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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擔保合同模板彙總六篇

【精選】擔保合同模板彙總六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擔保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精選】擔保合同模板彙總六篇

擔保合同 篇1

甲方:XX擔保有限公司

乙方: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饒分行

為順應市場經濟潮流,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更好的分散和控制風險。本着“平等自願 、互惠互利”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就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並承諾嚴格遵守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一條:擔保資金管理

(一) 甲方在乙方所屬營業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户(在乙方所屬機構中任選一家開立)和保證金專用賬户(以方便辦理業務為原則選擇開立機構);

(二) 甲方因按當年(累積的?新增的?)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餘額10%後,實行差額提取),用於擔保賠付;

(三) 非貨幣形態的被擔保資金按國家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條: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

甲方向乙方承諾:甲方對外的擔保責任實行合併計算、總量控制。甲方為中小企業提供的所有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甲方上一年度所有者權益的1.4倍。且甲方有義務向乙方通報所有對外擔保的真實情況並提供相關的財務報表。

第三條:保證責任的形式

本協議項下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業務合作範圍

(一) 甲方擔保的貸款種類主要為流動資金貸款及相應的表外業務。流動資金貸款的期限一般為六到十二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年(含三年)。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乙方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等)

(二)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提供擔保的貸款,貸款利率按國家規定的有關利率政策及乙方所制定的貸款政策執行。

第五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 為控制風險,凡甲方提供擔保的貸款,由甲方及乙方所屬機構共同把關審查,雙方密切協作,及時交換和通報被擔保企業的有關信息,加強對被擔保企業的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權益,乙方所屬機構向甲方提供被擔保企業(在取得被擔保企業許可之後)在XX銀行的資信等級、貸款餘額、還本付息等情況,以協助甲方做好擔保前各項準備工作;

(二) 乙方承諾在甲方對具體企業的擔保期間,如發現被擔保企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或出現有重大問題時,及時告知甲方。雙方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失。

(三) 乙方有權不接受甲方為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六條:保證金

(一) 甲方為中小企業在乙方貸款進行擔保時應提供不低於擔保本金12.5%的擔保保證金,納入保證金賬户專户管理。乙方對甲方存入乙方保證金賬户的保證金,應向甲方計付保證金利息,但如發生提前收貸或提前要求被擔保人補足票款的情況,甲方未履行保證擔保責任導致乙方扣劃相應的保證金的,保證金按活期利率計算利息。甲方應確保保證金存款不低於擔保金額的12.5%,若低於上述比例,乙方可以根據本協議要求甲方補足保證金,並拒絕甲方支用該保證金,同時停止向甲方擔保的借款人辦理新貸款,直至甲方在乙方保證金存款達到或大於12.5%。

(二) 甲方在向乙方申請入圍時存入50萬元入圍保證金,該筆保證金不計利息,待甲方入圍資格到期且其擔保的業務全部清償以後,甲方明確表示不再與乙方合作,則乙方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返還50萬元保證金。

(三) 上述兩種保證金均用於為甲方擔保業務進行擔保,當甲方所擔保業務發生逾期不能清償時,乙方在要求甲方替其償還後仍未償還的,乙方有權依次扣收上述的擔保保證金、入圍保證金。一旦扣收入圍保證金後,其在乙方入圍資格將被取消,乙方將停止受理甲方所擔保的業務。

第七條:在被擔保人貸款到期前三十個工作日,甲方與乙方所屬機構應共同與被擔保人聯繫,以決定續貸或還款,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以防止出現貸款逾期。

如被擔保人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乙方所屬機構應於逾期之日起向被擔保人發送催收貸款通知書,並同時書面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籤催收通知回執,同時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所屬機構組織催收與追償,催收期(即從貸款逾期之日起算)為三個月,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本息,乙方所屬機構可在逾期三個月時,從甲方保證金賬户中直接扣收被擔保人所欠乙方全部貸款本息(含罰息),此時甲方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其在乙方所屬機構賬户上有足夠的用於償還乙方貸款本息的資金。甲方履行保證責任後,乙方所屬機構將被擔保人全部的借款資料副本移交給甲方,便於甲方依據《擔保法》第31條向被擔保人進行追償,乙方所屬機構有責任予以協助。

第八條:甲方提供擔保的貸款不良率達到3%時,乙方所屬機構有權立即停止發放新的由甲方提供擔保的貸款,待甲方所擔保的貸款不良率降低後,乙方可恢復受理乙方提供擔保的貸款業務。

第九條:為進一步加強對申請企業生產、經營及資金運用情況的瞭解,甲、乙雙方均應優先支持在乙方所屬機構開立基本賬户的企業,甲方應積極推薦企業在乙方所屬機構開立基本賬户,乙方所屬機構也應積極向甲方推薦優質貸款客户,以便促進該項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條:甲方應定期向乙方所屬機構提供甲方經營狀況、財務報表、對外擔保等相關情況,並對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以便乙方所屬機構瞭解和掌握甲方擔保能力的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對於甲方提供擔保的貸款,甲方與乙方所屬機構逐筆 另行簽訂擔保合同。甲方自行與本協議所提及的借款人簽訂反擔保合

同一份交乙方留在。被擔保人用款計劃經甲方審核蓋章後提交乙方,乙方所屬機構在甲方與被擔保人簽訂的反擔保合同生效後,按照用款計劃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表外業務擔保參照本協議執行。

第十三條:本協議不作為乙方是否發放貸款的依據。乙方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和信貸政策,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乙方的信貸規章制度和信貸審批條件的前提下,向甲方擔保的借款人提供貸款。對於甲方所擔保的貸款發放與否的最終決定權在乙方,甲方不得干預乙方的貸款審批流程。

第十四條:本協議適用於乙方及乙方各所屬機構。

第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雙方公章後生效,有效期為壹年。本合作協議屆滿,不影響甲方依據本協議及本協議項下因具體授信業務而應承擔的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

擔保合同 篇2

借款人:

擔保人:

貸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貸條款

第一條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個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年月 日止。

第四條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內的年利率為。

第五條還款方式:

借款到期時一次性還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第六條如出現下列情形,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於非法活動。

2、擔保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第七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並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並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八條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貸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擔保權。

第二部分擔保條款

第九條擔保人: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願以其所有權並有權處分權的全部財產擔保給貸款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擔保人保證:所擔保的自有財產滿足擔保條件,並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但保人所承擔的擔保為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條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貸款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部分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擔保產品其它機械的擔保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並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3、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費用,並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

4、擔保人因隱瞞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擔保或者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貸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後,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借款人(簽字或蓋章) 貸款人(簽字或蓋章)

擔保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3

淄博某醫院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纖維有限公司、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摘要】

對於合同條文的解釋,必須探究合同當事人內在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判斷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斷合同條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義解釋的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合同條文的準確含義時,才能運用其他的解釋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xx)民二終字第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某醫院。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醫院院長。

被上沂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負責人:王鋭,該行行長。

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正,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以下簡稱某醫院)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簡稱中行博山支行)、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魯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裴瑩碩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海年、代理審判員宮邦友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安楊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中行博山支行與某醫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簽訂九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其中第一筆於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條對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的條款中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其餘八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均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八筆所涉及的貸款數額為114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依據上述事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行博山支行所訴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筆借款合同涉及的300萬美元,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對此該院無管轄權。但其餘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涉及的 1142萬美元未約定仲裁,而約定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八筆合同所涉及標的為114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該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範圍,由該院立案並無不當。綜上,某醫院對本案所涉的九筆借款合同中,對其中的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持;對其餘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因無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持。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裁定:一、駁回中行博山支行在本案中依據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保證合同對某醫院、某公司、某集團的起訴。二、駁回某醫院對該案其餘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某醫院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在某醫院與中行博山支行簽訂的第一筆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借款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了解決糾紛的方式,即“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因後八筆借款均是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的基礎上籤訂的,視為第一筆合同的延續,且後八份借款合同均為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解釋原則,應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因此對後八份借款合同應依據公平的原則,將糾紛的解決方式作出對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即將糾紛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法院認為其對後八份合同有管轄權,屬認定事實不清。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駁回中行博山支行的起訴。

本院認為:關於本案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九份外幣借款合同關係,首先,當事人在有關合同中並沒有明確約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間的相互關係;其次,從各個借款合同內容及特徵來看,借款金額及履行行為也都是分別獨立的,並不能看出各個合同之間的關聯性;再次,從合同解釋角度來看,當事人對合同條文發生爭議時,必須探究當事人內在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斷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斷當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

這正所謂合同解釋中的文義解釋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該條款的準確含義時,再運用其他解釋方法去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以及填補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餘借款合同條款中均明確寫明:當發生糾紛時,交由當地人民法院審理,應該認定該約定就是當事人真實意思。本案有關借款合同所涉的訴訟條款雖屬格式合同中的條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並不能對此條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應該適用我國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解釋規則。某醫院關於原審法院對本案所涉的後八份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關於其除對本案當事人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金額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保證合同糾紛因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不具有管轄權外,對本案其餘八筆借款合同具有管轄權認定正確,本院應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淄博某醫院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維持原審裁定。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擔保合同 篇4

已收對價,我們特此不可撤消的和無條件的擔保代替(債務人名稱)支付有關款項(大定金額)。為此,下述(票據份數)本票/匯票已經開立。

金額到期日:_________

付(收款人名稱)或其指定人:_________

(本票)簽發人(債務人名稱):_________

(匯票)出票人(受益人名稱):_________

(匯票)承兑人(債務人名稱):_________

如果(債務人名稱)因任何原因未能付款,即使未對有關本票/匯票做成拒絕證書,我們保證在本辦公地點(詳細地址)見索即付。

本保函是可轉讓或可分割的,並服從於(國名)的法律。本保函項下的索償應於最後一期付款到期日後一個月內提交我們。逾期後,本保函應視為無效並退回我們。

擔保人名稱:_________

擔保人簽字:_________

報價或承諾函(中文)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逕啟者:_________

關於包買票據融資--_________

感謝你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來信,在信中你概述了為之尋求包買融資報價的背景貿易。

作為回答,我們提出無追索權包買有關本票的下述報價。

買方:_________

貨物:車牀

包買總額:一套六張半年到期一次的本票總額為_________(金額)_________(幣種)。

期限:最後一期的到期日不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割時間:

貨物--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單據--不遲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擔保:_________的保付簽字。

付款地:_________

利息:年率9%,半年息複利,按年實際天數365天/年基本天數360天計算並准許5天寬限期。

報價失效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選擇期:接受報價後30天。

選擇期費:按0.125%一次性立即支付。

承擔費:只有在你簽訂合同後才需支付。承擔費從選擇期失效至提交單據為止按每月0.1%收取,每月預付。

特殊要求:_________國家銀行批准外匯資金轉移的證明以及有關本票系根據_________外貿部頒佈的(外貿單據規則1981)要求出具的證明。

我們期望這些條款能獲得你們的同意。

請以簽退本函所附本的方式表明你們對這些條款的接受。

擔保合同 篇5

編號:

甲方: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雙方基於自願、平等、誠信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內容:

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同意為乙方所購買的車輛:

車型(品牌規格):

發動機號:

車身架號: 通過銀行支行發放銀行按揭貸款 (以下簡稱貸款銀行)提供貸款履行擔保,甲方為乙方向貸款銀行提

供擔保的貸款本金為人民幣貸款期限月。(其貸款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為準,如遇上浮下調遵其執

行),具體貸款事項、擔保範圍以乙方與貸款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貸款合同編號:)為準。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規定提供客觀真實、有效、合法的貸款

相關材料。

2、甲方的保證期間為《貸款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止。

3、甲方提供的擔保方式為連帶保證擔保。

4、在保證期間內甲方有權不定期瞭解乙方的資產狀況,如發現乙方有隱匿、轉移或減少財產、串通他人等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行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和要求提供反擔保,並保留進一步追究賠償責任的權利。

5、因乙方逾期未履行按揭還款義務,甲方享有接受貸款銀行委託代為追償、配合銀行追償的權利。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提供客觀真實、有效、合法的貸款相關材料。

2、乙方應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期限、金額履行還款義務,不得為逃避還款義務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自願接受甲方有關對所購買車輛的使用情況的調查,甲方有權查詢乙方在貸款行的所有借款和還款情況;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本合同項下擔保標的,否則應承擔甲方合法權益由此造成遭受損害應負的賠償責任。

4、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應在發生之時起24小時內通知甲方並説明原因:

(1)貸款所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2)發生貸款所購車輛發生損毀、滅失等風險;

(3)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到期還款義務;

(4)發生財產減少或損失導致不能清償到期還款義務;

(5)產生對甲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情形;

(6)乙方發生住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等變更事項;

(7)、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對本項貸款、擔保產生影響的情形;

(8)、發生足以影響本項擔保的其他情形。

5、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擔保費,支付標準為甲方為乙方擔保貸款金額的百分之三,並在銀行簽約時一次性繳納(若銀行貸款審批未通過,甲方依收款憑證按規定予以退還已付擔保費)。

6、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保證金,支付標準為甲方為乙方擔保貸款金額的百分之三,由甲方代乙方向貸款銀行繳納,待乙方還清全部貸款後由銀行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返還,並在銀行簽約時一次性繳納(若銀行貸款審批未通過,甲方按規定予以退還已繳保證金)。

7、乙方應當按規定為所購車輛投保,投保險種包含:(1)交強險;(2)車輛損失險;(3)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低於30萬);(4)盜搶險;(5)自燃險(6)其他附加險。

8、乙方所投保車輛指定第一受益人為貸款銀行,第二受益人為甲方。

9、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單方撤銷、變更、中止、中斷該項保險,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期間發生乙方單方撤銷、變更、中止、中斷該項保險的行為,甲方有權代為辦理相關保險工作直至擔保義務履行完畢,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車輛保險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10、因車輛保險事故發生而產生的保險金、損害賠償金,乙方按規定給予賠付外,不得作其他用途並不得妨礙貸款義務的履行。

11、乙方如不能按《貸款合同》約定按月還款,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擔保責任,借款到期之日起算,除已付擔保費外由甲方另外加收擔保費(標準為已付擔保費的2倍)。

12、乙方逾期或不履行還款或清償義務造成甲方因催收或代償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有權從乙方從已繳保證金扣除相應金額,保證金額不足本條第6款所列比例,由乙方即時補足差額。

13、乙方應按《貸款合同》約定按月還款,如產生甲方代償責任,乙方應在甲方代為清償相應還款義務的3天內清償甲方代償款。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給甲方相當於已代償款百分之十的金額。

14、乙方向貸款銀行出具貸款承諾函之後不得單方解除購車協議,否則因此造成甲方合法權益受損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5、在貸款期間,乙方自行妥善使用、管理、保養貸款車輛,自覺接受甲方監督,發生有關車輛責任情況均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相關責任情況的發生除對履行貸款義務、擔保事項產生影響外,否則甲方不予干涉。

第三條:乙方如違反第二條項下任一義務,還應按以下方式承擔違約責任:除再支付給甲方違約金(按貸款金額的30%計算),還應賠償給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包括甲方基於本合同可得的商業利益,並承擔甲方為追索上述費用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查詢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等)。

上述乙方違約行為和甲方損失及費用自發生日起至向甲方實際賠付日止,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給甲方相當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四倍的利息。

第四條:雙方特別約定本協議部分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本協議未盡事宜均適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方可訂立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雙方同意按前述地址寄出相關書面通知及法律文書均視為實際送達。本合同由雙方簽章後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

時間: 時間:

擔保合同 篇6

擔保合同有以下的特徵:

(一)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係是一種主法律關係,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係是一種從法律關係。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係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範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範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係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係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後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於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並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二)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係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係,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2、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係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並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三)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儘管屬於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係。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説,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係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於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於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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