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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模板集錦五篇

定金合同模板集錦五篇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定金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定金合同模板集錦五篇

定金合同 篇1

甲方:(賣方):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預購方):_____

住所: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證號: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預訂《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預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層____________室(以下簡稱該房屋)。甲方已領取該房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書號:),並經_____________測繪機構預測,該房屋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定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

第二條乙方預訂的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買賣單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乙方預訂的該房屋總房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乙方採取方式。

第三條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人民幣__元,作為甲、乙方雙方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擔保,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乙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價款。

第四條甲、乙雙方商定,預訂期為______天,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____與甲方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第五條甲方同意將發佈或提供的廣告、售樓書、樣品所標明的房屋平面佈局、結構、建築質量、裝飾標準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條在本合同的第四條約定的預訂期限內,除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的;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

2、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前的,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房屋房地產權利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條、第五條約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該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預租、查封等事實的。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0份,甲乙雙方各持0份,

_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定)

年月日 年月日

定金合同 篇2

甲方(賣方): _________

通訊地址: ______ 郵編 :

證件名稱:___________證號: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

乙方 ( 買方 ): 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證號:________聯繫電話 :_______

甲、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定購房產事宜,簽署本合同。

第1條 乙方定購甲方以下房屋:

(本條描述的該房屋之條件與實際情況不符或不詳盡,則以該房屋權屬證明或相關法律文書的記載內容為準;

選擇劃“R”,不選擇劃“T”,以下選擇方法以此相同)

第2條 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實地勘查,查看了該房屋所有權人(即甲方)及其該房屋的相關手續、和證件,明確知悉該房屋的權屬情況,瞭解並遵守北京市相關管理部門對存量房交易的相關規定,自願與甲方進行房產交易。

第三條 甲方保證該房屋可進行市場交易,手續齊全;房產無任何權利瑕疵、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出售該房屋已取得共有權人同意;甲方房屋已設立抵押權的,甲方出售該房屋已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甲方房屋出租的,承租人已放棄對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甲方向乙方介紹房屋情況,真實、準確,沒有任何重大遺漏,不存在影響乙方決定購買該房屋做出判斷而未向乙方進行披露的情形或事項。甲方出售該房屋,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第四條 甲、乙方約定該房屋的交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房屋交易所產生的交易税費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方另行規定(見本同補充約定)。

第五條 甲方同意乙方購房款的支付形式採取□全款支付□商業貸款支付。如乙方貸款購房,預計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實際貸款金額以銀行批准貸款金額為準,乙方據實際貸款金額自行備齊首付款,以確保甲方如數收齊房款。

第六條 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甲方收到乙方交付購房定金後,向乙方出據收款憑證,以作為本定金合同生效依據。

第七條 甲、乙方商定,自本定金合同簽署之日起______日內,甲、乙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定金條款除另有約定外,所述定金即為本定金合同簽署時甲、乙方收付的定金。

第八條 甲、乙方約定,自房屋產權過户之日起_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在房屋交接日以前,使用房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交付後(含當日) 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該房屋專項維修基金隨房屋權屬一併轉移。甲方保證在房屋交付乙方驗收前,對房屋原有附屬設施設備及裝飾裝修保持原有狀態(除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並承諾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乙方 日內,辦理完成户口遷出手續。

第九條 在本合同的第七條約定的《房屋買賣合同》簽署期限內,甲方不遵守本定金合同約定事項,拒絕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要向乙方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不遵守本定金合同約定事項,拒絕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甲、乙方須告知對方有效聯繫地址、固定電話、手機等聯繫方式以及互留身份證複印件,若任何一方聯絡地址變更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甲、乙方中的其中一方拒絕履行本定金合同時,另一方要通過快遞、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履行本合同,若因受送達方拒收或因聯絡地址錯誤無法送達的,則按照付郵日(或郵局郵戳為準)或快遞送達回證為準,視作通知方已依本合同給予對方書面通知。

第十條 若甲、乙方均不拒絕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但又未能在第七條約定的期限內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甲、乙方約定:對於導致延期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方,按逾期天數支付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按總房款的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如逾期超過 日仍不能履約,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並按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主張權益。

第十一條 本定金合同內,甲、乙方未進行約定的事項,且甲、乙方又不能協商達成一致而導致《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簽署的,甲、乙方互不追究責任,甲方應在乙方要求返還定金的 日內將已收取的定金無息返還乙方,本定金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 為保證本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的一致性,甲乙方約定,本合同所約定的條款事項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體現的,該條款繼續有效;本合同所約定的條款事項與《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發生衝突的,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約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合同必須由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購買人本人簽字,如方本人不能親自到場簽署,則必須通過法律公證形式委託被委託人出面辦理,被委託人要當面出據委託公證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和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決:

□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共叁頁,一式兩份,甲乙方各持一份。

補充約定:(□有補充約定□無補充約定)

甲方:(簽章)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定金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對位於 的店鋪進行租賃轉讓,現乙方欲承租,故雙方達成如下定金協議以共同遵守:

1、甲方有權對該房屋進行租賃轉讓,若因甲方無權進行租賃轉讓而導致乙方無法取得該房屋的租賃權的,則甲方應退還乙方的定金。

2、雙方對轉讓費的金額確定為人民幣: 元 。

3、乙方在簽訂本協議之日繳納轉讓費定金人民幣: 元。

4、乙方若取得房屋的租賃權,則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為人民幣: 每月,若不能達成該條件,則甲方應退還乙方的定金。

5、甲方收取乙方定金後_______日內,不得再將該房屋轉讓給其他第三人,否則甲方應返還乙方的定金。

6、甲乙雙方約定在簽訂本協議後的______日內,甲方應積極聯繫房屋所有權人與乙方進行合同商討,並簽訂正式的租賃合同,否則甲方必須退還乙方所繳納的定金。

7、乙方繳納定金後______日內,若不願意取得該房屋的租賃權,則甲方有權不退還定金。

8、 若因乙方與產權人對合同文本達不成一致意見,而導致該轉讓行為的無法實現時,則甲方必須在一日內退還乙方所繳納的定金。

9、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若因本合同發生爭議,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後,則雙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

附: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甲方:

年月

乙方: 年月 日日

定金合同 篇4

甲方:(賣方)

乙方 :( 預購方 )

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預訂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預訂的房屋位於北京市 區 ,(以下簡稱該房屋)甲方已取得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編號:),該房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產權人: .

第二條:乙方預訂的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買賣單價為人民幣

元,乙方預訂的該房屋總房價為人民幣 元。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乙方先支付 %的房屋首付款,其餘的房款通過銀行以按揭貸款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以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為準)

第三條: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時,向甲方支付 萬元的定金,作為甲、乙雙方當事人訂立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乙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價款。甲方在收取定金後,應當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並註明收款時間。乙方逾期未支付認購定金的.,甲方有權解除本認購書,並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

第四條:甲、乙雙方商定,預訂期為 天,乙方於200 年 月 日前到 與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第五條:在本合同的第四條約定的預訂期限內,除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甲乙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第七條: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該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權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實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認購定金之日起至本認購書解除之日止,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的,甲方應當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定金合同 篇5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根據最高法院在XX年12月8日公佈的"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類型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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