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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合同模板集合九篇

處理合同模板集合九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處理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處理合同模板集合九篇

處理合同 篇1

20xx年5月18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用人單位向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追索違約金和培訓費的勞動爭議案,判決調整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並將某服裝公司要求勞動者周某返還的培訓費中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

糾紛:

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裝廠工作。同年9月1日,雙方簽訂了自1997年8月26日到20xx年8月25日的勞動合同,約定: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對方違約金20xx元。20xx年7月9日,某服裝廠因生產需要,決定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雙方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並對原勞動合同部分內容進行了變更。該協議約定:某服裝廠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周某培訓期滿到崗上班後必須為某服裝廠服務十年;培訓費用由某服裝廠全額出資,培訓出資金額包括:證書費、培訓費、差旅費、培訓期間的工資、崗貼、福利及勞保等;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變更為20000元,若周某有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辭職或終止勞動合同而違約,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000元,並按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20xx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進行了為期21天的技術培訓。除上海匹基姆服裝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訓費用外,某服裝廠另出資 1985.78(差旅費1472.50元、工資444.39元、崗貼42.64元、勞保福利費26.25元),培訓結束後,周某回某服裝廠履行勞動合同及培訓服務協議。20xx年4月22日,某服裝廠變更為某服裝公司。周某在某服裝公司工作。20xx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裝公司書面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7月6日,某服裝公司書面回覆周某,同意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之後,周某繼續在某服裝公司工作,某服裝公司未與周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仍繼續發放周某工資,為周某繳納養老保險費至20xx年11月。20xx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離開某服裝公司並自此未到某服裝公司上班。20xx 年1 0月27日,某服裝公司向周某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書,並要求周某繳納違約餘及培訓費211 91元。

裁判:

某服裝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xx年12月24日,某服裝公司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周某給付違約金20000元及培訓費21191元。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周某支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及培訓費1991元。周某不服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與某服裝廠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自覺履行。某服裝廠更名為某服裝公司,不影響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的履行。本案中,某服裝廠出資送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培訓,雙方約定“如周某在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解職或終止勞動合同,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000元,並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根據雙方的約定,周某在接受培訓後應當為某某服裝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約定的服務期內與某服裝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是一種違約行為。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出資招用或向勞動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雙方可以勞動合同或者另外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周某違約應當按約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000元,多倍於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和周某某的工資報酬,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應按周某的工資及某服裝廠培訓費支出等情況予以調整。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某服裝廠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不能因為其在接受培訓期滿後,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而解除勞動關係,就將其在接受培訓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為此,海安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判決,判決周某給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賠償某服裝公司培訓費883.50元。

分析: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000無違約金數倍於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這裏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即對這種顯失公平的約定,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進行調整?對此,現行的勞動法沒有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適當減少”,有人主張可以參照合同法的規定,對過高的違約金,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整。本案仲裁委員會主動綜合多種因素進行了調整,將20000元的違約金調整為8000元。我們認為,採取主動審查和主動調整的做法比較妥當。理由:一、我國勞動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質,勞動法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裁判機關的主動介入與國家對勞動關係的干預相一致。我國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比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是不妥當的。二、我國勞動立法的宗旨之一是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利,目前我國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普遍比較薄弱,許多勞動者在有明文時尚不知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目前在勞動法無明文規定之時,要求當事人申請調整違約金,對勞動者的保護顯然不利。

關於培訓費的處理,我們認為:在對勞動者這種違約行為的處理上,應當和一般的違約行為區別開來,不能因此而損害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期間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勞動者權利。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友誼服裝公司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而且不不能逆轉的。不能因為勞動者在接受培訓期滿後,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限即解除勞動關係,就將勞動者在接受繼續教育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關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接受培訓投入的額外費用,如本案中的學習費用、報銷的路費則應當由勞動者予以返還。

處理合同 篇2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則解決。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定金合同簽訂後,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四)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麼,其擔保的範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範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佔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筆者認為那種認為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觀點是錯誤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後,定金合同並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金為準,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行,那麼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於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為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擔保的權利。

(六) 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則。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並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於一方由於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説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七) 訂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訂約定金問題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條是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為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 解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關於解約定金的適用,實踐中存在疑問。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筆者認為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以承擔定金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准許。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實際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此時,對主合同不能強制履行。而適用定金處罰後,並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在守約方當事人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承擔了定金的當事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確定合同解除後的.賠償責任。

(九) 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説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條文體現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餘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 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

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關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後,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總之,只有準確認識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定金合同的規定有關規定,並在實際交易中依法簽訂、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預防定金合同糾紛發生,這對促進資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證債權實現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處理合同 篇3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佈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户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處理合同 篇4

購房出租,以租還貸,因其高效的投資回報越來越得到投資者的認可。但是,我們經常遇到各式各樣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這裏是一個常見的案例,希望通過我們的分析,對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所借鑑,以便謹慎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案情介紹

A先生將其自有的一套公寓出租給一家網絡公司——B公司,雙方在合同當中約定,租賃時間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月租金人民幣11000元,B公司應於每月20日前支付下個月的房租,否則按日支付應付款的千分之三的違約金,直到實際付款日為止。因為簽訂合同時,A先生對約定的租金數額很滿意,便沒有約定合同解除事由。

20xx年12月,B公司以房間供暖不好、隔音效果差等理由每月都遲延付款,並且沒有支付違約金。現在發展到不經A先生反覆催促,B公司就不付租金。對此A先生非常苦惱。

案件分析

B公司:遲延付款,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依據合同約定,A先生向B公司索要違約金的行為合理合法,受法律保護。

B公司不具備遲延付款的抗辯權。如果A先生違約,B公司可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停止付款(除非有明確約定可以因此停止、遲延付款),否則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B公司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那麼對前幾次沒有索要的違約金,A先生是否還有權追償呢?答案是肯定的。對於未經A先生明示放棄的債權,只要在訴訟時效之內,隨時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

A先生: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對於已經發生的事實,雖然合同當中沒有約定解除事由,但A先生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法定方式處理:

第一種:當B公司出現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時,A先生可向B公司發出有效的催款通知,若B公司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A先生有權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採取這種方式的前提是B公司遲延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即遲延支付月租金。

第二種:在約定租期屆滿前,A先生單方面想解除與B公司租賃合同關係的,A先生應當向B公司發出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先生可以在任何情況下采取該種處理方案。

本案當事人在採用上述方案時,應嚴格區別“合同已履行完畢不能解除”的情況,以保證安全公正的社會秩序。若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由司法機關判定合同是否解除。

處理合同 篇5

競業限制是什麼?期限是多久?

競業限制的定義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競業限制的對象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能針對企業所有的員工。

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限制的範圍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競業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禁止的地域協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的就業範圍限於與原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明確界定,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業務”。

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限制有競爭關係的“單位”,而不是業務、產品或者職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法律條款。

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也就是説,只可以約定了解商業祕密的人員離職後,在兩年內不得自己經營或者到其他單位從事於商業祕密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用人單位的義務

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企業不能預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已包含在勞動者現有的工資報酬中。

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約定違約金,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違約金數額也不是越高越好,約定,約定時,企業應考慮員工的支付能力,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員工無法支付,到頭來損害的還是企業自身的利益。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他們會收取當事人一定的費用,那麼勞動糾紛請律師要花費多少錢呢?

勞動糾紛請律師要多少錢

律師費的支付標準,除少數省市有指導性意見外,大多采取協商收費的辦法。一般説來,每家律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收費標準,律師費因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和具體承辦律師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還比較大。確定律師費時,首先要考慮當地律師費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慮律師本人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一般説來,律師本人的學歷、資歷、從事律師工作的時間、以往的工作業績、專業領域的工作經驗,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業績、可能提供的保障條件等都是影響律師費的重要因素。

1、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元-20xx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5%計算。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交納代理費,即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不退回。

2、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託人協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為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如何正確快速的解決勞動糾紛呢?勞動糾紛處理程序一般可以分為四種,分別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接下來我們就具體詳細瞭解一下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是協商程序。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後,應當首先協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第二是調解程序。

這裏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並非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然而對於解決勞動爭議卻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於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第三是仲裁程序。

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四是訴訟程序。

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別複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准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需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在很大程度上關係到糾紛最後解決的結果有利於哪一方,是一場糾紛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麼,具體到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勞動糾紛證據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是以其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的; 相比於其他證據,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書證就是勞動合同書,它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此外,加班爭議中的考勤表、工傷爭議中的工傷認定書等,也是典型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質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誌和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屬性、特徵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就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物證一般表現為間接證據,即單獨一個物證往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做出認定。在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物證包括銷售提成款爭議中的合同標的物、勞資雙方對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等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採用科學技術,利用錄音、錄像,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承載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較高的準確性和證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變造和偽造。在勞動爭議中,電話錄音、錄像、計算機數據是最常見的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瞭解的案件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證人證言是證人對其知曉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爭議雙方都可以將證人證言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證據。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敍述和説明。當事人陳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實性和虛假性往往並存。因此,當事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 具有免除對方的證明責任的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陳述案件的事實情況。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鑑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鑑別後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鑑定結論是針對案件中需要確定的事實問題作出的;鑑定結論是對某個專門性的事實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在勞動爭議中,經常涉及的鑑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職業病鑑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或者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晶採取勘查、檢驗後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保全原始證據的手段。在勞動爭議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

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

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勞動糾紛維權的方式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大家閲讀下面的文章“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瞭解有關勞動糾紛維權的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維權

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 遇等,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拖着不辦,或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遇到一些複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搞不懂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5.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諮詢的時候,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諮詢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的解答。

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勞動合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究其原因,是因為勞動合同糾紛所包含的類型眾多。究竟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1、工資的標準以及範圍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2、解除勞動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

3、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勞動法25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四個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糾紛最常見的。

處理合同 篇6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處理方式:

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如何取得雙倍工資?

單位肯定是不會直接與員工結算雙倍工資的,需如獲得雙倍工資肯定是需提起勞動仲裁的

處理合同 篇7

生活污水處理合同

委託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承接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就乙方為甲方處理 生活污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委託乙方服務內容

1、廢水量:全年平均每天9 噸;

2、廢水接入方式,甲方通過管道將廢水送至乙方。

二、乙方服務形式

1、按時按量按質接收甲方生活污水;

2、處理受納的污水,並確保達到國家標準與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

3、按政府主管部門指定的位置和方式排放處理達標後的廢水及安全處置廢水處理污泥。

三、雙方責任

1、乙方對甲方按時按量按質接納的污水的環保達標和排放負完全的責任;

2、甲方按本合同及雙方達成的其它補充協議按時足額支付給乙方廢水處理費用;

四、服務費用

1、甲方按 元/噸水逐月支付廢水處理運行費。每月5號前乙方應將廢水量及綜合服務費總額核算清楚並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10號前將運行費用足額劃到乙方帳户。

2、合約期內物價指數有較大變動(如水、電、其它商品等價格上漲),經雙方協商後可調整廢水處理運行費。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另行簽訂更改或補充合同,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合同經雙方法人簽字與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處理合同 篇8

xxxx製造材料有限公司

電廠25MW電站

反滲透系統水處理技術要求

甲方:滄州中鐵電廠25MW電站

乙方:

一、目的及必要性

25MW電站水處理車間因原水水質含鹽量、氯離子、濁度以及金屬離子含量較高,在水處理設備運行過程中,容易導致過濾器等預處理設備造成污堵,從而影響到出水水質,造成反滲透、混牀等設備出水水質超標,混牀樹脂造成污染。為了保障設備的安全運行,降低生產成本,同時滿足生產的需要,甲方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與乙方合作,為甲方生產提供良好的水處理服務。

乙方作為一家專業的水處理服務公司,以提供反滲透處理藥劑承包的模式對甲方的反滲透系統進行水處理技術承包工作,在承包期間,乙方負責提供反滲透系統的絮凝劑、阻垢劑、殺菌劑及反滲透清洗藥劑等;要求乙方對我放反滲透使用藥劑情況進行技術服務,藥劑到貨數量以公司過磅為依據,我方核實後簽字,乙方負責反滲透清洗工作、定期提交服務小節,及時提供相關的水處理技術諮詢服務,並定期對反滲透設備進行拆檢,確認反滲透運行正常。若乙方藥劑質量存在問題,我方可以隨時報請公司,更換廠家。

二、甲、乙雙方權利及義務

根據甲方提供的現有設計參數,甲、乙雙方按以下條款履行各自職責。

甲方權利

1)乙方必須提前對甲方水質進行取樣化驗,提供一份全分析報告然後針對甲方的工業水水質情況及反滲透進水要求進行加藥。

2)乙方的水質化學處理方案的選擇和調整必須由甲方進行確認。

3)對乙方的水質化學處理效果做出評價和考核,並以甲方的檢測數據作為評價和考核的依據。如果檢測數據雙方有異議,則請第三方複檢(GB/T12145-1999),資費由乙方負責。

4)水質化學處理存在問題時,乙方應在2日內協助甲方清除乙方原因,甲方對乙方不合實際的水處理方案,有權停止使用,知道問題解決。

5)乙方對本公司最新的水處理技術有義務下甲方提供。

6)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不合格藥劑有權拒收,並要求退貨或換貨。有吃在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甲方義務

1、 提供繁盛頭系統藥劑處理的詳細技術資料。

2、 協調好乙方和甲方個生產職能部門的關係。

3、水系統出現非正常情況應及時向乙方通報。

4、 系統新增用水電應及時向乙方説明,並提供相應的水質要求。

乙方權利

1、 乙方在保證水質的前提下,可以對處理方案做出修改及調整。但必須提前告知甲方,雙方一致同意後方可實施。

2、 配合甲方由於生產工藝變化,從而進行反滲透水處理方案和部分指標的調整。

3、 可以參加甲方對乙方的水質指標考核和現場檢測試驗工作,並共同確認最終結果。

4、 對檢測數據存在異議時,乙方可以參與分析,並由區級以上相應機構做最終確認。

乙方義務

1、 保證生產的安全運行。

2、 預見反滲透水處理系統可能出現的問題並採取有效地預防措施,並及時告知甲方。

3、 按現場技術服務要求按時定期提供工業水、反滲透進水及出水的水質報告和各類技術服務報告。

4、 保證藥劑按時按量供應,保證水處理藥劑質量,因藥品質量和技術方案處理不當,使膜元件受到坡緩及污染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損失。

5、 提供加入藥品的主要成分説明,質量標準,加藥方式等,提供現場指導,提供進口優質藥劑及有關檢驗方法,及時推薦新技術。

6、 根據水質分析和性能分析結果,及時調整優化處理配方。

7、 乙方負責化驗、監督。發現水質異常,乙方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在24小時內解決。

8、 乙方提供與反滲透膜元件相匹配的絮凝劑、阻垢劑、殺菌劑及反滲透清洗劑等,如出現水質異常現象,免費對系統進行處理。

9、 因甲方生產工藝和其他人為原因和不可抗力在成的水質惡化狀況,乙方及時提供應急處理方案並負責實施。

10、 乙方提供的藥劑必須具有兼容性,針對性。不得有破壞膜元件的現象及操作存在。

11、 及時提供加藥方案。對不利於加藥的設施進行整改。

12、 負責人對甲方人員進行操作規程培訓。 提供完整的現場水處理方案和控制方法,加藥方法。

13、 能夠對甲方的系統改造提出建議及方法,幫助甲方有效地調整運行方式及清洗方式。

14、 更具運行情況及時進行反滲透膜的清洗,清洗由乙方進行,清洗方法及清洗時間必須有甲方同意方可進行。

三、水質分析項目及檢查標準

1、 乙方水質分析項目,分析頻度如下:

項目 頻度 項目 頻度

電導率 1次/工作日 總鹼度 1次/工作日

PH 1次/工作日 總鐵 1次/工作日

總硬度 1次/工作日 濁度 1次/工作日

氯離子 1次/工作日 藥劑濃度 1次/工作日

總銅 1次/工作日 SDI 1次/工作日

2、水質管理及分析標準

項目 標準

反滲透進水餘氯<0.1ppm

反滲透進水SDI<4

最大進水濁度<1.0NTU

3、 技術要求

採用阻垢劑可以提高水中的難容物質的飽和度,要具有以下功能:1.抑制析出的作用2.分散作用3.晶格扭曲作用4.絡合作用

不僅要具有抑制水中CaCO3,CaSO4,BaSO4和SrSO4等無機檐溝和鐵,鋁膠體在膜上的沉積,同時也能有效抑制氧化硅的沉積,降低過濾器出口餘氯含量,保證反滲透系統能夠長期安全運行。如果反滲透經過長期使用後,出現膜表面結垢污染的情況,要根據RO膜元件被污染的類型及造成污染的原因,做到對症下藥,在進行清洗,以恢復膜的原有特性,清洗後要對造成膜元件的原因進行分析,做出相應的預處理防護措施。

本廠使用的反滲透裝置為2台60t/h,膜元件為韓國世韓生產,系統回收率≥75%,系統脱鹽率≥99%,在加入藥劑合理的情況下,每年反滲透清洗的次數不大於3次。

1)產水回收率達到75%.

2) 每年至少對RO膜抽檢一次

3)RO新膜使用週期不小於5年

3、因藥品到貨不及時,以及藥品質量問題和技術方案處理不當等原因,導致反滲透出水水質不合格、設備受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需由有關部門協調處理,請公司財務執行。

處理合同 篇9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准,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為無效。對此,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於,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處理問題。關於合同無效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無效租賃合同,應如何適用上述.

一、基本情況

某A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某B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於1995年10月1日簽訂了《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如下:甲方(A公司)將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賃給乙方(B公司)三畝計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為24,000元;土地租賃期限為六年;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經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籌資金自建生產用廠房628平方米及部分臨時廠房、圍牆及生產設施,供乙方生產使用,產權歸乙方;如遇拆遷或徵用,對方所付拆遷費歸乙方;如甲方徵用或轉租該租賃土地場所須經乙方同意並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協議簽訂後,B公司即投入資金建設廠房,平整建設了寬6.6米、長83米的道路,購置變壓器。20xx年10月1日及20xx年10月1日,A公司與B公司又續簽了《協議書》,除租期(一年)外,其餘條款與1995年10月1日《協議書》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簽訂了《協議書》,約定:乙方籌集資金,在甲方的2,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圍牆及房屋設施,建房屋約500平方米;新建設施以租賃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納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到期後如乙方需繼續使用,甲方應充分考慮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優先租用給乙方繼續使用;如遇拆遷或徵用,徵用或拆遷費中與土地有關部分歸甲方所有,與房屋有關部分歸乙方所有;如甲方徵用或轉租乙方租賃的土地場所,須經乙方同意並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該協議簽訂後,B公司又投入資金建設廠房和其他房屋及圍牆。B公司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協議書》和1999年6月2日《協議書》,投資建設廠房、道路、圍牆以及變壓器等生產設施。協議書約定由乙方投資建造的建築物的產權到期後歸A公司,涉案房屋僅有期限2年的臨時建設手續,沒有辦理其它建設或產權手續。20xx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涉案土地為國有劃撥地,該土地於20xx年8月變更為某集團公司所有,土地性質為出讓地。20xx年3月23日,某集團公司向B公司發出通知搬遷,限令B公司於3月31日前搬遷出租賃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遷的通知,並函告A公司與某集團公司。至二審判決作出時,B公司一直佔用上述土地。

20xx年5月,B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確認B公司與A公司於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簽訂的協議無效;請求判令A公司與集團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30萬元人民幣。B公司為證實其損失主張,提供了其廠房、圍牆、道路及管道等設施明細及土地徵用補償計算標準,總計3279677.3元。兩被告均不予認可。

二、一審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關法律規定,國有劃撥土地需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本案B公司與A公司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准,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及補充協議為無效。B公司所主張的330萬元的經濟損失,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B公司與A公司於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簽訂的協議無效;駁回B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二審審理情況

1.訴辯意見

B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B公司的上訴理由主要有兩點:(1)原審法院查清四個事實,一是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兩份主合同,到期日最遲的是20xx年9月30日。因此合同期限應為20xx年9月30日。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廠得到了補償並據為己有的事實。三是原審判決雖確認了土地租賃合同無效,但迴避了A公司對於無效合同應承擔主要過錯這一要害。四是B公司為履行無效合同而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沒有查清。B公司基於對土地租賃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賴,投入160萬元的資金建設了倉庫、廠房、道路等建築物和地上附着物。B公司的建築投入損失,與協議書無效有着直接因果關係。(2)兩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徵地補償協議,兩被上訴人拒絕提供,依據證據規則應作出對兩上訴人不利的認定。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A公司提出三點答辯意見:(1)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屆滿,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協議書的效力對B公司並未產生任何影響,B公司沒有產生任何損失。(2)B公司的建房行為是投資而非損失,在租賃期限屆滿的情況下,B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均已通過其經營行為獲得滿足,沒有任何損失可言。(3)根據協議書約定,土地租賃期滿,B公司應當返還土地,涉案房屋產權歸A公司。至於涉案土地是否被徵用及有無補償,均與B公司無關,B公司對此不享有任何權利。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集團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無效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B公司承擔。B公司建造的建築物為違法建築,不應得到任何補償。B公司已經實現建造房屋的價值,合同到期後,B公司拒不搬出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A公司於20xx年12月8日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協議,集團公司於20xx年3月23日向B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其搬遷出租賃土地,但上述兩公司並未採取任何強制措施。依據B公司與A公司的協議,20xx年9月30日已到租賃屆滿期限,且B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A公司承諾將土地繼續租賃給其使用,B公司至今仍在租賃土地上正常經營。因此,B公司上訴稱生產設施的損失不能成立。B公司主張的330萬元的損失不能成立。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律師視點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准,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為無效。對此,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於,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處理問題。

關於合同無效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無效租賃合同,應如何適用上述處理原則呢?

1、租賃合同的無效不適用返還原則

租賃合同屬於繼續合同,在租期內,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財產而支付租金,系連續性給付。租賃合同的連續性給付特徵,決定了其已經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滅的性質。如果已經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則由於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還其對租賃物已行使的“使用權”,從而必然排除了合同無效的溯及力的適用。否則,將導致承租人無代價地獲得對租賃物使用的不公平結果。因此,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所已經產生的效果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應保留其已獲得的租金,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而無權就租金請求返還。本案中,因B公司並未提出返還租金主張,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不在本案所涉範圍之內。

2、租賃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原則及賠償範圍

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採用過錯責任原則,承擔過錯損害賠償需滿足主觀上有過錯、因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損害事實、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條件。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違約方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在締約過失責任中,賠償範圍除積極損失外,僅限於信賴利益,且僅以履行利益為限。即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有效而履約,當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後,為訂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和代價即為當事人的損失。鑑於前述租賃合同的持續性特徵,司法實踐中對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一般採取只對將來發生效力的理念,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內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案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承租人B公司沒有實際損失。

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屆滿,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合同的效力對B公司並未產生任何影響,B公司並未因此產生任何損失。其次,B公司的建房行為是投資而非損失,A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因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時即約定了土地租賃期限,B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均是在既定的租賃期限前提下進行的,均是為滿足其自身經營需要而為,故在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已經全部履行完畢的情況下,B公司沒有任何損失可言。另外,土地補償是土地使用權人因土地被徵用受到損失而得到的經濟補償,B公司在租賃土地期間,該土地因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權屬發生了變化,但該權屬變化對B公司依約使用土地並未造成任何影響,且B公司在租賃期限屆滿後仍在租賃土地上繼續經營。此外,B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實A公司與集團公司之間存在土地徵用補償。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租賃合同無效,但判決駁回B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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