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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貸款保證人保證合同樣式

自然貸款保證人保證合同樣式

篇一:自然人保證合同(銀行版)

自然貸款保證人保證合同樣式

編號:

自 然 人保

證  合 同

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住所及單位電話:

工作單位:

手機號碼:

配偶: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住所及單位電話:

工作單位:

手機號碼:

債權人(全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及傳真:

為了確保以下簡稱債務人)與債權人於年日簽訂的編號為 《  》(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債務人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願意向債權提供保證擔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以約束雙方共同信守。第一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在債權人處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所形成的債權,主合同項下約定的業務種類為  ,本金數額為人民幣(大寫)  。

第二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為 個月,自年 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如主合同實際履行債務的期限與本條約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約定。

第三條  保證方式

本合同採用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第四條  保證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代理費等。

第五條  保證期間

5.1  本合同項下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5.2  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債權人提前收回主債權的,保證期間為自債權人向債務人或保證人發出通知確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兩年。

5.3  銀行承兑匯票承兑的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次日起兩年。

5.4  銀行承兑匯票貼現的保證期間為貼現票據到期之次日起兩年。

5.5  若主合同為其他融資方式的,則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確定的債權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保證人聲明與承諾

6.1  保證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6.2  保證人有合法的財產和收入來源,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無貸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惡意透支或逃廢債務等不良信用記錄,無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或犯罪記錄,且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和個人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6.3  保證人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且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已徵得配偶書面同意。

6.4  若主合同為《銀行承兑協議》,保證人保證債務人與承兑匯票的持票人、背書人或其他當事人發生的任何票據及非票據糾紛,均不影響保證人依本合同約定向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5 如實提供個人財產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股權、銀行存款、債券等),並按債權人要求,如實提供個人職業、收入、財產、開支、負債、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的情況(主要財產清單經保證人及財產共有人簽字,作為本合同附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自願接受債權人對其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調查瞭解,

6.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授權債權人基於信用風險管理之目的,通過全國個人徵信系統或其他數據信息系統查詢、打印和保存保證人的個人信息和信用報告

6.7  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償付債務本息和其他費用的義務,保證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時,保證人自願如實提供在其他銀行的個人帳户,清單如下:

銀行:  户名:  帳號:

銀行:  户名:  帳號:

銀行:  户名:  帳號:

6.8  債權人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據主合同約定提前收回主債權時,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當在《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6.9  保證人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業發生下列事項時,保證人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6.9.1  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資產和債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其他可能對債權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情形等;

6.9.2  經營範圍和註冊資金髮生變更、股權變動;

6.9.3  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其財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

6.10  保證人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業發生下列事項時,保證人應當於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6.10.1  企業發生隸屬關係變更、公司章程修改、組織結構調整等;

6.10.2  企業歇業、申請或被申請破產、解散、被停業整頓、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等;

6.10.3  企業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6.11  發生下列事項時,保證人應當於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6.11.1  姓名、住所、工作單位、聯繫電話等發生變更或個人或家庭經濟收入、個人身份關係、婚姻狀況、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等發生變化;

6.11.2  出現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糾紛,財務狀況惡化;

6.11.3  發生其他不利於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情形。

6.12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增加主債權金額、提高貸款利率或變更幣種之外,無須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在原保證擔保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債權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仍在原保證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1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債權人書面許可,保證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任何形式的擔保。

6.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發生本條6.9、6.10和6.11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時,應當採取措施,確保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得以實現。

6.16  當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本合同生效後,保證人應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7.2  保證人在本合同第六條中作虛假聲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條所作出的承諾,或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7.3  非因債權人過錯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應當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擔保範圍內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8.1  本合同自保證人、保證人配偶、債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生效後,除本合同約定外,保證人、債權人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8.3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8.4  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則保證人對於債務人因歸還主債權本息和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保證人、債權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採用下列第項方式解決:

9.1.1  向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9.1.2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9.2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0.1 配偶書面聲明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書面聲明附後)。 10.2  。10.3  。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保證人、債權人之間的所有通知均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對方。債權人給保證人的任何電傳、電報一經發出,郵政信函一經送交郵局,即視為已送達至保證人。

11.2  本合同一式份,保證人份、債權人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特別提示

債權人已提請保證人注意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保證人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説明。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篇二:保證合同(保證人為自然人)(已用)

保 證 合 同

合同編號:

債權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郵 編:

電 話:傳 真:

保證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郵 編:

電 話:傳 真:

為確保  (以下簡稱“債務人”)與本合同甲方所簽訂的編號為【  】號《融資租賃合同》及相關附件、補充協議(如有)(以下稱“主合同”)項下債務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願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陳述與保證

1.1  乙方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提供本保證的資格和能力。

1.2  乙方完全瞭解主合同的內容,並同意監督債務人將融資用於合法用途,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系完全基於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1.3  乙方對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的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性負責。

1.4  在本保證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保證不移居境外,可以被聯繫、通知到。

1.5  乙方未向甲方隱瞞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已經承擔或者已確定承擔的重大負債或重大訴訟。

1.6  乙方與其配偶之前未做出,並保證本合同期內不做出對乙方保證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約定和行為,乙方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任何第三方(包括其配偶)的同意,其簽署及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乙方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協議。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7  如債務人出現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等情形以及其他使義務不能實現的情形,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追索。

1.8  乙方全面確認主合同,且在此承諾不對其提出任何異議。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

1

2.1  本合同項下保證擔保所擔保的主債權及數額為甲方依據主合同對債務人享有的全部債權。

2.2  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或者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甲方對債務人的相關債權(包括但不限於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亦構成本合同之主債權。

2.3  因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甲方依據主合同約定調整租賃利率而對租金數額進行調整的,主債權的數額依調整後的數額為準,這種調整不屬於主合同的變更,甲方無須事先徵得乙方同意。

第三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1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依據主合同及執行文件確定。

第四條  保證擔保範圍

4.1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甲方對債務人的全部債權,即債務人應支付甲方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賃手續費及利息、可能發生的逾期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或變賣費、過户費、保全費、公告費、公證費、執行費等)和其他所有應付款項。

第五條  保證方式

5.1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條  保證期間

6.1  本合同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6.2  如上述主合同項下主債務為分期清償,則保證期間為自上述主合同項下首期債務到期日起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後兩年。

第七條  保證責任的承擔

7.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無須先行向債務人追償,即有權直接要求乙方支付債務人應付甲方的全部款項,履行保證責任。

7.1.1  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期限、金額等向甲方履行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的支付義務;

7.1.2  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義務,甲方決定提前終止主合同或者解除主合同的;

7.1.3  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破產、關閉、停產、合併、轉產、股權變更、重整等情況影響債務人按主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

7.2  發生7.1所列情形,甲方有權向乙方發出支付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額、方式向甲方支付,代為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無條件向甲方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7.3  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包括債務人及其他第三

方提供的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甲方在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的行使,乙方不得以此抗辯甲方,甲方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乙方或者其他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多個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同時,乙方在此確認,即使甲方放棄或者怠於行使了物的擔保權益,乙方仍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第八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8.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8.1.1  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有關文件。

8.1.2  有權要求乙方定期提供收入證明或者能夠反映其收入和財產情況的相關資料。

8.1.3  主合同項下甲方債權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償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8.2.1  對甲方發出的催收文件或者其他函件,乙方有義務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

8.2.2  若發生可能影響乙方財產狀況和履約能力等情況,應及時通知甲方,包括但不限於:

(1)重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房產)處置;

(2)乙方持股公司(被)申請破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撤銷等;

(3)婚姻關係發生變化;

(4)失業;

(5)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訴訟;

(6)住所、經常居住地或聯繫電話發生變化。

發生前述(1)情形的,乙方應提前30日通知甲方;發生其他情形的,應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8.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方的,乙方仍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8.2.4  債務人償清其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乙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  違約事件及處理

9.1  以下情況之一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9.1.1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及時履行保證責任;

9.1.2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9.1.3  乙方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規定。

9.2  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甲方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採取下列措施:

9.2.1  要求乙方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及時向甲方支付債務人應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債務,履行保證責任;

9.2.2  要求乙方按照債務人應向甲方支付的債務總額(含債務人違約金)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9.3  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或者法律關係發生變化,則乙方對於債務人的相關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0.1  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籤蓋名章)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乙方簽字後生效,至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賃手續費及可能發生的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款項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10.2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3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1.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爭議、糾紛,甲、乙雙方可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因訴訟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評估費、公告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11.3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12.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12.2  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對雙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12.3  鑑於乙方與債務人的關聯關係,主合同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無需徵得乙方的`同意,乙方應對變更後的債務人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2.4  乙方同意甲方將其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並同意甲方為業務需要合理使用並披露乙方信息。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甲方可向社會公開或通過媒體公佈或在徵信系統記錄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信息,乙方不得認

為甲方的公佈行為是對其名譽權的侵害。

12.5  凡甲方就本合同給予乙方的通知,經專人遞交或郵寄至本合同載明對方的地址或以電訊形式即傳真、電子郵件發至本合同載明乙方的號碼、地址,即為充分通知。以專人遞交的於遞交當日視為送達;以郵寄發出的,於投寄48小時後視為送達;以電訊發出的,於發出時視為送達。

乙方的通訊方式如下:

收件人: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傳真:

E-mail:

若乙方地址或號碼發生變動,應及時通知甲方,未及時通知而合同其它方仍以本合同載明的地址、號碼通知仍視為送達。

12.6  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合同訂立、履行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2.7  乙方配偶在本合同中籤字,即視為對乙方以其現有的及將來獲得的名下所有財產及其他共同財產提供本合同項下保證的認可,並承諾在任何時候不對本合同及與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相關的其他事項提出異議。乙方配偶未簽字,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2.8  本合同非格式合同,雙方其他約定及對既有合同條款的修訂如下:

無  12.9  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乙方各執貳份,債務人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乙方:

(蓋章)  (簽字)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配偶(簽字):

簽字(或蓋名章):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簽約地點:

篇三:個人貸款保證合同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貸款保證合同

編號: 年字號

保證人:

身份證件號碼:

住址:  郵編:  電話:_____________

(備註説明:適用於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情形)

保證人: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 郵編: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

電話: 

      傳真:

(備註説明:適用於保證人為非自然人的情形)

債權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負責人: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為擔保本合同第一條所述“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保證人願意向債權人提供保證。雙方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中的詞語解釋依據主合同確定。

第一條  主合同(備註説明:適用的在“□”中劃“√”,不適用的在“□”中劃“×”)

本合同之主合同為債權人與借款人之間簽署的下列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編號為  的□《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 □《個人消費類汽車貸款合同》/□ 《個人營運類汽車貸款合同》/□ 其它貸款合同:  。

第二條  主債務

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構成本合同之主債務,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執行費等)、因借款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三條  保證方式(備註説明:適用的在“□”中劃“√”,不適用的在“□”中劃“×”)

本合同項下保證人提供:

□ 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自借款人辦妥本合同第一條所述主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汽車抵押登記手續並且債權人收到他項權證正本之日起,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不再發生新的保證義務和責任,但在該日之前已發生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構成本合同之主債務,保證人應對之承擔保證責任。

□ 全程連帶責任保證。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均構成本合同之主債務,保證人應對之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責任

如果借款人未按約定及時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

第五條  保證期間

本合同保證期間為主債務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若主債務為分期履行的,則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後兩年。

第六條  本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

主合同雙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證人對於主合同項下已發生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主合同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幣種、利率、金額、期限或其他變更導致增加主債權金額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無需徵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應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但因國家利率政策調整導致利率變更的,無需徵得保證人的同意。

在需徵得保證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或保證人拒絕的,保證人對增加部分的主債權金額不承擔保證責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則保證期間仍為原定期間。

第七條  違約事件及處理

1、以下情況之一即構成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及時履行保證責任;

(2)發生可能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承擔重大負債等,嚴重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

(3)保證人為企業的,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解散、撤銷或破產事件;

(4)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規定;

(5)保證人在與債權人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2、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債權人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證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受理保證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的業務申請;對於尚未發放的貸款、尚未辦理的貿易融資,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發放和辦理;

(3)宣佈保證人在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貿易融資款項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4)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5)要求保證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包括因實現債權而導致的律師費等相關費用損失等;

(6)僅需事先或事後通知,將保證人在債權人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處開立的賬户內的款項扣劃以清償保證人對債權人所負全部或部分債務。賬户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賬户幣種與債權人業務計價貨幣不同的,按扣收時債權人適用的結售匯牌價匯率折算;

(7)債權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八條  信用信息授權(備註説明:適用的在“□”中劃“√”,不適用的在“□”中劃“×”)

1、保證人授權:債權人在發生與保證人有關的下列情形時,可以通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保證人的信用報告。

(1)審核保證人的貸款申請;

(2)審核保證人提供擔保的申請;

(3)對保證人名下已存在的貸款或擔保進行貸後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其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保證人作為法定代表人或出資人信用狀況的。

保證人同時授權:債權人可以將保證人的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

2、保證人聲明:本人充分了解並清楚知道若本人發生本合同項下違約事件,債權人會將因此產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並在本人信用報告中予以體現。 若發生上述不良信息報送情形,債權人可以下述方式通知保證人,保證人聯繫方式以本合同載明的或按約定變更的保證人信息為準:

□ 短信

□ 電話

□ 電子郵件

□ 其他方式:

(備註説明:保證人為非自然人時不適用本保證人聲明)

3、保證人知悉並理解上述授權條款內容,上述授權自保證人簽署本合同之日做出並有效至主合同項下貸款結清之日。債權人超出上述授權查詢的一切後果及法律責任由債權人承擔。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採用與主合同之約定相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條  其他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債權人不能從公共渠道取得的有關保證人信息,均構成保證人保密信息;除下述情形外,債權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或授權的;

(2)債權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有義務進行披露的,或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有權機關要求的;

(3)債權人因税務、審計、律師服務等要求或為履行本合同之必要而向承擔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或其他第三方進行披露的。

上述情形下的披露將可能會使相關第三方據此知悉保證人相關信息,並依法為保證人提供服務或採取可能涉及保證人的行為。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條件全部具備時生效:

1、保證人簽字(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情形)/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保證人為非自然人的情形);

2、債權人的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公章。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及借款人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 債權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有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標籤: 貸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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