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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山地租賃合同範本三篇

承包山地租賃合同範本三篇

山地租賃合同是指約定出租方在一定時期內提供山地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向其支付租金的合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承包山地租賃合同範本,歡迎閲讀。

承包山地租賃合同範本三篇

承包山地租賃合同範本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土地租用範圍及坐落: ,總面積 平方米,不包括道路等公用面積。

二:土地租用期限:自 至 ,共五十年,按公曆計算。

三:租用土地價格為每畝 元人民幣,總計 元人民幣,此為五十年全部租金,一次交清,租賃期間不再產生其他費用。

四:其他條款:

(一)甲方責任和權利:

1:租賃期內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周邊關係,做好各項服務,協助乙方在企業登記註冊和建設施工過程中相關手續的辦理,確保企業穩定生產。

2:甲方確保出租地塊工業用電及道路設施於前建設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廠大門口,高壓線拉至廠區範圍米之內。逾期乙方有權決定退租,有權要求返還除本金外並計銀行利息。

3:合同期內,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會公共建設需要所租賃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應在收回土地前個月,將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範圍,收回理由,收回日期書面通知乙方並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應給乙方經濟賠償,賠償標準按土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賃期限的餘期等實際因素協商確定。

4: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合同中規定的賠償外,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為總租金的 %。

5:租賃期內,甲方的人事等相關變動不得影響此協議的執行。

6:按企業投產後經濟效益大小需要,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向上爭取工業用地指標,土地證辦理費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責任和權利

1:乙方創辦企業應符合國家產為政策,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條例

2:乙方創辦企業工商註冊於甲方所在地行政機構,並享有政府規定外商投資的相關優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設施的建設,費用由乙方處理。

4:乙方在土地測量後,進場施工前全額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 個月內建成投產。因甲方工業用電設施不到位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產所產生的責任由甲方負責,乙方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6:在租賃期內,乙方有權對所租賃土地進行聯營,轉租,抵押等行為,甲方不得干預。

7:租賃期滿,甲方將土地繼續向外出租,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乙方要求結束合同,應當在結束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不得要求返還已付清租金,並喪失租賃權力。

五:本合同蓋章簽字後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補充説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山地租賃合同範本2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維護山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大農業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共建和諧家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山地承包方案,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並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範圍及面積

山名:

範圍: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種植承包經營年限

起止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 年。林地上所有種植的林木,無償歸甲方所有。

三、承包金及其支付形式

承包金標準為人民幣 元/年,面積以林權證確定數字為準。

付款方式:承包費按年度分批次支付。第一年度的承包費在本合同生效的第二天一次付清,以後在每個年度的第一個月支付該年度的承包費。

四、現有森林植被處理辦法

經林業權威機構對發包範圍內森林植被的調查測算,合同範圍內林分蓄積量為 立方米,其中松樹類 立方米、其他闊葉樹 立方米。另外,山上還有經濟林樹種 株。經甲方討論定價後,甲方同意以總價元出讓給乙方(或現有森林植在本合同簽訂 年內被由甲方自行處理採伐處理,乙方只承包空山。或現有森林植被由乙方代管理,到採伐年限時甲乙雙方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進行收益分成)。

五、承包經營項目(承包土地用途)及相關問題處理:

1、承包林地用於發展林業基地,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2、乙方在承包期間擁有獨立自主的經營權,獨立支付相關費用並享有其收益,同時山林管理費以及輪、採伐時等相關税費由乙方負責繳費。

3、乙方可以開石圍築、深挖、整地。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換賣土壤、石頭及地下礦產,地下出土歸國家所有,地下資源歸甲方所有。如遇土地徵用,徵用賠償由甲乙雙方與徵用方共議。

4、乙方不得進行掠奪性開發或經營違反國家環保、土地使用項目,注意保護承包周邊環境承包區內水土保持,因開發、開採導致的破壞,乙方負責相關的法律責任。

5、開發期間,雙方必須共同維護基地內的安全穩定,預防森林火災,未經乙方同意村民不得亂挖種、毀林開荒、盜伐林木、亂砍枝頭,肆意獵捕、放牧,對破壞森林者,甲方應按當地的鄉規民約處理或協助乙方向有關部門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6、承包期內乙方建設的水、電、道路的養護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7、承包經營期結束前,乙方只能按植物正常的生長期採伐。承包期滿後,甲方如要繼續發包,在同等的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繼承包的權利。

六、甲方的其它權利義務

1、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山地另行發包或他用。甲方必須教育村民,自覺維護乙方的承包經營權利。

2、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開發進行監督,但不得干擾乙方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監督乙方在林地準備工作完畢的當年度或下一個年度完成上山定植工作,否則甲方可以無條件收回尚未種植的山地。

3、甲方保證對發包的山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權,因山地所有權糾紛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應予以賠償。

4、乙方在生產作業、撫育管理中所需的勞動力,甲方在同等技術要求和工價條件下,有優先選擇權。

5、乙方在爭取上級的項目扶持資金等,甲方必須在其能力範圍內對乙方手續辦理上給予方便。

6、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的使用權證,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乙方自行負責林地準事宜,以及從育苗、造林、管護至林木採伐的個道工序所需資金。

2、乙方應在林地準備工作完畢的當年的或下一年度完成上山定植工作,同時應按技術規程及時做好林木的補植事宜。

3、在承包經營期間,所需的税費及一切不可預見的費用,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作任何投資。

4、乙方不得將承包的土地、山林轉包或變相轉包,但有權以合作方式引入資金。乙方與他人的合作不改變乙方的承包主體,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必須獨立承擔合同中的規定責任。

5、乙方不得閒置土地,乙方的種植經營活動應無條件服從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因乙方違反國家法律導致甲方無法按時收取承包金,乙方應按違約規定繳納。出現上述情況,甲方可提前終止合同。

6、在承包經營期間,乙方爭取的上級項目扶持資金、物資等歸乙方發展生產專用,甲方必須在手續辦理上給予支持。

7、由於社會經濟效益的變遷,人民幣的幣值改變,雙方應協商作臨時調整,以維護雙方的利益。

八、違約責任

1、承包期間內甲、乙雙方不得無故提前終止合同,否則應承擔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因政策性因素或其它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視為合同終止。

2、如乙方未按規定種植林木,使山地拋荒,造成資源浪費,經甲方警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另行發包,收取的租金概不退還。

3、如甲方違反上述合同或違法干擾乙方,或無故解除合同使乙方無法正常種植經營,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甲方賠償給乙方。

4、開發前如出現與外鄉鎮的爭議地而造成無法經營的面積,經雙方協商後,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有甲方劃出與爭議地同等面積的山地給乙方經營。如乙方經營後出現爭議的',由甲方承擔爭議面積的種苗款,同時由甲方劃出與爭議地同等面積的山地補給乙方經營。

九、在租賃開發期內,如遇國家徵用基地內的山林地,甲方應協助乙方理順補償事宜。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雙方發生分歧應該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公證機關 份。

甲方代表(簽名):

乙方代表(簽名):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承包山地租賃合同範本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為充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士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徵得該地所有權人同意下,就甲方承包經營的租賃事宜,經雙方協商,依照《合同法》、《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相關法規,自願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遵守。

一、出租標的物

甲方將位於 縣 鎮(鄉) 村 組的荒山、荒地, 畝(面積以實際開發的地形圖面積為準)整體出租給乙方。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與現有林權證期限一致,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每畝每年____元(大寫: )。

2、租金以現金人民幣每 年支付一次。簽定合同之日,乙方首先支付甲方林地定金 (抵作以後租金)。合同簽訂60日內,甲方將該地權屬過户登記到乙方名下,乙方取得林權證之日,即付給甲方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的50%(面積以林權證為參考)。乙方工程開發煉山後,以實際驗收的可開發面積為準,付清其他剩餘款項。

3、甲方對乙方實際開發面積的測量如有異議,可請所在縣(區)以上單位林業局複測,複測過程必須有乙方技術人員在場並簽字確認。複測結果如與乙方測量結果相差超過6%,則費用由乙方負責,否則由甲方負責。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按時要求乙方支付租金。

(2)甲方有權對租賃前林地林木進行砍伐,林木收益歸甲方。

(3)合同簽訂前,國家撥發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全部歸甲方所有。

(4)甲方有權對該山地林業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維護,對林地經營用途進行跟蹤。

(5)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權到該地開發項目中優先務工。

2、甲方的義務

(1)甲方保證合同簽訂已徵得家庭其他成員同意,甲方具有簽署租賃合同的資格。

(2)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乙方的生產經營開發,不得偷盜,損害林地作物。

(3)甲方應為乙方辦理林權過户等一切手續,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4)甲方無條件保證乙方的施工環境,及時協調處理好乙方與周邊羣眾在用工管理等方面的關係及糾紛。

(5)乙方如欲用該地進行綜合開發須到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相應手續時,甲方與村委會應予協助。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自主經營租賃地。

(2)乙方可以以租賃地作抵押進行貸款。

(3)乙方可以開發的租賃地向政府等部門申報項目補助、扶持資金等全歸乙方所有。

(4)乙方對甲方所在地的公路、道路享有通行權利,且甲方不得以現有的公路通行便利為由而向乙方收取相關費用。

2、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時足額支付租金。

(2)乙方不得隨意改變土地使用用途。

(3)乙方在開發林地時,不得造成當地水土流失。因水土流失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和恢復。

(4)乙方對租賃地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不得將林地荒蕪,合同簽訂兩年內,乙方應全部開發所有林地,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林地。

五、特別約定

1、由於林業綜合開發週期較長,故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解除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租賃期內,甲方或其土地權屬發生變動,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確有必要時可變更合同當事人,租金支付給予新的權利人。

3、因國家重大建設需要徵用租賃地時,本合同可部分或全部解除,所得林地補償歸甲方,地表物補償歸乙方,甲方多收取的租金應予以退還。

4、甲方按山林荒山狀態整體交付乙方使用開發。

5、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部分或全面履行時,甲乙雙方可視情況自然終止或部分終止、變更合同。

6、乙方原則上同意甲方羣眾依據歷史習慣在租賃林地葬墳,但不得損壞乙方的林木。造成損失時,甲方應責成損害人賠償給乙方。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產經營或合同無法履行時,應雙倍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的經濟損失以投入成本和餘期租賃期限的全部可得利益為基數。

2、甲方有意破壞乙方生產經營時,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如乙方的損失高於違約金時,以乙方實際損失的130%為違約金,違約金可從租金中直接扣除。

3、乙方未按時支付租金時,應每次向甲方承擔違約金 元。租金延付一年以上的,甲方可單方解除合同,乙方的損失自行承擔。

七、租賃期滿後的處理

1、租賃期滿後,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租賃權。

2、續租期加上已租期不超過70年。

八、爭議管轄

本合同產生爭議時,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交由當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處理。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再進行補充,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後生效。

出租方:(蓋章或簽字) 承租方:(蓋章或簽字)

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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