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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出國勞務合同範本

報名出國勞務合同範本

出國勞務合同除具備一般經濟合同的序文、條款和結尾三個部分外,還必須包括以下內容:勞務名稱;雙方職責;工資待遇;生活條件;勞動保證;人身保險;衞生保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合同期限等。本文內容是報名出國勞務合同範本,僅供參考。

報名出國勞務合同範本

報名出國勞務合同範本1

甲方:

註冊地址:

工商登記號碼: 郵政編碼:

電子信箱: 聯繫電話:

網址: 傳真:

乙方:

註冊地址:

工商登記號碼: 郵政編碼:

電子信箱: 聯繫電話:

網址: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聘用中國員工事宜達成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有關乙方聘用中國員工及相關事宜,適用本合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條 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國員工或乙方聘用中國員工的,雙方應按照本合同有關約定另行訂立《聘用中國員工合約》,明確乙方聘用中國員工的具體人數、姓名、聘期、聘用費等事宜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條 乙方與被聘用的中國員工之間系聘用與被聘用的勞務關係,雙方可以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另行訂立《聘用約定》,確定乙方與中國員工之間的權利義務,《聘用約定》副本需送甲方備案。

第四條 乙方與中國員工之間因購房貸款(含擔保)等民事事宜,應另行訂立相關協議,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所生爭議,與甲方及本合同無關,甲方不承擔中國員工之連帶責任。

第五條 乙方與中國員工之間因出國、培訓需約定服務期限、費用、賠償等事宜,應事前訂立相關出國培訓協議或者培訓協議,確定各自權利義務。所生爭議,甲方不承擔中國員工之連帶責任。

第六條 本合同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相牴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變更而不一致的,分別以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章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7.1、甲方可以根據中國法律和本合同有關規定,監督乙方依法用工,並有權對其違法用工、損害被聘中國員工利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和要求;

7.2、應乙方或中國員工的要求,甲方有權對發生爭議的乙方和中國員工進行調解;

7.3、因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變更,致本合同條款與之不一致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執行該項規定;

7.4、對乙方違反本合同的行為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甲方。

第八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8.1、 甲方應教育被聘中國員工遵守中國法律和乙方的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祕密,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8.2、 甲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政府規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標準,為中國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並承擔約定的福利待遇費用;

8.3、 甲方協助乙方辦理中國員工的出國(境)手續;

8.4、 對乙方委託甲方管理駕駛關係的中國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8.5、 甲方按照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中國員工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8.6、 甲方因業務需要搬遷辦公地址,應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章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9.1、乙方有權對甲方推薦的人選進行選擇,或在甲方推薦人選之外自行選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應聘人員,須在中國員工第一個工作日前經由甲方辦理聘用手續;

9.2、對聘用的中國員工,視聘用期限規定試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聘用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聘用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9.3、 試用期內,如不符合錄用條件,乙方可以解聘,但應支付試用期聘用費。試用期滿,所聘中國員工自動轉為正式聘用員工,其受聘期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9.4、 對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乙方規章制度(此規章制度須事前已向中國員工公開)的中國員工,對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損害的中國員工(重大損害的標準應由乙方在乙方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乙方可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但若中國員工對乙方制定的損害標準提出疑義而產生勞動爭議的,須事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確認重大損失的標準有效後,乙方才能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

9.5、 因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變更致本合同相關條款與之不一致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執行該項規定;

9.6、 對甲方違反本合同的行為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乙方。

第十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0.1、 乙方應尊重中國員工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不歧視中國員工的種族和性別;

10.2、 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和政府的規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標準,為中國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向甲方支付相關費用;

10.3、 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對被聘中國員工進行上崗前培訓,併為其提高勞動技能的學習和培訓提供便利條件;

10.4、 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其政府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遵守法定工時制度,乙方安排中國員工加班的,應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為:

--工作日加班=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班小時×150%;

報名出國勞務合同範本2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提供勞務工種: 國內指定聯繫地址:

國內指定聯繫人: 國內指定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並在雙方充分理解和完全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居間為乙方與國外僱主建立僱傭關係所涉相關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於 年 月 日在 簽訂本出國勞務居間合同。

第一條 相關解釋

本合同所稱國外僱是指:承包國外建築工程且與甲方有合作關係的中國公司駐外項目部(子公司、分公司)或國外公司。

本合同所稱的勞務是指:乙方按照國外僱主的要求併為國外僱主提供的勞動。乙方承諾服從國外僱主對其合同工種以外的工作安排和調動。

本合同所稱的所在國是指:阿爾及利亞。

第二條 勞務期限

乙方為國外僱主提供勞務的工作期限為 個月,自乙方離境之日起算。根據工程需要,甲方在徵得國外僱主的同意後,有權適當延長乙方工作期限,延長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甲方可以隨時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應當服從甲方安排。

第三條 出國費用

1、乙方出國勞務所需費用,包括護照費、體檢費、培訓費、考試費、簽證費、國內交通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乙方確認,甲方一旦為乙方辦妥上述出國手續,無論何時或何種原因未能出國或出國後回國,上述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中介及管理費用

1、乙方向甲方繳納出國勞務居間費用人民幣 元。乙方出國且國外僱主同意聘用乙方,該費用不予退回。

第五條 甲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履行本合同的需要,有權更換國外僱主,乙方必須服從。

2、負責與國外僱主之間保持合作關係,並向乙方如實介紹勞務項目的有關情況。

3、負責乙方出國和歸國的組織工作,以及出國前的思想教育、外事教育工作。

4、鑑於建設工程勞務中安全等方面的特殊性,甲方負責協助國外僱主對乙方在外勞務期間的工作、生活和現場協調進行安排,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5、為方便管理,甲方將根據實際情況與乙方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取得聯繫。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如實向甲方提供個人簡歷,保證具備提供勞務所要求的各項技能,擁有符合中國國家規定要求的資格證書;同時,乙方應保證身體及精神狀態良好,以積極努力的態度、高質高效完成勞務工作。

2、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辦理各項出國手續,並按時提供相關證件等資料,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3、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應服從甲方確定的各項時間安排,保證在辦理完簽證併購買機票後按時成行,否則相應發生的費用和各項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國外提供勞務期間,必須嚴格遵守甲方及國外僱主對勞務事項、生活、分工及在工程所在國各地各項目間的統一安排,以及返回國內時間的統一安排。

5、乙方應遵守工程所在國的各項法律法規,尊重所在國的風俗習慣,不得有任何違反外事紀律、有損國外僱主和甲方聲譽的行為。

6、乙方應當嚴格按照國外僱主的要求提供勞務,如果由於乙方原因而引起返工、修補、重做等情形的,根據所在國法律及國外僱主的規定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7、乙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應當注意節約材料、愛護機械設備和生產工具,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非正常損壞的,根據所在國法律及國外僱主的規定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8、未經國外僱主和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為任何第三方工作或提供勞務,不得從事與本合同勞務無關的其他經營業務事項,不得從事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商業活動。

9、乙方自備個人餐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10、乙方到達項目所在國後,必須將護照和工作準證交國外僱主統一管理。

第七條 勞務報酬及支付方法

1、乙方在國外工作的勞務報酬,由國外僱主根據乙方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確定。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建築工程勞動定額實行計件報酬,上不封頂,下不保底。雙方商定按照阿爾及利亞康斯擔丁大學城項目規定的價格實施;(含國內社會保險費用)。休息日和出返國途中不計報酬。

2、乙方在國外遇有工作量不能滿足乙方工作,連續超過3日後,甲方負責要求國外僱主每天向乙方支付生活費5美元或安排點工。

3、乙方在國外期間患病,經國外僱主或所在國醫院確認不能工作的,甲方負責要求國外僱主每天向乙方支付生活費5美元。如果乙方超過20天還是不能工作的,甲方有權遣送工人回國,同時解除勞務合同。

4、乙方個人原因請假或曠工不得勞務報酬,也不得生活費。

5、甲方敦促國外僱主與乙方在每月10日前對乙方上一個月應得勞務報酬的數額進行結算,雙方對結算單進行簽字確認,採用記帳方式記載於乙方名下。

6、甲方保證國外僱主在扣除乙方生活費、借款後,每半年與乙方結算勞務報酬一次並預支部分勞務報酬給甲方,甲方每年分兩次(9月和春節前)將款項支付至乙方在國內辦理的銀行帳户。乙方回國後由國外僱主與甲方進行結算,國外僱主在扣除預先支付給乙方的勞務報酬、生活費、借款和其他應扣款後將乙方應得勞務報酬支付給甲方,甲方一次性結清乙方勞務報酬(上半年回國的當年9月一次結清,下半年回國的次年春節前一次結清)。

7、為了減少匯率變化可能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在甲方採取將外幣轉換為人民幣後支付乙方,雙方商定,美元與人民幣匯率固定為1:7.8,不採取即時匯率計算。

第八章 保險

1、甲方鑑於自己的居間人身份,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受託代為乙方辦理養老、失業和醫療等社會保險,但所需向社保機構繳納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分別承擔的費用,均應由乙方承擔。經乙方申請,乙方不要求也不委託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失業和醫療等社會保險,故甲方同意不從乙方所得的勞務報酬中扣除社會保險費用。

2、為切實落實保護乙方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甲方自費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費。乙方在國外發生工傷、非因工負傷、因病致殘等保險事故,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保險理賠,但乙方國外僱主、政府機構若已經承擔了且不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賠償款項,保險理賠所得款項全部歸甲方所有;但乙方國外僱主、政府機構若未承擔賠償款或雖然承擔但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數額,以保險理賠所得款項補齊差額,剩餘部分歸甲方所有。保險理賠款支付乙方後,應視為乙方將對國外僱主、政府機構的賠償請求權轉讓給甲方。乙方確認,無論是國外僱主、政府機構賠償,還是通過甲方辦理的工傷保險賠償,就同一項目,乙方不能得到雙份賠償。

第九條 合同提前解除的責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國外僱主提前解僱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發生的取消簽證費、在國外辦理證件、手續的費用以及給國外僱主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和賠償,該費用從乙方應得的勞務報酬中抵扣:

1)嚴重違反外事紀律、國外僱主工作紀律、施工現場管理規章制度和其他要求的;

2)有打架鬥毆、聚眾鬧事、偷竊、賭博、嫖c、私自外出、擅自停工、罷工、遊行或違反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等行為的;

3)被發現在出國勞務前對甲方隱瞞了個人嚴重不良記錄的;

4)擅自到中國駐外使、領館、所在國有關部門進行誣告的;

5)以任何形式私逃、打黑工或成為任何公司的合作伙伴的;

6)參與當地邪教或幫會活動,或私自向外泄露內部情況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其他嚴重違反合同的行為的。

2、甲方與國外僱主之間的合作關係建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乙方在國外沒有工作,且甲方也無法為乙方更換新的國外僱主,本合同提前解除,甲方應安排乙方回國。此種情形,甲方應按照乙方未履行勞務的期限與合同期限之間的比例賠償乙方負擔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出國費用,且負責要求國外僱主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3、乙方要求提前回國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發生的取消簽證費、在國外辦理證件、手續的費用以及給國外僱主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和賠償,該費用從乙方應得的勞務報酬中抵扣。

4、乙方發生工傷事故,導致乙方提前回國的,甲方負責要求國外僱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及本合同第八條第2項規定支付各項工傷待遇。若國外僱主實際賠償及意外傷害保險賠償款兩項合計仍低於我國法律規定的標準,不足部分由甲方負責代為補齊。

第十條 特別約定

1、根據《國務院關於駐外、援外人員在國外犧牲、病故善後工作的暫行規定》【國發(1981)147號文件】的規定,在履行勞務合同期間,乙方如在國外患病、負傷或死亡,按航空公司、所在國政府、保險條款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甲方不安排且不負責辦理乙方親屬前往探望及處理善後事宜的相關手續。有關善後賠償事宜,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2項規定辦理。

2、乙方因非工作行為或自傷引起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乙方及其親屬無權向甲方或國外僱主提出任何權利要求。

3、雙方確認:本合同指定的聯繫地址為有效聯繫地址,雙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進行書面聯繫或進行通知的,相關文書自通過郵政掛號信、EMS特快專遞、其他快遞等合法途徑第一次到達該地址時,或直接送達後由指定聯繫人簽收的,均視為有效送達。

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指定聯繫地址發生變化的,雙方均應書面告知對方,否則對方按原指定聯繫地址送達仍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如因動亂、戰爭或其它雙方認可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甲方負責及時安排乙方返回國內,雙方同意互不追究對方的責任。在回國後甲方應與乙方完成最終結算。

第十二條 合同的份數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簽署的《承諾書》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爭議

乙方承諾,在國外期間如因履行本合同出現爭議時,保證首先無條件地服從甲方或國外僱主的安排和處理,待回國後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簽訂地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在本合同基礎上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但補充協議不得對本合同的實質內容進行修改,且應以不違背本合同條款規定為前提。

2、本合同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

(此頁無正文)

甲方: 乙方:

(蓋章) (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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