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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合同模板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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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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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行(EPC)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基礎)、設備安裝、調試和保修服務等,即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範圍詳見附件2)

二、主要技術來源

外部輸入資料由發包人提供。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年  月  日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年  月  日(其中:施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年  月  日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暫定萬元。 詳見專用條款的補充條款。 六、詞語定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後生效: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合同章後生效。 八、其他

1

2、合同訂立地點:山東省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3

發包人: (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工商註冊住所: 組織機構代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開户銀行: 賬  號:

承包人:  (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工商註冊住所:  組織機構代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開户銀行: 賬號: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1條  一般規定

1.1  定義與解釋

1.1.1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1.1.2  專用條款,指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並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3  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發包人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採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設計與其他階段的工程承包。

1.1.4  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並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7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監理人,指發包人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

1.1.9  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 1.1.10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後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並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  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3  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工程。

1.1.14  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用於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5  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報告(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氣象、水文、地質)、協議(燃料、水、電、氣、運輸)和有關數據等,設計所須的基礎資料。

1.1.16  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為承包人完成設計、進行現場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須受保護的古建築、古樹木等座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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