃某系父子關係。2011年11月15日,被告黃某以經營養豬業資金週轉困難為由向原告貴港市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後雙方簽訂了一份《最高額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由被告黃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整。同日,原告與被告黃某、黃某材另簽訂一份《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黃某、黃某材各自用其夫妻共有的房產一套作上述借款的抵押物。被告郭某與李某均在房地產抵押物清單上同意抵押欄簽名、摁指模確認。雙方隨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二套房屋的房屋他項權證均載明債權數額為人民幣10萬元。2011年11月17日,原告將借款20萬元轉入被告黃某的賬户。貸款期限屆滿後,被告沒有依約償還貸款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黃某僅償還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還。餘下欠款本息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四被告連帶償還本金20萬元及相應利息,且對被告黃某、郭某、黃某材、李某用於抵押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原告是否能對被告黃某、郭某及被告黃某材與李某在用於抵押的房產價值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評析】

原告貴港市農村信用社與被告黃某及黃某材於2011年11月16日簽訂的《最高額個人借款合同》及《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法院確認上述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借款期限屆滿後,被告黃某沒有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故原告請求被告黃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相應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支付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上浮40%的罰息,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使用建築物作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被告黃某與郭某及被告黃某材與李某夫妻分別用其抵押的房產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併到相關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抵押發生法律效力。依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對此,在四被告不履行償還借款義務的情況下,原告對用於抵押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院最終作出了被告黃某向原告貴港市農村信用社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萬元及相應利息與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上浮40%的罰息;原告貴港市農村信用社對被告黃某、郭某及被告黃某材與李某在用於抵押的房產價值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一審判決。

(作者:韋陸紅作者單位:廣西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

中國法院網

民間借貸糾紛如何破解

民間借貸是最早出現的信用形態之一,伴隨着小農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伴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近年來,隨着經濟形勢的變化,民間借貸行為更加頻繁、多樣,同時,因民間借貸糾紛而引發的訴訟案件也越來越多,並且呈現複雜性和疑難性。

收案數量逐年上升

案件形態多樣分佈

以塘沽審判區近三年審判實踐為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過了一個從無到有,數量由少到多,標的由小到大,並呈逐年遞增的態勢。民間借貸案件參與主體呈多元化分佈,訴訟請求也不僅限於要求被告還款,交織擔保、法定孳息、約定孳息及資金損失等。同時越來越多非法集資、非法放貸案件出現。

民間借貸案中主要難題

民間借貸一般具有不規範性的問題,通常只是簡單的借據,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額,或者是連借據也沒有,只有見證人。這種情況多屬於人情借貸,大多不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幾筆,寫得非常簡單。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往往各執一詞,舉證更是難上加難,給法院對事實認定帶來困難。

民間借貸的發生有很多時候是在中間人的介紹下進行,出借人往往出於牟利心態進行出借,中間人一般是希望得到雙方給付的介紹費。此類民間借貸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但案件審理中很難認定借款行為的性質。加之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出於立法需要較為原則,缺乏對民間借貸案件總體原則的細化和特殊情況的指導性規範,體現為操作性較差,致使執法尺度難以有效統一。

對於借貸金額大的糾紛案件,大多數借款人因失去實際償付能力而導致訴訟發生;有些借款人轉移財產或攜款潛逃,使案件成為缺席、公告案件;還有的案件即便有效送達,債務人礙於面子或其他原因不出庭應訴,也造成案件事實無法及時查清;因缺乏擔保、抵押、保證等措施或相關抵押、擔保無效,而債務人又缺乏償還能力,致使案件無法執行;因忽視訴訟時效導致許多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保護。

破解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難題

人民法院在國家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手段的大背景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規範和引導民間借貸行為提供司法保障。

加大對借貸關係真實性的審查,正確認識借據性質,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客觀認定案件事實。同時,對刑民交叉案件妥善處理。為防範虛假訴訟,應對當事人訴請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綜合審查,嚴格審查債務產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礎合同及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經濟狀況,審查案件是否屬於當事人相互串通或捏造事實欺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經初步審查可能涉及虛假訴訟的,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對當事人多方或者雙方涉及多起民間借貸的關聯案件交由同一合議庭審理。對不同的債權人採取和證人一樣的隔離原則,分別到庭陳述相關事實,並接受法庭詢問,經審查確屬虛假訴訟的,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方申請撤訴,法院不予准許。分情況認定相關利息,加大對債務人的送達力度,加大各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

規範民間借貸行為,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是一個系統性工程,需要社會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協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不僅要積極發揮審判職能,還要加強與金融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對涉嫌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的借貸活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於危及金融秩序的大規模借貸活動,及時與金融管理機構聯絡,發出司法建議函,規範民間借貸主體的准入、利率的約定,加強監管,引導民間借貸朝着規範性方向發展。

標籤: 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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