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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兒園轉學公立幼兒園需要什麼材料

私立幼兒園轉學公立幼兒園需要什麼材料

幼兒園教育作為整個教育體系基礎的基礎,是對兒童進行預備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為習慣良好、初步的自然與社會常識)。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私立幼兒園轉學公立幼兒園需要什麼材料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私立幼兒園轉學公立幼兒園需要什麼材料

本地户籍:

1、居住地有效商品住房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商品住房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 ,複印產證號頁和產權人、地址頁。

2、能證明與產權人關係的户口簿(户口簿複印家庭住址頁、產權人關係頁和申請人本人頁;如户口簿無法證明與產權人關係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正規的户籍證明。

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4、申請人的《預防接種卡》。

5、轉學聯繫單(本區公辦園之間轉學需提供、向現就讀園申請。

注意事項:

1、學期中途不得轉學,在本區就讀的同一鎮域內幼兒園之間無特殊情況不轉學。

2、本區公辦園之間轉學需要“轉學聯繫單”,外省市、外區、民辦園轉入則不需要。

3、家長可事先參考當年度小班招生的學區分佈圖,瞭解學區對口園情況(也可電話諮詢對口園瞭解學位情況)。如學區對口幼兒園無空餘學位,可諮詢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私立幼兒園工作計劃總結

一個地區幼兒教育發展的前提,是地區內所有幼兒園的發展。在平武這個山區縣城,我園是唯一的一所省級示範幼兒園,無論是辦園條件、幼兒園管理、師資力量等中的哪一方面,我們都是處於全縣幼兒園的首位。因此,我園為了更好地幫助縣內鄉鎮幼兒園、私立幼兒園的發展,特制定如下計劃:

二、觀摩示範,提高教師的教學水平

我園師資力量雄厚,教師參加市級、省級教研、教學觀摩活動的機會多於縣內各鄉鎮幼兒園、私立幼兒園。因此,我園準備通過在園內開展縣級幼教觀摩活動,請全縣幼教同行來我園觀摩交流;選派優秀教師到各鄉鎮幼兒園、私立幼兒園組織特色教學活動,指導他園教師組織活動能力等形式來提高縣內其他幼兒園教師的個人業務能力和教學水平。

三、結對幫扶,優化幼兒園的辦園環境

針對縣內各鄉鎮

幼兒園、私立幼兒園辦園條件、園內環境較差的實際情況,我園計劃採用“結對子”的幫扶形式來進行優化。爭取一學年和一個辦園條件較差的鄉鎮幼兒園或私立幼兒園結成一個對子,對他們進行適當幫扶。並準備發起倡議:號召縣內所有條件稍好的各大鎮幼兒園都找一個弱勢幼兒園結對進行幫扶。希望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使全縣的幼兒園環境都能得到好的面貌改觀。

在以後的工作中,我園將以以上幾方面作為我們主動聯繫指導全縣鄉鎮幼兒園、私立幼兒園的工作方向,對他們進行幫扶,希望通過我們的傳、幫、帶,使我縣的幼教事業蓬勃發展!

聯繫指導鄉鎮幼兒園、私立幼兒園工作總結

時間轉瞬即逝,我園主動地、有計劃有系統地對縣內其他幼兒園進行的聯繫指導,已頗有成效。各鄉鎮幼兒園、私立幼兒園在管理水平、教師業務能力、辦園條件上都有了很大的進步,在園幼兒人數明顯增長,社會反響較好。綜觀我園對他園的聯繫指導工作,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總結:

一、主持召開了園長座談會,提高了園長們的管理水平。

我園園長倡導並主持召開了全縣幼兒園園長座談會,通過座談會形式將各園的管理心得交流討論,集體學習新的管理理念,請各鄉鎮幼兒園、私立幼兒園園長參觀了我園的工作流程,借閲我園的圖書資料等,使園長通過討論總結出了好的管理經驗,並加以運用。

二、多形式的教學觀摩,使全縣

教師的業務能力不斷提升。

我園着重從兩方面入手,提高了各鄉鎮幼兒園、私立幼兒園教師的業務能力。首先,我們採用在我園開展縣級幼教觀摩活動,邀請全縣教師前來觀摩學習的形式,使縣內教師集體來我園學習優秀的教育活動組織方式;其次,我園園長、教導主任、工會主席還親自帶隊,組織我園部分優秀教師到各鄉鎮幼兒園、私立幼兒園,根據他園的具體情況,向他們介紹如何更好地管理幼兒園,如何更好的組織教育活動,並給他園教師示範了教育活動的具體組織過程。

三、盡力而為,改善了部分幼兒園的辦園條件。

我園採用了“結對子”的幫扶形式,對縣內辦園條件較差的部分鄉鎮幼兒園和私立幼兒園進行了幫助。在我園經濟條件並不寬裕的實際情況下,我園盡力而為,給結對的幼兒園給予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幫助。譬如先後曾多次給小叮噹幼兒園、星星幼兒園(縣內的兩所私立幼兒園),古城幼兒園、水晶幼兒園(鄉鎮幼兒園)贈送玩具櫃、圖書架、桌椅、牆飾材料、圖書等物品,使這幾所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有所改善,

幼兒園的園內環境得到了美化。

綜上所述,我園積極主動地做好了作為一所省級示範幼兒園,在地區中的聯繫、指導其他幼兒園的工作,使我們平武縣內的所有幼兒園都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全縣的幼教水平有了大的提高。在以後的工作中,我們一定再接再厲,力爭使我們平武的幼教事業能走在綿陽市幼教工作的前列!

私立幼兒園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招收三週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佈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並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衞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衞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衞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並受過幼兒保健培訓。(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註冊制度,未經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二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

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註冊,並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

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的良好生活、衞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

第十四條 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七條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衞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條 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衞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採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

第四章 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並協助衞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的衞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園舍、設施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工作。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並向幼兒園的登記註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可以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費、教育費。

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各項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破壞幼兒園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註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三)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佔、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設和設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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