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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反擔保合同書

企業反擔保合同書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反擔保合同書,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反擔保合同書

甲方: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繫電話:

丙方: (乙方提供第三人擔保時適用)

地址: 聯繫電話:

各方經友好協商,特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後的反擔保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反擔保依據及反擔保人

乙方與 市 銀行已於 年 月 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為 ),甲方依據其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的該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 萬元人民幣。

為減少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願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

(選擇一項或兩項):

□ 以其自身擁有所有權的實物為甲方的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形式

(僅限抵押或質押);

□ 提供丙方為反擔保人,反擔保形式為 (抵押、質押或保證)。

第二條 釋X

1、反擔保適用我國關於擔保的法律規定,反擔保人亦即擔保法規所稱的擔保人,

根據選擇反擔保情況,本合同中反擔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兩方。如無特指,以下所稱的擔保與反擔保為用義語。

2、本合同所稱擔保期間指本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3、本合同所稱擔保財產指對抵押物、質押物及質押權利的通稱。

第三條 擔保物狀況

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或質押物情況如下:

1、乙方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2、丙方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第四條 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

如由丙方提供保證,則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後形成的對乙方追償之債務。主債務履行期間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張追償權利之日止。

第五條 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範圍,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範圍之內。諸如借款合同擔保範圍,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擔保中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所有律師費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及實現反擔保權利的各類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等。

第六條 擔保財產的佔有、保管、使用及處分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財產依所有權歸屬由反擔保人佔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正本應由甲方保管。反擔保人同意隨時接受甲方對擔保財產的檢查、評估。

2、乙方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擔保財產,確保擔保財產的安全、完整、有效並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3、擔保期間,反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不享有獨立處分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擔保財產。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換、轉移、轉讓、拋棄、隱匿、發包、贈予、再擔保、重複擔保、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合作、入股等處分方式。

4、擔保期間,不論是否出現不可抗力,如發生擔保物價值減少或面臨減少、毀損、滅失時,反擔保人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負責儘可能恢復擔保財產價值。如在30日內無法恢復足擔保財產價值,反擔保人需另行提供、補足與減少及滅失價值相當的擔保財產,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

5、擔保的效力及於擔保財產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6、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單方面以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擔保財產等方式處分擔保財產:

(1) 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擔或面臨承擔擔保責任;

(2) 反擔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擔保責任屆滿之日起仍無代償行動;

(3) 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規定;

(4) 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停業風險,諸如出現嚴重虧損、企業解散、關閉、歇業、破產、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面臨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

(5) 反擔保人非法使用擔保財產或擅自改變擔保財產正常用途。

甲方處分擔保財產時,可視情況通知或不通知反擔保人。如決定通知反擔保人,反擔保人需按通知要求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處分擔保財產的過户、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 擔保登記及費用承擔

1、依法應當辦理擔保登記的,在甲方配合下由反擔保人負責辦妥擔保登記手續並將獲得的相關登記文件交由甲方收執。

2、反擔保人應確保在擔保期間擔保登記持續有效。

3、如應擔保登記機關要求需另行簽署申請書、合同等相關文件,若該等文件與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為準。

4、有關本合同所涉及公證費、擔保登記費、維持費、註銷費、律師費、保險費、税收等費用,概由反擔保人負擔並支付。如反擔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導致甲方墊付時,反擔保人應及時向甲方清償。

第九條 獨立擔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於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

2、反擔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甲方無需另行徵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應按修改後的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甲方未徵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範圍除外。

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反擔保責任。

第八條 聲明與保證

1、反擔保人向甲方聲明:

(1) 反擔保人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2) 反擔保人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A、 與銀行或其主要領導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B、 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C、 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

D、 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E、 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其他共有權人;

F、 其他業已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2、反擔保人向甲方保證:

A、 甲方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反擔保人追償款項。反擔保人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7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B、 乙方若同時面臨還本付息及甲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甲方追償金額;

C、 反擔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註銷登記情形,應立即通報甲方並將變更登記後的副本或註銷結果向甲方報備;

D、 反擔保人保證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權。如涉及其他共有權人時,已取得其他共有權人的書面同意;

E、 擔保財產未涉及任何權屬爭議、法律糾紛,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權利限制或影響使用等情形。如今後出現該等情形,由反擔保人自擔費用出面理順;

F、 反擔保人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擔保人依法排除;

G、 擔保財產不存在未為甲方所明確瞭解、接受的明顯或隱蔽的質量瑕疵;

H、 保證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處分擔保財產;

I、 保證不出現因其故意或過失影響擔保財產價值及甲方行使權利的情形。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10 %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如屬雙方違約,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上述違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 不履行合同義務,含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2、 遲延履行合同義務;

3、 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後,如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還必須繼續履行並視情況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二條 通知與送達

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送達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徑送達對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繫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繫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後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後5個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三條 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若引起訴訟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

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本合同如不涉及擔保登記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如涉及擔保登記則自擔保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執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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