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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滯納金如何計算

合同滯納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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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滯納金如何計算

一、滯納金

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税期限繳納税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税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計算公式:

2014年,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税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徵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範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滯納金是指税務機關基於納税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徵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説。該説認為,税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税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説。該説認為,滯納金是税務機關對於納税人未及時繳納税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説。依照此説,滯納金是對納税人過去違反税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税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説。該説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麼在徵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徵。

可以看出,以上學説多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

二、合同滯納金如何計算

合同中若約定按合同計算。若沒有,可參照銀行貸款利率計損失。

標籤: 滯納金 計算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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