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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的內容

《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的內容

準 則

《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的內容

第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使用的《期貨經紀合同》不得與《〈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相牴觸。

第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貨經紀合同》,應當將合同樣本報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審查。

第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與客户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前,應當向客户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説明書》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須知》,經客户閲讀理解並簽字確認。

第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客户説明《期貨經紀合同》主要條款的含義,並向客户提示其所負的説明義務。客户在書面確認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條款的含義後方可與期貨經紀公司簽訂合同。

第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業務規則及其細則等相關文件供客户查詢。客户有權向期貨經紀公司詢問上述規則的含義,期貨經紀公司對於客户的詢問有解釋的義務。

第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與客户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應當由客户如實填寫《開户申請表》。開户申請表應包括客户資格、資金、從事期貨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貨交易經驗等與資信有關的內容。

第七條 個人客户開户時應當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單位客户開户時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文件,並保證開户行為和代表單位開户的人有正當的授權。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避免與客户的任何利益衝突,保證公平對待所有客户。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户最大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期貨經紀合同》應當約定客户開户的保證金最低標準和風險控制條件,但對所有客户應當採用統一的標準和條件。

第十條 《期貨經紀合同》應當約定強行平倉、追加保證金的條件及有關事項,但對所有的客户應當採用統一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一條 《期貨經紀合同》應當統一規定對交易結果的通知、確認和異議的程序和方式,並與客户約定採用的具體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公司相關業務規則開展經紀業務。有關業務規則的任何變動在生效前應通知客户並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發佈之日起三個月內,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根據該指引制訂本公司的《期貨經紀合同》標準文本,並與客户簽署。

在重新簽署《期貨經紀合同》前,現《期貨經紀合同》仍然有效。

客户須知

第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對客户作出獲利保證或者與客户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客户應當明確期貨交易中任何獲利或者不會發生損失的承諾均為不可能或者沒有根據的,並且聲明從未在任何時間從期貨經紀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員處得到過此類承諾。

第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權委託,客户不得要求期貨經紀公司以全權委託的方式進行期貨交易。

全權委託指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代客户決定交易指令的內容。

第三條 在期貨交易所限倉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有權未經客户同意按照限倉規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數量。當客户持有的未平倉合約數量超過限倉要求時,期貨經紀公司有權對超量部分強行平倉。期貨經紀公司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第四條 在期貨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期貨經紀公司對客户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的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有權未經客户同意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期貨經紀公司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節 委託

第一條 乙方委託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託,並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

第二條 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執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義務將交易結果轉移給乙方,乙方有義務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由於市場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無法成交,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二節 保證金

第三條 乙方開户的最低保證金標準為5萬元。乙方資金不足5萬元的,甲方不得為乙方開户。

保證金可以現金、本票、匯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匯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證金的,以甲方開户銀行確認乙方資金到帳後方可開始交易。

第四條 乙方可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以可上市流通國庫券或者標準倉單等質押保證金。同時,乙方授權甲方可將其質押物轉質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五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資金的合法性。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資金説明,乙方對説明的真實性負保證義務。必要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第六條 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者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比例。甲方調整保證金,以甲方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為準。

第七條 在甲方有理由認為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風險較大時,有權對乙方單獨提高保證金比例。在此種情形下,提高保證金通知單獨對乙方發出。

第三節 強行平倉

第八條 乙方在下達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倉過程中,應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

第九條 甲方以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來計算乙方期貨交易的風險。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的計算方法為:(由甲方、乙方約定)。

第十條 乙方因交易虧損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將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採取減倉措施。否則,甲方有權在事先未通知的情況下,對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的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乙方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發生的損失。

第十一條 只要甲方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於合理的範圍,乙方承諾不因為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而向甲方主張權益。

前款所稱“合理的範圍”指按照期貨經紀業的執業標準,已經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強行平倉。

第十二條 除非乙方事先特別以書面形式聲明並得到甲方的確認,甲方對乙方在不同期貨交易所的未平倉合約統一計算風險。當乙方保證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有權停止乙方開新倉,並可對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

乙方在甲方實際控制若干交易帳户時,甲方有權對其合併計算風險。

第十三條 由於期貨交易所編碼規則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貨交易所將擁有不同的.交易編碼。在這種情況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編碼下同時存在盈利和虧損時,在虧損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補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節 通知事項

第十四條 甲方採取(甲方、乙方約定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強行平倉通知書。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閉市後按照(甲方、乙方約定方式)向乙方發出每日交易結算單。

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約定時間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結算月報。

第十五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結算單、交易結算月報的記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按照甲方、乙方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乙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視為乙方對記載事項的確認。

第十六條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變更本節的約定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經對方確認後方生效。否則,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誤或者損失均由該方負責。

第五節 指定事項

第十七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指令下達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指令下達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簽字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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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資金調撥人的調撥資金指令。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資金調撥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簽字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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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乙方以下列通訊地址和號碼作為乙方與甲方業務往來的唯一有效地址和號碼:

地址: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注:(雙方可以約定其他通訊方式)



第二十條 乙方如需變更其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或者變更業務往來方式,需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按規定程序確認後方生效。乙方未及時書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擔。

第六節 指令的下達

第二十一條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過書面、電話、電腦等方式下達。書面方式下達的指令必須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達人簽字。電話、電腦等方式下達指令的,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記錄。乙方同意,電話錄音、電腦記錄等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可以約定採用某種指令下達方式)。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證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和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和無效;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為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發出指令後,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該指令已經在期貨交易所成交,乙方則必須承擔交易結果。

第二十四條 乙方若申請套期保值頭寸,應當按照相關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文件或者證明,並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有效承擔責任,甲方應協助乙方申請套期保值頭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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